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拉卡对她有利;她可以拿走财物。拉夫·阿米说:哈拉卡对他有利;他可以保留这些物品并归还其价值。《革马拉》解释说,拉夫·耶胡达说哈拉卡对她有利,因为这些是她父系家族的资产,如果不归还,父系家族的威望就会受损。因此,这些是她的。拉比·阿米说哈拉卡对他有利,因为大师在米什那中就担保财产说:如果他们死了,他们的死亡就是他的损失,如果他们的价值增加,他们的价值增加就是他的收益。由于他要为他们的损失承担经济责任,所以他们要承担 teruma。显然,这些奴隶属于丈夫。因此,他只需归还他们的货币价值。拉夫·萨夫拉驳斥了拉比·阿米的推理:米什那教导他们属于他吗?它只教导他要为他们的损失承担经济责任,但实际上他们不属于他。 《革马拉》问道:如果祭司要为这些牲畜的损失承担经济责任,即使这些牲畜不是祭司的实际所有,那么这些牲畜是否也属于特鲁玛?但我们不是在米什那(特鲁玛 11:9)中学到过吗:从祭司那里租借一头牛的以色列人可以给它喂特鲁玛野豌豆 [karshinin],因为这头牲畜属于祭司?对于从以色列人那里租借一头牛的祭司,虽然他有义务喂牛,但他不能给它喂特鲁玛野豌豆,因为牛不属于他。这表明,使获得者能够吃特鲁玛的条件是占有,而不是责任。《革马拉》拒绝了这一证明:你怎么能理解租借牛的情况与担保财产的情况相似呢?虽然承租人确实要对盗窃和损失负责,但他是否要对不可避免的事故、消瘦(即牛因任何原因变瘦或虚弱)或其价值的任何其他下降负责?当然不是。事实上,担保财产的情况只与该米什那的后一条相似:如果以色列人在向祭司保证其价值的情况下从祭司那里租了一头牛,并对其进行了估价,则他不得喂它吃野豌豆,因为它被认为是他自己的。但是,祭司在从以色列人那里租了一头牛并对其进行了估价后,可以喂它吃野豌豆。这表明,担保财产被视为接受者为使它能够吃野豌豆而获得的财产。拉巴和拉夫约瑟夫坐在一起,听完了拉夫纳曼的布道,他们坐下来说道:根据拉夫耶胡达的观点,在一篇巴莱塔中是这样教导的,根据拉比阿米的观点,在另一篇巴莱塔中也是这样教导的。根据拉比阿米的观点,在以下巴莱塔中是这样教导的:如果奴隶的主人打他并打掉他的牙齿或弄瞎他的眼睛,他就会得到自由。有担保投资的奴隶如果因丈夫而失去一颗牙齿或一只眼睛,则可以获得自由,但如果因妻子而失去,则不会。这表明他们属于丈夫。相反,根据拉夫耶胡达的观点,在一篇巴莱塔中是这样教导的:当女人将经过评估的、有担保的财产带入婚姻殿堂时,如果丈夫想出售它,他不能​​出售,因为它属于她。不仅如此,即使她的丈夫在婚前就把财产带入婚姻殿堂,并将其作为经过评估的、有保证的礼物添加到她的嫁妆中,即使丈夫想出售这份礼物,他也不能出售它。关于丈夫或妻子非法出售该财产以维持生计的案件,拉班西蒙·本·加姆利尔 (Rabban Shimon ben Gamliel) 就曾发生过这样的事件,他说:虽然丈夫执行了销售,但他可以从购买者手中收回财产,因为销售无效。拉瓦说,拉夫纳赫曼说:哈拉卡符合拉夫耶胡达的意见。拉瓦对拉夫纳赫曼说:但巴赖塔里不是按照拉比阿米的意见来教的吗?他回答说:虽然这是根据拉比阿米 (Rabbi Ami) 的观点教导的,但是拉夫耶胡达 (Rav Yehuda) 的理由更为合理,即妻子可以带走这些物品,因为它们是她父系家族的资产,将它们从她的领域中完全移除会损害家族的威望。《革马拉》讲述了这样一个事件:某个妇女在结婚时给她的丈夫带了一件细羊毛 [meileta] 长袍 [itztela],这件长袍被视为她婚约中的保证财产。后来她的丈夫死了,孤儿们拿走了那件长袍,把它当作裹尸布盖在尸体上。女人要求将长袍归还给她。拉瓦 (Rava) 说:死者得到了它,因为禁止从为死者奉献的任何东西中获益。拉瓦 (Rava) 的儿子约瑟夫 (Yosef) 的儿子纳奈 (Nanai) 对拉夫卡哈纳 (Rav Kahana) 说:但是拉瓦不是说过拉夫纳赫曼 (Rav Naḥman) 说哈拉卡符合拉夫耶胡达 (Rav Yehuda) 的观点吗?因此,必须归还女人的长袍。他对他说 im:拉夫·耶胡达难道不承认这件长袍还没有被收走吗?既然它还没有被收走,它就仍然在他手中,他的继承人可以禁止将其用作裹尸布。《革马拉》补充说,在这方面,拉瓦遵循了他的标准推理,正如拉瓦所说:财产的奉献,禁止在逾越节吃发酵面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