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这个米什那表明,他妻子的姐妹,无论是父亲的姐妹,还是母亲的姐妹,都是被禁止的。我们从哪里得出这个哈拉卡,即禁令甚至适用于他妻子的姐妹?《革马拉》回应道:它源于禁止他姐妹的禁令。正如他的姐妹是被禁止的,无论是他父亲的姐妹还是他母亲的姐妹,同样,在这里,妻子的姐妹是被禁止的,无论是他父亲的姐妹还是他母亲的姐妹。 《革马拉》质疑这一来源的有效性:并让它从有关姑姑的哈拉卡中衍生出来:正如有关姑姑的禁令只适用于他父亲的兄弟的妻子,而不适用于他母亲的妻子,即他父亲的兄弟的妻子,而不适用于他父亲的舅舅的妻子,同样,关于他妻子的姐妹的禁令只适用于她父亲的姐妹,而不适用于她母亲的姐妹。《革马拉》回答说:在这种情况下,他应该从他姐妹的情况中衍生出哈拉卡,这是合理的,因为坦纳因此从他自己的亲戚的另一个情况中衍生出自己亲戚的哈拉卡,而他的姑姑作为他父亲的亲戚是被禁止的。 《革马拉》反驳说:相反,他应该从他姑妈的情况推导出这种情况下的哈拉卡,因为他由此从另一件通过订婚禁止的事情中推导出一件通过订婚禁止的事情的哈拉卡。《革马拉》的结论是:相反,妻子的姐妹的哈拉卡来自于兄弟的妻子,因为她们都是通过订婚被禁止的,而且她们是他自己的亲戚。《革马拉》问道:就兄弟的妻子而言,我们从哪里推导出禁令适用于同父同母的兄弟的妻子呢?正如《巴赖塔》中所教导的:“不可露你兄弟妻子的下体”(《利未记》18:16),这表明:无论是从父亲还是从母亲。 baraita 详细阐述道:你是否认为无论她是某人同父同母的兄弟的妻子,即,无论她是某人同父同母的兄弟的妻子,这项禁令都适用?或者也许只有同父同母的兄弟的妻子才适用,而不是同母异父的兄弟的妻子?从以下事实可以逻辑地推断,托拉在这里使他承担责任,并让他对他的姐妹承担责任:就像对他的姐妹,无论她是他同父同母的姐妹,他都要受到惩罚一样,在这里,无论她是他同父同母的兄弟的妻子,他都要受到惩罚。或者也许可以这样将这种情况与姑母的情况进行比较。托拉在这里使他负有责任,并且使他对他的姑姑,即他父亲的兄弟的妻子负有责任:就像对他的姑姑一样,他只需因他父亲的兄弟的妻子而受到父亲的惩罚,而不必因他母亲的兄弟的妻子而受到母亲的惩罚,所以在这里,他只需因他兄弟的妻子而受到父亲的惩罚,而不必因他母亲的惩罚。 革马拉分析了这两种可能性:让我们看看哪种情况更相似。我们应该从他自己的亲戚,即他的姐妹的另一个案例中得出关于他自己的亲戚,即他兄弟的妻子的哈拉卡,而关于他姑姑的哈拉卡不能用来证明其他情况,因为她是他父亲的亲戚。或者可以这样说:我们应该从另一件通过订婚禁止的事情(即他父亲的兄弟的妻子)中推导出禁止通过订婚禁止的事情(即他父亲的兄弟的妻子)的哈拉卡,而关于他姐妹的哈拉卡不能用来证明相反的情况,因为它是一项独立的禁令。由于无法证明哪项哈拉卡应该作为兄弟妻子案例的典范,因此这节经文在同一节经文中第二次陈述:“这是你兄弟的裸体”(利未记 18:16),以强调无论她是他父亲的兄弟的妻子还是他母亲的妻子,都是被禁止的。《革马拉》对这节经文中额外短语的这种解释提出了质疑:说这节经文的第一部分和后半部分都指与父亲同为兄弟的妻子,即一个人父亲的兄弟的妻子。至于重复,经文的一部分规定,有孩子的妇女在丈夫在世时不得嫁给丈夫的兄弟,即使他们离婚了也不行;另一部分规定,没有孩子的妇女在丈夫在世时也不得嫁给丈夫的兄弟,即使他们离婚了也不行。《革马拉》回应说:禁止在丈夫在世期间没有孩子的妇女 sband 的一生源自 Rav Huna (54b) 的陈述,不需要进一步的来源。Gemara 提出了另一个挑战:假设这节经文的第一部分和后半部分都指的是父亲的兄弟的妻子,即一个人父亲的兄弟的妻子。至于重复,这节经文的一部分使有孩子的妇女在丈夫有生之年不得嫁给丈夫的兄弟,即使她离婚后也是如此,而另一部分使有孩子的妇女被禁止嫁给丈夫的兄弟,并表明即使在丈夫死后也禁止她嫁给丈夫的兄弟。Gemara 回应说:禁止有孩子的妇女在丈夫死后嫁给丈夫的兄弟的哈拉卡不需要经文。从仁慈者说没有孩子的人在丈夫死后可以嫁给兄弟这一事实可以推断,如果她有孩子,她就不能嫁给丈夫的兄弟。《革马拉》提出了另一个挑战:但是,如果她没有孩子,她就不能嫁给其他任何人,而可以嫁给亚瓦姆,正如《托拉》所规定的那样。但是,如果她有孩子,她可以嫁给任何人,也可以嫁给亚瓦姆。或者,如果她没有孩子,她丈夫的兄弟娶她是一种戒律,如果她有孩子,这是可选的。因此,经文中的额外短语应该是必要的,以表明禁止结婚适用于所有这些情况。或者,如果她没有孩子,是的,她可以嫁给丈夫的兄弟,如果她有孩子,不,她不可以嫁给丈夫,但 karet 的惩罚不适用于这一禁令。这是因为禁令的来源是她们在丈夫死后结婚的 mitzva,而源于积极的 mitzva 的禁令仅具有积极的 mitzva 的地位。因此,这节经文中的额外短语是必要的,以表明 karet 的惩罚仍然适用。Gemara 回应说:Torah 写了另一节经文来教导禁止娶兄弟妻子的禁令完全有效,包括 karet 的惩罚,在这种情况下:“他揭露了兄弟的裸体,他们就没有孩子”(利未记 20:21)。因此,baraita 中提到的额外短语可以表明禁止娶兄弟妻子的禁令既适用于父亲的兄弟的妻子,也适用于母亲的兄弟的妻子。 《革马拉》建议:同母异父的兄弟的妻子的哈拉卡应该与同父异母的兄弟的妻子的哈拉卡一样:正如同父异母的兄弟的妻子是允许的,即,在她丈夫死后,人们可以娶她,同样,同母异父的兄弟的妻子在她丈夫死后也应该被允许。《革马拉》回应道:经文说:“她是你兄弟的裸体”,从而强调她在她丈夫死后仍将像在她生前一样。§ 上述《革马拉》指出,所有被禁止性交的例子都是相互比较的。因此,既然已经有一节经文说:“凡行这些可憎之事的,必从民中剪除”(利未记 18:29),革马拉问道:为什么我需要关于姐妹的那句话,说性交要受到 karet 的惩罚?革马拉回答说,正如拉比 Yoḥanan 所说,这是必要的,因为拉比 Yoḥanan 说,如果他做了所有这些,即他在一次意识失误中违反了禁止性交的所有禁令,他将因每一次而受到惩罚。人们可能会认为,禁止性交只有一条,违反禁令的方式有很多种。因此,如果一个人在一次意识失误中以不同的方式违反了禁令,他只需献上一次赎罪祭。因此,这节经文表明,与禁止性交的亲属发生性行为,都是对独立禁令的违反。《革马拉》问道:根据拉比·伊扎克的说法,所有可能受到 karet 的禁忌关系都包含在这节经文中:“做这些事的灵魂将被从他们的人民中消灭”,为什么对姐妹的 karet 惩罚被单独挑出来?为了判处他 karet 而不是鞭刑。虽然他违反了禁令,通常会受到鞭刑的惩罚,但他没有受到鞭刑,因为他可能会受到更严厉的 karet 惩罚。Si 既然他用这节经文教导了这条哈拉卡,那么我们从哪里知道要将禁止性交的禁令分开,并将每一项视为独立的禁令呢?《革马拉》回答说:他从“女人在污秽之中,不可露她的下体,与她亲近” (利未记 18:19) 这句话中得出这个结论,这句话使他要为每一位女人接受惩罚。《革马拉》提出了另一个问题:为什么我需要仁慈者针对姑母写的那句话,即:她们将无子嗣?孩子的死亡包含在 karet 的惩罚中,而且已经确定所有禁止性交都要受到 karet 的惩罚。革马拉回答说,拉巴所说的是必要的,因为拉巴提出了一个矛盾:关于与兄弟的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人,经上写道:“他们将无子”(利未记 20:22),关于与姑母发生性关系的人,经上也写道:“他们将无子而死”(利未记 20:21)。怎么会这样?如果他已经有了孩子,他最终会埋葬他们;如果他没有孩子,他就会无子而死。革马拉评论说:有必要说:他们将无子而死,也有必要说:他们将无子而死。因为,如果仁慈者只写了:他们将无子而死,我会说只有他在犯罪之前所生的孩子会死,但从他犯罪之时起所生的孩子,不会死。因此,托拉说:他们将无子而死,这表明即使他后来有了孩子,他们也会死,他将无子而死。同样,如果仁慈的主只写道:他们将无子而死,我会说这是指从他犯罪之时起所生的孩子,但那些从一开始就生下的孩子,在他犯罪之前,不,他们不会死。因此有必要提及这两种表达。§ 上面的 Gemara(54a–54b)得出,对于可判处死刑或 karet 的禁令,性交的初始阶段被视为性交行为。Gemara 问道:我们从哪里得出性交的初始阶段被视为那些因违反普通托拉禁令而应受惩罚的人的性交行为? 《革马拉》回答说:根据至仁者启示,对于指定的婢女,只有通过同居,即完整的性交行为,才违反了禁令,在“凡与妇女同居,并有精子,她是男人的婢女” (利未记 19:20) 一节中,据此推断,那些因违反一般禁令而应受惩罚的人,即使在性交的初始阶段也要承担责任。《革马拉》回应说:相反,根据至仁者启示,性交的初始阶段被视为与禁忌关系有关的性交,因此一个人可能受到 karet,因此,据此推断,那些因违反一般禁令而应受惩罚的人,只有在完成性交行为后才需承担责任,而不仅仅是性交的初始阶段。拉夫阿什 (Rav Ashi) 说道:如果是这样,那么这节经文在指定女仆的情况下保持沉默,并且将假定人们只有完成性交行为才会受到惩罚。托拉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只有完成性交行为才会受到惩罚,这一事实表明,对于其他普通禁令,人们即使是性交的初始阶段也要承担责任。革马拉 (Gemara) 问道:我们从哪里得出,对于那些因违反特定于祭司的禁令而应受到惩罚的人来说,性交的初始阶段被视为性交行为?由于这些禁令的独特之处在于它们仅适用于牧师,因此它们的参数不能从适用于全体民众的禁令中得出。革马拉回答说:它源于单词taking和taking之间的言语类比。这个动词出现在 karet 应受惩罚的禁令中,例如“人若娶他的姐妹为妻”(利未记 20:17),以及祭司的禁令中,其中规定:“不可娶妓女为妻”(利未记 21:7)。《革马拉》进一步问道:我们从哪里得出性交的初始阶段被视为性交行为,对于那些因违反积极的 mitzva 而应受惩罚的人,例如与埃及人或以东人皈依者发生性关系的人?经文说:“他们所生的第三代子孙可以入耶和华的会”(申命记 23:9)。因此,这是一个积极的 一项戒律是,只有这些皈依者的孙辈才可以与犹太人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