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是哈拉卡,即在这种情况下哈拉卡符合拉夫的意见,另一个是哈拉卡,即哈拉卡始终根据拉比埃利泽本亚科夫的意见决定。阿巴耶说:我从哪里说,对于任何不确定其 mamzer 身份的人,根据拉比埃利泽本亚科夫的意见,他们与肯定是 mamzer 的人受到同等对待?正如拉比·埃利泽·本·雅各布在《巴赖塔》中所说:对于与许多女人发生性关系并使其怀孕的人,但他不知道自己与哪些女人发生性关系,同样,对于一个女人,如果许多男人与她发生性关系,她怀孕了,但她不知道她从哪个男人那里得到了让她怀孕的种子,因为这些孩子的父母身份不为人知,可能会出现父亲娶女儿、兄弟娶姐妹的情况。这样,整个世界就会充满 mamzerim。关于这一点,有这样的说法:“免得这地充满淫乱”(利未记 19:29)。 Abaye 通过以下事实证明了他的主张:尽管不能确定这种情况下的孩子是否是 mamzerim,但拉比 Eliezer ben Ya’akov 将他们标记为 mamzerim,而不是那些 mamzer 身份不确定的人。而 Rava 可能会对你说:这节经文是这么说的:“lewdness [zima]” 这个词可以理解为以下单词的首字母缩写:Zo ma hi,意思是:这是什么。可以合理地说,拉比 Eliezer ben Ya’akov 引用这节经文表明他认为他们的身份不确定。Gemara 引用了 baraita 的延续:此外,拉比 Eliezer ben Ya’akov 说,即使在婚姻中,也要小心,不要创造可能导致 mamzerim 诞生的情况。因此,一个男人不应该在这个国家娶一个女人,然后去另一个国家娶另一个女人,否则,一个婚姻中的儿子和另一个婚姻中的女儿,不知道他们都是同一个父亲的孩子,会结合,就会出现兄弟娶姐妹的情况,他们的孩子会成为 mamzerim。Gemara 问:是这样吗?真的有这样的禁令吗?但是,当 Rav 碰巧来到 Dardeshir 时,他不是公开宣布说:哪位女人将成为我当天的妻子,也就是在他访问期间?由于他的妻子没有陪他去 Dardeshir,他希望在那里与另一个女人结婚,以避免出现可能导致他产生禁忌思想的情况。当 Rav Naḥman 碰巧来到 Shakhnetziv 时,他公开宣布说:哪位女人将成为我当天的妻子?从两位圣贤在两个不同的地方娶妻的事实来看,这样做似乎没有被禁止。《革马拉》拒绝了这一证据:圣贤是不同的,因为他们的名字是著名的,因此他们的孩子总是通过与父亲的联系来识别。因此,拉比埃利泽·本·雅各布的担忧并不适用于他们。《革马拉》考察了拉夫和拉夫·纳赫曼的行为:但拉瓦不是说过吗:对于一个收到求婚并接受求婚的女人,情绪激动可能会导致她流经血,这会让她在仪式上不洁,并禁止她进行性交。即使她不知道有任何流血,她也必须考虑到发生这种情况的可能性。为了净化自己,她需要连续等待七天,没有任何月经血流出,然后浸入仪式沐浴中。只有这样她才可以结婚。如果是这样,拉夫和拉夫·纳曼怎么能在他们到达的那天娶女人呢?《革马拉》解释说:这些圣人会在他们到达前七天派出信使,通知女人圣人的到来。这样,同意嫁给圣人的女人就有时间数七天的清净日。如果你愿意,可以说圣人的意图只是与女人隐居 [meyaḥadi],而不是与她发生性关系。因此,即使她在仪式上变得不洁,他们也可以娶她。与女人隐居足以帮助圣人避免任何禁忌的想法,正如大师所说:篮子里有面包的人与篮子里没有面包的人是无法比拟的,也就是说,就像知道食物随时可用足以在心理上缓解一个人的饥饿感一样,知道一个人的性欲可以得到满足也会削弱欲望本身的强度。 《革马拉》还引用了拉比埃利泽·本·雅各布的另外一句话:拉比埃利泽·本·雅各布在《巴赖塔》中说:一个男人不应该在想离婚的时候娶他的妻子,因为经上说:“不要再图谋邪恶的事了。” 你要为你的邻居担心,因为他和你安然居住”(箴言 3:29)。一个人不应该故意破坏别人对他的安全感。§ 米什那提出了一个案例,其中一名亚瓦姆与他的叶娃玛圆房了利未婚,七个月后叶娃生下了孩子。关于那个孩子,不确定他是已故兄弟的孩子还是亚瓦姆的孩子。革马拉讨论了这种不确定性在继承权纠纷中的影响。这个案例涉及一个身份不确定的人是否是死者儿子,以及一个与叶娃玛圆房了利未婚的亚瓦姆,他们都来分割已故兄弟的财产,每个人都声称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血统不明的人说:我是死者的儿子,因此,作为唯一的继承人,他的财产是我的。亚瓦姆对他说:你是我的儿子,你对这些财产没有任何权利;相反,由于我与死者的遗孀圆房了利未婚,所以我应该继承他。《革马拉》对此案作出了裁决:这是一个所有权不确定的财产案例,因为无法确定谁是合法的继承人,而哈拉卡就是原告在他们之间分割所有权不确定的财产。《革马拉》带来了另一种情况,即某人是死者的儿子,还是亚瓦姆的儿子以及亚瓦姆的儿子,他与耶瓦玛圆房了利未婚,现已去世,他来分割死者的财产,每个人都声称获得遗产。血统不明的人说:那个人自称是死者的儿子,因此,作为他的唯一继承人,他的财产归我所有。而 yavam 的儿子们对他说:你是我们的兄弟,我们的叔叔,已故的人,没有后代,所以根据我们父亲的利未婚,他继承了我们叔叔的财产,现在我们的父亲已经去世,我们正在分割他的财产,你有权和我们一起继承一部分遗产。在 Rav Mesharshiyya 之前学习的拉比们认为:这个案例类似于 mishna 中的一个案例,因为我们在 mishna (100a) 中了解到一个类似的案例,其中一名妇女在再婚后不久生下孩子,但不确定孩子的父亲是第一任还是第二任丈夫。米什那考虑了一种情况,丈夫去世后,各自留下了一组儿子:如果其中一组儿子去世,那么该组中的其他儿子将继承他的遗产,因为作为兄弟,他们对遗产拥有无可争议的继承权。但是,他作为血统不明的儿子,不能继承他们的遗产,因为他作为兄弟的继承权不确定,因此没有足够的权力让他从其他儿子那里分得一部分遗产。但是,如果血统不明的儿子去世了,他们,即两个丈夫的儿子,将共同继承他的遗产。每一组儿子作为他的兄弟的继承权同样不确定;因此,由于没有人对他的遗产拥有明确的继承权,他的财产将在他们之间分割。拉比们对这两种情况的比较进行了限定:但在这里,立场是相反的,如下所示:在米什那的例子中,当其中一个儿子去世时,他们,该组中的其他儿子,可以对他,血统不明的儿子说:拿出证据证明你实际上是我们父亲的儿子,只有这样你才能分得一份。由于他无法证明这一点,他将得不到任何遗产。然而,在这里,在血统不明的儿子与亚瓦姆的儿子们发生争执的情况下,他,血统不明的儿子,可以对他们说:拿出证据证明我不是死者的儿子,只有这样你才能和我一起分得一份。拉比们声称,这两种情况下的原则是相同的:当一方对遗产拥有无可争议的索赔权,而另一方提出基于不确定性的部分遗产索赔时,不确定的索赔权将不被接受。在米什那的案例中,血统不明的儿子拥有不确定的继承权。拉比认为,在革马拉的案例中情况正好相反:血统不明的儿子对遗产拥有无可争议的继承权,因为无论他是第一任丈夫的儿子还是第二任丈夫的儿子,他都有权继承一些遗产。亚瓦姆的儿子拥有不确定的继承权,因为只有血统不明的儿子实际上是他们的兄弟时,他们才有权继承遗产。拉夫·梅沙什亚对他们说:米什那的情况真的可以比较吗?在米什那的案例中,当一个儿子去世时,他们,即该组中的其他儿子,对遗产拥有明确的继承权,因为他们的继承权基于他们是死去儿子的兄弟这一事实,而这 肯定是真的,而他,血统不明的儿子,只有一个不确定的主张。然而,在这里,每一方都只有一个不确定的主张。虽然血统不明的儿子声称,最终,无论他与死者的关系性质如何,他都应该有权继承,然而,由于实际上并不知道这种关系是什么,他的主张实际上只是不确定主张的综合。在拒绝了拉比们提供的类比之后,拉夫·梅沙什亚 (Rav Mesharshiyya) 对拉比们引用的米什那 (mishna) 中的案例提出了自己的类比:相反,如果有一个案例与米什那中的案例类似,那么它与以下案例类似:这类似于在利未婚后生了一个儿子,但不确定他是死者的儿子还是亚瓦姆的儿子,而那个血统不明的儿子和亚瓦姆的儿子们自己来分割亚瓦姆的财产。在那里,那些毫无疑问是 yavam 儿子的人有明确的权利;因此,他们可以对血统不明的儿子说:拿出证据证明你确实是我们的兄弟,只有这样你才能得到一份遗产。由于他无法证明这一点,他将得不到任何遗产。《革马拉》还提出了另一种情况,即一个人不确定他是死者的儿子还是 yavam 和 yavam 的儿子,即与 yevama 完成利未婚并已去世的人的儿子,在 yavam 已经将已故兄弟的财产在他自己和血统不明的儿子之间分配之后,他来分配 yavam 的财产,正如《革马拉》在上述第一种情况下的裁决。然后,亚瓦姆去世了,他的儿子和血统不明的儿子各自要求继承遗产:亚瓦姆的儿子们对血统不明的儿子说:拿出你是我们兄弟的证据,只有这样你才能得到一份遗产。血统不明的儿子对他们说:无论你怎么看,我都应该得到一份遗产。如果你认为我是你的兄弟,那就把你们所有人的一份遗产分给我,如果你认为我是死者的儿子,那就把你父亲在死者死后和我分割财产时拿走的一半财产给我,因为如果你认为我是他的儿子,那么我就是他唯一的继承人,你父亲从来没有权利继承他的财产。血统不明的儿子的主张认为,根据后来的发展,最初在双方之间分割死者财产的裁决可能会被重新审视。但是,这一假设存在争议:拉比阿巴 (Rabbi Abba) 说,拉夫 (Rav) 说:原判决成立,即死者财产的原分配被视为已结束的事情,有关 yavam 财产的新争议与之无关。因此,血统不明的儿子的主张不能成功,所以他不会得到 yavam 的任何遗产。拉比耶尔梅亚 (Rabbi Yirmeya) 说:根据新情况重新考虑原判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血统不明的儿子可以根据死者财产分配方面最初存在的不确定性,提出他对 yavam 部分财产的不可否认的主张。假设拉比阿巴 (Rabbi Abba) 和拉比耶尔梅亚 (Rabbi Yirmeya) 对 Admon 和拉比之间的争议意见不一。正如我们在米什那(Ketubot 109b)中了解到的:对于拥有一块田地并有权使用一条穿过他人土地的道路的人,他前往国外,当他返回时,通往他田地的道路消失了,也就是说,他忘记了这条路在哪里,阿德蒙说:他只能走最短的路去他的田地,因为虽然不知道路在哪里,但他肯定有一条路,因此至少他有权走最短的路。拉比说:他必须为自己购买一条新的路,不管要价多少,即使是一百第纳尔,或者他必须飞过天空才​​能到达他的田地,也就是说,只要他不能证明原来的路在哪里,他就无权走任何其他路。我们讨论了米什纳,从而确定了争议的参数如下:这对拉比来说很难,因为阿德蒙说得好,也就是说,他的观点的逻辑似乎是令人信服的。为了捍卫拉比的观点,拉夫·耶胡达说,拉夫说:我们在这里处理的是什么?这是这样一种情况:他的田地被四个人包围着,他们分别拥有四面土地。因此,他不能要求周围的任何一个所有者提供一条道路,因为每个人都可以通过暗示这条道路可能穿过另一个所有者来转移他的主张 所有者的土地。然而,这又带来了另一个困难:如果周围的土地归不同的人所有,那么 Admon 裁定该田地的所有者有权获得最短路径的理由是什么?为了证明 Admon 的观点,Rava 说:对于有四个当前所有者的土地,他们是从四个前所有者那里购买土地而拥有土地的案例,即每个当前所有者都是从不同的前所有者那里获得土地的,以及有四个当前所有者是从最初拥有所有四块土地的一位前所有者那里购买土地而拥有土地的案例,每个人都同意,当前所有者能够转移他和他对路径的主张。当他们不同意时,这是在只有一个当前所有者拥有所有四块土地的情况下,他是从四个前所有者那里购买土地而拥有土地的案例。 Admon 认为,田地的所有者可以对周围土地的现任所有者说:无论你怎么解释这个案子,我通往田地的路就在你周围的某处。而拉比们认为,周围土地的所有者可以推翻这一主张,因为他可以对他说:如果你不坚持你的主张,保持沉默,那就保持沉默,我会以合理的价格卖给你一条路。但如果不是这样,而你坚持坚持你的主张,那么我会把土地的购买单还给以前的所有者,然后你就无法成功地与他们进行法律纠纷,因为每个人都可以声称这条路穿过了不属于他们自己的另一块土地。在确定了争议的参数后,Gemara 建议:让我们说,拉比阿巴 (Rabbi Abba) 的声明,即原判成立,与拉比的意见一致。当田地的主人忘记了他的道路位于何处时,周围的土地归四个不同的所有者所有,因此当时的判决是他没有能力成功地索取他的道路。拉比们显然认为这一判决成立,因此田地所有者被认为已经失去了对这条道路的任何权利。因此,即使周围的土地后来被一个人购买,田地的所有者也不能对他的道路提出索赔。《革马拉》继续说:拉比·伊尔梅亚 (Rabbi Yirmeya) 的声明,即原来的判决被废除,与阿德蒙 (Admon) 的意见一致。阿德蒙显然认为,尽管最初的判决是田地所有者没有能力成功地索取他的道路,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失去了对这条道路的权利。相反,一旦情况发生变化,周围的土地被一个人购买,最初的不确定性就会重新出现,使他能够至少对通往他田地的最短路径提出索赔。 《革马拉》拒绝了这种比较:拉比阿巴本可以对你说:当我陈述我的裁决时,它甚至与阿德蒙的意见一致。阿德蒙只在那里陈述了他的裁决,在迷失的道路的情况下,因为田地的主人对周围土地的主人说:无论你从哪个角度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