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寡妇等待她的 yavam 将她带入利未婚或履行 ḥalitza,而他的兄弟又将她的姐妹许配给了她,他们以拉比 Yehuda ben Beteira 的名义说:他们对与她许配的兄弟说:等到你的兄弟完成所需的行动(无论是 ḥalitza 还是利未婚)后,再与你的未婚妻结婚。这是因为在此之前,利未婚的纽带仍然适用,并且与你许配的女人是被禁止的,因为你已与她订婚的女人是姐妹。Shmuel 说:这项哈拉卡符合拉比 Yehuda ben Beteira 的意见。从这里可以推断,Shmuel 认为利未婚的纽带是实质性的。Rav Yosef 对他说:如果这是 Rav 的意见,那会有什么问题? Abaye 对他说:这很难,因为 Rav 的意见和 Rav 的另一个陈述之间会有矛盾,因为 Rav Huna 引用了 Rav,而从他的陈述中得出的结论是利未婚夫关系并不重要。他对他说:Rav Huna 和 Rav Yehuda 都引用了 Rav。也许他们是 amora'im,并且根据 Rav 的意见(即关于他的意见)意见不一?Gemara 回答说:由于以 Shmuel 的名义说的话是明确的,而以 Rav 的名义说的话必须解释为 amoraic 争议,我们不会将以 Shmuel 的名义明确说的话保留下来,并根据 Rav 的意见将其解释为 amoraic 争议。Rav Kahana 说:我向 Neharde'a 的 Rav Zevid 报告了这次讨论。他说:这就是你教导的方式,而不知道 Rav Yehuda 是否以 Shmuel 的名义陈述了哈拉卡。我们明确地了解到:拉夫·耶胡达 (Rav Yehuda) 说,Shmuel 说过:如果寡妇在等待她的 yavam 时去世,而他却无法进行 ḥalitza 或利未婚,那么他不得娶她的母亲。显然,Shmuel 认为利未婚关系是实质性的。Shmuel 遵循他的标准推理,正如 Shmuel 所说:哈拉卡符合拉比耶胡达·本·贝泰拉 (Rabbi Yehuda ben Beteira) 的观点。《革马拉》评论说:Shmuel 关于这个问题的两句话都是必要的,这里没有重复,因为如果他只教我们利未婚关系是实质性的原则,我会说这只适用于一个 yavam 的情况,而不适用于两个 yevamin 的情况,因为在这两个 yevamin 中利未婚关系没有那么牢固。这告诉我们,即使在两个 yevamin 的情况下,也存在着一种纽带,这就是拉比 Yehuda ben Beteira 提出的决定性哈拉卡。如果他只告诉我们哈拉卡符合拉比 Yehuda ben Beteira 的观点,我会说这仅适用于等待利未婚的女人活着,但在她死后利未婚纽带终止,他被允许与她的亲戚结婚的情况。这告诉我们,利未婚纽带不会无故终止,而是需要采取某种行动才能使她免于这种纽带。米什那:如果有两个兄弟,其中一个死了,第二个兄弟与他兄弟的妻子订立了利未婚,而他兄弟已经与另一个女人结婚,后来他们生了第三个兄弟,然后第二个兄弟死了,他的两个妻子都先于第三个兄弟订立了利未婚,那么第一个女人,即第一个兄弟的妻子,由于她是第三个兄弟没有同居的兄弟的妻子而免于订立利未婚,而第二个女人,即第二个兄弟的第一任妻子,由于她的对手妻子而免于订立利未婚。如果第二个兄弟只与她订立了利未婚婚,然后在与她正式结婚之前去世,第二个女人要履行哈利扎,不能订立利未婚婚,因为利未婚婚不被认为是足够有效的婚姻,因此不能使她成为第三个兄弟禁止的亲属的对手妻子。拉比·西蒙 (Rabbi Shimon) 针对米什那的第一条款说道:第三个兄弟要么与他希望的任何人缔结利未婚,要么与他希望的任何人举行哈利扎 (ḥalitza)。由于他出生后,他的第二个兄弟已经与第一个兄弟的遗孀缔结利未婚,因此她被视为与他同居的兄弟的妻子,而不是与他未同居的兄弟的妻子。因此,他可以与她缔结利未婚。GEMARA:拉夫·奥沙亚 (Rav Oshaya) 说道:拉比·西蒙 (Rabbi Shimon) 的观点甚至在第一条米什那上也有所不同。也就是说,拉比·西蒙不仅不同意这条米什那中明确说明的情况,即新生的兄弟在他的第一个兄弟的遗孀已经与他的第二个兄弟结婚后来到这个世界,而且他也不同意本章中第一条米什那的情况,即第三个兄弟出生在他的第二个兄弟与遗孀缔结利未婚之前。这是哪里的 拉夫·奥沙亚得出这个结论是因为它教导了一条多余的米什那。为什么呢?它教导第一条款的部分,即前一条米什那,是根据谁的观点?如果我们说这是拉比的观点,他们在所有情况下都禁止与不与之同居的兄弟的妻子结婚,那么让我们看看第二条米什那。现在,即使在第二个兄弟进入利未婚姻,然后第三个兄弟出生的情况下,当他找到她时,也就是当他出生时,她具有被允许的地位,因为她已经嫁给了第二个兄弟,她在他有生之年从未成为与他不与之同居的兄弟的妻子,但事实上对他来说,她是活着的兄弟的妻子。然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拉比也禁止他与她进入利未婚姻。那么,有必要讲授第一部米什那中所呈现的案例吗?即第三个兄弟出生后,第二个兄弟与第一个兄弟的妻子缔结了利未婚。根据拉比的观点,这第一部米什那就是多余的。更确切地说,难道没有必要为了拉比西蒙的观点而陈述这第一部米什那吗?如果是这样,那么必须这样理解:讲授第一部米什那是为了向你们传达拉比西蒙观点的深远性质,该观点甚至允许第一部米什那中具体说明的情况,而后一条款,即本米什那,是为了传达拉比观点的深远性质,即即使第三个兄弟是在第二个兄弟的利未婚后出生的,她对第三个兄弟来说仍然是禁止的。按理说,应该解释说,拉比西蒙甚至不同意第一部米什那,但米什那的作者等到拉比们说完,然后又回去写道,拉比西蒙不同意他们的观点。《革马拉》问道:但根据拉比西蒙的观点,你怎么能找到这种他没有与兄弟同住的妻子的情况呢?《革马拉》回答说:这是在一个兄弟去世后,另一个兄弟出生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寡妇将是与他没有同住的兄弟的妻子,她不需要履行哈利扎或与他缔结利未婚。或者,也可以在两个兄弟的情况下找到,其中一个去世,另一个兄弟没有娶已故兄弟的妻子为利未婚妻,也没有去世,与此同时,第三个兄弟出生了。她仍然与已故的兄弟保持着利未婚关系,而新出生的兄弟并没有与已故的兄弟共同生活。《革马拉》继续澄清拉比·西蒙的立场:当然,在第二个兄弟首先举行利未婚婚姻,随后第三个兄弟出生的情况下,可以解释为,当第三个兄弟找到她时,即当他出生时,他发现她处于允许状态,因为当他出生时,她已经是与他共同生活的在世兄弟的妻子。但如果他出生了,随后第二个兄弟举行了利未婚婚姻,拉比·西蒙允许她结婚的理由是什么?《革马拉》回答说:人们必须说,拉比·西蒙认为利未婚关系是实质性的,这种关系本身就建立了亲属关系。此外,有利未婚关系的女人被视为已婚女人。由于叶瓦玛和在世兄弟之间存在纽带,因此她就像已经嫁给了他一样。因此,对于新兄弟来说,她就像是与他同居的兄弟的妻子。拉夫·约瑟夫强烈反对这一点:既然在利未婚约和利未婚订婚的情况下,拉比·西蒙不确定她是否与已婚妇女或未婚妇女相似,是否有必要说仅凭利未婚约,她就不像已婚妇女?如果是这样,《革马拉》怎么能假设对于拉比·西蒙来说,仅凭利未婚约就赋予了她已婚妇女的地位?有什么证据表明这是拉比·西蒙的观点?正如我们在米什那(31b)中了解到的:如果三兄弟娶了三个没有血缘关系的女人,其中一个兄弟死了,第二个兄弟与寡妇订了婚,随后也死了,那么这些女人,无论是第二个兄弟的第一个妻子还是第一个兄弟的未婚妻,都必须履行哈利扎,不能和第三个兄弟订婚。第一个兄弟的妻子没有资格订婚的原因是什么?正如经文所说:“他们中的一个死了……她的姐夫将与她交合,娶她为妻,并完成订婚”(申命记 25:5)。从这里可以得出:与一个亚瓦姆订立了婚约的女人进入了婚约 e,而不是与两个 yevamin 订立了利未婚约的那个人。这个女人因为第一个兄弟去世而需要利未婚,而且由于随后的利未婚约,在第二个兄弟去世后也需要利未婚。然而,拉比·西蒙说:让他和他愿意的任何人订立利未婚约,并与第二个人举行哈利扎。拉比·西蒙不接受禁止受两个利未婚约约束的女人的布道解释。《革马拉》解释了他的观点:拉比·西蒙不允许他和两个兄弟订立利未婚约。为什么不呢?也许利未婚约是实质性的,再加上与第二个兄弟的利未婚约,这个女人可能被认为已经嫁给了第二个兄弟,那么这两个女人就是两个 yevamot,她们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