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条路是和你一起在你的一块土地上。由于他的主张是基于明确和确定的事实,他的主张是成功的。然而,在这里,在继承权的争议中,血统不明的儿子能够提出这样的主张吗?虽然血统不明的儿子声称,最终,无论他与死者的关系性质如何,他都应该有权继承,然而,由于实际上并不知道这种关系是什么,他的主张实际上只是不确定主张的综合。拉比·伊尔梅亚本可以对你说:我甚至根据拉比的意见陈述了我的裁决,因为也许拉比只在那里陈述他们的裁决,在丢失的道路的情况下,因为周围土地的所有者对田地所有者说:如果你不坚持你的主张并且保持沉默,那么保持沉默,我会以合理的价格卖给你这条路;但如果不,那么我会把土地的购买单还给以前的主人,然后你就无法成功地与他们进行法律纠纷。他的这一诉求是成功的,因为他有权归还田地,从而重现田地所有者放弃道路的原始情况。然而,在这里,亚瓦姆的儿子们能够提出这样的诉求吗?死者的遗产尚未分割的原始情况是无法重现的。因此,基于该情况的诉求将不会成功。《革马拉》提出了另一种情况,即血统不明的人,他要么是死者的儿子,要么是亚瓦姆的儿子,以及来分割祖父财产的亚瓦姆,即亚瓦姆的父亲和死者,每个人都对遗产提出了诉求。血统不明的儿子说:那个人自称是死者的儿子,因此一半的财产是我的,因为遗产应该在两个儿子,即死者和亚瓦姆之间分配,而我是死者的唯一继承人,所以我应该得到他的那一份。亚瓦姆对他说:你是我的儿子,因此你绝对没有权利继承这些财产;相反,我应该得到所有的遗产。一半是我的,因为我是祖父的儿子,另一半,应该归我已故的兄弟,我应该得到,因为我与他的遗孀订了寡嫂制婚姻。革马拉 (Gemara) 对此案作出了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亚瓦姆 (yavam) 拥有明确的所有权,因为他是祖父的儿子,而血统不明的儿子只有不明确的所有权,而哈拉卡 (halakha) 规定,所有权不明的人不能从拥有明确所有权的人那里获取财产。因此,亚瓦姆 (yavam) 获得所有遗产。革马拉 (Gemara) 还提出了另一种情况,即血统不明的人,他要么是死者的儿子,要么是亚瓦姆的儿子,亚瓦姆的儿子们来分割祖父的财产,每个人都对遗产提出所有权。血统不明的儿子说:那个人自称是死者的儿子,因此一半的财产是我的,因为遗产应该在两个儿子,即死者和亚瓦姆之间分配,而我是死者唯一的继承人,我应该得到他的那一份。亚瓦姆的儿子们说:你是我们的兄弟,所以你应该和我们一起分得一份。《革马拉》对这种情况作出了规定:祖父财产中,血统不明的儿子让出的一半属于他们,亚瓦姆的儿子们,他们占为己有。由于声称自己是先死的兄弟的儿子,他丧失了对另一个兄弟的份额的任何权利。祖父财产中,亚瓦姆的儿子让出的三分之一属于他,血统不明的儿子,他占为己有。由于声称他是他们的兄弟,他们承认他至少应该得到平等的份额,如果他们是三人的话,这意味着三分之一。这样,他们就剩下六分之一的财产,这些财产是所有权不明的财产,所以他们应该在他们之间分配。《革马拉》提出了另外两个案例。第一种情况是,血统不明的儿子(他要么是死者的儿子,要么是亚瓦姆的儿子)去世了,祖父和亚瓦姆开始分割血统不明的儿子的财产。在没有孩子的情况下,父亲继承儿子的财产。祖父声称血统不明的儿子实际上是死者的儿子,由于死者已经去世,祖父应该是他的下一个继承人。亚瓦姆声称血统不明的儿子是他自己的儿子,因此他应该继承他的财产。或者,第二种情况是亚瓦姆去世了 祖父和血统不明的儿子来分割 yavam 的财产。血统不明的儿子声称自己是 yavam 的唯一儿子,因此他应该继承,而祖父声称血统不明的儿子是死者的儿子,yavam 死时没有孩子,因此作为 yavam 父亲的祖父应该继承他的财产。《革马拉》规定:这是一种所有权不明的财产,因此他们应该在他们之间分割财产。米什那:关于等待 yavam 圆房利维亚婚姻或与她(即 yevama,财产遗赠给的 yevama)履行 ḥalitza 的寡妇:Beit Shammai 和 Beit Hillel 都同意她可以出售或赠送该财产,如果她这样做,转让是有效的。由于她与亚瓦姆之间只有利未婚关系,因此她对财产拥有完全的控制权。这与订婚妇女形成对比,贝特·希勒尔 (Beit Hillel) 规定,她不得出售此类财产,因为她的未婚夫也拥有这些财产的权利 (Ketubot 78a)。如果她去世了,她丈夫在婚约中向她保证的钱以及她婚后和婚后留下的财产(丈夫对这些财产只有使用权)该如何处理?贝特·沙迈 (Beit Shammai) 说:丈夫的继承人,即亚瓦姆,在丈夫完成利未婚婚姻后继承丈夫的财产,应与她父亲的继承人,即该女子的家人一起分割财产。贝特·希勒尔 (Beit Hillel) 说:财产保留其以前的所有权状态。因此,她丈夫在婚约中向她保证的钱仍由丈夫的继承人保管。由于这笔钱要从丈夫自己的财产中支付,所以这笔钱由丈夫的遗产保留,并传给他的继承人。而她结婚时和离婚时所拥有的财产仍归父亲的继承人所有。由于这些财产属于她,所以她死后,这些财产将由她的父亲或继承人继承。如果亚瓦姆与她完成了利未婚,那么她的法律地位在任何意义上都是他的妻子,因此亚瓦姆对她的财产拥有与正常婚姻中相同的权利。唯一的例外是,她的婚约仍将从她的第一任丈夫的财产中支付,而不是从亚瓦姆的财产中支付。 GEMARA:Gemara 问道:第一条款与以下情况有何不同:关于一个仍然活着的 yevama,Beit Shammai 不反对 Beit Hillel 的观点,即由于只有利未婚关系而没有婚姻,该妇女拥有财产的全部所有权;第二条款与以下情况有何不同:Beit Shammai 不同意 Beit Hillel 的观点,并裁定 yavam 确实占有财产的一部分,这意味着仅凭利未婚关系就足以让 yavam 拥有对其财产的权利?Ulla 说:这两个条款涉及不同的情况:第一条款涉及的情况是,她在利未婚之前是已订婚妇女,只有那时她才拥有财产。由于订婚后,她的丈夫对财产没有任何权利,yavam 也没有。第二条款涉及的情况是,她在已婚妇女之前是 yavam。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她的丈夫还活着,他将拥有财产的全部权利;因此,亚瓦姆也拥有全部权利。《革马拉》解释说:乌拉认为,与已订婚的女人结成的利未婚关系使她的地位与不确定是否已订婚的女人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