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阿巴耶则认为,根据 Beit Hillel 的说法,关于丈夫对妻子财产的权利,他的权力与妻子的权力一样,但并不比妻子强。因此,亚瓦姆对妻子财产的权力比妻子弱,因为亚瓦姆的权利总是比丈夫自己的权力弱。因此,她被视为财产的所有者,当她去世时,她的继承人,即她的父亲和他的继承人将继承财产。然而,Beit Shammai 认为丈夫的权力比妻子的权力强。因此,亚瓦姆的权力比丈夫的权力弱,但与亚瓦玛的权力一样强,因此他们裁定,如果妻子去世,亚瓦姆和她的继承人将分割财产。拉瓦对他说:我认为,如果财产是在她还在第一任丈夫的领导下时遗赠给她的,那么每个人,即 Beit Hillel 和 Beit Shammai,都同意他的手比她的手强,因此 yavam 的手将与 yevama 的手同样强,如果她死了,财产将在双方之间分配。因此,拉瓦对 Beit Shammai 在 mishna 中的裁决明显不一致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相反,这第一条款和后一个条款都涉及在她还是寡妇等待 yavam 时遗赠财产的情况。第一条款涉及 yavam 未与她订立利未婚婚的情况,后一个条款涉及他与她订立利未婚婚的情况。 《革马拉》解释了拉瓦的解释背后的理由:拉瓦认为,根据 Beit Shammai 的说法,与 yevama 的娶寡嫂制订婚在某些方面使她具有与明确订婚的妇女相同的地位,而在其他方面则使她具有与不确定是否已婚的妇女相同的地位。《革马拉》阐明:在取消其敌对妻子的娶寡嫂制关系方面,她类似于一位明确订婚的妇女,因此敌对妻子无需履行娶寡嫂制婚姻或哈利扎。在授权 yavam 分割她在等待 yavam 期间所得的财产方面,她类似于一位不确定是否已婚的妇女。《革马拉》指出:拉比埃拉扎尔 (Rabbi Elazar) 对 mishna 的解释与拉瓦的意见一致。拉比哈尼娜的儿子约塞伊对米什那进行了解释,这与阿巴耶的观点一致。革马拉反对道:拉比埃拉扎尔真的说过这种与拉瓦的观点一致的解释吗?但拉比埃拉扎尔不是说过吗:根据 Beit Shammai 的说法,利未婚获得伊瓦玛只是为了取消对手妻子的利未婚关系,这样她就不必履行利未婚或 ḥalitza?这意味着它获得伊瓦玛并不是为了让伊瓦玛能够继承她的遗产。因此,这与拉瓦的解释形成了鲜明对比。革马拉提供了两种可能的解决方案:扭转意见,这样拉比埃拉扎尔就与阿巴耶一致,而拉比哈尼娜的儿子约塞伊则与拉瓦一致。如果您愿意,可以这样说:实际上,不要颠倒意见,因为拉比埃拉扎尔可以理解为与拉瓦的意见一致,正如拉比埃拉扎尔可能会对您说的那样:当我说暗示娶寡嫂的订婚在非常有限的意义上获得时,其意图只是表明其获得是有限的,因为给她离婚证书仍然不足以让她摆脱娶寡嫂的束缚;相反,她还需要履行哈利扎。但我说过,他不会为了分割她所得的财产而获得她吗?当然不是,因为事实上,正如拉瓦所假设的那样,娶寡嫂的订婚也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她。拉夫帕帕说:米什那的确切表述符合阿巴耶的意见,尽管根据他的观点,米什那很难讨论她死亡的情况。 《革马拉》解释了拉夫·帕帕的陈述:米什那的确切表述符合阿巴耶的观点,因为它教导:她的财产与她一起进入和离开婚姻。进入是什么意思,离开是什么意思?难道不是:进入丈夫的领域,当她去世时离开丈夫的领域,然后进入父亲的领域?以这种方式解释,米什那明确考虑了她仍然与第一任丈夫结婚的时期,同样,她获得财产的情况应该理解为指她在婚姻期间这样做的情况。这与阿巴耶的解释一致,但与拉瓦的解释不一致。当拉夫·帕帕的 aid:尽管根据他的观点,很难认为 mishna 讨论了她死亡的情况,但他的意思如下:不要争论谁拥有财产本身的权利(这必须要考虑她死后的情况),让 Beit Hillel 和 Beit Shammai 争论她还活着时更直接的情况,争论谁拥有使用和生产财产的权利。 Gemara 总结道:关于此事没有什么可说的了,即正如 Rav Pappa 指出的那样,虽然不可否认 mishna 的表述支持 Abaye 的解释,但同样真实的是,mishna 讨论的案例似乎挑战了他的解释。§ mishna 说:如果 yavam 与她圆房了利未婚,那么她的法律地位在各个意义上都是他的妻子。 Gemara 问:这是关于什么哈拉卡说的?拉比约塞·巴尔·哈尼娜 (Rabbi Yosei bar Ḥanina) 说道:也就是说,一旦他们完成了利未婚,唯一合法解除婚姻的方式就是他用离婚证与她离婚,但哈利扎 (ḥalitza) 是无济于事的,离婚后,他可以把她娶回来做妻子,因为禁止与兄弟的妻子发生关系的规定不适用于她。《革马拉》考察了拉比约塞·巴尔·哈尼娜 (Rabbi Yosei bar Ḥanina) 声明的第一条:难道他用离婚证与她离婚,是为了断绝与她的关系,这不是很明显吗? 《革马拉》解释说:有必要教授这一点,因为你可能会想到,既然经上写着:“娶她为妻,与她结为寡嫂婚”(《申命记》25:5),即使在经节说他娶她为妻之后仍将这段婚姻称为寡嫂婚,人们可能会声称,仁慈的主是说,原来的寡嫂关系仍然在她身上,因此,有了哈利扎,是的,他们可以断绝关系,但是有了离婚证书,关系就不会断绝。因此,米什那告诉我们,她被视为他的妻子,只要一张离婚证书就可以断绝关系。《革马拉》考察了第二条款:难道不是很明显,在与她离婚后,他可以把她娶回来做他的妻子吗? 《革马拉》解释说:有必要教授这一点,因为你可能会想说,他已经履行了仁慈者赋予他的戒律,因此现在不再有任何戒律可以娶她,应该再次禁止他与兄弟的妻子发生关系。为了消除这种想法,米什那告诉我们,只要不再禁止再婚,她就被视为他的妻子。《革马拉》对这一裁决提出质疑:但为什么不说事实确实如此,他应该禁止她呢?《革马拉》解释说:经文说:“娶她为妻”(《申命记》25:5),表明一旦他娶了她,她的法律地位在各方面都与他的妻子相同。 § 米什那规定:唯一的例外是,她的婚约仍将由她的第一任丈夫的财产支付,而不是由亚瓦姆的财产支付。革马拉问道:这是什么原因?革马拉解释道:妻子是上天赐予他的,由于他没有选择她作为妻子,所以他没有义务支付她的婚约。革马拉对米什那的裁决进行了限定:如果她没有能力从第一任丈夫那里收取婚约,因为他去世时没有留下任何财产来支付,圣贤们为她的利益制定了一项法令,即她必须从她的第二任丈夫,即亚瓦姆那里获得一份新的婚约。制定这项法令是为了不让她在他眼中受到贬低,以免他轻易与她离婚,因为这样做会给他带来经济负担。米什那:利未婚的戒律是兄弟中最年长的要圆房利未婚。如果最年长的兄弟不愿意这样做,法庭就会去找其他兄弟,要求他们这样做。如果他们不愿意这样做,法庭就会回到最年长的兄弟那里,对他说:戒律是你义不容辞的;要么履行 ḥalitza,要么圆房利未婚。如果一位兄弟将自己的决定取决于他的其他兄弟中是否有人最终会与利未人结婚,并表示只有在他们不这样做的情况下他才会这样做,那么无论他是将决定权放在目前未成年的兄弟身上,这意味着利未人应该等到他成年,还是放在目前不在场的长兄身上,这意味着利未人应该等到他从海外回来,还是放在聋哑或低能儿的兄弟身上,因为他们也许会从残疾中恢复过来,法庭都不会听取 对他来说;相反,法庭的法官会对他说:你有义务履行 mitzva;要么履行 ḥalitza,要么完成利未婚。GEMARA:提出了一场爱的争论:拉比 Yoḥanan 和拉比 Yehoshua ben Levi 在一个案例中意见不一,在这个案例中,可以选择由弟弟 [katan] 完成利未婚或由长兄完成 ḥalitza。一个说:最好由弟弟完成利未婚,另一个说:最好由长兄完成 Ḥalitza。 《革马拉》解释说:对于那些说由弟弟完成娶嫂婚更可取的人,这是因为娶嫂婚的戒律是通过实际完成娶嫂婚来实现的,因此完成娶嫂婚总是比履行哈利扎更可取。而那些说由长兄履行哈利扎更可取的人,这是因为在长兄面前,弟弟完成娶嫂婚不算什么。《革马拉》为第一种观点提供了证据:我们在米什那中了解到:如果长兄不想完成娶嫂婚,法庭就会去找其他兄弟,要求他们这样做。《革马拉》建议:怎么,难道他不想完成娶嫂婚但愿意履行哈利扎吗?然而,米什那教导说:法庭去找其他兄弟,要求他们圆房娶寡嫂。如果是这样,那么从这里可以得出结论,弟弟圆房娶寡嫂更好。革马拉拒绝了这一证据:不,米什那可能涉及长子既不想履行哈利扎也不想圆房娶寡嫂的情况,只是因为他不愿意做这两件事,才会考虑其他兄弟。革马拉问道:如果是这样,那么在米什那中兄弟不想这样做的对应情况下,情况一定是他们既不想履行哈利扎也不想圆房娶寡嫂。但如果是这样,为什么法庭要付出额外的努力回到长子那里强迫他履行义务呢?让法庭强迫其他兄弟履行他们的义务吧。 《革马拉》回应道:既然 mitzva 从一开始就由长兄承担,所以他是被迫的。《革马拉》提出了另一个证明:我们在《米什那》中了解到:如果一个兄弟根据目前未成年的兄弟做出决定,法庭不会听从他的意见。《革马拉》建议道:如果未成年人圆房娶寡嫂制婚姻是可取的,法庭为什么不听从他的意见呢?让法庭等待,也许他会成熟并圆房娶寡嫂制婚姻。相反,《米什那》似乎认为弟弟圆房并不是更好的选择。《革马拉》回应道:但即使根据你的推理,由长兄完成 ḥalitza 是更好的选择,那么《米什那》中的下一个情况呢,一个兄弟要求等到长兄从海外回来?在那种情况下,米什那也裁定:他们不听他的;但他们为什么不听他的呢?让法庭等待吧,也许他会来,至少会履行哈利扎。相反,很明显,米什那裁决的原因是,我们不会推迟履行任何戒律;因此,如果其中一个兄弟目前无法履行戒律,他就根本不被考虑。因此,从米什那中无法得到任何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