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后他可以立即娶她,而不必让她经历《托拉》中描述的程序。拉比们不建议这样做,显然是因为他们认为,即使她被变为奴隶,然后为了解放而接受浸礼,她也只有在接受戒律的束缚时才会成为犹太人。拉夫·谢舍特认为,拉比们同样会裁定,一个为解放而接受浸礼的普通奴隶只有在接受戒律的束缚时才会成为犹太人。拉瓦说:拉比西蒙·本·埃拉扎尔的观点有何依据?正如关于逾越节羔羊所写:“凡用银子买的奴仆,既受了割礼,就可以吃羔羊”(出埃及记 12:44)。使用“男人的奴隶”这个短语,而不是仅仅使用“奴隶”,是否可能表明这节经文仅适用于男人的奴隶,而不适用于女人的奴隶?当然不是;相反,“男人的奴隶”这个短语意味着奴隶本身就是男人,即成年人,并教导说,你可以违背奴隶的意愿对他进行割礼,他没有必要接受戒律的束缚,但你不能违背非犹太人的儿子(即非奴隶的成年人)的意愿对他进行割礼。《革马拉》问道:拉比们会如何反驳这一论点?乌拉说,拉比们认为,正如你不能违背儿子的意愿对他进行割礼一样,你也不能违背奴隶的意愿对他进行割礼。《革马拉》问道:但不是写着:“每个男人的奴隶”吗? 《革马拉》解释道:拉比要求用这节经文来解释 Shmuel 所说的话。正如 Shmuel 所说:对于放弃奴隶所有权的人,奴隶是解放的,他甚至不需要解放证书,因为经文中说:“但每一个用钱买来的奴隶。”使用“男人的奴隶”而不是“奴隶”这个短语是否可能表明这节经文仅适用于男人的奴隶,而不适用于女人的奴隶?当然不是;相反,使用这个短语表明只有主人拥有他的奴隶,可以正确地描述为:男人的奴隶,才被称为奴隶,而主人不拥有他的奴隶不被称为奴隶,因此他被视为自由人,不需要解放证书。拉夫帕帕 (Rav Pappa) 强烈反对拉夫谢舍特 (Rav Sheshet) 的说法,即巴赖塔的拉比认为,为解放而浸礼的普通奴隶只有在接受戒律的束缚后才能成为犹太人:假设你听说拉比坚持接受戒律的束缚,对于一位美丽的女战俘,她在被解放前没有遵守任何戒律;然而,对于一个在解放前曾遵守戒律的奴隶,由于作为奴隶有义务遵守某些戒律,也许拉比也会同意,奴隶没有必要接受戒律的束缚。正如在《巴赖塔》中所教导的:无论是皈依者还是从非犹太人手中购买奴隶并正在解放的非犹太人,皈依者和奴隶都需要接受戒律的束缚才能成为犹太人。《革马拉》推断:《巴赖塔》指出,只有在从非犹太人手中购买奴隶的情况下才需要接受戒律的束缚,但如果从犹太人手中购买奴隶,那么奴隶无需接受戒律的束缚,因为他在解放前就已遵守戒律。这是根据谁的观点教导的?如果有人认为这是根据拉比西蒙·本·埃拉扎尔的观点,那是不正确的,因为他不是也说过,从非犹太人手中购买奴隶的人也无需接受戒律的束缚吗?相反,这难道不应该符合拉比的观点吗?因此,从这个巴莱塔中得出结论,如果一个人从外邦人那里购买奴隶,奴隶需要自己接受戒律的束缚,但如果一个人从犹太人那里购买奴隶,奴隶不需要自己接受戒律的束缚。《革马拉》问道:但如果是这样,就很难理解上面引用的巴莱塔的含义:这既适用于皈依者,也适用于解放奴隶。这句话似乎是指皈依者和解放奴隶都需要接受戒律的束缚,这在巴莱塔中已经提到过。《革马拉》解释说:当教授该条款时,它只涉及浸礼的问题,这是之前提到的,但没有涉及接受之前提到的戒律的束缚的需要。§ 上面引用了它,

革马拉关注的焦点是美丽的女战俘的案例:圣贤们教导说:经文中说:“她要剃光头,修指甲”(申命记 21:12)。“修指甲”这个短语含糊不清。拉比埃利泽 (Rabbi Eliezer) 说:它的意思是她剪指甲。拉比阿基瓦 (Rabbi Akiva) 说:它的意思是她留指甲。每位坦纳 (tanna) 都解释了他观点的依据:拉比埃利泽 (Rabbi Eliezer) 说:关于头部,她应该剃光头,关于指甲,她也应该这样做;正如在那里,关于她头上的头发,托拉 (Torah) 要求将其去除,同样,在这里,关于她的指甲,托拉 (Torah) 也要求将其去除。拉比阿基瓦 (Rabbi Akiva) 说:关于头部,她应该剃光头,关于指甲,她也应该这样做;正如在那里,关于她头发,托拉要求她做一些令她厌恶的事情,同样,在这里,关于她的指甲,托拉要求她做一些令她厌恶的事情,即让它们长出来。拉比以利以谢的说法可以从以下经文中得到证明:“扫罗的儿子米非波设下来迎接王,他没有修脚,也没有修胡子”(撒母耳记下 19:25)。在这种情况下,“做”是什么意思?显然是指拔掉他的脚趾甲和胡子。圣贤在《巴赖塔》中教导:经文写道:“她要为父母哀哭一个月,然后你们才可以来看她”(申命记 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