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个家庭,即丈夫那里娶一个妻子,每个人都同意每个家庭只能娶一个妻子,正如经文所说:“为他兄弟建造房屋”,这被解释为剩下的兄弟只能与他已故兄弟的一个妻子结婚,而不能与两个妻子结婚。他不能不经过任何程序就娶一个妻子而免除另一个妻子,因为这种娶寡嫂关系可能不足以使第一个兄弟的遗孀成为第二个兄弟的已婚妇女。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丈夫先去世的女人仍然是第一个兄弟的妻子,第二个女人是第二个兄弟的妻子。那么就会有两个独立的娶寡嫂义务,一个不能免除另一个;她们将是来自两个家庭的两个 yevamot。因此,显然,即使在举行了娶寡嫂订婚仪式后,拉比·西蒙也不确定这种娶寡嫂关系是否牢固。如果你说,根据托拉法,其中一人确实可以娶利未人为妻,从而免除另一人的义务,而这只被拉比法所禁止,那么这将是拉比的法令,因为担心那些不了解细节的人会误以为,一般来说,如果两个 yevamot 来自两个家庭,那么一个可以娶利未人为妻,另一个可以免除义务。人们可能会认为,拉比西蒙要求另一名妇女履行 ḥalitza 的原因是为了避免发生这种错误。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拉比西蒙的理由在《巴赖塔》中有明确提及,他并没有说这是圣贤的法令。相反,他的理由是关于利未人订婚的效力的问题,具体来说,婚姻地位是通过利未人订婚实现的还是不通过利未人订婚实现的。正如巴赖塔 (baraita) 中所教导的:拉比西蒙 (Rabbi Shimon) 在向拉比们解释他认为其中一名妇女可以缔结利未婚的观点时说道:如果二哥的利未婚确实是利未婚,并被视为完全有效的婚姻,那么三哥在娶二哥的妻子为利未婚妻时,就是在与她发生关系。也就是说,如果二哥的利未婚妻具有与完全婚姻相同的地位,那么她就成为二哥的妻子,之前的所有联系都不再相关。但如果二哥的利未婚妻不是利未婚妻,即不具备婚姻的完全地位,那么两人之间实际上就不存在任何联系。如果三哥娶她为利未婚妻,那么他就是与大哥的妻子发生了关系。从这里可以得出结论,拉比·西蒙的不确定性的基础与有关利未婚婚的效力的问题有关。阿巴耶对他说:从这里你无法证明拉比·西蒙的观点是什么。你认为与一个亚瓦姆的利未婚婚姻和与两个亚瓦姆的利未婚婚姻之间没有区别吗?也许当拉比·西蒙说利未婚婚姻足以使她成为已婚妇女时,这仅适用于只有一个亚瓦姆的情况。如果讨论的情况是这样的,即当一个兄弟去世时只剩下一个亚瓦姆,那么由于利未婚婚姻的义务只适用于他,她将被视为他的妻子。但也许他认为如果有两个亚瓦明,那么不,她不会被视为已婚妇女,因为这里的契约同时适用于两者。因此,拉比·西蒙的不确定性是关于与两个亚瓦明的利未婚婚姻的情况。 《革马拉》提出质疑:在与他未同居的兄弟的妻子问题上,拉比·西蒙是否区分了一个亚瓦姆和两个伊瓦明的情况?但在《巴赖塔》中,关于与他未同居的兄弟的妻子,他教导说:拉比·西蒙陈述了一个原则:如果第三个兄弟的出生早于第二个兄弟的利未婚,如果第二个兄弟去世,伊瓦玛在第三个兄弟之前去世,她就不会履行哈利扎,也不会进入利未婚。在这种情况下,她是与他未同居的兄弟的妻子。但如果利未婚早于他出生,她要么履行哈利扎,要么进入利未婚。什么,它不是指一个 yavam 的情况,而且在 baraita 中教导:她不履行 ḥalitza,她不进入利未婚婚姻。即使只有一个 yavam,这也不算是完全婚姻,她仍然被禁止成为他不曾同居的兄弟的妻子。因此,受利未婚约束的人不像已婚妇女。Gemara 回答说:不。它指的是两个 yevamin 的情况。T 革马拉问道:但是,对于单个 yavam 的裁定是什么呢?同样,人们应该说她要么履行 ḥalitza,要么进入利未婚,因为要求利未婚的女人在所有方面都像第二个兄弟的妻子。如果是这样,与其教导第二个兄弟结婚先于第三个兄弟出生的情况,即如果第二个兄弟去世并且她先于第三个兄弟去世,她要么履行 ḥalitza,要么进入利未婚,不如让拉比西蒙区分并教导情况本身中的区别,并说:在什么情况下会说这句话?当有两个 yevamin 时。但如果只有一个 yavam,她要么履行 ḥalitza,要么进入利未婚。 《革马拉》驳斥了这种说法:不,整部《巴赖塔》都涉及两个 yevamin,并区分了涉及两个 yevamin 的各种情况,即第三个兄弟出生在第二个兄弟结婚之前的情况和第二个兄弟结婚在第三个兄弟出生之前的情况。《革马拉》问道:相反,这件事的原则是什么?如果拉比·西蒙谈论的是两个 yevamin,而不是一个 yavam,那么谈论原则就没有意义了,因为在单个 yavam 的情况下,哈拉卡是不同的。此外,拉夫·奥沙亚 (Rav Oshaya) 对米什那 (28b) 中的内容提出了异议:如果有三个兄弟,其中两个娶了两个姐妹,或者娶了一个女人和她的女儿,或者娶了一个女人和她女儿的女儿,或者娶了一个女人和她儿子的女儿,在每种情况下,这两位女性都不能同时与同一个人结婚,而这些娶了亲戚的兄弟后来去世了,那么这两位女性必须履行哈利扎 (ḥalitza),不得缔结利未婚。由于她们同时与第三个兄弟有利未婚关系,而第三个兄弟被禁止同时娶这两个人,因此她们彼此都无法履行利未婚关系。而拉比·西蒙 (Rabbi Shimon) 甚至免除了她们履行哈利扎的义务。如果您认为拉比西蒙认为娶寡嫂制足以使她变得像已婚妇女一样,那么就让第三个兄弟与第一个丈夫去世的遗孀圆房娶寡嫂制,因为一旦她的丈夫去世,她就与其他兄弟建立了娶寡嫂制关系,应该被视为与他的妻子一样,而另一个人因此而获得豁免,因为她的娶寡嫂制关系是在第二任丈夫去世后才开始的。拉夫阿姆拉姆说:拉比西蒙使用的豁免一词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只有第二个人可以豁免。革马拉反对道:但在巴莱塔中教导说:拉比西蒙豁免两者。从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出,在他看来,受到娶寡嫂制约束的妇女并不具有与已婚妇女相同的地位。拉瓦说:在那篇巴莱塔中提到的案例中,有三个兄弟,其中两个已经去世。每位已故的兄弟都有四个妻子,她们与米什那中描述的另一位兄弟的妻子有亲属关系。大哥的一个妻子是二哥妻子的姐妹。另一个妻子是二哥妻子的母亲。另一个是二哥妻子的女儿的女儿。还有一个是二哥妻子的儿子的女儿。当这些兄弟去世时,所有八个女人都先于剩下的兄弟结婚。当拉比·西蒙认为他们两人都免于娶利未人时,他指的是这对中的第二个和那对中的第二个。也就是说,由于其中一人与第三位兄弟有关系,她的亲戚作为禁忌亲戚而免于娶利未人,而这对中的另一个在每种情况下都是她的竞争对手妻子。《革马拉》评论说:拉瓦误以为有四对。他错误地理解了米什那说的是两个兄弟娶了四对亲戚。为什么《革马拉》认为他错了?证据之一是,米什那在教导这种情况时使用了以下表达:或者,或者。米什那教导说:或者一个女人和她的女儿,或者一个女人和她女儿的女儿,或者一个女人和她儿子的女儿,这意味着并非所有的配对都发生在一个 yavam 之前,即娶利未婚。此外,巴赖塔应该说:拉比西蒙免除了他们四个人,即嫁给二哥的四个女人。此外,巴赖塔明确教导说,拉比西蒙免除了他们两人的 ḥalitza 和娶利未婚,如经上所述:“不可娶她姐妹为敌”(利未记 18:18)。从这里可以得出,当两个姐妹即将成为彼此的竞争妻子时,即当她们向其中一个兄弟求婚时,你没有选择娶她们其中任何一个的权利。换句话说,不允许与她们中的任何一个求婚,因此两者都可以免除,而不仅仅是第二个。T 因此 Rava 的解释被拒绝了。相反,Rav Ashi 对 Gemara 的挑战给出了另一种回答:如果这些 yevamot 在他面前一个接一个地发生,以便进行利未婚,那么第一个被束缚的女人就像已婚女人一样,而第二个女人是她的近亲,她可以免除束缚。然而,在这里我们处理的是一个兄弟俩同时去世的情况,所以两个女人也同时出现在他面前。Rabbi Shimon 的观点与 Rabbi Yosei HaGelili 的观点一致,后者说:精确是可能的。他认为,与拉比的观点相反,准确测量时间是可能的。因此,两件事确实有可能同时发生,两兄弟同时死亡也是可能的。直到此时,Gemara 处理了 Rav Oshaya 的意见,指出根据 Rabbi Shimon 的说法,即使是在某人出生在其兄弟的利未婚之前,其未与其同居的兄弟的妻子的裁决也不适用。然而,Rav Pappa 说:如果第二个兄弟举行了利未婚,然后第三个兄弟出生,Rabbi Shimon 不同意;但是,如果第三个兄弟是在第一个兄弟死后出生的,然后第二个兄弟举行了利未婚,Rabbi Shimon 并不反对。他同意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未与其同居的兄弟的妻子,她被禁止与新生的兄弟结婚。至于拉夫·奥沙亚 (Rav Oshaya) 提出的问题,即本章第一部米什那和 18b 部米什那中类似的规定似乎重复,可以解释为,这两者都是拉比禁止与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共存的兄弟的妻子结婚的观点所必需的。鉴于第二部米什那所揭示的观点范围更广,关于第一部米什那明显重复的困难可以解释为,坦纳 (tanna) 采用以下风格教授米什那:不仅如此,而且如此。也就是说,米什那遵循首先教授明显情况的风格原则,并继续说这个原则不仅适用于明显的情况,也适用于不太明显的情况。如果是这样,就没有必要假设与拉比西蒙 (Rabbi Shimon) 存在额外的争议。 《革马拉》继续写道:这是根据拉夫·帕帕的观点在巴赖塔中教导的,这是对拉比·奥沙亚的观点的决定性驳斥:如果有两个兄弟共存,一个无子而死,第二个兄弟正要与他的叶瓦玛举行利未婚夫订婚,但在他兄弟出生前未能举行利未婚夫订婚,然后第二个兄弟死了,那么第一个女人可以自由地再婚,而不需要举行利未婚夫订婚,因为她是第三个兄弟没有共存的兄弟的妻子,第二个女人可以举行利未婚夫订婚或举行利未婚夫订婚。她从来不是第一个兄弟的遗孀的情敌妻子。如果第二个兄弟与她订了婚,后来他的兄弟出生了,或者如果他的兄弟出生了,然后他订了婚,然后他去世了,第一个兄弟可以自由地再婚,成为他没有同居的兄弟的妻子,第二个兄弟,即第二个兄弟的妻子,必须履行哈利扎,不得订婚。这是因为,由于订了婚,她被拉比视为他没有同居的兄弟的妻子的竞争对手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