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在拉比耶胡达哈纳西 (Rabbi Yehuda HaNasi) 时代,圣贤们试图允许基遍人加入犹太会众,并在各方面给予他们与犹太人同等的待遇。拉比耶胡达哈纳西 (Rabbi Yehuda HaNasi) 对他们说:即使我们允许自己的份额,并说法庭剥夺了犹太人奴役基遍人的权利,因此应该像对待被解放的奴隶一样对待,但谁能允许祭坛的份额呢?他们不也属于圣殿和祭坛吗?《革马拉》评论道:拉比耶胡达哈纳西 (Rabbi Yehuda HaNasi) 不同意拉比哈亚巴阿巴 (Rabbi Ḥiyya bar Abba) 的教导。正如拉比哈亚巴阿巴 (Rabbi Ḥiyya bar Abba) 所说,拉比约哈南 (Rabbi Yoḥanan) 说过:以色列会众永远禁止奴役基遍人,永远不能允许。然而,关于属于祭坛的份额,当圣殿还在时,这是被禁止的,但当圣殿已经不存在时,这是被允许的。米什那:拉比耶霍舒亚说:我从我的老师那里听到了两条规定。一条规定是,太监和他的耶瓦玛举行哈利扎仪式,他的兄弟和他的妻子举行哈利扎仪式,另一条规定是,太监不能和他的耶瓦玛举行哈利扎仪式,他的兄弟也不能和他的妻子举行哈利扎仪式。我无法解释这两条规定,因为我不记得每一条规定的适用情况。拉比阿基瓦说:我来解释一下。一个被人阉割的太监,即产后被阉割的人,和他的耶瓦玛举行哈利扎仪式,他的兄弟和他的妻子举行哈利扎仪式,因为他有一个小时的健身时间,那是他容易受孕的时期。另一方面,自然阉人,即生来就完全缺乏性能力的人,不会与他的耶瓦玛(yevama)举行哈利察(ḥalitza),他的兄弟也不会与他的妻子举行哈利察(ḥalitza),因为他没有足够的性能力,也从未具备生育子女的潜力。拉比·埃利泽说:不;事实恰恰相反:自然阉人会与他的耶瓦玛举行哈利察(ḥalitza),他的兄弟会与他的妻子举行哈利察(ḥalitza),因为他可以治愈;而人为阉人不会与他的耶瓦玛举行哈利察(ḥalitza),他的兄弟也不会与他的妻子举行哈利察(ḥalitza),因为他无法治愈。拉比耶霍舒亚·本·贝泰拉作证说,一个名叫本·梅古萨特的男子住在耶路撒冷,是人为阉割的,但他的兄弟们还是与他的妻子结了婚,以应验和证实拉比阿基瓦的说法。性发育不全的男子不会与他的耶瓦玛举行哈利扎或结成利未婚。同样,性发育不全的女性 [aylonit],即没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也不会与她的耶瓦玛举行哈利扎或结成利未婚。如果性发育不全的男子与他的耶瓦玛举行了哈利扎,他并没有因此剥夺她嫁入祭司的资格,因为他的哈利扎无效。但是,如果他与她发生了性关系,他就剥夺了她的资格。这是因为这被视为淫乱的性交,因为这种性交不符合娶利未婚的戒律,因此被归类为与嫂子的禁忌关系。同样,对于性发育不全的女性,如果其中一位兄弟与她行了阉割,他并没有因此而取消她嫁给祭司的资格。但是,如果他与她发生了性交,他就取消了她的资格,因为这种性交被视为淫乱的性交。GEMARA:现在,我们了解到拉比阿基瓦说过:违反禁令的人就像那些在婚姻有效性及其所有后果方面应接受 karet 的人一样,而那些应接受 karet 的人没有资格行阉割或娶利未婚。被男人阉割的人的地位与睾丸被压碎的男人一样,因此,根据标准的负面戒律,他禁止与犹太女人结婚。如果他违反禁令娶了她,根据拉比阿基瓦的说法,他的婚姻无效,就像他娶了一个被禁令禁止娶的女人一样,否则将被处以 karet 的刑罚。那么,他的 ḥalitza 为什么要有效呢?拉比阿米说: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是什么?我们讨论的是一个太监的兄弟娶了一个皈依者的情况,拉比阿基瓦的观点与拉比约塞一致,约塞认为皈依者的会众不称为主的会众。因此,即使是那些被禁止进入会众的人,例如太监,也可以与皈依者结婚。《革马拉》提出了一个难题:如果是这样,太监也应该可以与皈依者举行利未婚。 《革马拉》回答说:是的,确实如此,但因为拉比耶霍舒亚说太监和他的妻子举行婚礼,拉比阿基瓦也说他和她举行婚礼,而事实上他可以和她缔结利未婚。 如果他选择的话。《革马拉》补充道:《米什那》的语言在这方面也很精确,因为它教导说:拉比耶霍舒亚·本·贝泰拉作证说,一个名叫本·梅古萨特的男人住在耶路撒冷,是一个人为阉割的太监,他的兄弟们与他的妻子订立了利未婚,以履行拉比阿基瓦的说法。这表明,根据拉比阿基瓦的说法,不仅允许哈利扎,甚至允许利未婚。《革马拉》总结道:从中得知,这是对《米什那》的正确理解。拉巴从以下巴莱塔中提出了反对意见:睾丸碎裂的男人、阴茎被切断的男人、人为阉割的男人和不再有生育能力的老男人,可以进行哈利扎或订立利未婚。《巴莱塔》澄清了这个问题:怎么做到的?如果这些男子去世后,有妻子,也有兄弟,而这些兄弟与其妻子订立了利未婚,或向她们颁发了休书,或与她们举行了哈利扎,那么他们所做的就是已婚,即这是一种有效的行为。如果这些兄弟与这些妻子发生性关系,他们是通过利未婚获得她们的,就像任何其他的耶瓦玛(yevama)一样。如果这些性功能障碍男子的兄弟去世后,这些性功能障碍男子与其兄弟的妻子订立了利未婚,或向她们颁发了休书,或与她们举行了哈利扎,那么他们所做的就是已婚,即这是一种有效的行为。如果他们与兄弟的妻子发生性关系,他们是通过娶利未婚娶来的,但他们被禁止娶她们为妻,因为经上说:“睾丸破碎或阴茎断裂的人不可入耶和华的会”(申命记 23:2)。显然,我们正在处理的是一个太监的兄弟娶了一位耶和华会众中的女人,也就是说,她生来就是犹太人,受此禁令的约束,而不是皈依者。相反,拉巴说,这里的情况是,一个人的兄弟去世了,他的耶瓦玛(yevama)在他面前发生了娶利未婚的事,而他后来才受到伤害。由于娶利未婚的戒律最初适用于他,他与她履行了哈利扎(ḥalitza)。阿巴耶对他说:如果是这样,就让适用于睾丸破碎男子的禁令凌驾于娶利未婚的积极戒律之上。我们不是在米什那(109a)中读到过这样的记载吗?关于两个兄弟娶了两个姐妹的案例,其中一个姐妹是未成年的,她的兄弟们把她们嫁给了她们,而她们的婚姻只有通过拉比的法令才有效,而娶了成年姐妹的兄弟已经去世了。拉班·加米列尔说:如果未成年的姐妹拒绝她的丈夫,宣称她不想结婚,那么她就等于拒绝了他。由于婚姻只有通过拉比的法令才有效,女孩可以在十二岁之前终止婚姻,只要她宣布不想继续这段婚姻,就无需离婚证书。在这种情况下,婚姻被追溯无效,因此她的前夫,即亚瓦姆(yavam),可以与她的姐妹举行利未婚。米什那继续说道:但如果她不拒绝他,未成年人就必须等待,她的丈夫不得与她发生关系,直到她成年,并且他们的婚姻在托拉律法下有效,因为在此期间,她是等待与他举行寡嫂制婚姻的妇女的姐妹,因此被禁止与他发生关系。此时,当未成年人成年时,这位成年姐妹将作为妻子的姐妹自由地摆脱亚瓦姆,无需举行寡嫂制婚姻或接受哈利扎。显然,关于妻子的姐妹的禁令凌驾于先前生效的寡嫂制婚姻诫命中。那么,在这里,也让适用于睾丸受压男子的禁令凌驾于寡嫂制婚姻的积极诫命中。相反,拉夫约瑟夫说:我们米什那的这个坦纳是拉比阿基瓦学派的坦纳,他说只有违反乱伦禁令的人结合所生的孩子才是 mamzer,而违反普通禁令的人结合所生的孩子不是 mamzer。适用于睾丸受压的男子的禁令属于后一类,因此他的婚姻有效,他可以履行哈利扎。《革马拉》问道:为什么娶寡嫂制的诫命要适用于太监?这里读到关于娶寡嫂制的诗句:“在以色列中为他的兄弟立名”(《申命记》25:7),而这个人不再能够做到这一点,即使他早年生育能力强时有一小时的健康时间。拉瓦说:如果现在不能生育孩子的人可以免于娶寡嫂制婚姻,即使他以前有能力这样做,那么就没有一个女人适合娶寡嫂制,即使她的丈夫死于 自然原因 他在死前一小时不可能不是因为自然原因而变得像太监。他死前肯定已经失去了生育能力,因此他具有太监的地位,这意味着娶寡嫂制的戒律根本不应该适用于他。更确切地说,一个以前有生育能力的男人才被认为适合娶寡嫂制。《革马拉》评论道:根据米什那中拉比埃利泽的观点,人为造成的太监没有履行哈利扎,他的婚姻无效,即使他在生育期间有一个小时的健康时间,拉瓦的回答,以及他从所有临终的男人都缺乏性能力这一事实中得出的证明,无疑是一种反驳。 《革马拉》对此作出了解答:拉比·埃利泽认为,即将死去的男人不能与阉人相比,因为在死亡临近时,他的身体会开始变得虚弱,无法再生育子女,这使得他无法与女性发生关系,但他生育子女的基本能力仍然完好无损。《革马拉》提出了一个实际问题:哪些情况下会因自然原因而阉割?拉比·伊扎克·巴尔·约瑟夫说,拉比·尤哈南说: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