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马拉》问道:但是,禁止祭司因尸体而染上不洁的仪式,而这条禁令并非对所有人都同样适用,因为只有祭司才受此禁令的约束,而这条命令只适用于男性祭司的原因是,至仁主写道:“你晓谕亚伦的儿子作祭司,对他们说:‘不可沾染自己。’”(《利未记》21:1),由此推断:是亚伦的儿子,而不是亚伦的女儿。因此,如果不是因为这个特定的推导,我会说祭司家庭的女性也有义务避免在仪式上变得不洁。这是什么原因呢?难道不是因为耶胡达拉夫所说的原则,即在《妥拉》的所有惩罚方面,女性与男性一律平等,包括那些并非对所有人都同样适用的惩罚吗? 《革马拉》驳斥了这一证据:不,最初的假设,即祭司的女儿可能有义务避免仪式上的不洁,并非源于拉夫·耶胡达所说的哈拉卡,而是我们从传统中“她们不可取”这句话中学到的。这句话告诉我们,女性也包含在祭司的婚姻禁令中,因此我们可能认为她们也包含在所有与祭司有关的哈拉卡中。有些人对此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关于那节关于取的经文,他有必要明确提到这一点,因为你可能会想说:我们应该从不洁的禁令中学习这条哈拉卡,并得出结论,正如只有亚伦的男性后裔才被禁止染上仪式上的不洁一样,婚姻的限制也只适用于男性。因此,这节经文用“她们不可取”这句话告诉我们,事实并非如此。 《革马拉》记载:拉夫帕帕和拉夫胡纳(拉夫耶何书亚的儿子)到达欣茨沃镇,来到拉夫伊迪巴尔阿文的住所。镇上的人问他们:适合嫁给祭司的祭司的女儿是否禁止嫁给没有祭司资格的人?拉夫帕帕回答他们:你们在米什那(Kiddushin 69a)中学到:十种血统的人从巴比伦尼亚传承下来:祭司、利未人和以色列人、哈阿拉利姆、皈依者和被释放的奴隶、mamzerim、基遍人、父亲不明的儿童 [shetukim] 和弃儿。至于祭司、利未人和以色列人,他们可以互相通婚;利未人、以色列人、哈阿拉利姆、皈依者和被释放的奴隶可以互相通婚;皈依者、释放的奴隶、mamzerim、基遍人、shetukim 和弃儿可以相互通婚;而坦纳并没有教导女祭司,即祭司的女儿,可以嫁给 ḥalal。这必定意味着她们被禁止嫁给 ḥalal。拉夫耶霍舒亚的儿子拉夫胡纳对他说:这里没有证据,因为他在任何地方都教导哈拉卡,这些男人可以娶那些女人,也有类似的例子,这些女人可以嫁给那些男人。然而,对于祭司的情况,因为如果他想娶 ḥalala,这是被禁止的,所以坦纳没有教导这条哈拉卡。因此,这条米什那并没有证据表明,适合嫁给祭司的祭司女儿被警告不要嫁给没有祭司资格的男人。他们来到拉夫伊迪·巴尔·阿文 (Rav Idi bar Avin) 面前,向他讲述了这个问题以及他们对此事的讨论。他对他们说:孩子们,拉夫耶胡达 (Rav Yehuda) 说过这样的话:适合嫁给牧师的牧师女儿不会被警告不要嫁给没有祭司资格的男人。§ 我们在米什那 (mishna) 中了解到,二级禁忌亲属的地位由拉比律法确定,有时被禁止嫁给丈夫,有时被禁止嫁给亚瓦姆 (yavam)。比里镇的居民询问拉夫谢舍特 (Rav Sheshet):如果一个女人是丈夫的二级禁忌亲属,但不是亚瓦姆的二级禁忌亲属,她是否有权与亚瓦姆签订婚约? 《革马拉》澄清了两难的局面:或许,既然教主说过,在利未婚中,她的婚约应从其第一任丈夫的财产中支付,而这位妇女是其第一任丈夫的次要亲属,并没有从他那里得到婚约,因此她也没有权利从亚瓦姆那里得到婚约。又或许,由于利未婚中有一条原则,即如果她没有与第一任丈夫签订婚约,例如,他去世时没有留下任何财产,圣贤们为她设立了与第二任丈夫签订的婚约,那么我们应该说她拥有来自亚瓦姆的婚约?拉夫·谢舍特对他们说:“你们在巴赖塔(baraita)中学到:她的婚约应从其第一任丈夫的财产中支付,如果她是次要亲属,那么…… 丈夫的禁忌亲属,她甚至没有来自亚瓦姆的婚约。这部巴莱塔清楚地回答了这个问题。《革马拉》问道:能否通过巴莱塔推断出,存在一个娶利未人的女人确实有来自亚瓦姆的婚约的情况?《革马拉》回答说:巴莱塔是不完整的,它教导的是:她的婚约支付来自她第一任丈夫的财产,如果她没有从第一任丈夫那里得到任何东西,因为他去世时没有财产,他们会从第二任丈夫那里为她制定婚约。如果她是丈夫的次要禁忌亲属,她甚至没有来自亚瓦姆的婚约。拉比埃拉扎尔询问拉比约哈南:对于嫁给大祭司的寡妇和离婚妇女,或者嫁给普通祭司的哈鲁扎妇女,她们是否有权从丈夫那里获得生活费,还是没有权利获得生活费?《革马拉》问道:所讨论的案件情况如何?如果我们说她住在他的屋檐下,他有义务和她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她有权获得生活费吗?显然她没有。《革马拉》澄清道:没有,对于他出国了,因此不在场与她离婚,而在此期间她借钱维持生计并吃饭的情况,有必要提出这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哈拉卡是什么?认为赡养费是婚约中的一项规定,既然她有婚约,她也有权利获得赡养费,因此丈夫必须偿还她的债务,这种说法对吗?又或许,两种情况有所不同:就婚约而言,这让她有动机拿钱离开丈夫,她有权获得这笔钱,因为圣贤们想要激励她寻求离婚,结束这段被禁止的婚姻。然而,关于赡养费,我们担心如果他提供赡养费,她或许会继续和他生活在一起,因为她没有理由仓促离婚,因此她没有权利获得赡养费。他对他说:她没有赡养费的权利。《革马拉》提出了一个难题:但《巴赖塔》(baraita)不是教导她有权获得赡养费吗?《革马拉》回答说:教导那段《巴赖塔》是指丈夫死后她得到的赡养费。此时,她不再违反禁令,而赡养她的义务依然有效。有人对此有不同的说法,即他对他说:baraita 中教导说,她有权获得生活费。他回答说:他有义务和她离婚。他不应该被要求为她提供生活费。他再次问道:但是 baraita 中不是教导说她有权获得生活费吗?他回答说:当 baraita 被教导时,它指的是他死后的时期。圣贤教导说:嫁给大祭司的寡妇,或离婚妇女或嫁给普通祭司的 ḥalutza 有权获得婚约的报酬;以及她丈夫使用的财产的产物;和生活费;她可以拿回她结婚时带来的旧衣服和其他物品;她作为 ḥalala 被取消了嫁给祭司的资格;其子女因不洁而丧失祭司资格,法院强迫其离婚。被拉比律法禁止的二等亲属妇女既无婚约,亦无财产所得的报酬,无生活来源,亦无穿旧衣服可取;她适合嫁给祭司,其子女也适合祭司资格,法院强迫其离婚。西蒙·本·埃拉扎尔拉比说:他们为什么说嫁给大祭司的寡妇有婚约?因为与她结婚后,大祭司便丧失了祭司资格,正如与禁忌女子结婚的祭司被禁止参加圣殿礼拜,直到他与她离婚并同意不再娶,而她因与他性交而获得不洁,丧失祭司资格,以及任何他和她均丧失资格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