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适用娶利未婚戒的地方允许有敌对妻子。原因是什么,即如何推断?经文说:“和她。”换句话说,在“她的姐夫将与她交媾”的义务适用的地方,禁止有敌对妻子,而在不适用“她的姐夫将与她交媾”的义务的地方,允许有敌对妻子。Rami bar Ḥama 对 Rava 说:如果“和她”这个短语仅指适用娶利未婚戒的情况,那么可以说,在不适用娶利未婚戒的地方,应该允许被禁止的亲属。根据这种解释,对所有被禁止与其发生关系的人的禁令仅在适用娶利未婚戒时有效。Rava 回答说:这难道不是一个更有力的推论吗?如果这些亲属在有戒律的地方被禁止,那么在没有戒律的地方他们能被允许吗?拉米·巴尔·哈马对拉瓦说:这没有证据,因为对手妻子的情况本身就可以证明这种推论是错误的,因为在有戒律的地方她是被禁止的,而在没有戒律的地方她是被允许的。拉瓦对拉米·巴尔·哈米说:关于你的主张,经文写道:“不可娶她姐妹为妻……在她还活着的时候”(利未记 18:18)。这表明,在她姐妹还活着的时候,她都是被禁止的,即使没有戒律适用。 《革马拉》问道:“在她有生之年”这个短语是必要的,正如该短语的字面意思所示,它排除了死后的时间,即教导妻子的姐妹只有在妻子还活着时才被禁止,而在她死后,姐妹才被允许。《革马拉》回答说:在姐妹死后,女人被允许的哈拉卡源自“你不可娶女人为她的姐妹”(利未记 18:18),因为当她们中的一个死了,就不再被认为是“女人为她的姐妹”。《革马拉》进一步问道:如果这个哈拉卡源自“女人为她的姐妹”,我会说即使她离婚了,她的姐妹也是被允许的。因此,这节经文说:“在她有生之年”,这表明禁令在她有生之年的所有情况下都有效。这表明,尽管她离婚了,但她的姐妹是不允许的。§ 相反,《革马拉》提出了不同的解释。 Rav Huna bar Taḥlifa 以 Rava 的名义说道:写了两节经文,即在同一节经文中提到了两个独立的问题。经文写道:“你不可娶女人为姐妹,为敌对 [litzror]”,这表明禁止娶两个敌对妻子。经文写道:“揭露她的裸体”(利未记 18:18),是单数,这意味着一个而不是两个。如何调和这种明显的矛盾?在有娶利未婚戒的地方,禁止的关系和她的敌对妻子都是被禁止的。在没有娶利未婚戒的地方,禁止的关系是被禁止的,但允许她的敌对妻子。Gemara 提出了一个难题:我可以扭转这种局面,提出相反的建议。在有戒律的地方,禁止发生禁忌关系,允许发生她的敌对妻子,而在没有戒律的地方,两者都被禁止。《革马拉》回答说:如果是这样,那么这节经文就不要说“和她”,因为这个多余的短语教导说,关于敌对妻子的禁令只适用于“她的姐夫将与她发生性关系”的戒律。拉夫·阿什对拉夫·卡哈纳说:这个多余的短语“和她”是从哪里来的,它被用来禁止,也就是说,尽管有“她的姐夫将与她发生性关系”的义务,但妻子的姐妹仍然被禁止?也许它被用来允许,这就是仁慈者所说的:“你不可娶女人为她的姐妹,成为对手”(利未记 18:18),也就是说,既不是她,也不是她的敌对妻子。什么时候是这种情况?这是在“她的姐夫将与她发生性关系”的义务不适用的地方。然而,在“与她”适用且有利未婚义务的地方,两者都是允许的。拉夫·卡哈纳回答拉夫·阿什:如果上述陈述如此,“揭露她的裸体”是指一名妇女,在什么情况下你会发现这种情况?什么时候只有其中一种被禁止?如果是在有戒律的地方,两者都是允许的;如果是在没有戒律的地方,两者都是被禁止的。因此,必须接受早先的推理:只有在利未婚戒律有效的情况下,才禁止与对手妻子发生性关系。§ 在澄清“与她”一词的解释时,另一种解释是 提到了耶胡达·哈纳西拉比的反驳。《革马拉》讨论了此事本身。耶胡达·哈纳西拉比说:经文中没有说发生性行为,而是说“与她发生性行为”。经文中没有说与她圆房,而是说“与她圆房”。这些短语用于禁止敌对妻子和禁止与其发生关系的妇女。《革马拉》问道:这里写到了敌对妻子吗?换句话说,经文和敌对妻子这个话题有什么联系,经文中甚至没有提到这个问题?此外:关于敌对妻子的禁令来自短语“成为敌对妻子 [litzror]”,而不是来自这个来源。《革马拉》回答说:根据拉比·西蒙的说法,耶胡达·哈纳西拉比从短语“成为敌对妻子”中得出了不同的哈拉卡。在拉比·西蒙看来,两个姐妹免于娶寡嫂制不仅适用于亚瓦姆娶了其中一个姐妹的情况,也适用于在他之前娶寡嫂制的两个姐妹之前嫁给了他的两个兄弟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娶寡嫂制本身就足以使她们被视为彼此的竞争对手妻子。关于之前的问题:这里写到了竞争对手妻子吗?答案是,他是这样说的:如果是这样,那么这节经文并不是要免除竞争对手妻子,那么这节经文只说:发生性关系。“与她发生性关系”是什么意思?它的作用是将情况限制在一个女人而不是两个女人身上,如下所示:只要有两种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性,即可以选择娶两个女人中的其中一个作为寡嫂制,这样,如果他愿意,他可以娶这个女人,如果他愿意,他可以娶那个女人,那么每个人都可以。如果他别无选择,不得不娶其中一人,即另一人与他是禁忌关系,那么他们两人都被禁止,包括对手妻子。当这节经文说:“并与她结为利未婚”时,它教导了以下内容。在适用利未婚的地方,对手妻子是被禁止的,而在不适用利未婚的地方,对手妻子是被允许的。《革马拉》问道:对于那些不这样解释这节经文的拉比们,他们如何强调“与她交媾”?他们怎么解释?《革马拉》回答说:他们需要这个来表达拉比 Yosei bar Ḥanina 所说的,正如拉比 Yosei bar Ḥanina 所说:“与她交媾”意味着婚姻,也就是说,从那一刻起,她就完全是他的妻子了。这表明,在娶寡嫂制婚姻之后,他可以用休书与她离婚,她不能再被哈利扎释放,如果他愿意,他随后可以与她再婚。而“与她圆房娶寡嫂制婚姻”这句话的意思是违背她的意愿。虽然一般来说,订婚在没有女人同意的情况下不会生效,但娶寡嫂制婚姻可以违背她的意愿进行。《革马拉》问道:那么耶胡达·哈纳西拉比从哪里得出这些被广泛接受的哈拉卡呢?《革马拉》回答说:拉比约塞·巴·哈尼纳引用的哈拉卡,即娶寡嫂制婚姻的女人具有正式妻子的地位,可以离婚和再婚,是从“娶她为妻”这句话(申命记 25:5)得出的,这意味着她将像任何其他妻子一样,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他的妻子。而可以违背其意愿而进行利未婚的哈拉卡则源于“她的姐夫将与她发生性关系”,这表明这可以在没有她同意的情况下实现。《革马拉》问道:拉比耶胡达·哈纳西为什么要用这个多余的短语“与她”呢?《革马拉》回答说:他需要它来做巴赖塔中关于不同事项的教导。圣贤们说:法庭有义务为无意中犯下的共同罪带来一头公牛作为赎罪祭,因为错误的哈拉卡只教导故意违反会招致卡雷特而无意违反则需要献上赎罪祭的事情。同样,受膏的大祭司也要为无意中犯下的罪带来一头公牛,只有当他的错误涉及故意犯罪会招致 karet 以及无意犯罪需要献上赎罪祭时,他才有义务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