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益把其他不能进入会众的人的反对意见都摆在他们面前,他们沉默不语,不知道该如何回应。多益就想宣布大卫不能进入会众。他立刻得到了答复。这里说:“亚玛撒的父亲是以色列人耶特拉,他与拿辖的女儿亚比该通奸”(撒母耳记下 17:25),但在其他地方却写到亚玛撒的父亲名叫“以实玛利人益帖”(历代志上 2:17)。拉瓦说:这表明他像以实玛利一样,也就是像阿拉伯人一样佩带刀剑,并说:凡不接受这条哈拉卡并照做的人,必被刀刺死。这是我从撒母耳的宫廷里从拉玛那里得到的传统:亚扪人男人禁止进入会众,但亚扪人女人可以;摩押男子被禁止进入会众,摩押女子则不然。《革马拉》就此事问道:“他值得信赖提供这样的证词吗?”但拉比阿巴不是说过,拉夫说过:“对于每一位托拉学者,如果根据他声称从老师那里得到的传统,发表了一项哈拉卡裁决,而这项裁决对他本人也有实际影响,如果他在事件发生前,即在与他本人的案件发生相关之前就已经发表了裁决,人们就会听取他的意见;但如果不是,如果他只是在与他本人相关之后才报告了这项传统,人们就不会听取他的意见,因为他是利害关系人。” 由于亚玛撒是耶西女儿亚比该的儿子,正如《历代志》中前述经文所述,此事无疑影响了他的地位。《革马拉》回答说:“这里的情况有所不同,因为撒母耳和他的宫廷其他成员仍然健在,亚玛撒报告的真实性很容易得到证实。” 《革马拉》问道:无论如何,多益提出的未解问题很难回答。《革马拉》回答说:在巴比伦,他们根据这节经文解释此事:“王的女儿在内,极其荣美”(诗篇 45:14),这表明妇女外出是不合适的,因此亚扪妇女不应该出去与犹太妇女见面。在西方,即以色列地,他们说,有人说是拉比伊扎克说的:经文写道:“他们问他说:你的妻子撒拉在哪里?他说:看哪,在帐篷里”(创世记 18:9),这教导说,妇女留在家中是值得称赞的。革马拉评论说,关于允许亚扪人或摩押妇女进入会众的哈拉卡来源的这种分歧就像 tanna’im 之间的以下争论:经文说:“亚扪人还是摩押人”(申命记 23:4);亚扪人男子被禁止进入会众,但亚扪人女子却可以;同样,摩押男子被禁止进入会众,但摩押女子却可以。这是拉比耶胡达的说法,他从这两个术语的阳性形式中衍生出哈拉卡。拉比西蒙说:经文说:“因为他们在路上没有带着食物和水来迎接你”(申命记 23:5)。因为出去迎接客人是男人的做法,而不是女人的做法,所以女性不在禁令之内。针对同一问题,拉瓦教导说:“你松开了我的捆绑”(诗篇116:16)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大卫在圣者面前说:“愿他受赞美:宇宙的主宰,你松开了我身上的两根捆绑,正因这两根捆绑,我和我的全家,也就是摩押女子路得和亚扪女子拿阿玛,可能被取消资格。由于摩押和亚扪女子获得准许,我们才被允许进入会众。”拉瓦进一步教导说:“主我的神啊,你行了许多事,你的奇事和你的意念都在我们身上”(诗篇40:6)这句话是什么意思?这里没有说“在我身上”,而是说“在我们身上”,这表明所罗门的儿子、大卫的孙子罗波安坐在大卫的膝上,大卫对他说:这两节经文是指着我和你说的,因为罗波安的母亲是亚扪人纳阿玛。关于同一问题,拉瓦也教导说:“那时我说:看哪,我来了;我的事在书卷上已经记载了”(诗篇 40:8)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大卫说:我说我现在才来;我的生命是在最近,在我出生的时候才被创造的。但我不知道关于我的事已经在书卷上记载了,古老的文本已经暗示了我的存在。那里,关于罗得的女儿,写着:“还有你在这里找到的两个女儿”(创世记 19:15),这里,关于大卫,写着:“我寻得我的仆人大卫,用我的宝血膏他。 ly 油”(诗篇 89:21)。在亚扪人和摩押人的母亲罗得的女儿中发现的丢失的物品是大卫和他的王室。乌拉说,拉比约哈南说:亚扪人皈依者的女儿不仅适合嫁给普通的以色列人,甚至适合嫁给祭司。拉瓦·巴尔·乌拉问乌拉:你是根据谁的意见陈述这条哈拉卡的?如果是根据拉比耶胡达的意见,他不是说过男性皈依者的女儿就像男性哈拉尔的女儿一样,不适合担任祭司吗?这意味着任何皈依者的女儿都应该被取消祭司资格吗?如果你是根据拉比约塞的意见说的,那么显然情况就是这样,因为他说即使男性皈依者娶了女性皈依者,他的女儿也适合嫁给祭司。如果你说拉比Yosei 只提到了那些有资格加入教会的皈依者,但对于这位不适合加入教会的亚扪人皈依者,他的女儿不适合嫁给祭司,这其中有一个难题:他从何得出这种区分?《革马拉》回答说:他从一位大祭司娶了一位寡妇的案例中得出这个结论,而寡妇是他被禁止娶的。正如他的女儿没有资格嫁给祭司一样,亚扪人皈依者的女儿也没有资格嫁给祭司。然而,有人可能会提出异议:这和一位娶寡妇的大祭司有什么可比性?寡妇是被严格禁止的,他的性交涉及罪孽。对于亚扪人皈依者的女儿,我们能说同样的话吗?她可能出生于允许的关系,例如,由一位亚扪人皈依者男性娶一位亚扪人皈依者女性所生。 《革马拉》回答说:以非信徒(ḥalal)为例,这无关紧要,因为他的性交并不涉及违法行为,但他的子女也是非信徒(ḥalalim),被禁止嫁给祭司。然而,另一个反对意见可能会提出:既然非信徒的本质构成涉及违法行为,那么这又有什么可比性呢?因此,他的不合格资格也延伸到他的后代,这是可以理解的。对于一个并非禁忌结合所生的亚扪人皈依者的女儿,我们能说同样的话吗?《革马拉》回答说:以娶寡妇的大祭司为例,这无关紧要,因为他并非禁忌结合所生,但他的女儿却被禁止嫁给祭司。推导又回到了起点,讨论可以来回进行。然而,在这一点上,哈拉卡可以从两个来源的结合中得出:这种情况下的大祭司与那种情况下的合法性不同,那种情况下的合法性又不同于这种情况下的合法性;它们的共同点是,他不属于大多数会众,也就是说,该男子受制于与大多数犹太人不同的哈拉卡。大祭司与寡妇的性交涉及违法行为,而合法性是禁忌结合的产物。并且在每种情况下,该男子的女儿都没有资格嫁给祭司。同样,皈依亚扪人的信徒也不属于大多数会众,因为他被禁止进入以色列会众,所以他的女儿也没有资格嫁给祭司。 《革马拉》反驳道:大祭司的案例和合乎律法的案例之间有什么共同点,使人无法将其作为其他案例的范例?这两个案例都包含着某种违法行为;大祭司进行了禁忌的性交,而合乎律法的性交是禁忌结合的产物。或许正因如此,这两个案例中的女儿才被禁止嫁入祭司之列。然而,在亚扪人皈依者的案例中,并不存在违法行为。《革马拉》回答道:或许你说的是一个娶了犹太人女儿的亚扪人皈依者,而约哈南拉比想教导的是,尽管他的性交涉及违法行为,因为他被禁止进入会众,但他的女儿仍然适合嫁入祭司之列。乌拉对他说:是的,这就是约哈南拉比的教导。正如拉文从以色列来到巴比伦时所说,拉比约哈南说:对于皈依亚扪人、与犹太血统女子通婚所生的女儿,以及皈依第二代埃及人、与犹太血统女子通婚所生的女儿,拉比约哈南说,她适合嫁给神职人员,而赖什·拉基什则说,她没有资格成为祭司。 我要嫁给一位牧师。雷什·拉基什说她不符合资格,因为他根据《哈拉卡》中关于大祭司娶寡妇的规定,认为任何禁忌婚姻的女儿都不符合担任祭司的资格。约哈南拉比说她符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