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说,只要需要娶寡嫂制的叶瓦玛还活着,娶寡嫂制就适用,但是她死后,这种关系就终止了。换句话说,在叶瓦玛死后,两人之间的任何关系就解除了。这表明,这种关系不会无故终止,而是需要实际行为,例如哈利扎或娶寡嫂制。在执行其中一种行为之前,这种关系一直存在。让我们说,从所教的内容来看,它支持拉夫耶胡达的观点:如果他的叶瓦玛死了,他可以娶她的妹妹。从这里,革马拉推断出:根据拉夫耶胡达的观点,她的姐姐可以;她的母亲不可以。革马拉拒绝了这种说法:同样的道理,甚至她的母亲也是允许的。而且这种语言之所以被使用,只是因为他在 baraita 的第一条中教导说:如果他的妻子死了,他可以娶她的妹妹;特别是她的姐妹,但不是她的母亲,因为这是托拉律法禁止的。因此,他在后一条中还教导说,他被允许娶她的姐妹。Rav Huna bar Ḥiyya 引用 mishna 对此提出了反对意见:如果他与她举行了娶嫂制订婚然后去世,第二个女人就举行了 ḥalitza 并且不能进入娶嫂制婚姻。这意味着原因具体是他与她举行了娶嫂制订婚。如果兄弟没有与她举行娶嫂制订婚,第二个女人也将被允许进入娶嫂制婚姻。如果你说娶嫂制纽带是实质性的,那么她将被视为第三个兄弟没有通过这种纽带同居的兄弟的妻子的竞争对手妻子。由于与他没有同居的兄弟的妻子被禁止进入娶嫂制婚姻,她的竞争对手妻子同样也被禁止这样做。拉巴说:这句话不应该这样理解,因为即使第二个兄弟没有履行娶寡嫂制,情况也是如此;第二个女人必须履行哈利扎,但不能进入娶寡嫂制婚姻,因为娶寡嫂制使她成为第三个兄弟未与之同居的妻子的竞争对手妻子。它专门教授娶寡嫂制的情况是为了排除贝特沙迈 (Beit Shammai) 的观点,贝特沙迈 (Beit Shammai) 说:与有资格进行娶寡嫂制婚姻的叶瓦玛的娶寡嫂制的法律地位是完全成熟的取得,并且在法律上与实际订婚具有同等约束力。因此,甚至哈利扎也是不必要的,类似于禁忌关系的竞争对手妻子的情况。这就是它要教给我们的:即使他履行了娶寡嫂制婚姻,她也不真正被视为禁忌关系的竞争对手妻子;禁止她结婚是拉比法的禁令,因此她必须履行哈利扎。阿巴耶对此提出了异议,理由是他所教导的内容:如果两个兄弟同居,其中一个无子而死,第二个兄弟起身与他的叶瓦玛履行娶寡嫂制,但在第三个兄弟出生前未能履行娶寡嫂制,然后第二个兄弟也有妻子,也死了,因此两个女人都会在刚出生的兄弟面前被迫娶寡嫂制,那么第一个兄弟就出去了,没有义务娶寡嫂制,因为她是他兄弟的妻子,他没有与他同居,第二个女人是第二个兄弟的妻子,她要么履行哈利扎,要么缔结娶寡嫂制。但是如果你说娶寡嫂制的纽带是实质性的,那么第二个兄弟的妻子就会成为他没有与他同居的兄弟的妻子的竞争对手。 《革马拉》驳斥了这种说法:这是根据谁的观点?这是梅尔拉比的观点,他说:利未婚夫关系并不重要。《革马拉》问道:梅尔拉比是否认为利未婚夫关系并不重要?毕竟,未归因的米什那符合梅尔拉比的观点,我们不是已经在米什那 (26a) 中学到吗:在四兄弟中,其中两个娶了两个姐妹,如果娶姐妹的人去世,因此两个姐妹都比在世的兄弟优先娶利未婚夫,那么这两个姐妹必须履行哈利扎,不得娶利未婚夫。原因似乎是每个姐妹都与剩下的两个兄弟有利未婚夫关系。如果你想到拉比梅尔认为利未婚关系并不牢固,那么这两个姐妹不是来自两个不同的家族吗?她们各自嫁给了不同的兄弟。如果是这样,那么一个兄弟应该娶一个利未婚,另一个兄弟也应该娶一个利未婚。《革马拉》回答说:实际上,在拉比梅尔看来,利未婚关系并不牢固。米什那说,她们履行哈利扎,不缔结利未婚,因为他认为,禁止废除利未婚的戒律。 婚姻。也就是说,禁止以这样一种方式行事,使利未婚的戒律变得无效。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担心,也许当一个兄弟与其中一个姐妹举行利未婚时,另一个兄弟在设法与另一个兄弟举行利未婚之前去世了。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你将因此使利未婚的戒律无效,因为现在在剩下的兄弟之前倒下的姐妹将是他的妻子的姐妹,因此被禁止与他举行利未婚。 Gemara 反对:但如果利未婚关系不重要,那么就让利未婚的戒律无效。也就是说,如果利未婚关系不承担任何实际义务,那么戒律本身就从未真正生效。正如 Rabban Gamliel 所说:利未婚关系不重要,允许使利未婚的戒律无效。正如我们在米什那 (109a) 中了解到的:米什那讨论了两个兄弟娶了两个姐妹的案例。一个姐姐是成年人,因此她的婚姻完全有效,另一个姐姐仍是未成年人,她是父亲的孤儿,她的婚姻只有根据拉比法令才有效。如果娶了姐姐的兄弟去世了,那么那个姐姐在兄弟娶未成年人之前就嫁给了利未婚妻。在这种情况下,圣贤们建议指示未成年人拒绝与丈夫结婚,这样他就可以娶他兄弟的妻子为利未婚妻。如果未成年人不这样做,他就不能娶她的妹妹,因为她是他未成年妻子的妹妹,因此完全免除了利未婚妻的义务。拉班·加姆利尔说:如果未成年人在此期间自愿拒绝,那么她就是拒绝了,但如果她没有拒绝,就让她等到成年,然后那个成年姐妹将免于履行 ḥalitza 或利未婚,因为她是他的妻子的姐妹。这里显然拉班·加姆利尔并不关心取消其中一个人的利未婚 mitzva。拉巴对阿巴耶说:你想在拉班·加姆利尔和拉比·梅尔的话之间提出矛盾吗?这意味着需要解决矛盾,但两个不同的 tanna'im 的陈述不需要一致或解决。 Abaye 回答说:不,事实上我们想说的是:怎么可能说拉比梅尔担心利未婚的 mitzva 被取消,即使情况不确定,因为也许长兄不会死,而拉班加姆利尔并不担心利未婚的 mitzva 被取消,即使情况确定?令人惊讶的是,坦奈特派的观点之间竟然存在如此大的差异。拉巴回答说:也许不担心利未婚 mitzva 被取消的人即使取消是肯定的也不担心,而担心的人即使取消是不确定的也会担心。关于拉夫·胡纳和拉夫·耶胡达之间的实际争议,阿巴耶对拉夫·约瑟夫说:拉夫·耶胡达所说的这条哈拉卡,即即使等待娶寡嫂制的女人去世,她的母亲仍然被禁止参加亚瓦姆,是出自他的老师 Shmuel,而不是出自拉夫,后者也是他的老师之一。这方面的证据可以在我们在米什那 (41a) 中学到的内容中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