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且,只有当偶像崇拜行为涉及故意违反可受罚,无意违反可献赎罪祭时,社群才会为无意中犯下的偶像崇拜罪而献上一头公牛。我们还在米什那中了解到:对于《托拉》中的任何戒律,如果故意违反可受罚,无意违反可献赎罪祭,如果个人无意中犯下罪过,他可以献上一只母羊或母山羊。如果是纳西,他可以献上一只山羊来犯下这种罪,如果犯人是受膏的大祭司或法庭成员,他们可以献上一头公牛。如果他们在无意中犯了偶像崇拜罪,个人、纳西和受膏的大祭司可以带来一只母山羊,而社区可以带来一头公牛和一只山羊,公牛作为燔祭,山羊作为赎罪祭。革马拉问道:这些人必须为这种罪孽献上赎罪祭,这些事情是从哪里来的?革马拉回答说:正如圣贤们教导的那样,关于不知情的社区赎罪祭:“他们所犯的罪是众所周知的”(利未记 4:14)。拉比耶胡达·哈纳西说:这里说,关于赎罪祭:“通过 [aleha]”,那里说,关于对妻子姐妹的禁令:“给 [aleha]。”这通过言语类比来教导:正如在妻子的姐妹的情况下,故意违反该事可受罚,无意违反该事可献赎罪祭,同样,在此,故意违反该事可受罚,无意违反该事可献赎罪祭。《革马拉》继续说:我们发现了哈拉卡的来源,即社区带来的祭品是赎罪祭;我们从哪里得出受膏大祭司也为这种过犯献赎罪祭?正如关于受膏大祭司所写的:“如果受膏的祭司犯罪,使人民陷在罪里”(利未记 4:3),这表明受膏大祭司像社区一样献祭。从哪里可以得出私人和纳西只在犯下这种严重罪行时才献上赎罪祭这一结论?这是通过“mitzvot”和“mitzvot”这两个词之间的语言类比得出的,这两个词被提到了三次,分别针对社区的赎罪祭、私人的赎罪祭和纳西的赎罪祭:“耶和华吩咐不可以做的任何诫命”(利未记 4:2、13、22)。上面已经说过,只有当涉及故意违反该诫命可能会收到 karet 并且无意违反该诫命可能会带来赎罪祭的问题时,该哈拉卡才适用于偶像崇拜。犯有偶像崇拜罪的社区的哈拉卡是通过“从眼睛”和“从眼睛”这两个短语之间的语言类比得出的。关于无意犯下的集体罪,经文写道:“在会众眼前”(利未记 4:13),而关于无意犯下的偶像崇拜罪,经文写道:“在会众眼前”(民数记 15:24)。这种言语类比教导会众,只有当涉及故意犯下的罪孽时,才会为偶像崇拜献上赎罪祭。私人、纳西和受膏大祭司的情况源自一节处理无意犯下的偶像崇拜罪的经文:“如果一个人犯罪”(民数记 15:27)。所有这些,私人、纳西和受膏大祭司,都包含在这节经文中。在这种情况下,原则:字母 vav 添加到前一件事,适用。当一个短语以连词 vav 开头时,意思是:并且,它是前一个事情的延续,而不是新的话题。基于这一原则,这两个 halakhot 是相互关联的。因此,让下层,即第二个主题,私人,从上层问题,即社区中衍生出来。正如社区只为故意违反而招致 karet 的违法行为而献上这种祭品一样,私人也是如此。这个 baraita 中陈述的言语类比是拉比 Yehuda HaNasi 从短语“和她”中得出的推论。§ Gemara 问道:对于将“和她”解释为竞争对手妻子的拉比,他们从哪里得出这样的结论:一个人只为故意违反而招致 karet 的违法行为而献上偶像崇拜的祭品? 《革马拉》回答说:他们从拉比耶胡舒亚·本·利维给他儿子读的经文中得出这一结论,当时拉比教他如何总结无意识偶像崇拜的情况:“对于无意识地崇拜偶像的人,你将拥有一条律法(托拉)。但灵魂 凡妄为的,无论是本地人,是外邦人,都是亵渎耶和华;那人必从民中剪除”(《民数记》15:29-30)。这样,整本《妥拉》就与偶像崇拜并列。正如在偶像崇拜的情况下,除非故意违反可获 karet,无意违反可获赎罪祭,否则无需献祭,正如经文所示:“那人必从民中剪除”,同样,对于任何故意违反可获 karet,无意违反可获赎罪祭的事情,也适用同样的规定。《革马拉》评论道:我们找到了一个私人、纳西和受膏大祭司的来源,无论是关于偶像崇拜还是关于其他戒律。从哪里可以得出一个社区只对这种无意中违反偶像崇拜的行为负责?经文说:“如果一个人犯罪”(《民数记》15:27)。字母 vav 再次教导这两种情况是相互关联的,让上文中的第一个社区问题从下文中衍生出来,即私人问题。然而,我们从哪里可以得出一个社区只有在故意违反禁令导致 karet 时才会为其他 mitzvot 献祭?Gemara 回答说:他从前面提到的“从眼睛”和“从眼睛”之间的语言类比中得出这个结论。Gemara 问道:拉比 Yehuda HaNasi 用这节经文“一条法律”做了什么?Gemara 回答说:他要求它用于 baraita 中教授的内容:因为我们发现 Torah 区分了犯了罪的私人和在偶像崇拜中犯了罪的许多人。 《巴赖塔》详细阐述道:崇拜偶像的私人被判处石刑,因此他们的钱财免遭毁灭。虽然罪人被处死,但他的财产不会被毁灭。相比之下,许多人被判处较轻的死刑,即用剑斩首,这是对那些在偶像崇拜城市崇拜偶像的人的惩罚,因此他们的钱财被没收,因为根据《托拉》法律,偶像崇拜城市居民的所有财产都必须被烧毁。由于这种差异,人们可能会认为我们也应该区分他们的祭品,即,如果个人和社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偶像崇拜,那么在这两种情况下要献上不同的祭品。因此,经文说:“你们适用一条法律。”“你们”这个词是复数,这表明崇拜偶像的个人和社区都遵守相同的哈拉卡。哈格罗尼亚 (Hagronya) 市的拉夫·希尔基亚 (Rav Ḥilkiya) 对此表示强烈反对:作出此项裁决的原因是,仁慈的主特别写道:“你们只有一条律法”,由此可以推断,如果不是这样,我会说我们应该区分个人和社区的祭品。如果是这样,那么就应该问:如果我们要区分,他们会带来什么祭品?你不能说他们会带来一头公牛,因为带来公牛的是无意中违反其他诫命的社区,而且由于这个案例是单独写的,显然它的哈拉卡是不同的。同样,你不能说他们应该带来一只母羊,因为带来母羊的是违反其他诫命的个人。你也不能说他们带来一只山羊,因为带来山羊的是违反其他诫命的纳西 (Nasi)。你不能说他们会带一头公牛作为燔祭,一只山羊作为赎罪祭,因为是社区,即大多数犹太人,带来了这些,他们在进行偶像崇拜时犯了罪。相反,他们可能会带来什么?如果有人建议带一只母山羊,那就不合适了,因为这也是私人的祭品,因为个人会带一只母羊或一只母山羊作为赎罪祭。显然,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特别推断,因为没有其他可能性。 《革马拉》回答说:经文有必要教导个人和社区的祭品之间没有区别,因为你可能会想说:由于一个社区因法院允许其进行偶像崇拜的错误指示而犯了罪,他们带来了一头公牛作为燔祭,带来了一只山羊作为赎罪祭,那么,当一个社区自愿犯罪时,他们也应该带来这些动物,但要相反,即,一头公牛作为赎罪祭,一只山羊作为燔祭。或者,可以这样说:从理论上讲,社区必须带来与个人不同的赎罪形式,但他们没有补救办法,因为《托拉》没有具体说明为许多人的罪带来哪种祭品。因此,经文通过短语教导我们 e “一条律法适用于你们”,即确实有一项祭品适用于众多偶像崇拜者。 § 在讨论了相关经文的不同解释之后,革马拉谈到了米什那的哈拉科特的细节。它首先考虑了构成整个米什那结构的数字。 圣人利未对拉比耶胡达哈纳西说:为什么坦纳特别教授十五名妇女的案例?让他教授十六名妇女的案例,包括禁忌关系的对手妻​​子的案例。拉比耶胡达哈纳西对他说:从他的问题来看,我觉得这位圣人脑子里没有脑子。拉比耶胡达哈纳西继续亲自解释这个问题和答案: 你怎么想?是不是坦纳应该包括他母亲被父亲强奸的案例?在拉比看来,被父亲强奸的女人可以嫁给他的另一个儿子。因此,她可能会生下一个儿子,然后嫁给强奸犯的另一个儿子。如果她的丈夫后来无子而死,这个女人就会来到死者的兄弟面前,与她的儿子结婚。如果是这样,实际上有十六名女性是被禁止与之发生关系的。然而,拉比耶胡达·哈纳西继续说,这是不正确的,因为他母亲被父亲强奸的案件是拉比耶胡达和拉比们之间的争议问题。根据拉比耶胡达的说法,被父亲强奸的女人永远不能来到他面前与他结婚,因为她被禁止嫁给他的兄弟。而这个米什那的坦纳并不涉及有争议的案件。米什那只列举了所有观点都接受的案件,而不是有争议的案件。革马拉问道:坦纳真的没有提到有争议的案件吗?但是,有些禁令源自圣贤的戒律,有些禁令源自神圣性。换句话说,坦纳确实指的是圣贤法令禁止娶女性的情况,例如,远亲禁忌,以及由于维护犹太人或祭司神圣性的常规禁令而被禁止娶女性的情况。对于这些情况,阿基瓦拉比和拉比们意见不一,他们不同意这些女性是否完全免于像禁忌关系一样的利未婚和哈利扎,或者利未婚的戒律是否确实适用,但由于亚瓦姆实际上不能娶她,她必须通过哈利扎被释放。然而,这些有争议的案例在米什那中被教导。革马拉回应说:当我们说只有公认的哈拉卡霍特才被纳入米什那时,我们指的只是我们当前的章节,而阿基瓦拉比和拉比之间的争论在第二章中有所陈述。革马拉提出了一个难题:但在这一章中,它指出,贝特沙迈允许兄弟们娶竞争对手的妻子,因为他们认为,没有禁止与被禁止关系的人娶竞争对手的妻子的规定,而贝特希勒尔禁止这种行为。显然,第一章确实处理了有争议的案件。革马拉回答说:当贝特沙迈表达贝特希勒尔不同意的意见时,他们的意见被视为不在米什那中,即完全被忽视,因为人们普遍认为,贝特沙迈的意见被拒绝,而不是被裁定为哈拉卡。因此,这不能被视为真正的争议。革马拉 (Gemara) 提出了另一个难题:但是,有这样一种情况,即兄弟的妻子与他并不共存,也就是说,在他兄弟去世的时候,yavam 还没有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