当我去往另一个世界时,他们会以我的名义在这个世界说哈拉卡的事情。正如拉比约哈南以拉比西蒙本约哈伊的名义所说的那样:对于任何以他的名义在这个世界上说哈拉卡的妥拉学者来说,他的嘴唇在坟墓里说出这些话,就好像他在说话一样。拉比伊扎克本泽埃拉说过,有人说这是拿细耳人西蒙说的:这句话出自哪一节经文?“你的上颚好像上好的酒,为我所爱的人顺滑下咽,轻轻地感动那些睡着的人的嘴唇”(雅歌 7:10)。他解释说:这就好比一堆 [komer] 葡萄在压榨前要加热:就像一堆葡萄一样,当一个人把手指放在上面时,它立刻就会动起来,因为酒会喷涌而出,整堆葡萄都会摇晃,托拉学者也是如此:当在这个世界上以他们的名义说出一种教义时,他们的嘴唇会在坟墓中说出这些话。出于这个原因,拉比约哈南希望他的托拉言论归功于他,这样他就可以获得永生。§《革马拉》提到了米什那的说法,即这是针对九岁零一天的男孩和还没有长出两根阴毛的二十岁男孩的哈拉卡。在这两种情况下,他们的性关系都不被认为是与利未婚有关的适当性交。而《革马拉》从以下方面对此提出了反驳:对于一个二十岁的男人,如果还没有长出两根阴毛,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他已经二十岁,这样他就被认定为阉人,既不能行哈利扎,也不能娶寡嫂。同样,对于一个二十岁的女人,如果还没有长出两根阴毛,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她已经二十岁,而且她是性发育不全的女人,这样她既不能行哈利扎,也不能娶寡嫂。由此可见,九岁男性和二十岁没有阴毛的男人的地位是不一样的,九岁男孩的性交被认为具有一定意义,而阉人的性交则完全不受重视,因为他甚至不能行哈利扎。革马拉回答说:关于这个巴莱塔,拉夫施穆埃尔·巴尔·伊扎克不是说过吗?拉夫说:这个哈拉卡只适用于到二十岁就出现其他阉人迹象的人。相反,米什那指的是晚年才显露出成熟迹象的人。拉瓦说:巴莱塔的语言也很精确,因为它教导说:他就是阉人。从这里可以看出,这是指肯定是阉人的人。革马拉就哈拉卡本身提出了一个问题:如果他没有出现阉人迹象,那么到什么年龄他才被认为是未成年人?拉比希亚学派教导说:直到他的大部分年龄过去,也就是直到他达到三十五岁,也就是七十岁的一半,这是男人的标准寿命。关于同一问题,Gemara 记载道:当他们来到 Rava 面前询问某个已达到成熟年龄但尚未出现体征的人时,如果此人很瘦,他会对他们说:去把他养肥,然后再决定他的地位。如果他很胖,他会对他们说:去让他瘦下来。作为成熟的标志,阴毛有时会因瘦而脱落,有时会因胖而脱落。因此,在他的体型调整之后,他可能会出现成熟的迹象,而不会具有太监的地位。הֲדַרַן עֲלָךְ הָאִשָּׁה רַבָּה MISHNA:一个人可以娶他强奸的女人或他引诱的女人的亲戚,例如姐妹或母亲。但是,强奸或引诱与其结婚的女人的亲属的人,将因进行违禁性交而被判处死刑或 karet,具体取决于具体的家庭关系。男人可以娶被父亲强奸的女人,或被父亲引诱的女人,或被儿子强奸的女人,或被儿子引诱的女人。拉比耶胡达禁止与被父亲强奸或被父亲引诱的女人结婚。GEMARA:我们在 mishna 中了解到圣贤在 baraita 中的教导:如果一个男人强奸了一个女人,他可以娶她的女儿。如果他娶了一个女人,他禁止娶她的女儿。但是,Gemara 提出了与另一个 baraita 相矛盾的问题:据称与某个女人发生性关系的人禁止与她的母亲、女儿和姐妹结婚。显然,由于非婚性行为,男性不得与女性的亲戚结婚。《革马拉》对此作出了回应:这只是拉比的法令所禁止的,以免男性继续进行非婚性行为。 在与这名女子的一位亲戚结婚后,他与她发生了关系,从而违反了托拉的禁令。《革马拉》问道:在有拉比禁令的地方,米什那是否教导人们可以从始至终娶该女子?由于拉比法令禁止这种婚姻,米什那应该教导,如果他娶了她,他将免于惩罚。《革马拉》回答说:当我们在米什那中得知他可以从一开始就娶她时,指的是在他强奸或引诱的女人死后他们的婚姻。拉比的禁令与此案无关,因为与禁忌亲戚的关注与此案无关。《革马拉》问道:关于米什那的裁决,这些内容从何而来?正如圣贤所教导的那样:关于所有其他被禁止的性关系,米什那规定了撒谎,而在这里,关于男人与妻子亲戚的性交,米什那规定了占有。这是为了告诉你,托拉只禁止通过夺取与这些亲属发生性关系,即男人通过婚姻娶妻。它并不禁止与他有非婚姻关系的女人的亲属发生性关系。拉夫帕帕对阿巴耶说:但是,如果是这样解释的话,那么关于与姐妹的性交,经上记着说:“人若娶姐妹,或是异母同父的,或异母同母的”(利未记 20:17),你也必须说,只有通过夺取,即结婚,才是被禁止的。但通过说谎,即没有婚姻的性交是允许的。怎么会这样?阿巴耶对拉夫帕帕说:当托拉中没有具体说明夺取一词时,要根据上下文来解释。对于有可能通过婚姻夺取的关系,这个动词被解释为通过婚姻夺取。在一段只可能撒谎的关系中,由于他们的婚姻无效,带走该女子就被理解为与她同寝。拉瓦说:“如果一个男人强奸了一个女人,他可以娶她的女儿,这条哈拉卡就源于此。经文规定:“你儿子的女儿,或是你外孙女的下体,甚至她们的下体……你们都不可露出来”(利未记 18:10)。由此可以推断,该女子与另一个关系所生的儿子的女儿,以及她自己女儿的女儿,都可以不露下体,也就是说,与她们性交并不被禁止。经文还写道:“不可露女人和她女儿的下体;不可娶她儿子的女儿,或是她外孙女的女儿,去露她们的下体;她们是近亲,这是淫乱的事”(利未记 18:17)。怎么会这样呢?这两节经文如何协调?显然,前一节经文是关于强奸的。一个男人可以娶被强奸女人的女儿或孙女,只要她们不是他自己的孩子。后一节经文是关于婚姻的。禁止娶妻子的亲戚。《革马拉》问道:或许我应该反过来解决这两节经文之间的矛盾,说被强奸者的女儿或孙女是被禁止的,而妻子的亲戚可以。《革马拉》回答说:对于那些被禁止性交的人,经文中提到了亲属关系的概念(见利未记18:13,17)。婚姻中有亲属关系,而强奸则没有亲属关系。因此,禁止与女人及其女儿或孙女性交显然是指妻子的女儿和孙女,而不是被强奸女人的女儿和孙女。 § 米什那教导说,拉比耶胡达禁止娶被父亲强奸或被父亲引诱的女人。拉夫·吉德尔说,拉夫说:拉比耶胡达的裁决理由是什么?正如经上所写:“人不可娶父亲的妻子,也不可揭父亲的衣襟”(申命记 23:1),意思是不可揭父亲所看见的衣襟。从哪里可以看出这节经文是关于被父亲强奸的女人而不是关于父亲的妻子的?就在这节经文之前,关于强奸的经文写道:“与她同寝的男人要给女子的父亲五十舍客勒银子”(申命记 22:29)。不同意拉比耶胡达观点的拉比们是如何回应这一证据的?如果将上述禁令与关于强奸的经文并列,情况就会像你所说的那样。然而,既然它与强奸的经文并不并列,因为中间还有另一条禁令,即“不可娶父亲的妻子”(申命记 23:1),那么“不可掀开父亲的衣襟”这一禁令对于教导拉夫·阿南所教导的内容是必要的,正如拉夫·阿南所说,什穆埃尔说:“这节经文讲的是 一名寡妇在等着她的姐夫,也就是这个男人的父亲,来娶寡嫂。“他父亲的裙子”这句话是什么意思?裙子可能是他父亲的,他不可以揭开。《革马拉》质疑这种解释:为什么《妥拉》需要明确禁止与父亲的叶瓦玛性交?推论出禁止性交是因为她就是他父亲的姑母,而她是他父亲兄弟的遗孀。《革马拉》回答说:《妥拉》故意将这种行为定为更严重的罪行。通过明确禁止与父亲的叶瓦玛发生性关系,与她性交的人违反了两项禁令。 《妥拉》明确禁止与父亲的女友发生关系,因此与她发生关系的人违反了两项禁令:禁止与姑母发生关系,以及禁止与父亲的女友发生关系,从而使其构成更严重的罪行。《革马拉》问道:但为什么不因为还有一条禁令禁止女友与公众成员(即其父以外的人)发生性关系就推论为违反了两项禁令呢?《革马拉》回答道:《妥拉》禁止与父亲的女友发生关系,因此与她发生关系的人将违反三项禁令:与姑母、女友以及父亲的女友发生性关系。如果你愿意,也可以说,禁止父亲与兄弟交往的诗句是指父亲去世后的时期,父亲没有其他兄弟,因此没有禁止兄弟与公众成员交往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