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原则既适用于一个 yevama 对一个 yavam 的情况,也适用于两个 yevamot 对一个 yavam 的情况。为什么呢?如果他与这个 yevama 订了婚,又与那个 yevam(即她的对手妻子)订了婚,她们就需要两份离婚证书,每份都是她自己的婚约,还要向其中一名女子施行哈利兹扎,以解除她们俩的婚约关系。如果他与这名女子订了婚,并向那名女子施行了离婚证书,那么第一个女人就需要离婚证书来取消婚约,其中一名女子必须接受哈利兹扎。如果他与这名女子订了婚,并与那名女子发生性关系,她们就需要两份离婚证书,他必须与其中一名女子施行哈利兹扎。如果亚瓦姆与这名女子订了婚,又与那名女子订了婚,那么第一个女人就需要离婚证。如果亚瓦姆给这名女子和那名女子都出具了离婚证,那么他们就需要他出具离婚证。如果他给这名女子出具了离婚证,又与那名女子发生性关系,那么那名女子就需要离婚证和离婚证。如果他给这名女子出具了离婚证,又与那名女子订了婚,那么那名女子就需要离婚证,而且他必须与其中一名女子订婚。如果亚瓦姆给这名女子出具了离婚证,又与那名女子订了婚,那么离婚证之后,一切都不再有效,他也不能与对手的妻子订婚。如果他与一名耶瓦玛举行了哈利扎,然后又与第二名耶瓦玛举行了哈利扎,或者他与一名耶瓦玛举行了哈利扎,然后继续举行利未婚妻订婚仪式、颁发离婚证书或与第二名耶瓦玛发生性关系;或者,他与一名耶瓦玛发生性关系,然后与第二名耶瓦玛发生性关系,或者他与一名耶瓦玛发生性关系,然后继续举行利未婚妻订婚仪式、颁发离婚证书或与第二名耶瓦玛举行哈利扎,哈利扎或性交后,一切都无效。这些哈拉克霍特既适用于一名耶瓦玛对两名耶瓦摩特的情况,也适用于两名耶瓦明对一名耶瓦玛的情况。如果他与一位叶瓦玛举行了哈利扎,然后继续举行利未婚订婚、颁发离婚证书或与第二位叶瓦玛发生性关系;或者,他与一位叶瓦玛发生性关系,然后继续举行利未婚订婚、颁发离婚证书或与第二位叶瓦玛举行哈利扎,那么哈利扎之后的一切都不会生效,无论哈利扎是在开始、中间还是结束时进行。所有这些哈拉科特都符合拉比阿基瓦的观点,他坚持认为,由于禁止在哈利扎之后与叶瓦玛订婚,因此订婚对被禁止的妇女无效。但是对于性交,如果是在开始时,即 yavam 与其 yevama 进行的第一项行为,则此后的任何行为均无效,并且任何后续行为均无效。但是,如果是在中间进行的,同样,如果是在最后进行的,即在其他一些损害其性交有效性的行为之后进行的,则此后的行为有效。Rabbi Neḥemya 说:无论是在开始、中间还是结束时进行的性交还是 ḥalitza,此后的任何行为均无效。如果 yavam 根据 Torah 法律进行了有效行为,则根据 halakha,任何后续行为均无效。革马拉:拉班·加米利尔和拉比们仅在离婚证书和利未婚后订婚的效力方面存在分歧,但给一个单身耶瓦玛的离婚证书或与一个单身耶瓦玛订婚的离婚证书都是有效的。离婚证书阻止他进行利未婚,利未婚需要离婚证书来取消,此外还要进行哈利扎。革马拉详细阐述道:为什么圣贤们说离婚证书对耶瓦玛有效,尽管她不是他的妻子?这是因为它在已婚妇女的情况下通常有效。因为如果你说,在耶瓦玛的情况下,它无效,那么有些人可能会错误地说:给女人一张离婚证书是为了让她离开丈夫,而 ḥalitza 也同样可以让她离开 yavam;因为离婚证书对这个 yevama 无效,所以 ḥalitza 也是无效的,不会完全切断他们的关系。也许 yavam 会在 ḥalitza 之后进行性交,这是托拉禁令所禁止的,该禁令源于以下经文:“不为兄弟建造房屋的人也要这样对待”(申命记 25:9)。圣贤们说利未婚婚对 yevama 有效的原因是什么?因为它一般有效,因为利未婚婚本质上是一种订婚行为。因为如果你说,利未婚婚对 yevama 有效,因为它一般有效,因为利未婚婚本质上是一种订婚行为。 y 认为它无效,有些人可能会错误地说:利未婚婚是为了获得一个女人,而性交一般是为了获得一个女人,因为女人可以通过性交订婚;既然利未婚婚在耶瓦玛的情况下无效,那么性交也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它不能完全获得耶瓦玛。因此,他会在与第一个耶瓦玛性交后与对手妻子性交。不同意拉比·内赫米亚的圣人们为什么说无效性交,即在与耶瓦玛的对手妻子进行任何取消资格的行为之后进行的性交,不能完全获得耶瓦玛,以至于之后的事情是有效的呢?在这种情况下,无效的性交不会取消利未婚的纽带,因此与耶瓦玛的进一步行动是有效的。圣贤们说:如果这是离婚证之后的性交,那么根据拉比关于离婚证之后性交的规定,这种性交被视为无效,因为这可能会与 ḥalitza 之后的性交混淆。圣贤们认为,这种无效性交不应完全取消利未婚关系,因为如果这样做了,那么人们可能会在 ḥalitza 之后进行性交,这将违反托拉的禁令。如果这是利未婚订婚之后的性交,那么根据拉比关于利未婚订婚之后性交的规定,这种性交被视为无效,因为这可能会与与第一个 yevama 性交后与第二个 yevama 性交混淆。如果在利未婚后性交有效,人们可能会在与第一个伊瓦玛性交后与第二个伊瓦玛性交,这是被禁止的,因为该女子被视为其兄弟的妻子,没有资格进行利未婚。圣贤们为什么说这种无效的利未婚后性交无效呢?他们说:我们为什么要在这种情况下颁布法令呢?我们是否应该因为担心利未婚后执行的利未婚而颁布关于离婚证书后执行的利未婚后的法令?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任何问题,因为重复执行利未婚后性交没有被禁止。在任何类似的情况下,让她继续执行利未婚后性交,因为即使不必要地执行利未婚后性交也不会造成任何伤害。或者,我们是否应该颁布法令,规定在利未婚后执行离婚证后,其他行动也有效,因为担心与性交后执行离婚证的情况混淆?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担心人们会认为,只要亚瓦姆执行了离婚证,性交后就不需要离婚证。《革马拉》对这种担忧提出了质疑:这是否意味着,在利未婚后执行离婚证的情况下,她不需要为他的利未婚而准备离婚证,因此人们会得出性交后执行离婚证的相同结论?在利未婚后执行离婚证的情况下,女方需要离婚证,同样,在性交后执行离婚证的情况下,她也需要为他的性交而准备离婚证。因此,在订婚后举行婚礼仪式后执行的相同行为也适用于在性交后举行婚礼仪式后执行的相同行为,因此无需颁布进一步的法令。§ 拉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