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马拉》感到不解:米什那所阐述的这种情况是不是米什那中首先提到的离婚证书之后的离婚证书的情况?米什那首先提到了离婚证书之后的离婚证书,但具体到具体情况,它提到了利未婚婚之后的离婚证书。拉夫·耶胡达说:这就是坦纳所说的:关于离婚证书之后的离婚证书和利未婚婚之后的利未婚婚,正如我们所说的,这些情况在《巴赖塔》中得到了解释,但对于一个亚瓦姆和一个耶瓦玛,他们复杂的纽带是如何解除的?然后他继续描述:如果他与他的耶瓦玛举行了利未婚婚并给了她离婚证书,她就要求他给予哈利扎。 § 米什那教导:如果亚瓦姆举行了娶利未人订婚并进行了性交,这是符合其戒律的。革马拉建议:让我们说这个米什那支持拉夫·胡纳的说法。正如拉夫·胡纳所说:当亚瓦姆与耶瓦玛订婚,然后才进行性交时,耶瓦玛的戒律才得到适当履行。这句话表明娶利未人订婚是戒律的必要组成部分,米什那似乎也暗示了这一点。革马拉驳斥了这一说法:情况不一定如此,因为你可以将米什那解读为,这也符合其戒律。如果他举行了娶利未人订婚,然后进行了性交,这也是一种适当的做法,但我们不必将米什那解读为,这是履行戒律的唯一方式。 《革马拉》问道:这难道不明显吗?如果一个人无需举行利未婚娶就能履行戒律,那为什么会认为利未婚娶是有害的呢?《革马拉》回答说:米什那确实有必要教导我们这一点,因为你可能会想到,既然大师在上面说过(29b):与他的叶瓦玛举行利未婚娶的人会使利未婚娶的纽带从他身上消失,而标准的订婚和婚姻纽带对他生效,你可能会说,当他举行利未婚娶时,他不再履行戒律,因为利未婚娶的纽带不再存在。因此,坦纳教导我们,我们将利未婚娶和随后的性交视为同一过程的一部分,这构成了戒律。 《革马拉》继续说:关于事情本身,拉夫·胡纳说:当亚瓦姆与耶瓦玛订婚,随后发生性关系时,娶寡嫂制的戒律就得到了适当的履行,如果他进行了性关系,后来又进行了娶寡嫂制的订婚,那么他就得到了耶瓦玛。《革马拉》感到困惑:如果他进行了性关系,然后又进行了娶寡嫂制的订婚,那么很明显他已经得到了她,因为他已经通过性关系得到了她。娶寡嫂制的订婚不会以某种方式影响这个问题。而是应该这样说:如果他在没有事先进行娶寡嫂制订婚的情况下进行了性关系,那么即使在那种情况下他也已经得到了她。《革马拉》对此提出质疑:但是,在《巴赖塔》中不是教导说,没有娶寡嫂制订婚而进行性关系的亚瓦姆要受到鞭打吗? 《革马拉》回答说:鞭刑不是因为他没有履行利未婚妻的婚约而犯了罪,而是因为他违反了拉比的法律,即行为不端而受到的鞭刑。《革马拉》引用了圣贤对不端行为施以鞭刑的其他例子。拉夫会鞭打通过性交与女人订婚的人,尽管通过这种方式订婚是有效的,因为他的行为很放荡。同样,他也会鞭打在市场上而不是在家里与女人订婚的人,因为这也是放荡的行为,他也会鞭打在没有事先结婚协议 [shiddukhei] 的情况下与女人订婚的人,因为这也是一种放纵的行为。他还会鞭打那些在证人面前宣布离婚证书无效的人,以致使他先前发出的离婚证书无效。这种行为是有效的,但他这样做违反了圣贤的拉比法令,该法令禁止这种行为,因为这可能会导致他的妻子非法嫁给另一个人。他还会鞭打一个先发制人地宣布离婚证书无效的人,在发出离婚证书之前通知三个人,他不是自愿这样做的,他想提前取消它。在这里,他也会误导他的妻子,让她以为这是一份有效的离婚证书。他会鞭打一个对圣贤的使者不敬的人,即使使者不是学者,因为他因此对圣贤本身表现出不敬。他会鞭打一个被圣贤逐出教会三十天却没有去法庭请愿撤销逐出教会的人 在改正了最初导致逐出教会的罪过之后,他又惩罚了另一个人。这种行为表明他不在乎逐出教会,因此应该受到鞭笞。他还会鞭打住在岳父家里的女婿,因为这可能会导致住在同一所房子里的年轻夫妇和年长夫妇之间产生诱惑。《革马拉》问道:对于住在岳父家里的人,他会鞭打他,但对于只是定期经过岳父家的人,他不会鞭打他?但发生了一起事件,一名男子路过岳父家门口,拉夫·谢舍特鞭打了他。 《革马拉》解释说:那起案件的情况很特殊,因为那个男人被怀疑与他的岳母有染,因此他仅仅因为经过岳母家而被鞭打,因为他因此相信了谣言。《尼哈德阿》的圣贤会说:在所有这些情况下,拉夫都不会鞭打,除非是通过性交订婚而没有事先订婚协议的人。有些人说,他会鞭打通过性交订婚的男人,即使他事先订了婚协议,因为这涉及不道德,因为他必须邀请证人来观察这一行为。§ 圣贤教导:利未婚订婚是如何进行的?他给她钱或等值的钱,并宣布:你在此与我订婚。《革马拉》问:他是如何用文件与她订婚的?《革马拉》对这个问题感到困惑:他是如何用文件与她订婚的?正如我们通过普通订婚文件的哈拉科特所说:如果他在纸上或陶器上给她写下这些话,即使它不值一文,你在此与我订婚,这仍然是有效的。由于文件作为订婚手段的有效性不是由于其货币价值,而是由于其所包含的文字,因此没有要求它具有最低价值。但是,由于已经教授了文件订婚的哈拉科特,因此 Gemara 对这个问题的性质感到困惑。Abaye 说,这就是 baraita 所说的:关于利未婚的婚约文件,它是如何写的?Abaye 明白这个问题不是指订婚文件,而是指利未婚的婚约。 《革马拉》解释说,他写信给她:我,某某,某某的儿子,接受了某某,我的 yevama,以适当的方式养活和抚养她,前提是她的婚约仍将从她第一任丈夫的财产中支付,而不是从 yavam 的财产中支付。《革马拉》补充道:但如果第一任丈夫没有财产,圣贤们为她制定了婚约,她应该从第二任丈夫,即 yavam 那里获得婚约,原因与他们最初制定婚约的原因相同:这样她就不会在他眼中被贬低,以至于他很容易与她离婚。如果他不会受到经济处罚,他可能会因为最微不足道的争论而离婚。 § 阿巴耶问拉巴:如果一个亚瓦姆给了他的耶瓦玛一份离婚证书,并说了以下的话:你现在和我离婚,但你不允许和任何其他男人离婚,那么这份离婚证书的地位是什么?耶瓦玛的离婚证书是基于拉比法的离婚证书,因此要遵守普通离婚证书的哈拉科特;因此,对已婚妇女有效的离婚证书对耶瓦玛也有效,对已婚妇女无效的离婚证书对耶瓦玛也无效?由于这种离婚对已婚妇女无效,因此对耶瓦玛同样无效。或者圣贤们担心人们会将这份离婚证书与亚瓦姆出具的无条件离婚证书相混淆,因此他们下令,这会影响利未婚夫关系,阻止亚瓦姆与耶瓦玛结婚。拉巴对他说:我们担心他们会将这份离婚证书与普通的离婚证书相混淆,因此取消了耶瓦玛的资格。拉巴·哈南对此强烈反对:但是,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对耶瓦玛的离婚证书要求严格,因为担心人们会混淆这两种离婚证书,如果他给她一张纸,上面没有提到离婚,那么这也会取消她的资格吗?他对他说:那就不一样了,一张纸对其他女人没有影响,因为它不会取消她嫁给神职人员的资格。如果丈夫给妻子一张纸,上面没有离婚的内容,即使他说:这是离婚书,他的行为也无所谓,甚至不禁止她结婚。 est。然而,在这里,这种离婚证至少剥夺了妇女嫁给神职人员的资格。正如在《巴赖塔》中所教导的:“他们不可娶妓女或被玷污的女人;他们也不可娶被休的丈夫,因为丈夫是圣洁的”(利未记 21:7)。这节经文列出了禁止牧师娶的女人。从这节经文可以推断:即使她只是和丈夫离婚,而丈夫在给她离婚证时说:你与我离婚了,却不允许她和其他人结婚,他们也不可以娶这样的女人。虽然这种离婚证不允许女人和其他人结婚,但它足以禁止她嫁给牧师。这就是所谓的离婚证的痕迹,它剥夺了妇女嫁给神职人员的资格。由于这份离婚证书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因此它也使 yevama 失去资格。Rami bar Ḥama 说:他们说,如果有人对抄写员 [lavlar] 说:现在为我的未婚妻写一份离婚证书,这样当我娶她时,我会用离婚证书与她离婚,如果他在他们结婚后确实给了她这份离婚证书,那么这是一份有效的离婚证书。为什么?因为在她与他订婚期间,他已经有权与她离婚,因此在他们订婚期间写的离婚证书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