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比·西蒙说:与其中一人(即二哥的妻子)发生性关系或 ḥalitza 可免除其竞争对手的妻子,但如果他与接受利未婚约的人发生 ḥalitza,那么她的竞争对手的妻子(即二哥的妻子)不能因此而免除,因为利未婚约可能不具有与婚姻相同的效力。如果二哥娶了他已故兄弟的妻子,然后自己也死了,后来又生了一个兄弟,或者如果生了一个兄弟,然后他娶了她然后死了,那么这两个妻子都免于 ḥalitza 和利未婚约。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是他不与他同居的兄弟的妻子,另一个是她的竞争对手的妻子。 《巴赖塔》继续说:如果他娶了他的叶瓦玛,然后生了一个兄弟,然后他死了,那么第一个去世的兄弟的妻子和叶瓦玛的原配妻子都免于娶利未婚和利未婚;这是梅尔拉比的说法。西蒙拉比说:因为第三个兄弟来了,发现她处于被允许的状态,她从来没有被禁止过,因为当他出生时,她已经是第二个兄弟的妻子了,而第二个兄弟还活着,因此他可以娶他想要的任何人娶利未婚,或者和他想要的任何人举行娶利未婚的仪式。《革马拉》澄清道:《巴赖塔》后一句的部分是指在娶利未婚后出生的兄弟的情况,这是根据谁的说法来教导的?如果我们说这是为了澄清拉比梅尔的观点而教授的,那没有意义,因为对于拉比梅尔来说,利未婚先于生育还是生育先于利未婚都没有区别。在他看来,在这两种情况下,她都是他不曾同居的兄弟的妻子。如果这实际上是为了澄清他的观点而教授的,那么他应该将这些情况结合起来一起教授。相反,后一部分难道不是为了澄清拉比西蒙的观点,因为 baraita 的不同部分列举了不同的可能性?拉比西蒙不同意兄弟先行利未婚,后来弟弟出生的情况,但他不反对弟弟出生,后来二哥行利未婚的情况。 Gemara 总结道:由此得出结论,拉比西蒙只在这里不同意,正如拉夫帕帕所解释的那样。 § 革马拉继续讨论巴赖塔本身。大师说:第二个即将与他的叶瓦玛举行利未婚约,但在他兄弟出生之前未能与他的叶瓦玛举行利未婚约,然后第二个兄弟去世。第一个女人出去,可以自由再婚,而不需要举行利未婚约或利未婚约,因为她是第三个兄弟没有与之同居的兄弟的妻子,第二个女人举行利未婚约或利未婚约。革马拉问道:这句话的含义是什么:即将?这句话的含义是什么:未能举行利未婚约?重要的问题不是他的意图,而是他的行为。如果他做了,他就做了;如果他没做,他就没做。相反,正确的解释是:即将意味着他即将在她同意的情况下举行利未婚妻订婚仪式。没有做到意味着他没有在她同意的情况下举行利未婚妻订婚仪式,而是违背了她的意愿。因此,可以理解,这个 baraita 并不符合拉比 Yehuda HaNasi 的观点,因为它在 baraita 中教导:关于未经其妻同意而与其妻举行利未婚妻订婚的人,拉比 Yehuda HaNasi 说:他获得了她,订婚完全有效,就像与他的妻双方自愿的利未婚妻订婚一样;而拉比们说:他没有获得她。Gemara 解释说:拉比 Yehuda HaNasi 的观点是什么?他从一个 yavam 与 yevama 性交的案例中了解到了这一点。正如与耶瓦玛发生非自愿性交也会使她成为他的妻子,因为这件事不需要她的同意,同样,耶瓦玛的订婚也可以是非自愿的。但是拉比们从一般的订婚法中吸取了教训;正如订婚通常需要女人的同意,同样,为娶利未人而与耶瓦玛订婚也需要同意。《革马拉》解释说:拉比耶胡达哈纳西和拉比们在什么原则上意见分歧?一位圣人,拉比耶胡达哈纳西认为,有关耶瓦莫特的哈拉克事项必须从有关耶瓦莫特的事项中推断出来,而不是从哈拉卡的其他领域中推断出来。而一位圣人,拉比们,认为有关娶利未人订婚的哈拉克事项必须从有关订婚的事项中推断出来。《革马拉》澄清了《巴赖塔》的另一部分。教义说:如果第二个兄弟与她订了婚,后来他的兄弟又 或者如果他的兄弟出生,然后他进行了利未婚娶并去世了,那么第一个女人可以自由再婚,因为她是他未与他同居的兄弟的妻子,第二个女人,作为第二个兄弟的妻子,进行了利未婚娶但没有进入利未婚婚姻。拉比西蒙说:与其中一人性交或进行利未婚娶可免除她的敌对妻子的责任。《革马拉》问道:拉比西蒙指的是哪种情况?如果我们说他指的是他的兄弟出生然后他与她进行了利未婚娶的情况,那么你不是已经说过拉比西蒙并不质疑兄弟出生然后他最终进行了利未婚娶的情况,并且她被禁止成为他未与他同居的兄弟的妻子吗?相反,必须说,拉比西蒙 (Rabbi Shimon) 对他与她举行了利未婚誓然后他的弟弟出生的情况提出了异议。后来在《巴赖塔》中教导说:如果第三个兄弟与第一个兄弟的妻子举行了哈利扎 (ḥalitza),而第二个兄弟与她举行了利未婚誓,那么她的对手妻子不免于此。《革马拉》澄清道:这是什么原因呢?这是因为对手妻子,即第二个兄弟的遗孀,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需要采取行动才能使她再婚,因为她是与他同居的兄弟的妻子,而与第二个兄弟举行了利未婚誓的第一个兄弟的遗孀的法律地位却不确定,因为不清楚她是否通过利未婚誓真正被视为第二个兄弟的妻子。原则是不确定性不能凌驾于确定性之上。因此,即使第三个兄弟履行了 ḥalitza,由于第一个女人的义务状态不确定,ḥalitza 本身的状态也不确定,因为她可能根本不需要 ḥalitza。因此,这个 ḥalitza 不足以免除她的竞争对手妻子。这表明他必须与肯定有义务的女人履行 ḥalitza 或利未婚,然后另一个人将获得豁免。Rav Menashe bar Zevid 坐在 Rav Huna 面前。他坐下来说:拉比西蒙允许第三个兄弟娶他兄弟的妻子,他没有与她同居,她在他出生前就被娶为利未婚妻,他这样做的原因是什么?Gemara 也想知道:拉比西蒙的理由是什么?原因正如他在同一篇 baraita 中所述:既然第三个兄弟来了,发现她处于被允许的状态,并且他从未禁止过她,那么他可以与她举行利未婚。相反,问题如下:拉比西蒙对他的观点给出了如此有说服力的解释,以至于提出了一个问题:拉比的观点是什么? Gemara 回答说,这节经文说:“她的姐夫将......娶她为妻,并圆房利未婚 [veyibbema]”(申命记 25:5)。这意味着第一个利未婚的纽带仍然存在。即使在她被二哥娶为妻之后,她作为已故第一任丈夫的妻子的早期身份仍然有效。 Gemara 对此提出质疑:但是我们在 mishna (38a) 中了解到的情况又如何呢:如果他娶了他的 yevama 为妻子,那么她的法律地位在各种意义上都是他的妻子;拉比 Yosei bar Ḥanina 说:这教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