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已婚妇女缔结的利未婚关系使她的地位与不确定是否已婚的妇女的地位相同,即,当她的丈夫去世时,她与亚瓦姆建立与第一任丈夫相同的关系。但是,由于新的关系仅通过利未婚关系而存在,因此其存在程度较低,因此亚瓦姆享有的权利比第一任丈夫享有的权利更有限;在不确定是否存在这种关系的情况下,亚瓦姆享有的权利相当于丈夫的权利。 《革马拉》继续论证这一点:与已订婚女子缔结的利未关系必定赋予她与不确定是否已订婚的女子同等的地位,因为如果你认为她的地位与已确定订婚的女子同等,那么贝特·希勒尔会承认她可以从一开始就出售或赠予财产,并且如果她这样做,转让就是有效的吗?但我们不是在米什那(Ketubot 78a)中学到的吗:如果在女子订婚后遗赠财产,贝特·沙迈说:她可以出售该财产,而贝特·希勒尔说:她不得出售该财产。但是,双方都同意,如果她出售或赠予财产,转让是有效的。米什那明确指出,根据贝特·希勒尔的说法,已确定订婚的女子不得从一开始就出售财产。相反,从这里得出结论,从 Beit Hillel 允许 yevama 从一开始就出售其财产这一事实来看,与已订婚妇女形成的利未婚关系使她的地位与不确定是否已订婚的妇女的地位相当。同样,与已婚妇女形成的利未婚关系也必须使她的地位与不确定是否已婚的妇女的地位相当,因为如果你想到她的地位与已婚妇女的地位相当,Beit Shammai 会说丈夫的继承人应该与父亲的继承人一起分割财产吗?但我们不是在米什那(Ketubot 78a)中学到的吗:如果财产在妇女结婚后遗赠给她,Beit Hillel 和 Beit Shammai 都同意,如果她出售或赠送财产,那么丈夫将从购买者手中收回财产。相反,从这里得出结论,从 Beit Shammai 假设 yavam 的权利有限这一事实来看,与已婚妇女形成的利未关系使她的地位与不确定是否已婚的妇女相当。拉巴对乌拉对米什那的理解提出了质疑:拉巴对他说:如果你的解释是正确的,那么在后一个条款中,不要就谁拥有财产本身的权利而产生分歧,这需要考虑她死后的情况,而是让 Beit Hillel 和 Beit Shammai 就她还活着时更直接的情况产生分歧,并争论谁拥有使用和生产财产的权利。相反,拉巴对 Beit Shammai 裁决中明显的不一致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米什纳的第一条款和后一个条款都涉及这样一种情况,即她在已经是已婚妇女的情况下,碰巧在 yavam 面前进行了利未婚婚姻,与已婚妇女形成的利未婚姻使她获得了与不确定是否已婚的妇女相同的地位。这两个条款的区别如下:在第一条款中,如果她还活着,她对财产有确定的要求,而他们,即 yavam,被认为对财产只有不确定的要求,因为她具有一个不确定是否已婚的妇女的地位。并且由于具有不确定要求的人不能从具有明确要求的人那里提取财产,因此她保留对财产的完全所有权。然而,在后一个条款中,如果她死了,双方都没有明确的要求;相反,这些父亲的继承人可以继承财产,丈夫的继承人也可以继承财产,因此他们应该分割财产。阿巴耶对拉巴的观点提出了异议:但是,根据贝特沙迈的说法,权利不明确的人不能从权利明确的人那里索取财产,这是真的吗?我们不是曾在米什那(Bava Batra 157a)中学到过吗:如果一所房子倒塌在一个人和他的父亲身上,或者倒在他和他应该继承的人身上,而这个人有妻子的婚约和债权人的债务,但他没有钱来偿还这些债务,而且不知道谁先死,就会出现以下情况:如果父亲先死,那么在儿子死前,他已经继承了父亲的财产,因此儿子的 债权人获得了对该财产的留置权,即使在儿子死后也有权从该财产中收回债务。因此,父亲的继承人和债权人提出了相反的要求:父亲的继承人说:儿子先死,父亲后来才死。因此,债权人从未获得从该财产中收回任何权利。债权人说:父亲先死,儿子后来才死。因此,父亲的财产被留置在儿子的债务上,债权人有权收回。米什纳继续说:Beit Shammai 说:他们应该在他们之间分割财产。Beit Hillel 说:该财产保留其以前的所有权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这意味着由于最后已知的占有者是父亲,所以父亲的继承人对其拥有充分的权利。阿巴耶解释了他的证据:难道这里的情况不是父亲的继承人有明确的要求而债权人只有不确定的要求吗?因此,既然 Beit Shammai 裁定财产应分割,显然他们认为,权利不明确的人可以从权利明确的人那里索取财产。Rabba 拒绝了这一证据:Beit Shammai 在本案中的裁决不能作为证据,因为 Beit Shammai 认为:记录在等待收取的债务清单中的债务,就像已经收取了一样,因为债权人被视为拥有债务。因此,债权人被视为与父亲的继承人一样拥有财产;因此,财产在他们之间分割。你从哪里说 Beit Shammai 持有这种观点?正如我们在 mishna(Sota 24a)中了解到的:一个已婚妇女在丈夫警告她不要这样做之后与另一个男人隐居,这被怀疑犯了通奸罪。为了确定她有罪或无罪,她被带到圣殿,在那里她喝了苦水。对于这样的女人,如果她们的丈夫在她们喝苦水之前就死了,Beit Shammai 说:她们可以领取婚约中保证给她们的钱,但不能喝苦水。Beit Hillel 说:要么她们喝苦水,如果她们还活着,她们可以领取婚约,要么她们不喝苦水,她们不能领取婚约,丈夫的所有财产都传给他的继承人。《革马拉》澄清了 Beit Hillel 的说法:Beit Hillel 的真正意思是:要么她们喝苦水,这意味着她们可以真正选择喝苦水吗?但仁慈者不是说:“那人要带着他的妻子来”(《民数记》5:15)吗?这表明喝苦水的仪式只适用于丈夫还活着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丈夫可以喝苦水;因此,她不应该喝苦水。相反,Beit Hillel 的意图如下:被怀疑通奸的女人能够收回婚约的唯一方法是喝苦水来证明自己的清白。因此,如果由于丈夫的死亡而无法做到这一点,那么由于妻子不喝酒,她们就无法收回婚约。Rabba 从这个 mishna 中解释了他的证据:难道不是因为不确定她是否不忠,所以妻子对婚约的所有权是不确定的,所以看起来,一个拥有不确定所有权的人正在破坏丈夫继承人的明确所有权?这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即使有人认为拥有不确定所有权的人可以从拥有明确所有权的人那里提取财产,也只会允许将钱分给双方,而在这种情况下,Beit Shammai 规定债权人收回全部债务。相反,从那篇米什那可以得出结论,贝特沙迈认为,记录在等待收取的债务单上的债务被视为已经收取,只要欠款人被视为拥有债务。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她才有权收回她的婚约。《革马拉》问道:为什么阿巴耶反对拉巴基于《巴瓦巴特拉》一文中的米什那的意见?让他反对拉巴基于《索塔》一文中的米什那的意见,因为基于阿巴耶的假设,债务单不被视为已经收取,这篇米什那必然表明,贝特沙迈认为,索赔不确定的人可以从有明确索赔权的人那里提取财产。 《革马拉》回答说:阿巴耶没有根据这个米什纳提出反对,因为他认为也许女人的婚姻合同与普通的债务清单不同,因为圣贤们以独特的方式加强了女人在婚姻合同中对债务的控制,因为这会给她再婚带来更大的愿望。这将确保她能再婚。 带一些钱进入新的婚姻。Gemara 再次询问 Abaye 决定反对 Rabba 基于 Bava Batra 中的 mishna 的意见:让他反对 Rabba 基于此处 mishna 中的婚约情况的意见(38a)。在后一个条款中,mishna 指出,如果等待 yavam 的寡妇去世,Beit Shammai 裁定她的婚约和其他财产由她父亲的继承人和 yavam 分割。在这种情况下,yavam 对该财产拥有确定的所有权,而父亲的继承人则带着不确定的权利要求来收取婚约的价值。Beit Shammai 裁定他们应该在他们之间分割婚约的价值,这一事实表明他们认为权利要求不确定的人可以从有明确权利要求的人那里提取财产。Gemara 回应说:事实上,Beit Shammai 并不反对这一点。 《革马拉》对这一说法提出了质疑:难道他们不同意吗?但米什那明确教导说,他们在这种情况下意见不一:如果等待亚瓦姆的寡妇死了,应该如何处理婚约中保证给她的钱,以及她婚后和婚后留下的财产?贝特沙迈说:丈夫的继承人应该和父亲的继承人一起分割财产。贝特希勒尔说:财产保留其以前的所有权状态。《革马拉》回答说:米什那说的是:如果她死了,应该如何处理婚约中保证给她的钱?然后,坦纳没有回答这个问题,而是提出了另一个案例:应该如何处理她婚后和婚后留下的财产?贝特沙迈说:丈夫的继承人应该和父亲的继承人一起分割财产。贝特希勒尔说:财产保留其以前的所有权状态。拉夫·阿什 (Rav Ashi) 说:根据这种解释,米什那的语言也是精确的,因为它教导:贝特沙迈 (Beit Shammai) 说丈夫的继承人应该与父亲的继承人一起分割财产,这意味着父亲的继承人实际上拥有财产,然后丈夫的继承人来与他们分割财产。这对于她结婚时和结婚后留下的财产来说是正确的。米什那并没有教导使用相反的表述:贝特沙迈 (Beit Shammai) 说父亲的继承人应该与丈夫的继承人一起分割财产,这意味着丈夫的继承人实际上拥有财产;这对于婚约的支付来说是正确的。从这里得出结论,贝特沙迈 (Beit Shammai) 并没有规定应该如何处理婚约的支付,正如 Gemara 所声称的那样。 《革马拉》对贝特沙迈在米什那裁决中的明显不一致之处提出了第三种解决方案:阿巴耶说:第一条款涉及一种情况,即在她还是一个寡妇等待她的亚瓦姆去执行利未婚或哈利扎时,财产被遗赠给她,后一个条款涉及一种情况,即在她还处于婚约之中,即在她的第一任丈夫去世之前,已经嫁给了他,财产被遗赠给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