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已故兄弟先娶了一位姐妹,因此她作为兄弟的妻子被禁止与亚瓦姆通婚,而后在世的兄弟才娶了她的姐妹,这又使他因另一项罪名被禁止与兄弟的妻子通婚,这次是作为妻子的姐妹。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由于第一项关于兄弟妻子的禁令随后被利未婚的戒律废除,从而允许与妻子的姐妹通婚,因此对妻子的姐妹的禁令也被废除,从而允许与妻子的姐妹通婚。但是,如果情况相反,先是活着的兄弟娶了妻子,然后已故兄弟才娶了妻子的姐妹,在这种情况下,对妻子的姐妹的禁令先于禁止兄弟的妻子的禁令,即,她最初作为妻子的姐妹被禁止与他通婚。因此,即使第二项禁令在他无子女的兄弟去世后失效,第一项禁令仍应保持不变。此外,即使在已故兄弟先结婚的情况下,也只有当已故兄弟娶了该女子然后去世,而后在世的兄弟娶了该兄弟妻子的姐妹时,情况才会好转。原因是,在这种情况下,已故兄弟妻子的姐妹在这段时间内适合他,即从已故兄弟去世到他娶该兄弟妻子的姐妹期间。因此,可以说第二条禁令不适用。但是,如果已故兄弟先结婚,但尚未去世,之后,在已故兄弟在世期间,在世的兄弟娶了已故兄弟的姐妹,那么她就根本不适合他,因为没有允许她与他在一起的时间段。 《革马拉》为这一说法提供了证据:乌拉不是同意如果麻风病人在第八天晚上遗精,不是在第八天而是在前一天晚上,他就不能将手脚插入拇指和大脚趾接受血液和油来净化自己吗?原因是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遗精,他在仪式上是不洁的,而且他还没有在适合献祭的时候摆脱麻风病的不洁,因为他不能在第八天的白天献祭。由于他从来没有被允许在仪式不洁的状态下进入圣殿,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应用这个原则:既然允许,那就允许。 § 相反,《革马拉》认为,短语“与她”教导禁止妻子的姐妹与利未人结婚,这是在已故兄弟先结婚然后去世,之后活着的兄弟才与已故兄弟的妻子的姐妹结婚的情况下必要的,在这种情况下,他兄弟的妻子被允许与他结婚一段时间。因此,人们可能已经应用了这一原则:既然允许,那就允许。出于这个原因,有必要写“与她”,以教导这第二个女人作为他妻子的姐妹,仍然是被禁止的。如果你愿意,可以说,其他被禁止发生关系的女性被允许与利未人结婚的建议源自拉比·尤纳的并列。正如拉比·尤纳所说,有人说这是拉夫·耶霍舒亚的儿子拉夫·胡纳说的:经文写道:“凡行这些可憎之事的,必从民中剪除”(利未记 18:29)。在这节经文中,所有被禁止与之发生关系的女性都与兄弟的妻子并列。因此,有人可能会说,正如兄弟的妻子被允许结婚一样,所有被禁止与之发生关系的女性也同样被允许。因此,仁慈者写道:“与她”,这排除了对妻子姐妹的禁令。针对这一证据,迪夫蒂的拉夫·阿哈对拉维娜说:既然所有被禁止发生关系的女性的哈拉卡都可以与兄弟的妻子的情况并列,从而允许与利未人结婚,而这些情况同样可以与妻子的姐妹的哈拉卡并列,这意味着她们是被禁止的,你看到什么了,你把她们和妻子的姐妹并列?相反,把她们和兄弟的妻子并列。如果是这样,那么从短语“与她”中可以得​​出相反的意思,即,并不是所有被禁止发生关系的女性都像妻子的姐妹一样被禁止,而是所有这些女性都被允许与利未人结婚,甚至是妻子的姐妹。 《革马拉》回答说:如果你愿意,可以说,如果一个人必须在两种理解并列案件的可能方式之间做出决定,其中一种导致宽大的裁决,另一种导致严格的裁决,我们并列以达到严格的裁决,而不是 宽大处理。如果你愿意,可以改说:这里有两个禁令,兄弟的妻子和妻子的姐妹,而对于禁止与之发生关系的所有其他女性,也有两个禁令。人们可以从涉及两个禁令的另一个案例中得出涉及两个禁令的案例。但是,这里,在不涉及任何其他禁止关系的常规利未婚姻的情况下,只有一条禁令禁止兄弟的妻子,人们不能从仅涉及一条禁令的案例中得出涉及两个禁令的案例。§ Rava 说,整个哈拉卡必须以不同的方式理解。关于被禁止的关系,没有必要用一节经文来教导她不能进入利未婚姻,因为积极的 mitzva 不会推翻包括 karet 的禁令。相反,有必要用“与她”这节经文来禁止竞争对手的妻子,因为竞争对手的妻子并不被禁止与 yavam 发生禁止关系。 《革马拉》问道:而事实上,坦纳是否坚持认为,关于禁忌关系,经文没有必要教导她被禁止娶利未人?但在同一篇巴莱塔中不是教导说:我除了这个女人免于娶利未人之外没有其他推论。从哪里推断出这同样适用于她的对手妻子?这表明,禁忌关系的情况确实需要从经文中得出特殊推论。《革马拉》回答说:这是由于她的对手妻子,也就是说,巴莱塔并不意味着禁止与之发生关系的女性的哈拉卡来自这节经文;相反,提到这种情况只是为了介绍对手妻子的情况。《革马拉》提出了另一个难题:但巴莱塔教导说:我除了这些姐妹免于娶利未人之外没有其他推论,这再次表明从经文中得出的推论适用于她们所有人。这同样被拒绝:这也是因为他们的竞争对手的妻子。 Gemara 建议:来听听与 Rava 的说法相矛盾的另一个 baraita:Rabbi Yehuda HaNasi 说,有另一种证据表明,禁止关系和她的竞争对手的妻子在利未婚中是被禁止的。托拉说:“他将与她发生性关系,娶她为妻,与她圆房利未婚”(申命记 25:5)。由于这节经文并不是简单地说:发生性关系,而是:“与她发生性关系”,这表明他专门娶了这个女人,而不是另一个被禁止的女人。此外,这节经文并不是简单地说:并圆房利未婚,而是:“并圆房利未婚。”这些补充是为了禁止竞争对手的妻子和被禁止发生关系的女人。这表明,即使是禁止与之发生关系的女性的禁令也需要特殊的推论。《革马拉》回答说:修改《巴赖塔》的语言,说:禁止与之发生关系的人的竞争妻子,而不是禁止与之发生关系的女性本身。《革马拉》提出了一个难题:但他从这节经文中提出了两个证据,既“与她发生性关系”又“与她完成利未婚”。什么,难道不是因为一个短语是禁止与之发生关系的女性的哈拉卡所必需的,另一个短语是竞争妻子的哈拉卡所必需的吗?《革马拉》拒绝了这一建议:不,这个来源和那个来源对于竞争妻子都是必要的,并且两个短语都是必需的,原因如下。其中一个是在利未婚的戒律适用的地方禁止竞争妻子,另一个是在戒律不适用的地方允许竞争妻子。如果一名女子是某位男子所禁止的亲属之一的竞争妻子,那么该男子可以在其丈夫去世后娶她,因为禁止与其发生关系的妇女娶竞争妻子的禁令仅适用于利未婚的哈拉卡的情况,即兄弟的妻子。《革马拉》详细阐述道:这条哈拉卡的理由是什么?因为经文不仅仅说:并与她圆房,而是强调:“并与她圆房。”这是为了教导:在适用利未婚的地方,禁止娶竞争妻子;然而,在不适用利未婚的地方,允许娶竞争妻子。 Rav Ashi 说:米什那也完全按照拉瓦的观点制定,因为它教导:十五名妇女免除她们的竞争对手的妻子,而这句话:自己免除,其他人免除,却没有教导。这表明,这些本身就是禁忌关系的妇女的豁免并不需要任何特殊的推论,因为这不是一个新的哈拉卡,因此米什那甚至没有说明这一点 明确指出。新颖之处在于他们免除了竞争对手的妻子。《革马拉》总结道:由此得出结论,拉瓦的观点是正确的。《革马拉》问道:如果是这样,那么禁止的关系有什么不同,以至于不需要特殊的经文来排除它?原因一定是积极的 mitzva 不会推翻涉及 karet 的禁令。如果是这样,竞争对手的妻子也不应该需要额外的经文,因为积极的 mitzva 不会推翻涉及 karet 的禁令。短语“成为她的竞争对手”(利未记 18:18)教导说,妻子姐妹的竞争对手妻子就像妻子的姐妹一样被禁止。贝维·马尔的儿子拉夫·阿哈对拉维娜说,我们以拉瓦的名义说:对于对手妻子,也不需要经文,就像她自己被禁止的关系一样,因为在她的情况下,禁令也招致了 karet,因此人们不会认为利未婚的积极 mitzva 凌驾于禁令之上。经文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