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认为这部《坦纳》认为,她初婚时的身份决定了她在亚瓦姆(yavam)面前举行娶嫂婚时的身份,而不是她在丈夫去世时的身份,因此,如果她结婚时是处女,她就可以被允许与大祭司举行娶嫂婚,这是不可能的,因为米什那引用了一个哈拉尔(ḥalal)娶了一个适合嫁给祭司的女人的案例,在这种情况下,该女子可以嫁给她的丈夫,但不能参加亚瓦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会说初婚决定了她在亚瓦姆面前举行娶嫂婚时的身份,因为该女子在嫁给哈拉尔(ḥalal)时适合嫁给其兄弟,并且只是由于她的婚姻才成为哈拉拉(ḥalala)。 《革马拉》回答说:米什那引用了祭司娶寡妇的案例,这当然是由于米什那的后一个条款,也就是说,由于《坦纳》想要在后一个条款中教导:一位大祭司娶了寡妇,而他有一个兄弟是大祭司或普通祭司。在亚瓦姆是普通祭司的情况下,如果大祭司娶了寡妇,他就禁止娶寡妇,因为通过圆房,他就给了她哈拉拉。然而,如果她在大祭司娶她时是处女,他就不会给她哈拉拉,当大祭司死后,她就适合嫁给他的兄弟。正因为这个原因,《坦纳》在第一条款中也教导了寡妇的案例。 § 拉夫帕帕 (Rav Pappa) 反对米什那 (mishna):如果事实确实如此,那么哈拉卡 (halakha) 符合拉比约哈南 (Rabbi Yoḥanan) 的观点,因为当拉夫迪米 (Rav Dimi) 从以色列回来时,他报告说拉比约哈南 (Rabbi Yoḥanan) 说过,如果第二代埃及人与第一代埃及妇女结婚,她的儿子被视为第二代埃及人,因为孩子在这件事上的地位是由母亲决定的,那么,米什那的坦纳 (tanna) 也教导以下案例:关于一个第二代埃及人娶了两个埃及女人,其中一个是第一代埃及皈依者,另一个是第二代,他与第一和第二个女人都有儿子,如果这两个儿子以适当的方式结婚,即第三代埃及人娶了一个普通的犹太女人,而第二代皈依者娶了另一个第二代埃及人,那么这些女人也可以与她们的丈夫结婚,但不能与她们的犹太教士结婚。第二代埃及人禁止与他的犹太教女友(yevama)通婚,而第三代埃及人是普通犹太人,因此禁止与他的犹太教女友(yevama)通婚,后者是第二代埃及女性。如果他们以相反的方式通婚,即第三代皈依者娶了第二代埃及女性,而第二代男性娶了普通犹太女性,那么他们可以与自己的犹太教女友(yevamin)通婚,但禁止与自己的丈夫通婚。同样,如果这些儿子娶了皈依者,他们也可以与犹太教女友(yevamin)通婚,因为埃及皈依者可以与不同国籍的皈依者通婚。还有一种情况,他们也被禁止与犹太教女友(yevamin)通婚,即如果他们娶了性发育不良的女性(ayloniot)。如果一个埃及人娶了一位aylonit,那么作为犹太女性,他禁止与她通婚,而他的兄弟,一位第三代皈依者(yevamin)可以娶犹太女性,也禁止与她通婚,因为禁止与aylonit通婚。米什那省略了这些案例,这似乎表明哈拉卡与拉比约哈南的观点不一致。革马拉回答说:这里没有关于哈拉卡的证据,因为米什那的坦纳没有提到所有可能的例子。相反,他教授了某些案例,而省略了其他案例。革马拉问道:他还省略了什么才​​省略了这一点?坦纳不会只省略一个例子。革马拉回答说:他省略了睾丸粉碎或生殖器有其他伤口的男子的案例。如果丈夫是这样的男子,妻子就禁止与丈夫发生关系,但可以与她的亚瓦姆发生关系。如果亚瓦姆是这样的男子,则情况正好相反。 《革马拉》问道:如果因为省略了一名男子睾丸碎裂或生殖器有其他伤口的案例,而认定这部密西拿教导了某些案例,而省略了其他案例,那么这并不构成省略,因为在这部密西拿中,坦纳教导了一条适用于所有违反禁令应承担责任的禁忌关系的原则。这一类别中包含了这样的案例,因此它并没有被省略。《革马拉》回答道:这是否意味着,对于那些违反禁令应承担责任的关系,他没有教导一个原则,也没有再次详细地教导它们?但事实并非如此。他教导了一个普通祭司的案例,他 娶了寡妇,而他有一个兄弟是大祭司,还有一名哈拉尔娶了一名适合嫁给祭司的女人,而他有一个兄弟是适合服务的祭司,这两种情况都是被禁止的,因为他们要为违反禁令负责。因此,由于坦纳没有具体教导睾丸碎裂男子的案例,这构成了遗漏。革马拉回应道:米什那的这一条款不仅仅是对先前一般哈拉卡的详细说明,因为坦纳有必要分别提到这些案例,以便教导我们拉夫耶胡达所说的另一个哈拉卡,正如拉夫耶胡达所说的:适合嫁给祭司的祭司的女儿嫁给没有资格做祭司的男人,这并不被禁止,尽管这种婚姻使她们以后没有资格嫁给祭司。 《格玛拉》对这个答案提出质疑:但《米什纳》也教导了这些案例:一个哈拉尔娶了一个适合嫁给牧师的女人;一个哈拉尔娶了一个适合嫁给牧师的女人; 一个拥有完美血统的以色列人娶了一个拥有完美血统的以色列女人为妻,他还有一个兄弟是马泽尔。这些规范并不教导额外的哈拉卡。《革马拉》回答说:这也不是坦纳回过头来教导同一哈拉卡的更多例子而不添加任何内容的情况,因为他通过这两个例子教导我们一些新的东西。第一个例子指的是并非同样适用于所有人的禁令,例如有关牧师的禁令,第二个例子指的是同样适用于所有人的禁令,例如涉及马泽尔的禁令。 《革马拉》进一步质疑这一答案:但米什那也教导了一个血统完美的以色列人娶了一个玛姆泽雷特,他有一个血统相似的以色列兄弟的例子,以及一个玛姆泽娶了一个玛姆泽雷特,他有一个血统完美的以色列兄弟的例子。因此,坦纳确实多次教导了同一条适用于所有人的禁令,即同一条哈拉卡。相反,难道从中得出结论说他教导并省略了某些案例,并没有列出所有可能的例子,这难道不正确吗?《革马拉》的结论是:确实,从中得出结论,情况确实如此,因此这里没有证据表明哈拉卡不符合拉比约哈南的观点。 § 为了讨论问题本身,《革马拉》回到上面偶然引用的一句话:拉夫·耶胡达说,拉夫说:适合嫁给祭司的祭司女儿嫁给不适合做祭司的男人并不被禁止,尽管这种婚姻会使她们以后没有资格嫁给祭司,她们甚至可以从一开始就这样做。《革马拉》建议:让我们假设米什那的以下陈述支持他的观点:一个合乎礼仪的人娶了一个适合的女人,他有一个兄弟是适合服务的祭司,这个女人可以嫁给她的丈夫,但不能嫁给她的亚瓦姆。怎么,这不就是指适合嫁给他的女祭司,即祭司的女儿吗?“适合”是什么意思?这意味着她适合做祭司,但米什那说她可以嫁给她的丈夫,即合乎礼仪的丈夫。 《革马拉》驳斥了这种说法:不,《米什那》可能指的是一位以色列女子。那么“合适”是什么意思呢?它的意思是她适合通过婚姻加入犹太人的会众。根据这种解释,《米什那》中没有关于祭司女儿的证据。《革马拉》提出了一个难题:如果是这样,请考虑这句话:一位合乎礼仪的人娶了一位适合嫁给祭司的女子,他有一个兄弟也适合。为了保持一致性,这里的意思是他的兄弟适合加入会众。因此,难道不能通过推论得出他,这位已故的合乎礼仪的人,不适合加入会众吗?但这样的推论是错误的,因为合乎礼仪的人只是没有资格担任祭司。更确切地说,它不是指祭司吗?而且,从他必须是祭司这一事实来看,她也必须是女祭司?革马拉驳斥了这种说法:这些情况有可比性吗?对于 ḥalal 来说,这种情况是可以的,也就是说,他适合担任祭司。对于女人来说,这种情况也是可以的,也就是说,她适合加入会众。拉文·巴尔·纳赫曼根据以下 baraita 对拉夫的裁决提出了异议:这节经文关于祭司说:“他们不可娶妓女 [zona] 或被亵渎 [ḥalala] 的女人”(利未记 21:7)。同一节经文又说:“他们也不可娶与丈夫离婚的女人。”重复“他们不可娶”告诉我们,针对男人的禁令也禁止女人娶妻。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祭司的女儿禁止嫁给 ḥalal。拉瓦说:拉文·巴尔·纳赫曼的反对意见没有根据。巴莱塔所教导的只是 凡是对他(即男人)适用性交禁令的地方,同样的禁令也适用于她,他的女性伴侣。凡是禁令不适用于他的地方,禁令也不适用于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既然禁止牧师娶哈拉拉,就禁止牧师的女儿娶哈拉拉。《革马拉》就 baraita 本身问道:这件事是从这里衍生出来的吗?它源于拉夫耶胡达所说的另一句话,正如拉夫耶胡达所说的那样,拉比伊斯梅尔学派也有类似的教导:这节经文说:“无论男人还是女人,犯了人们所犯的任何罪”(《民数记》5:6)。这里的经文将女人与男人在托拉的所有惩罚方面等同起来。因此,禁止婚姻的哈拉科特同样适用于女性和男性。那么,为什么我们需要从“他们不可拿”的重复中学到同样的东西呢?《革马拉》回答道:如果仅从这节经文推导,我会说这条原则适用于所有的人都适用的禁令,但对于并非所有人都适用的禁令,例如针对祭司的禁令,情况并非如此。由于这些禁令仅适用于祭司,我们可能会认为它们不适用于女性。因此,这节经文教导我们,这条禁令对女性的适用方式与对男性的适用方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