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拉夫·泽维德说:没有孩子没有青春期的迹象。换句话说,如果一个女孩生了孩子,她肯定有青春期的迹象。《革马拉》问道:但如果是这样,让我们​​检查一下这些身体迹象是否存在,这样就没有必要依赖推测了。《革马拉》回答说:我们担心构成迹象的头发会脱落。《革马拉》评论说:根据说我们一般担心迹象会脱落的人的说法,这是正确的,也就是说,有些情况下她实际上已经成熟,但头发已经脱落。然而,根据说如果确实有头发,它们肯定会被发现,我们并不担心它们会脱落的人的说法,这有什么可说的呢? 《革马拉》回答说:即使有人说,在一般情况下,我们并不担心头发会掉落,但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分娩的痛苦,我们担心头发会掉落,因此不可能对此事进行结论性研究。§《革马拉》回到米什那:他们如何豁免他们的对手妻子和对手妻子的对手妻子?《革马拉》问道:这些事情从何而来,不仅对手妻子可以豁免,而且对手妻子的对手妻子也可以豁免?拉夫·耶胡达说,正如经文所述:“你不可娶妻子为姐妹,与她为敌 [litzror]”(利未记 18:18)。litzror 一词的写法中,字母 reish 出现了两次,而不是 latzor,只有一个 reish,这意味着《托拉》扩充并包括了许多对手妻子。换句话说,这节经文不仅包括禁忌亲属的竞争妻子,还包括竞争妻子的竞争妻子。拉夫·阿什说:这是一个合乎逻辑的推论,不需要《托拉》的来源。禁忌亲属的竞争妻子被禁止的原因是什么?原因是她代替了禁忌亲属。由于禁忌亲属导致她免于娶利未人,因此她也被视为禁忌亲属,仍然被归类为兄弟的妻子。因此,竞争妻子的竞争妻子也代替了禁忌亲属,因为她就像禁忌亲属的竞争妻子一样,因此自己也被禁止。§ 米什那教导:为什么会这样?如果禁忌亲属死亡、拒绝或离婚,从那一刻起,他们的竞争妻子不再被视为禁忌亲属的竞争妻子,并且被允许。 《革马拉》评论道:这项关于离婚的法律裁决是作为一般原则提出的,因此是正确的,即使在已故兄弟娶了对手妻子时,他已娶了禁忌亲戚,并最终与亲戚离婚,这意味着在一段时间内,这些女人是对手妻子。即使在这种情况下,禁忌亲戚的对手妻子的禁令也不适用,她被允许进入利未婚婚姻。《革马拉》从另一个米什那(30a)中提出了一个矛盾,该米什那讨论了三个兄弟,其中两个娶了两个姐妹,一个娶了一位无血缘关系的女人。姐妹中的一个丈夫随后与妻子离婚,娶了无血缘关系女人的丈夫去世了,离婚的丈夫通过利未婚娶了叶瓦玛,后来也死了,这意味着这个叶瓦玛在剩下的兄弟之前再次来参加利未婚婚姻,而剩下的兄弟娶了其中一个姐妹。正是针对这种情况,他们说如果他们死了或者离婚了,他们的竞争对手的妻子是允许的。米什那就此结束。《革马拉》从这个米什那推断:她被允许的原因是,亚瓦姆首先与姐妹离婚,然后才娶了无血缘关系的女人。在这种情况下,无血缘关系的女人实际上从未成为姐妹的竞争对手妻子,尽管她们在不同的时间嫁给了同一个男人。然而,如果亚瓦姆先娶了无血缘关系的女人,然后与姐妹离婚,她将不被允许进入利未婚姻,因为她曾有一段时间是禁忌亲戚的竞争对手妻子。这两个米什那约显然相互矛盾。拉比·伊尔梅亚说:这个米什那脱节了,也就是说,米什那约确实不相容,而教授这个哈拉卡的塔纳并没有教授那个哈拉卡。意见分歧的原因在于,此处的米什那的坦纳认为死亡使她来到他面前,与他结婚。换句话说,决定是否必须与他结婚的决定性时刻是无子女兄弟死亡的时刻。由于此处的米什那中,在兄弟去世时,她并不是禁忌亲属的竞争对手妻子,因此禁令不适用于她。 d 处理三兄弟的米什那的坦纳认为,第一次婚姻导致她来到他面前进行娶嫂制婚姻。换句话说,娶嫂制关系是在结婚时建立的,由于第二任妻子至少在短时间内是被禁止的亲戚的对手妻子,所以她免于娶嫂制婚姻是在那时确定的。拉瓦说:实际上,这两部米什那都代表了一位坦纳的意见,但他教授米什那时采用了这样的风格:这个,没有必要说那个。换句话说,这里的米什那指的是他先结婚后来离婚的情况,而处理三兄弟的米什那讲的是一个更简单、更明显的情况,他先离婚后来娶了第二任妻子。在那种情况下,她当然是被允许的。因此,这里两部米什那之间并没有真正的矛盾,因为它们采用了不同的教学风格。 § 米什那教导:如果这些禁忌亲属中有一个未成年人,可以拒绝丈夫,那么即使她没有拒绝他,她的对手妻子也会履行哈利扎,不会进入利未婚婚姻。革马拉要求:让未成年人现在拒绝,从而在丈夫死后追溯取消婚姻,让她的对手妻子进入利未婚婚姻。由于这个选项不被接受,让我们说它支持拉比奥沙亚的观点。正如拉比奥沙亚所说:未成年的 yevama 可以拒绝 yavam 的利未婚婚。换句话说,如果他与她订婚,她可以自由地说她不想嫁给他,这一声明切断了他们之间的任何联系。但她不能拒绝他的契约。如果他没有履行娶寡嫂制,这个未成年的耶瓦玛就不能通过拒绝来取消他们之间的关系,因为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婚姻关系,拒绝制度只是针对婚姻而设立的。根据这种观点,很明显,作为禁忌亲属的未成年耶瓦玛不能拒绝让她的对手妻子进入娶寡嫂制婚姻。《革马拉》拒绝了这种建议:不;未成年的耶瓦玛确实可以拒绝娶寡嫂制,但禁忌亲属的对手妻子则不同,因为即使禁忌亲属自己可以拒绝,她也不允许进入娶寡嫂制婚姻。为什么?正如拉米·巴尔·耶兹克尔在《巴赖塔》中所教导的:如果她拒绝了丈夫,从而取消了婚姻,她就可以和他父亲结婚,因为婚姻关系完全被追溯取消,她根本不被视为他的儿媳。然而,如果她只是拒绝了亚瓦姆,她就被禁止与他的父亲结婚。显然,原因是当她来到他面前要求娶寡嫂制时,她的样子就像他儿媳。因为人们会认为她是他的儿媳,所以她被禁止与他的父亲结婚。同样,当她来到他面前要求娶寡嫂制时,她的样子就像他女儿的对手妻子。因此,即使另一位妻子拒绝丈夫,圣贤也不允许她娶寡嫂制妻子。米什那:第一部米什那未列举的六位被禁止与之发生关系的女性受到的禁令比该米什那列出的禁令更严厉,因为她们只能嫁给其他人,并且永远不能嫁给任何兄弟,因为他们的关系很亲密。然而,这种严格性也意味着相应的宽容性:由于利未婚的哈拉卡在这些情况下完全不适用,因此他们的竞争对手妻子是允许的。被禁止的亲戚的竞争对手妻子只有在利未婚的戒律适用的情况下才被禁止,但如果利未婚的戒律不适用,她也是被允许的。被禁止与之发生关系的六位女性如下:他的母亲、他父亲的妻子、他父亲的姐妹、他父亲同父异母的姐妹、他父亲的兄弟的妻子以及他父亲同父异母的兄弟的妻子。这些被禁止与之发生关系的女性中的每一个都与所有兄弟一样被禁止,利未婚的戒律不适用。因此,她的竞争对手妻子是被允许的。§ 到目前为止,讨论都是基于这样的假设:被禁止的亲戚不仅不能进入利未婚,而且她的竞争对手妻子也可以免于进入利未婚。然而,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Beit Shammai 允许兄弟们娶竞争妻子,因为他们不接受经文的解释,即禁止娶竞争妻子。而 Beit Hillel 则禁止他们。先前的 mishnayot 与 Beit Hillel 的观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