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有资格娶寡嫂制婚姻的人都有资格获得 ḥalitza,任何没有资格娶寡嫂制婚姻的人都没有资格获得 ḥalitza。因此,拉比 Yoḥanan 的观点的最初理解是,孕妇的性交和 ḥalitza 都是有效的,这是准确的。因此,拉瓦对拉比尤哈南的观点进行了不同的辩护:相反,拉瓦说,这是巴赖塔所说的:如果一个人在假定有 mitzva 的情况下与他的 yevama 完成了利未婚,然后发现她在性交时怀孕了,那么这个 yevama 的竞争对手妻子不得结婚,以免后代能够存活,与怀有可存活后代的妇女性交不被视为通过性交完成的有效利未婚,对怀有可存活后代的妇女进行 ḥalitza 不被视为有效的 ḥalitza。此外,即使后代能够存活,也只有在后代出生,即真正出生之前,她和她的竞争对手妻子才能摆脱利未婚的束缚。根据 Rava 的观点,baraita 中是这样教导的:如果一个人与他的叶瓦玛举行了娶嫂制婚姻,然后发现她在性交时怀孕了,那么这个叶瓦玛的竞争对手妻子不得结婚,以免生下后代。这是因为与怀有可存活后代的妇女性交或 ḥalitza 并不能解除叶瓦玛的娶嫂制关系,而是后代会解除她。此外,即使后代可以存活,也不能解除她和她的竞争对手妻子的娶嫂制关系,直到她出生在世上。Gemara 解释说,baraita 似乎与 Reish Lakish 的观点相矛盾:根据 baraita,与怀孕的叶瓦玛举行娶嫂制婚姻不允许竞争对手妻子结婚的唯一原因正如 baraita 所述:以免生下后代。由此推论,如果后代无法生育,她的竞争对手妻子将被解除利未婚的束缚。如果是这样,我们可以说,这个巴赖塔是对 Reish Lakish 观点的决定性驳斥。Gemara 为 Reish Lakish 的观点辩护:Reish Lakish 可能会对你说:这就是巴赖塔所教导的:如果一个人与他的 yevama 举行利未婚婚姻,然后在性交时发现她怀孕了,那么这个 yevama 的竞争对手妻子不得结婚,否则后代无法生育,这意味着所有竞争对手妻子都受利未婚束缚。即使其中一位妻子与 yavam 发生性关系或履行 ḥalitza,也无法使她们脱离娶寡嫂制,因为与孕妇履行 ḥalitza 不算是有效的 ḥalitza,与孕妇发生性关系也不算是通过性交而实现的有效娶寡嫂制婚姻。Reish Lakish 解释了 baraita 最后一条的必要性:即使你说:让妻子们结婚,而不需要任何娶寡嫂制婚姻或 ḥalitza,因为应该追随大多数女性,大多数女性都会生下成熟的,即可存活的后代,因此应该假定不存在娶寡嫂制,为了反驳这一说法,baraita 得出结论:即使后代可以存活,后代也不会将 yevama 和她的对手妻子脱离娶寡嫂制,直到它来到世间。拉比埃拉扎尔说:是否有可能哈拉克接受了赖什·拉基什的这一观点,而米什那中没有提到这一点?他走出自习室,仔细查阅了米什那,发现其中一条支持赖什·拉基什的观点,正如我们在一条米什那中了解到的:如果一个女人的丈夫和对手妻子都去了海外,然后证人来对她说:你的丈夫死了,她的丈夫有一个兄弟,这个女人既不能嫁给他兄弟以外的人,也不能和那个兄弟订立利未婚,直到她知道她的对手妻子是否怀孕了。如果她发现她的对手妻子没有怀孕,她就可以举行利未婚或哈利扎。如果她发现她的对手妻子怀孕了,她必须等待,看看怀孕是否可行。如果发现可以,只有在那时,她才被允许嫁给别人。拉比·埃拉扎尔解释了这个米什纳如何支持雷什·拉基什的观点:当然,她不能进入利未婚,因为她的对手妻子可能怀孕了,而且孩子可以存活,因此,通过圆房利未婚,亚瓦姆将遭遇托拉禁止与兄弟的妻子发生关系的禁令。但为什么她不能履行哈利扎?当然,她不能在丈夫去世后的前九个月内履行哈利扎,然后继续 也不允许在九个月内结婚;这是被禁止的,因为不确定她的对手妻子是否怀有可生育的后代,如果怀有后代,她将被解除利未婚的束缚。但让她在丈夫死后的前九个月内履行 ḥalitza,然后等到九个月后再结婚。到那时,即使对手妻子怀孕了,她也已经生下了孩子。如果后代可生育,那么就表明从未有过利未婚的束缚,如果后代不可生育,那么她就通过履行 ḥalitza 解除了利未婚的束缚。无论哪种情况,她现在都被允许再婚。那么,为什么米什那不考虑这种可能性呢?拉比·埃拉扎尔声称,对此的唯一解释是,米什那认为死者妻子之一怀孕时履行 ḥalitza 是无效的。因此,米什那证明了 Reish Lakish 的观点。 《革马拉》驳斥了拉比·埃拉扎的证明:但即使根据你的推理,对孕妇施行哈利扎无效,米什那也应该考虑另一种可能性:让她在丈夫去世九个月后施行哈利扎并结婚。根据 Reish Lakish 和拉比·尤哈南的说法,这样做应该是有效的。相反,对这个话题的讨论应该与那条米什那分开,因为那条米什那裁决的真正原因是,正如 Abaye bar Abba 和 Rav Ḥinnana bar Abaye 都说的那样,当死者的妻子之一怀孕时,她被禁止施行哈利扎,因为也许后代是可以存活的,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施行的哈利扎都是完全不必要的,因此毫无意义,她仍然被允许嫁给祭司,正如本章开头的米什那所规定的。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可能没有意识到她所行的哈利扎毫无意义,他们会认为她是哈鲁扎,禁止嫁给牧师。因此,如果允许她在怀孕期间行哈利扎,最终可能会要求她公开宣布,以证明她实际上仍然被允许嫁给牧师。《革马拉》想知道这为什么会带来问题:但为什么不让她在怀孕期间行哈利扎,然后如果有必要,再要求她公开宣布呢?《革马拉》解释了为什么应该避免依赖公开宣布:也许有些人参加了哈利扎,但没有出席公开宣布,当法庭允许她嫁给牧师时,他们可能会说他们允许哈鲁扎嫁给牧师。 Abaye 提出了另一种拒绝拉比·埃拉扎尔对米什那的证明的观点:Abaye 对拉比·埃拉扎尔说:米什那的表述本身就驳斥了 Reish Lakish 的观点,米什那是否教导她既不能履行哈利扎,也不能进入利未婚婚姻?不,米什那只教导她既不能结婚,也不能进入利未婚婚姻,这只意味着她不能在没有先履行哈利扎的情况下结婚,但如果 yavam 和她一起履行哈利扎,她确实可以在丈夫去世九个月后结婚。对米什那的这种理解破坏了拉比·埃拉扎尔对米什那的证明的基础。即使那份米什那不支持 Reish Lakish 的观点,但根据 Reish Lakish 的观点,巴赖塔 (baraita) 还是教导了这一点:如果某人对孕妇执行了 ḥalitza,而她流产了,她需要与兄弟再次执行 ḥalitza,才能解除她的寡嫂关系。巴赖塔认为,最初的 ḥalitza 无效,因为它是在她怀孕时执行的,这与 Reish Lakish 的观点一致。Rava 说:哈拉卡 (halakha) 在这三个争议中与 Reish Lakish 的观点一致:第一,我们已经就孕妇的 ḥalitza 陈述的争议。另一个争议涉及我们在米什那中学到的内容:如果一个人口头上将财产分配给他的后代,说明他希望在他死后如何分配他的财产,如果他增加了应该分配给他的一个孩子的财产份额,或者减少了应该分配给他的另一个孩子的财产份额,或者如果他在他们之间平等分配长子的双倍份额,那么他的话就是有约束力的。但是,如果他明确表示,这些份额的获得应被视为继承,那么他所说的财产口头分配就等于零,也就是说,它没有约束力,因为他的话直接与托拉中所写的继承法相矛盾。然而,如果 他写了一份遗嘱,并在遗嘱的某处写道,无论是在开头,结尾还是中间,收到的份额应该被视为礼物,而不是遗产,那么他的话就是具有约束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