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马拉》问道:她显然没有资格,因为她是“zona”,即与《妥拉》禁止的男子发生性关系且不能与其建立婚姻关系的妇女。《革马拉》回答说:由于坦纳有必要提到利未人的女儿没有资格享用什一税,他补充说,以色列妇女同样没有资格嫁给祭司。《革马拉》问道:利未人的女儿是否因为淫乱而被剥夺了享用什一税的资格?但巴莱塔(baraita)不是教导说:如果利未妇女被俘虏,可能与其中一名俘虏她的人发生过性关系,或者即使利未妇女确实参与了淫乱的性关系,我们仍然会给她第一个什一税,她可以吃吗?这表明淫乱行为不会使妇女失去享用什一税的资格。拉夫谢舍特说:取消资格是圣贤对这名妇女施加的惩罚,因为她没有足够小心,在没有证人证明其第一任丈夫死亡的情况下结婚。§ 米什那进一步教导说,在这种情况下,牧师的女儿没有资格享用特鲁玛。革马拉解释说:这句话并不是指托拉律法中的特鲁玛,因为很明显她被禁止食用这种产品。相反,她甚至被禁止享用拉比律法中适用的特鲁玛。§ 米什那还教导说:无论是这人的继承人还是那人的继承人都不能继承她的婚约。革马拉问道:婚约的目的是什么;为什么在米什那刚刚说她根本没有资格获得婚约的报酬之后还要提到婚约的继承?革马拉回答说:拉夫帕帕说:这是指男性儿子的婚约报酬。婚约的条件之一是,该女子所生的任何继承父亲遗产的男孩,除了与其他父亲的兄弟分享遗产份额外,还将获得该女子婚约的全部金额。《革马拉》问道:这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她无权要求支付婚约款项,因此她也没有资格享受婚约的其他条件。《革马拉》回答:这是必要的。以免你说,对于犯了禁令的女子本人,圣贤惩罚了她,而对于她的后代,圣贤没有惩罚他们,因为他们没有做错任何事,因此,《坦纳》教导我们,整个婚约连同其所有条件均被取消。§ 米什那进一步教导说,这个人的兄弟和那个人的兄弟都履行哈利扎 (ḥalitza),他们没有圆房利维亚婚姻。革马拉解释说:第一个妻子的兄弟根据托拉律法履行了哈利扎,因为该女子在法律上是第一任丈夫的妻子,因此需要履行哈利扎。但他没有根据拉比律法完成娶寡嫂制婚姻,因为圣贤们惩罚了她并禁止她回到第一任丈夫身边。相反,第二个妻子的兄弟根据拉比律法履行了哈利扎,所以人们不会说一个没有孩子的女人可以在没有哈利扎的情况下离开她的亚瓦姆。但他没有完成娶寡嫂制婚姻,无论是根据托拉律法还是拉比律法,因为她与第二个男人的婚姻是个错误。§ 米什那教导说:拉比约塞说,她的婚约义务在于她的第一任丈夫的财产。拉夫胡纳 (Rav Huna) 说道:米什那 (mishna) 中的最后两位圣贤,拉比埃拉扎尔 (Rabbi Elazar) 和拉比西蒙 (Rabbi Shimon),向第一批圣贤做出让步,仅补充了他们的声明。然而,第一批圣贤并不向最后两位圣贤让步。换句话说,第二批圣贤将第一批圣贤的裁决扩展到他们特别提到的案例之外。《革马拉》澄清了这一说法:拉比西蒙向拉比埃拉扎尔做出让步。怎么会这样?因为如果就性关系(这是主要的禁令)而言,拉比西蒙并没有惩罚她,因为他声称与 yavam(她第一任丈夫的兄弟)的性交获得了她,而她的情敌妻子则免受惩罚,那么她的第一任丈夫就更应该有权获得她发现的物品和收入,而这些仅仅是钱而已。然而,拉比·埃拉扎尔并不认同拉比·西蒙的观点,因为他声称,在她拾得的物品和她挣到的钱财方面,圣贤们并没有惩罚她,但在性交方面,这是一项禁令,他们惩罚了她。拉比·西蒙和拉比·埃拉扎尔都认同拉比·约塞伊关于婚姻契约的观点。如果就上述这些与她生活在丈夫的权威之下并被视为已婚妇女相关的问题而言,圣贤们并没有惩罚她,而是允许他保留她拾得的物品和挣到的钱财,就像她是一位正式的妻子一样,那么他们就更没有让她成为…… 婚姻契约是为她设立的,她可以接受然后离开婚姻。而拉比约塞却不向他们让步。他坚持认为,在婚姻契约的情况下,即她可以接受和离开的情况下,圣贤们并没有惩罚她,但对于这些在她仍然生活在他的权威之下时生效的其他条件,他们确实惩罚了她。与拉夫胡纳相反,拉比约哈南说道:第一位圣贤让步于最后一位圣贤,但最后一位圣贤不会让步于第一位圣贤。根据拉比约哈南的说法,第一位圣贤的陈述更具包容性,而第二位圣贤则限制和约束先前的裁决。这是怎么回事?约塞伊拉比承认拉比埃拉扎尔的观点,他的理由如下:如果就他给予她的婚约而言,圣贤们没有惩罚她,因为约塞伊拉比认为,既然她并非故意犯罪,就有权享有婚约,那么,他们就没有对她拾得的物品和所得进行惩罚,因为这些都是她给予他的。圣贤们当然没有让他丧失他有权向她索取的东西。而埃拉扎尔拉比在婚约方面并不同意约塞伊拉比的观点。他声称,正是关于她拾得的物品和所得,也就是她给予他的,圣贤们没有惩罚她。但是,就他给予她的婚约而言,圣贤们确实惩罚了她,作为一种惩罚。而拉比约塞和拉比埃拉扎尔都向拉比西蒙让步,理由如下:如果对于这些,即她在世时发现的物品和收入或婚约,圣贤们没有惩罚她,那么对于丈夫死后发生的 yavam 性关系,难道不是更不应该惩罚她,而应该允许她吗?拉比西蒙不承认这些,因为只有在丈夫死后发生的性关系的情况下,圣贤们才没有惩罚她。然而,对于丈夫在世时适用的其他事项,圣贤们确实通过剥夺她的权利来惩罚她。§ 米什那教导说,如果她未经法庭同意结婚,她可以回到她的第一任丈夫身边。拉夫胡纳说,拉夫说:这是哈拉卡。拉夫纳赫曼对他说:你为什么要偷偷摸摸地插嘴,也就是说,你为什么要偷偷摸摸地陈述你的意见?如果你坚持与拉比西蒙的意见一致,那么你应该明确地说:哈拉卡符合拉比西蒙的意见,因为你的哈拉卡遵循拉比西蒙的意见。你也不要说:如果我说哈拉卡符合拉比西蒙的意见,那就错误地表明,即使是在第一种情况,即已婚妇女仅凭一名证人就与另一个妇女结婚的情况,我也同意他的看法。如果是这样,你应该说:关于最后一种情况,哈拉卡符合拉比西蒙的意见。《革马拉》评论道:事实上,为什么拉夫胡纳不以这种方式陈述他的裁决这个问题很难回答。§拉夫谢谢特说:我说当拉夫打瞌睡快要睡着的时候,他说了这个哈拉卡。换句话说,拉夫没有仔细审查此事,因为这项裁决没有必要。拉夫·谢舍特解释说:从拉夫宣布哈拉卡裁决的事实,可以推断其他人不同意这一观点。但实际上,这里没有争议,因为她能做什么?就好像他强奸了她一样。由于她收到了证人证言,她的丈夫已经死亡,她没有理由不结婚。她的行为不能被视为自愿,因为在收到证人证言,她的丈夫已经死亡后,她为什么要不结婚?她对此事的缺乏了解使得此案类似于强奸。众所周知,被强奸的妇女可以回到丈夫身边。在巴赖塔中进一步教导:任何被托拉法律禁止与其发生关系的人,都不需要离婚证书来解除婚姻关系,但经法院许可再婚的已婚妇女除外。 《革马拉》推断:只有经法院许可结婚的妇女才需要离婚证书,但如果她是根据证人的证词结婚,则无需离婚证书。《革马拉》进一步询问:这部《巴赖塔》的作者是谁?如果我们说是拉比·西蒙,那么在他看来,经法院许可结婚的妇女是否需要与第二个男人离婚证书?但拉比·西蒙在《巴赖塔》中不是说过:如果法院只是按照自己的指示行事,允许一名妇女再婚,而她的丈夫后来也来了,那么这桩再婚就好像是一个男人对一个女人的故意行为,而她 e 将受到与故意通奸相同的惩罚。相反,如果她根据证人的证词结婚,则被视为男人与女人的无意行为。无论如何,无论是在这种情况下还是在那个情况下,即无论婚姻是根据法院的判决还是基于证人的证词,她都不需要离婚证书,因为通奸的妇女,无论是无意的还是故意的,都不需要与通奸者离婚证书。相反,这本《巴赖塔》规定,发生禁忌关系的妇女,包括根据证人的证词结婚的妇女,不需要离婚证书,这难道不符合拉比的观点吗?但如果是这样,就没有必要发布这样的裁决,因为大家都同意哈拉卡遵循多数人的意见。 《革马拉》驳斥了这种说法:实际上,baraita 与拉比·西蒙的观点一致,你应该这样回答这个问题:拉比·西蒙说,如果法庭按照他们自己的指示行事,那就相当于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之间有结婚的意图,也就是说,男人和女人发生关系是为了结婚,因此她需要离婚证书。相反,如果她是根据证人的证词结婚的,他们会认为这相当于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之间没有结婚的意图,因为他和她发生了关系而没有结婚的意图,在这种情况下,她不需要离婚证书。拉夫·阿什说这里没有任何困难,因为拉比·西蒙的说法应该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事实上,拉比·西蒙的裁决是关于禁令本身,而非离婚证的问题,他是这样说的:如果法院按照他们自己的指示行事,那么这就像是一个男人与女人之间的故意行为,因此她被禁止与其丈夫发生关系,就像一个故意与其他男人发生关系的女人一样。然而,如果她是基于证人的证词结婚,法院则认为这就像是一个男人与女人之间的无意行为,因此她不会被禁止与其丈夫发生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