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什那:如果一个男人的兄弟无子而死,他的遗孀 [yevama] 和他的一个兄弟 [yavam] 可以举行仪式,通过仪式,她可以摆脱她的利未婚夫关系 [ḥalitza]。就禁忌关系而言,这被视为他们结婚后离婚。因此,他被禁止与她的亲戚接触,她也不可以与他的亲戚接触。但是,对于与他的遗孀举行利未婚夫仪式的人,如果她在举行利未婚夫仪式时被发现怀孕并生下孩子,如果孩子可以存活,则已故丈夫有孩子,因此不存在利未婚夫关系;因此,所举行的利未婚夫仪式完全没有必要,也毫无意义。因此,他仍然可以与她的亲戚接触,她仍然可以与他的亲戚接触。此外,由于 ḥalitza 毫无意义,她不具备 ḥalutza 的身份,即执行 ḥalitza 的 yevama,其身份类似于离婚者。因此,ḥalitza 不会剥夺她嫁入神职的资格。如果后代无法存活,那么 ḥalitza 确实是必要的。因此,他被禁止与她的亲戚发生关系,她也被禁止与他的亲戚发生关系,就好像他们已经结婚并离婚一样,并且 ḥalitza 剥夺了她嫁入神职的资格,因为她被赋予了 ḥalutza 的身份。如果有人与他的妻子结为利未婚,即他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认为存在利未婚关系,因此有戒律可以这样做,然后发现她在性交时怀孕并生下了孩子,如果孩子可以生育,则已故兄弟留下了孩子,显然他们之间不存在利未婚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之间的关系违反了禁止与兄弟的妻子发生关系的禁令,而不是戒律。因此,亚瓦姆必须把她送出去,也就是说,他们必须分开,因为她是他兄弟的妻子,因此他被禁止娶她,为了弥补他们之间的禁忌关系,他们每个人都必须献上赎罪祭,这是哈拉卡对那些无意违反禁令的人的规定,如果故意违反,将受到卡雷特的惩罚。如果后代无法存活,因此实际上存在利未婚关系,他可以保留她作为他的妻子,因为他与她的性交是利未婚婚姻的有效圆满。如果他们圆房了利未婚,七个月后她生下了孩子,那么就无法确定孩子是否从受孕算起已经九个月大,是第一任丈夫的后代,因此不存在利未婚关系,或者孩子是否只有七个月大,是后一个丈夫的后代,即亚瓦姆,而不是死者的后代,在这种情况下存在利未婚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她可能是他兄弟的妻子,他被禁止娶她,所以他必须把她送出去。然而,孩子的血统是完美的,因为无论孩子是第一任还是第二任丈夫所生,在受孕过程中都没有违法。此外,为了弥补他们可能有过被禁止的关系,他们俩都必须为不确定的事情献上赎罪祭,正如哈拉卡对任何不确定自己是否无意中违反了禁令而必须献上赎罪祭的人的规定一样。GEMARA:关于一个人与一名怀孕的妇女举行哈利兹,而该妇女后来流产,引起了一场爱情争议。由于她流产了,她当然被利未婚的束缚与亚瓦姆束缚着,不能和其他人结婚;相反,她有义务圆房利未婚或举行哈利兹。问题在于,在她怀孕期间举行的哈利兹是否能有效地解除她的利未婚束缚。拉比 Yoḥanan 说:她不需要兄弟们再举行一次哈利兹。Reish Lakish 说:她需要兄弟们再举行一次哈利兹。 《革马拉》详细阐述道:拉比约哈南说,她不需要兄弟们再做一次哈利扎,因为他认为:与后来流产的孕妇进行的哈利扎被认为是有效的哈利扎,以解除她的利未婚关系。同样,与后来流产的孕妇进行性交被认为是通过性交完成利未婚的有效圆满,这样她和亚瓦姆就被认为是结婚了。而雷什·拉基什说,她需要兄弟们再做一次哈利扎,因为他认为:与孕妇进行的哈利扎不被认为是有效的哈利扎,与孕妇进行性交不被认为是通过性交完成利未婚的有效圆满。因此,在她流产后,另一次哈利 必须执行 tza 才能使她摆脱娶寡嫂制。他们在什么原则上存在分歧?如果你愿意,可以说他们对一节经文的解释有分歧。如果你愿意,可以说他们对一个逻辑推理有分歧。如果你愿意,可以说他们对一个逻辑推理有分歧,即拉比 Yoḥanan 认为:如果先知以利亚在 ḥalitza 时到来并说这个怀孕的女人会流产,那么她是否没有资格进行 ḥalitza 或娶寡嫂制婚姻,即使她现在怀孕了,因为她的丈夫死了,不会有后代活下来?现在,即使在进行 ḥalitza 或娶寡嫂制婚姻时不知道她是否会流产,但事情会追溯性地揭示,也就是说,如果她最终流产,那么很明显 ḥalitza 或娶寡嫂制婚姻始终是必要的,因此是有效的。而 Reish Lakish 则说道:我们并不是说要追溯性地披露此事以使娶寡嫂制婚姻或哈利扎合法化。由于在娶寡嫂制婚姻或哈利扎时还不知道她是否会流产,因此该行为被视为为时过早且无效。如果您愿意,可以说他们对拉比 Yoḥanan 所持的一段经文的解释存在分歧:仁慈者在托拉中说道:“若弟兄住在一起,其中一人死了,没有孩子”(申命记 25:5),即当丈夫去世且没有后代时,就有义务圆房娶寡嫂制婚姻或履行哈利扎。而这个男人的妻子目前怀孕,却没有孩子能活得比他长。因此,有义务圆房娶利未人婚姻或履行哈利扎,如果这样做,它们将是有效的。而 Reish Lakish 认为:“并且他没有 [ein] 孩子”这句话是圣贤们阐述的,教导人们应该仔细检查 [ayein] 他,确定他是否有任何形式的后代,而目前他实际上因胎儿而幸存。因此,目前没有义务圆房娶利未人婚姻或履行哈利扎,因此,即使这样做了,它们也是无效的。拉比 Yoḥanan 从 mishna 中对 Reish Lakish 的观点提出了异议:如果为一名怀孕的妇女履行了哈利扎,而后代无法存活,那么他被禁止与她的亲属接触,她也被禁止与他的亲属接触,并且哈利扎使她失去了担任祭司的资格。约哈南拉比解释了这一挑战:当然,根据我的观点,正如我所说,对一名后来流产的孕妇进行的哈利扎被认为是有效的哈利扎,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哈利扎取消了她担任神职的资格。但是,根据你的观点,正如你所说,对一名孕妇进行的哈利扎不被认为是有效的哈利扎,为什么哈利扎要取消她担任神职的资格呢?根据你的观点,哈利扎不应该被完全忽视吗?赖什·拉基什对约哈南拉比说:确实,根据托拉法,哈利扎应该被完全忽视。米什那裁定她没有资格担任祭司,这是拉比的命令,只是为了严加管束,以免人们不知道她怀孕了,以为哈鲁扎可以嫁给牧师。有人提出了另一种版本的争议:Reish Lakish 对米什那中 Yoḥanan 拉比的观点提出了异议:如果哈鲁扎是为怀孕的妇女执行的,而孩子无法存活,那么他禁止她的亲戚,她也禁止他的亲戚,哈鲁扎会剥夺她担任祭司的资格。 Reish Lakish 解释了这一挑战:诚然,根据我的观点,正如我所说,对孕妇进行的哈利扎不算是有效的哈利扎,这与米什那所教导的内容一致:哈利扎使她失去了祭司的资格,这应该被理解为拉比的严格要求,可以理解的是米什那没有教导:她不需要兄弟们再进行一次哈利扎,因为根据我的观点,一旦她流产,她确实需要兄弟们再进行一次哈利扎。但是,根据你的观点,对孕妇进行的哈利扎是有效的哈利扎,米什那应该教导她允许身份的全部范围,即,她在流产后甚至不需要兄弟们再进行一次哈利扎,因为最初的哈利扎是有效的。约哈南拉比对赖什·拉基什说:是的,确实如此,她不需要兄弟们再给她一次 ḥalitza,但由于第一条教导说:ḥalitza 不会使她失去神职资格,因此后一条教导说:ḥalitza 使她失去神职资格,以便与第一条直接对比,而不是教导更大的新颖性。约哈南拉比提出了一个反对意见 这与米什那中 Reish Lakish 的观点相符:如果一个 yavam 与怀孕的 yevama 发生性关系,而孩子无法存活,因此她受利未婚约束,他可以把她当作妻子。拉比 Yoḥanan 解释了这一挑战:根据我的观点,正如我所说,与孕妇进行的 ḥalitza 被认为是有效的 ḥalitza,同样,与孕妇的性交被认为是通过性交实现利未婚的有效圆满,正是出于这个原因,米什那教导:他可以把她当作妻子,因为利未婚确实是有效的。但是,按照您的意见,正如您所说的,与孕妇进行的 ḥalitza 不算是有效的 ḥalitza,与孕妇性交不算是通过性交而完成的合法的利未婚,米什那应该教导他应该继续与她进行性交,以完成利未婚,只有这样他才能把她当作妻子。Reish Lakish 回答说:米什那教导他可以把她当作妻子,其意图是什么?这必然意味着他应该继续与她进行性交,然后他才能把她当作妻子,因为任何其他方式都不足以将她从利未婚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因此,米什那没有必要明确教导这一点。还有一些人提出了另一种版本的争论:Reish Lakish 对 Rabbi Yoḥanan 在 mishna 中的观点提出了异议:如果一个 yavam 与他的 yevama 发生了性关系,而后者怀孕了,并且后代无法存活,因此她受到了利未婚夫关系的约束,那么他可以让她继续做他的妻子。 Reish Lakish 解释了米什那如何对拉比 Yoḥanan 的观点提出挑战:诚然,根据我的观点,与孕妇进行的 ḥalitza 不算是有效的 ḥalitza,与孕妇性交也不算是通过性交而实现的有效的娶寡嫂制婚姻,这与米什那所教导的一致:他可以保留她作为妻子,这必然意味着他应该继续与她性交,然后他可以保留她作为他的妻子,因为如果没有这次额外的性交,任何其他方式都不足以将她从娶寡嫂制中解放出来。但是,根据你的观点,与孕妇性交被认为是有效的娶寡嫂制婚姻,因此她肯定被认为是他的妻子,米什那应该教导:如果他愿意,他可以通过离婚把她送出去,或者如果他愿意,他可以保留她作为妻子。拉比约哈南回答说:是的,确实如此,但由于第一条款教导:他应该把她送出去,因此后一个条款教导:他可以把她当作妻子,以便直接与第一条款形成对比,而不是教导完整的哈拉卡及其所有细节。《革马拉》从巴莱塔的角度对拉比约哈南的观点提出了异议:如果一个人与他的叶娃玛圆房了利未婚,并且他这样做的前提是存在利未婚关系,他有义务与她圆房,然后发现她在性交时怀孕了,那么这个叶娃玛的竞争对手妻子不得结婚,否则后代无法存活。在解释这一挑战之前,《革马拉》指出,baraita 的推理似乎有缺陷:相反,当后代能够存活时,这就是她的敌对妻子被解除寡嫂关系的理由,她应该可以嫁给任何男人。相反,应该修改 baraita 并说:以免后代无法存活。《革马拉》现在解释了 baraita 如何对拉比 Yoḥanan 的观点提出挑战:如果你想说与孕妇性交被认为是通过性交实现寡嫂婚姻的有效圆满,那么为什么不允许她的敌对妻子结婚呢?事实上,她的敌对妻子应该凭借与她的另一位妻子的性交而解除寡嫂关系。如果死者有几个敌对妻子,那么她们都将被寡嫂关系所约束。然而,只要其中一人完成利未婚或行哈利扎,其余人便可解除利未婚的束缚,从而允许她们嫁给任何男人。《革马拉》为拉比约哈南的观点辩护:阿巴耶说,上述拉比约哈南的观点并不准确代表他的观点。相反,关于与当时怀孕的叶瓦玛发生性关系,每个人都同意,这并不能解除她和她的竞争对手妻子的利未婚束缚;他们之所以意见不一,只是因为与当时怀孕的叶瓦玛行哈利扎是否能有效地解除她和她的竞争对手妻子的利未婚束缚。阿巴耶继续解释他的观点 :拉比 Yoḥanan 认为,与孕妇进行哈利扎被认为是有效的哈利扎,但与孕妇性交不被认为是通过性交完成娶寡嫂制婚姻的有效完成,因此并不能解除她和她的对手妻子的娶寡嫂制约束。而 Reish Lakish 认为,与孕妇性交不被认为是通过性交完成娶寡嫂制婚姻的有效完成,与孕妇进行哈利扎不被认为是有效的哈利扎。因此,上面引用的 baraita 并不构成挑战,因为所有人都同意与孕妇性交不会使她或她的对手妻子摆脱娶寡嫂制约束。Rava 对他说:无论你怎么看,都无法区分通过性交完成娶寡嫂制婚姻的有效性和哈利扎的有效性。如果与怀孕妇女发生性行为被视为通过性行为有效完成娶寡嫂制婚姻,因为如果她流产,显然总是有义务履行娶寡嫂制婚姻或 ḥalitza,那么与怀孕妇女强制 ḥalitza 也应被视为有效 ḥalitza。如果与怀孕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被视为通过性行为有效完成娶寡嫂制婚姻,因为在她目前怀孕的状态下没有义务履行娶寡嫂制婚姻或 ḥalitza,那么与怀孕妇女强制 ḥalitza 也不应被视为有效 ḥalitza。正如我们坚持的那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