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马拉》回答说:这是有道理的,因为订婚对那些被禁止和违反禁令会承担责任的女人有效。也就是说,如果一个男人与一个被禁止和他结婚的女人订婚,而他与她结婚会承担违反禁令的责任,那么虽然他这样做违反了禁令,但订婚是有效的,没有离婚证就不能结束。因此,这样的女人也需要 ḥalitza。相反,订婚对那些被禁止和可能受到 karet 惩罚的女人根本不有效,因此在这些情况下,利未婚和 ḥalitza 的法律根本不适用。 Rava 对 Rav 的解释提出了异议:在关于源于 mitzva 的禁令和源于圣洁的禁令的 baraita 中教导说,如果他与这样的女人发生性关系或与她举行 ḥalitza,她的敌对妻子则可以豁免,即使他一开始就被禁止与她发生性关系。如果你想到,被禁止的女人(因为他将因违反禁令而承担责任)需要根据 Torah 律法举行 ḥalitza 但不需要娶利未人为妻,那么当他与他的 yevama 发生性关系时,为什么她的敌对妻子可以豁免?如果圣经中没有 mitzva 规定与她发生性关系,他的行为就没有哈拉克的有效性,敌对妻子也不应该豁免。Rava 提出了异议,并解决了它:baraita 以析取的方式教导它;它并不是都处理同一个案例。当 baraita 说:与她发生性关系时,它指的是源于 mitzva 的禁令。如果一个人与 yevama 发生性关系,而这是拉比法律禁止的,因为根据托拉法律,与她结婚是有效的,那么尽管他的行为违反了拉比法令,但他仍然履行了托拉 mitzva,因此对手妻子可以免除。当 baraita 说:与她举行 ḥalitza 时,它指的是源于神圣的禁令,根据托拉法律,由于禁止关系,没有选择结婚;因此,只有 ḥalitza 可以免除对手妻子的义务。拉瓦对《托塞夫塔》(Yevamot 11:3)的教导提出了异议:睾丸被压碎或生殖器有其他创伤或阴茎被切断的男子、因人为原因而非因出生或疾病而阉割的男子、或年老的男子,所有这些人都无法生育孩子,可以举行哈利扎或利未婚。怎么做?如果这些不育男子中有人去世,他们有兄弟,也有妻子,然后他们无子而死,而兄弟们继续与他们的妻子举行利未婚订婚,或给她们一份离婚证书,或举行哈利扎,他们所做的一切都已完成;即他们的行为有效。如果任何一位兄弟与这些不育男子之一的寡妇发生性关系,他便根据利未婚的法律娶了该女子为妻。反之亦然:如果兄弟死后没有孩子,而这些不育男子继续与他们的妻子订婚,或提出离婚书,或履行哈利扎,他们所做的一切都已生效。如果他们与他们的妻子发生性关系,他们就因此娶了妻子。然而,禁止他们继续生活,即让他们继续作为夫妻生活,因为有规定:“睾丸被压碎或阴茎被切断的人不得进入耶和华的会众”(申命记 23:2);禁止他们进入会众,即与犹太人结婚。如果你想到,被禁止的妇女(因为违反禁令将承担责任)需要根据托拉法献祭,但不需要利未婚,那么你可能会问:如果她们发生性关系,为什么会娶她们为妻,即使没有利未婚的戒律,因为男人被禁止娶她们?相反,拉夫的观点被驳回了,拉瓦给出了另一种解释:大祭司不从订婚的寡妇那里娶利未婚妻,是因为这种关系也违反了积极的戒律和禁令,因此不同的积极戒律不能凌驾于它之上。为什么会这样?正如所写:“他们要献给他们的上帝”(利未记 21:6),它教导说,与适用于祭司的所有禁令相关的是积极的神圣戒律。因此,任何这样的禁令都包含积极的和消极的戒律。 《革马拉》问道:这解决了祭司禁令的问题,但是对于乱伦或通奸关系所生的女儿,或者基遍妇女,有什么可说的呢?她们被禁止进入会众,因为 神圣的考虑?他们也不能进入利未婚,尽管有积极的戒律,而这通常会推翻禁令。《革马拉》回答说:关于所有的戒律,都写道:“因此,你们要洁净自己,成为圣洁的人”(利未记 11:44)。这教导我们,除了禁令之外,还有积极的神圣戒律。《革马拉》提出了一个反对意见:如果是这样,那么整个托拉中的每一项禁令都包含积极的戒律和禁令,正如所写:“你们要洁净自己”(利未记 11:44)。相反,必须拒绝这种推理,而拉瓦则给出了不同的理由:虽然从本质上讲,利未婚的戒律确实适用于此,但是,由于寡妇的情况,拉比法令禁止订婚的寡妇与大祭司缔结利未婚的婚姻。《革马拉》问道:关于 mamzeret 或基遍妇女的情况,有什么可说的?在这种情况下,似乎没有理由颁布拉比法令。《革马拉》回答说:在那里,必须说,即使利未婚的戒律适用,与 mamzeret 的性交也被拉比法令禁止,因为利未婚的戒律不适用。颁布这项法令是为了避免人们认为,既然在利未婚的情况下允许 mamzeret,那么即使在没有利未婚的情况下,也同样允许 mamzeret。革马拉问道:但是,如果事实确实如此,并且为了避免与另一种情况混淆,禁止娶寡嫂制,那么兄弟的妻子就不应该娶寡嫂制;也就是说,按照同样的逻辑,尽管托拉允许,但圣贤们应该制定一项拉比法令,要求她履行哈利扎,因为兄弟的妻子始终被禁止成为兄弟的妻子。革马拉回答说:仁慈的人让娶寡嫂制依赖于继承,而众所周知,只有父系亲属才能继承,所以不太可能混淆。革马拉进一步反驳道:那么,没有孩子的女人不应该娶寡嫂制,即使戒律适用于她;应该制定一项拉比法令来针对有孩子的女人。革马拉回答说:仁慈的人让娶寡嫂制依赖于孩子;众所周知,娶寡嫂制婚姻的全部目的就是确立兄弟的名声,并且只有在没有孩子的情况下才适用娶寡嫂制婚姻。在这里,同样,不可能出错。《革马拉》进一步挑战道:与某人同居的兄弟的妻子不应娶寡嫂制婚姻;对于与某人未同居的兄弟的妻子,应有拉比法令。《革马拉》回应道:仁慈者使娶寡嫂制婚姻依赖于兄弟的共同居住和共存,这一点众所周知,因为《摩西五经》中对此有明确规定。《革马拉》继续反对道:任何女性都不应娶寡嫂制婚姻;对于阿伊洛尼特人,应有拉比法令。由于阿伊洛尼特人不得娶寡嫂制婚姻,因此应有拉比法令禁止所有其他女性这样做,以避免混淆。 《革马拉》回答说: aylonit 的情况并不常见,圣贤们也没有针对不常见的事情制定拉比法令。《革马拉》问道:如果是这样,那么 mamzeret 和基遍妇女也都不常见。因此,由于娶 mamzeret 为利未人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人们认为即使在 mitzva 不适用的情况下也可以娶 mamzeret,这并不危险。相反,拉瓦说,有必要拒绝先前的建议,并提出不同的理由:由于第二次性交的可能性,拉比法令禁止第一次性交。虽然第一次与 yevama 性交是履行积极的 mitzva,这确实可以推翻禁令,但一旦 mitzva 通过该行为得到履行,就不再涉及任何积极的 mitzva。此后,这种 yevama 就被禁止了,因为不再有积极的 mitzva 可以推翻禁令。因此,由于有可能与该女子第二次性交,圣贤们下令禁止第一次性交。《革马拉》评论道:《巴赖塔》也教导了这一点:如果那些由于禁止而不能与他们的女方结婚的耶瓦明与她发生性交,他通过第一次性交获得了她;但是,禁止留住她进行第二次性交。《革马拉》继续引用拉瓦的言论:拉瓦然后说,有人说实际上是拉夫·阿什说:我说的是,拉比下令的原因是为了防止第二次性交 性交,这是不正确的,因为有一个更简单的解释。正如 Reish Lakish 对同一件事所说的那样:在每个地方,你发现一个积极的 mitzva 和一个适用于同一件事的禁令,如果你可以同时履行它们,这是最好的,积极的 mitzva 不会凌驾于禁令之上。如果没有可能同时履行两者,那么就让积极的 mitzva 来凌驾于禁令之上。在这里,同样,在娶利未人婚姻的情况下,通过 ḥalitza,有可能履行积极的 mitzva 并且不违反禁止与这些妇女结婚的禁令。Gemara 从 baraita 中所教导的内容对 Rava 的最后一句话提出了异议:如果其中一个 yevamin 从事性交,他就娶了她为妻。这表明,尽管可以通过 ḥalitza 履行 mitzva,但如果他仍然履行利未婚,那么积极的 mitzva 就会推翻禁令,从而让 yevama 成为他的妻子。Gemara 总结道:这是一个决定性的反驳,Rava 的最后一个解释被拒绝了。之前的解释是正确的:禁令是由于拉比的法令。§ 关于同一主题,有人指出,关于一位大祭司与一位寡妇发生性关系的案例,这位寡妇是他的 yevama,需要利未婚,amora'im Rabbi Yoḥanan 和 Rabbi Elazar 对此有争议。一个人说,性交并不能使她的对手妻子获得豁免,因为她的对手妻子也嫁给了大祭司的兄弟,因为这种行为是被禁止的;另一个人说,性交确实使她的对手妻子获得豁免,因为虽然性交被禁止,但它仍然是利未婚的有效行为,因此她的对手妻子因此获得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