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关心少数情况。只有少数胎儿是男性继承人,大约一半是女性,有些是死产。因此,大多数胎儿不会成为男孩。如果你愿意,可以说他实际上认为我们关心少数人。但是,我们根据拉夫·纳赫曼所说的什穆埃尔所说的为奴隶做出了安排。正如拉夫·纳赫曼所说的什穆埃尔所说的:对于来到法庭分割父亲财产的未成年孤儿,法庭为他们每个人任命一名管家 [apotropos],他为他们选择一份不错的份额。当孤儿长大后,他们可以反对财产分配的方式并重新分配。拉夫·纳赫曼本人说,当他们长大后,他们不能反对,因为,如果他们可以反对,法庭的权力有什么用?在这里,一位指定的管家也会为胎儿选择一份遗产,而这一份不包括任何奴隶。因此,奴隶可以分享 teruma。但是,如果所有孩子都是女孩,这种安排是不可能的,因为如果胎儿是儿子,所有财产都属于他。根据使用拉夫纳赫曼的裁决来解释拉比西蒙的意见,革马拉建议:让我们说拉夫纳赫曼的意见对应于 tanna'im 之间争议的一方,因为拉比不同意拉比西蒙的意见。革马拉拒绝了这种建议:不;争议中的每个人都可能接受拉夫纳赫曼的裁决,在这里,他们仅在我们是否关心少数群体方面存在分歧,如前所述,在没有做出安排的情况下。在《巴赖塔》的前一节中,拉比·约塞的儿子拉比·伊斯梅尔以他父亲的名义说:如果牧师留下了一个女儿,她可以让奴隶分享特鲁玛;但是,儿子不允许他们分享。《革马拉》问道:如果儿子不让他们分享,那有什么不同呢?因为胎儿的份额,如果胎儿是男性,那么他拥有财产的份额。女儿也不应该让他们分享,因为胎儿有份额。阿巴耶说:我们在这里处理的是继承的财产不足的情况,这些财产仅够维持女儿成年。关于这种情况,圣贤们规定女儿得到生活费,而儿子什么也得不到。这也是一个有儿子和女儿一起幸存的情况。因此,无论如何,奴隶都不会分享特鲁玛。如果她怀的这个胎儿是个儿子,那么它并不比已经存在的儿子更好。正如现有的儿子不会继承不足的财产一样,这同样适用于男性胎儿。如果是女儿,它还没有得到遗产份额。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女儿可以继承遗产?这是根据拉比的法令。因此,只要胎儿还没有进入世界,圣贤们就不会规定它应该得到遗产。因此,奴隶们可以凭借现有的女儿获得遗产,因为只有她才能继承他们。《革马拉》问道:你是如何建立巴赖塔的?你将其建立为指财产不足。然而,巴赖塔的后一个条款说:以免胎儿被发现是男性,而女儿在有儿子的情况下不会得到任何遗产。然而,根据阿巴耶的解释,情况恰恰相反,不管有没有儿子,财产不足的财产都属于女儿。《革马拉》回答说:在后一个条款中,我们遇到了另一种情况,即财产充足。《革马拉》对阿巴耶的解释提出了另一个反对意见:财产不足的遗产是否属于女儿?拉比阿西不是说过拉比约哈南说:如果男性孤儿继续出售财产不足的财产,尽管根据拉比法令,这些财产是指定用于女儿的生活,但他们出售的财产就被卖掉了。显然,圣贤并没有从男性继承人手中没收财产,而只是指定它们用于女儿的生活。那么,在奴隶享用特鲁马方面,儿子的所有权怎么能被忽视呢?相反,在拉比伊斯梅尔教授的裁决中,“女儿”一词的含义是什么?它的意思是女性,指的是胎儿的母亲。她允许拥有使用权的奴隶分享 teruma,因为她丈夫的继承人没有份额,而儿子不允许有保证投资的奴隶分享,因为胎儿有份额。Gemara 问道:如果是这样,这与 Rabbi Yosei 在第一条款中的陈述相同。Rabbi Yishmael 添加了什么?Gemara 回答:确实,整个 baraita 都是由 Rabbi Yishma 教授的 el,拉比约塞的儿子。拉比约塞的观点并没有相互矛盾的版本。相反,拉比伊斯梅尔澄清说他就是那篇 baraita 的作者。米什那:关于离婚妇女或寡妇的胎儿,其丈夫让她怀孕;和已婚兄弟无子 [yavam] 去世的男人;和订婚;和已婚聋哑人;和与妇女性交的九岁零一天的男孩;如果这些男人中有任何一个是以色列人,而该妇女是祭司的女儿,他们就不让她享用 teruma。但如果她是以色列人,而他们是祭司,他们就不允许她享用 teruma。同样,对于一个男孩,如果不确定他是否九岁零一天,也不确定他是否不是,与妇女性交;如果一个男孩与一个女人订婚,而对于这个女人,无法确定他是否长出两根阴毛并被认为是成年人,也无法确定他是否还没有长大,他们也可以剥夺该女人享用 teruma 的资格,并且不能像以前的情况一样让她享用。如果房子落在一个男人和他娶的兄弟的女儿身上,而且不知道他们中谁先死,她的对手妻子就要履行 ḥalitza,不能缔结利未婚。缔结利未婚是不可能的,因为如果妻子在丈夫之后去世,幸存的妻子将成为禁忌亲属的对手妻子,因为 yavam 是死去妻子的父亲。这种身份也阻止了他和幸存的妻子之间建立利未婚关系。另一方面,如果妻子先于丈夫去世,则必须进行 ḥalitza,从而允许在她的对手妻子和她的父亲 yavam 之间建立利未关系。GEMARA:米什那教导说,胎儿使母亲失去了享用 teruma 的资格,也使她无法这样做。Gemara 解释说:如果她是一位嫁给以色列人的祭司的女儿,她的丈夫去世后她又怀孕,那么她就没有资格享用 teruma,正如经文所述:“但如果祭司的女儿是寡妇,或离婚了,没有孩子,又回到她父亲的家,像她年轻时一样,她可以吃她父亲的食物”(利未记 22:13)。“像她年轻时一样”这个短语不包括怀孕的妇女,因为她的身体已经与年轻时发生了变化。如果她是嫁给祭司的以色列妇女,胎儿不允许她参与,因为出生的人允许其他人参与 teruma,而尚未出生的人不允许其他人参与。米什那教导说,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 yavam。革马拉解释说:如果她是一位与以色列人有利未婚关系的祭司的女儿,他会取消她的资格,正如上面引用的经文所述:“并回到她父亲的家”,这排除了等待她的 yavam 的寡妇,她还没有回到她父亲的家,因为利未婚关系是与她的 yavam 建立的。如果她是一位以色列女性,与一位牧师有利未婚关系,他不会允许她享用特鲁玛,正如仁慈者在《妥拉》中所说:“他可以用钱买来吃”(《利未记》22:11),而这个女人是他兄弟的收获。与她的亚瓦姆的联系源于他已故的兄弟与她的婚姻,而不是他自己的任何行为。米什那教导说,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订婚。《革马拉》解释说:如果她是一位与以色列人订婚的牧师的女儿,他就会取消她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