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反,拉瓦 (Rava) 说,轻度禁令实际上是针对已婚妇女的禁令。同样,拉文 (Ravin) 从以色列回来时说,拉比约哈南 (Rabbi Yoḥanan) 说过,baraita 指的是已婚妇女。那么,为什么塔纳 (tanna) 称此为轻度禁令呢?原因是,它与其他禁令不同,而且比其他禁令更为宽松,因为禁止她出门的丈夫并不会终身禁止她出门,因为他可以通过给她一张休书来取消禁令。baraita 中也有教导:阿爸哈南 (Abba Ḥanan) 以拉比埃拉扎尔 (Rabbi Elazar) 的名义说:baraita 指的是已婚妇女。 《革马拉》解释说,根据这种观点,更有力的推论应该理解如下:如果在与已婚妇女发生关系的情况下,这是一种轻微的禁令,因为禁止她的人不会终身禁止她,然而禁止她的人是被禁止的,因为通奸妇女的丈夫永远被禁止与她发生关系,那么下面的结论是正确的:一个人与妻子的姐妹发生关系,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这是严重的,因为禁止妻子的人会终身禁止她发生关系,因为只要他的妻子还活着,他就禁止她的姐妹发生关系,禁止她的人不应该被禁止吗?因此,这节经文说:“她”,它源于:是她的交往使她被禁止,但她的姐妹的交往并不会使她被禁止。 § 米什那教导:拉比约塞说:凡剥夺他人资格的人也剥夺了自己的资格,凡不剥夺他人资格的人也不会剥夺自己的资格。《革马拉》问道:拉比约塞在说什么?如果我们说第一个坦纳说,某人的妻子和姐夫去了海外,他错误地与妻子的姐妹发生了关系,而她嫁给了他的姐夫,因此,他姐夫的妻子被禁止与他姐夫发生关系,而他的妻子可以与他发生关系,这是有问题的。《革马拉》进一步解释道:根据这个解释,拉比约塞对第一个坦纳说:正如他的妻子可以与他发生关系一样,他姐夫的妻子也可以与她的丈夫发生关系。约塞伊拉比的推理是,如果他没有因为与妻子姐妹的偶然关系而剥夺自己的性权利,那么他也不应该剥夺她姐妹与丈夫的性权利。《革马拉》继续说道:如果是这样,约塞伊拉比的说法就不准确,因为他不应该说:不剥夺他人性权利的人,就不会剥夺自己的性权利;而应该说:不剥夺他人性权利的人,即他的性关系没有导致妻子与他发生关系的人,就不会剥夺他人,即其他男人的妻子。但是,人们可以用相反的方式来解释约塞伊拉比的教义:正如他姐夫的妻子不能与她的丈夫发生关系一样,他自己的妻子也同样不能与他发生关系。这对于以以下内容开头的条款很有效:凡是取消资格的人,当他取消他人的资格时,即他姐夫的妻子属于他的姐夫,因此他也取消了他的妻子属于自己的资格。然而,接下来的陈述:凡是不取消资格的人,其目的是什么?这一条与拉比约塞的陈述没有明显的关联。拉比阿米说:拉比约塞的陈述并不是指这条哈拉卡,而是指本章的第一条米什那,它教导说,如果一个女人的丈夫去了海外,并且她被告知丈夫已经去世,并且她经法院允许结婚,她必须离开她的新丈夫,并且无需带来祭品。如果她根据证人的证词结婚,而没有经过法院的授权,她必须离开并且有义务带来祭品。在这方面,法院的权力得到了增强,因为她无需带来祭品。拉比阿米解释说:因此,如果他的妻子和姐夫去了国外,证人来作证说他们都死了,那么第一个坦纳说,他姐夫的妻子是否仅仅基于证人的证词嫁给他,这没有什么不同,在这种情况下,他姐夫的妻子被允许嫁给他的丈夫,因为她被认为是在胁迫下行事,听到了她丈夫已经死亡的证词,如果她得到法院的许可嫁给他,这也没有不同,因为虽然他姐夫的妻子被禁止嫁给他,但他自己的妻子仍然被允许嫁给他。拉比阿米继续解释。拉比约塞对第一个坦纳说:一个经法院许可结婚的人,如果取消了其他人的资格,他也取消了自己娶妻子的资格;但是,对于根据证人的证词结婚而不取消其他人资格的人,我同意 e 他不取消自己的资格,他的妻子可以和他在一起。拉比伊扎克纳帕哈说:实际上,拉比约塞指的是米什那的后一个条款,解释如下:这是指娶了姐夫的妻子,那种情况是指娶了姐夫的未婚妻。或者,这涉及到他的未婚妻和姐夫出国的情况,而那涉及他的妻子和姐夫出国的情况。第一个坦纳说:离开的人是他的妻子和他的姐夫,是他的未婚妻和他的姐夫,也没有什么不同。无论如何,他姐夫的妻子被禁止与她的丈夫在一起,而他自己的妻子或未婚妻可以和他在一起。拉比伊扎克纳帕哈继续他的解释。拉比约塞对第一位坦纳说:如果他的妻子和姐夫离开了,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说他与妻子的婚姻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婚姻的最终确定取决于某些条件的满足,那么每个人都会意识到他与她姐姐的婚姻是一个错误,因此她可以嫁给他的姐夫。因此,既然他没有取消别人的资格,他也没有取消自己的资格。但是,如果是他的未婚妻和他的姐夫离开了,当可以错误地说他的订婚是有条件的,而条件没有满足时,他姐夫的妻子就被禁止回到他姐夫身边。因此,正如他取消别人的资格一样,他也取消了自己的资格,他的未婚妻也被禁止嫁给他。 § 拉夫·耶胡达(Rav Yehuda)说,施穆埃尔(Shmuel)说:“哈拉卡(halakha)与拉比·约塞(Rabbi Yosei)的观点一致。” 拉夫·约瑟夫(Rav Yosef)强烈反对此说:“施穆埃尔真的这么说过吗?但不是说他们对耶瓦玛(yevama)的地位存在争议吗?拉夫说她像已婚女子,而施穆埃尔说她不像已婚女子。” 拉夫·胡纳(Rav Huna)说,这场争议涉及一个案例,他的兄弟与一名女子订婚,兄弟出国了,留下的女子听说兄弟已死,便起身娶了兄弟的妻子,并与其缔结了利未婚,随后失踪的兄弟回来了。正如拉夫所说,她就像一个已婚女子,基于丈夫已死的证词嫁给了另一个男人,因此被禁止嫁给亚瓦姆(yavam),即她的第一任丈夫,他的兄弟娶了她之后,她被称为亚瓦姆。施穆埃尔说她不像已婚女子,所以允许嫁给他。这显然与拉夫·耶胡达以什穆埃尔的名义做出的裁决相矛盾,什穆埃尔认为哈拉卡符合拉比·约塞伊的观点,因为在这里人们也可能误以为原来的订婚包含一个未完成的条件,因此她作为他兄弟的妻子应该被禁止娶他。阿巴耶对拉夫·约瑟夫说:“你从哪里知道,当什穆埃尔说哈拉卡符合拉比·约塞伊的观点时,他指的是拉比·伊扎克·纳帕哈对拉比·约塞伊观点的解释?也许他说的是拉比·阿米的解释,即拉比·约塞伊指的是经法院许可结婚的人和基于证人证词结婚的人之间的区别。即使有人接受 Shmuel 的裁决认可了拉比 Yitzḥak Nappaḥa 的解释的说法,你从哪里知道他指的是这个条款:取消资格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