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争论的范围比较有限:当有可能完成利未婚时,每个人都同意弟弟完成利未婚比长兄的利未婚要好。当他们有分歧时,这是关于弟弟利未婚的重要性。争论的表述如下:拉比 Yoḥanan 和拉比 Yehoshua ben Levi 在弟弟利未婚和长兄利未婚之间做出选择时意见不一。一个说:长兄的利未婚更好。另一个说:这两个选项是等价的。 《革马拉》解释说:有人说长兄的 ḥalitza 更可取,这是因为利未婚和 ḥalitza 的 mitzva 是长兄的义务。而另一位圣人对这一说法的回应是,当我们说 mitzva 是长兄的义务时,那只是关于利未婚的圆满;然而,关于履行 ḥalitza,所有兄弟都是平等的。《革马拉》为第一种观点提供了证明:我们在 mishna 中了解到:如果弟弟们不想圆满利未婚,法庭就会回到长兄那里,要求他至少履行 ḥalitza。 《革马拉》提出:难道不是其他兄弟不想圆房娶利未人而愿意履行哈利扎吗?然而米什那教导说:法庭回到长兄那里,以便他可以履行哈利扎。如果是这样,从这里得出结论,长兄的哈利扎是更好的选择。《革马拉》拒绝了这一证据:不,米什那可能涉及其他兄弟既不想履行哈利扎也不想圆房娶利未人的情况,只是因为他们不愿意做这两件事,法庭才回到长兄那里。《革马拉》问道:如果是这样,那么在米什那所说的相应情况下:长兄不想这样做,情况一定是他既不想履行哈利扎也不想圆房娶利未人。但如果是这样,当弟弟们也拒绝时,为什么法庭要付出额外的努力回到长兄那里强迫他履行职责呢?让法庭强迫他们,即弟弟们,履行职责。《革马拉》回应道:由于 mitzva 从一开始就是长兄的义务,所以是他被迫的。来听听米什那的另一个证明:如果一个弟弟的决定取决于目前不在的长兄,建议 yevama 等到他从海外回来,法庭不会听他的。如果你想到建议长兄的 ḥalitza 更好,为什么法庭不听他的?让法庭等吧,因为也许他会来履行 ḥalitza。相反,米什那似乎认为,在履行 ḥalitza 方面,所有兄弟都是平等的。 《革马拉》对此提出质疑:但即使按照你的推理,你肯定同意圆房娶寡嫂制的可能性总是更好的。如果是这样,那么《米什那》中先前的案例呢?其中长兄要求等到他未成年的弟弟成年?在这种情况下,米什那也规定:法院不听他的;但为什么法院不应该听他的?让法院等待,因为也许他会来圆房娶寡嫂制。或者,如果长兄在海外,让法院等待,因为也许他会来和她圆房娶寡嫂制。相反,很明显,米什那裁决的原因是我们不能推迟履行戒律。因此,如果其中一个兄弟目前无法履行戒律,他根本不会被考虑。因此,从米什那中无法得出任何证据。 § 我们在那里的米什那 (Bekhorot 13a) 中了解到:完成利未婚的戒律优先于履行哈利扎的戒律;这最初适用于 yevamin 有意履行戒律的情况。现在,他们无意履行戒律,圣贤们说:履行哈利扎的戒律优先于完成利未婚的戒律。拉夫说:尽管如此,法庭不会强迫 yavam 履行哈利扎,如果他愿意,仍然允许完成利未婚。 《革马拉》中记载:当一个亚瓦姆和一个耶瓦玛来到拉夫面前时,他会对他们说:如果你们愿意,就举行哈利扎,如果你们愿意,就圆房娶利未人,因为仁慈的主会让这件事取决于你们的意愿,正如经文所说:“如果男人不想娶他的耶瓦玛”(申命记 如果他不愿意圆房娶利未婚,他就应该履行哈利扎(见《摩西五经》第 25 章第 7 节)。这意味着,托拉只要求他在不愿意圆房娶利未婚的情况下履行哈利扎,但如果他愿意,那么事情就取决于他了,如果他愿意,他就履行哈利扎,或者如果他愿意,他就圆房娶利未婚。《革马拉》指出:甚至拉夫·耶胡达也认为,如果亚瓦姆希望圆房娶利未婚,法庭不会强迫他履行哈利扎。这从拉夫·耶胡达在他的法庭上颁布的哈利扎法案中应使用以下表述的事实中可以看出:某某,某某的女儿,将她的亚瓦姆某某带到法庭;我们辨认出他,他确实是死者的兄弟,我们对他说:如果你想圆房娶寡嫂制,那就圆房娶寡嫂制,如果不想,就把你的右脚伸向你的妻子,让她脱掉你的鞋子,行哈利扎礼。哈利扎法案将继续描述所发生的事情:他向她伸出 [itla] 右脚,她脱掉他脚上的鞋子,朝他的脸上吐了一口唾沫,法庭可以看到,唾沫落在地上。拉比哈伊亚·巴·阿维亚 (Ḥiyya bar Avya) 以拉夫·耶胡达 (Rav Yehuda) 的名义将用一句附加的话结束哈利扎法案的制定:我们向妻子口述了摩西五经中所写的内容,即妻子和妻子必须做出的声明。 《革马拉》阐明了这句话的意图:我们确认他是死者的兄弟。拉夫阿哈和拉维纳对这句话有不同意见:一个说这种确认必须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人来进行,另一个说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亲属的证词,甚至是女人的证词也是可以接受的。《革马拉》的结论是:哈拉卡认为,确认兄弟的身份仅仅被认为揭示了事情的事实,因此,即使是亲属,甚至是女人都可以提供这些信息。《革马拉》转述了《Bekhorot》中的米什那:最初,当耶瓦明有意履行圆房娶寡嫂制的诫命时,圆房娶寡嫂制的诫命优先于履行哈利扎的诫命。而现在他们并没有为了履行诫命而有意,圣人说道:履行哈利扎的诫命优先于圆房娶寡嫂制的诫命。Rami bar Ḥama 说,拉比 Yitzḥak 说道:在后来的几代人中,他们又一次回过头来说,圆房娶寡嫂制的诫命优先于履行哈利扎的诫命。Rav Naḥman bar Yitzḥak 惊奇地对他说:难道后来的几代人提高了他们的精神水平,现在打算仅仅为了履行诫命而圆房娶寡嫂制?Gemara 解释说,这并不意味着后来的几代人提高了自己;相反,他们最初是按照阿爸沙乌尔的意见行事,因此履行哈利扎的戒律优先,最后他们按照拉比的意见行事,因此圆房利未婚的戒律优先。正如巴赖塔所教导的:阿爸沙乌尔说,如果一个人为了妻子的美貌,或者为了婚姻关系,或者为了其他事情,例如,他希望继承她丈夫的财产,而与妻子圆房利未婚,那么他就被认为遇到了禁忌关系,我倾向于将这种结合所生的后代视为 mamzer。由于禁止与兄弟的妻子发生关系的禁令只有为了履行圆房婚的诫命时才会被推翻,所以当一个人无意履行该诫命时,基本禁令适用,因此该结合所生的任何后代都将成为 mamzerim。拉比说:托拉说:“她的姐夫将与她发生性关系”(申命记 25:5),这表明他无论如何都应该这样做,即使他的意图不仅仅是为了履行诫命。革马拉问道:谁是教导圣贤教导的以下 baraita 的 tanna:托拉说:“她的姐夫将与她发生性关系”(申命记 25:5);这被认为是一种戒律,因为最初,在她嫁给他的兄弟之前,她是所有其他被允许与他接触的女性之一,然后当她嫁给他的兄弟时,她就被禁止与他接触,当他的兄弟去世而没有后代时,她就从被禁止的状态恢复过来,被允许与他接触。人们可能以为她会恢复到她原来被允许的状态;因此,经文写道:“她的姐夫将有 与她性交” 来教导这样做实际上是一种 mitzva。教授这个 baraita 的 tanna 是谁?Rav Yitzḥak bar Avdimi 说:是 Abba Shaul,这就是 baraita 所说的:“她的姐夫将与她性交”教导说,只有当他的意图是履行 mitzva 时才允许与她性交,因为最初,在她嫁给他的兄弟之前,她是所有其他被允许与他交往的女人之一,所以,如果他愿意,那么即使因为她的美貌,他也被允许娶她,或者同样,如果他愿意,那么即使是为了婚姻关系,他也被允许娶她。当她嫁给他的兄弟时,她就被禁止与他交往,当他的兄弟去世没有后代时,她就从禁忌状态恢复并被允许与他交往。人们可能会认为她会完全恢复到她原来允许的状态;因此,经文中写道:“她的姐夫将与她发生性关系”,以表明他只有出于 mitzva 的意图才被允许娶她。Rava 说:你甚至可以说 baraita 符合拉比的说法,而 baraita 所说的是:“她的姐夫将与她发生性关系”表明完成利未婚是一种 mitzva,因为最初,在她嫁给他的兄弟之前,她是所有其他被允许娶她的女人之一,所以如果他愿意,他被允许娶她,或者如果他愿意,他被允许选择不娶她。当她嫁给他的兄弟时,她就被禁止娶她,当他的兄弟死后没有后代,她就从被禁止的地位恢复过来,被允许娶她。人们可能会认为她会完全恢复到她原来被允许的地位,这样如果他愿意,他可以娶她,或者如果他愿意,他可以选择不娶她。 《革马拉》插话说,最后这句话的逻辑似乎难以置信:他真的有选择做他想做的事吗?她不是被利未人束缚着吗?难道她不用做任何事情就能摆脱这种束缚吗?相反,修改前面的论点,改为:人们可能会认为,如果他愿意,他可以娶她,或者如果他不想这样做,他可以和她一起履行哈利扎。因此,这节经文说:“她的姐夫会和她发生性关系”,以教导现在圆房是一种戒律,这样做比履行哈利扎更好。正在讨论的巴赖塔还提出了另一个案例,该案例遵循了类似的模式,即最初被允许,然后被禁止,然后再次被允许。 《革马拉》根据巴赖塔条款分析了拉夫·伊扎克和拉瓦的解释:说出第一条款,并尝试以与后一条款的各种解释一致的方式进行解释:《托拉》关于祭司所吃的素祭规定:“应在圣地无酵食用”(《利未记》6:9);这表明这样做是一种戒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