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圣殿礼拜(包括献祭)过于严厉,以至于凌驾于安息日之上,因为安息日要献祭,而谋杀的哈拉卡却凌驾于它之上,即处决被判刑犯人的义务凌驾于圣殿礼拜之上,正如对被判处死刑的人所说:“你们要从我的祭坛上把他带去处死”(出埃及记 21:14),那么在被圣殿礼拜凌驾于安息日的情况下,谋杀的哈拉卡是否也应该凌驾于它之上?§ 革马拉分析了上述巴赖塔中令人费解的陈述。这一说法的意义何在:或者也许只有在安息日才可以执行死刑,这是坦纳在一次未解释的重新提及他之前的建议时所说的?革马拉解释说,他的意思如下: a fortiori 推理可以被驳斥,因为在无人埋葬尸体 [met mitzva] 的情况下埋葬尸体的义务可以证明相反的情况,因为埋葬 met mitzva 的义务优先于圣殿仪式,但又不优先于安息日。 tanna 随后撤回了他的声明,并说人们可以通过同样的 a fortiori 推论声称 met mitzva 的埋葬优先于安息日:如果圣殿仪式优先于安息日,而 met mitzva 的埋葬也优先于它。 革马拉在 a fortiori 推论的中间停顿了一下,以解释最后一点。 这是从“他不可为父亲,或为母亲,或为兄弟,或为姐妹,当他们死了” (民数记 6:7) 这句话中的多余的短语“或为他的姐妹”衍生而来的,这指的是拿细耳人。这节经文教导说,即使是去献祭逾越节羔羊的拿细耳人,也必须在仪式上使自己不洁,才能埋葬已行的戒律。革马拉重申了更有力的推论:如果是这样,因为安息日被圣殿仪式所取代,埋葬已行的戒律是否应该取代它?因此,经文说:“安息日,你们不可在你们的住处生火”(出埃及记 35:3)。这结束了拉夫·希米·巴尔·阿什对巴赖塔的解释,即坦纳认为,法院执行的死刑可能会取代安息日,不是因为积极的戒律取代了禁令,而是由于潜在的更有力的推论。 《革马拉》问道:根据他一开始的想法,坦纳的假设确实是基于积极的戒律来推翻禁令的原则,那么这句是什么意思呢:或者,也许只有在安息日才可以执行死刑,这是坦纳所说的?根据最初的解释,应该如何解释巴莱塔?《革马拉》解释说,坦纳说的是:我本可以这样说:我如何确立“凡亵渎这戒律的,必要被处死”这句话(出埃及记 31:14)?这适用于其他被禁止的劳动,法院判处的死刑除外。但是,法院判处的死刑推翻了安息日,因为积极的戒律来推翻了禁令。然后,坦纳收回了他的声明,说道:你可以说我们陈述了积极的戒律可以凌驾于禁令之上的原则,但这仅适用于常规禁令。但是,你听说过它凌驾于包括卡雷特在内的禁令之上吗?然后,坦纳暗示反驳道:这难道不是说,关于积极的戒律可以凌驾于禁令之上的原则,禁令比积极的戒律更严格吗?毕竟,法庭会用鞭子惩罚违反禁令的人,而没有坚持积极的戒律则不会这样。然而,根据托拉法,积极的戒律可以凌驾于禁令之上。如果是这样,对我来说,轻微的严格和严重的严格有什么区别?一旦托拉声明积极的戒律可以凌驾于禁令之上,那么相对严格的禁令和宽松的禁令之间就不应该有区别了。因此,经文说:“你不可点燃。”总之,《革马拉》没有找到明确的证据来证明积极的 mitzva 取代了招致 karet 的禁令。因此,《革马拉》提出了不同的解释。多余的短语“和她”确实教导说,利未婚的义务并不凌驾于禁止与之发生关系的女性的禁令之上。然而,这种推导是必要的,并不是因为人们可能认为积极的 mitzva 取代了招致 karet 的禁令。相反,这个短语是必要的,因为它可能会进入你的脑海说:让这个兄弟的妻子的情况,利未婚的 mitzva 适用于她,按照一个既定的 解释学原则:一件包含在概括中但为了教导而出现的事情,其出现不仅是为了教导它自己,而是为了教导整个概括。 Gemara 解释了这一原则在当前案例中的应用。由于禁止娶兄弟的妻子这一禁令包含在关于禁止与其发生关系的女性的一般禁令中,因此可以说,娶兄弟的婚姻这一哈拉卡不仅允许娶兄弟的无子女妻子,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它允许所有通常被禁止与其发生关系的女性。正如在阐明这一解释学原则的 baraita 中所教导的那样:一件包含在概括中但为了教导而出现的事情,其出现不仅是为了教导它自己,而是为了教导整个概括。怎么会这样?巴赖塔引用了一段经文,为这一原则提供了一个例子:“但吃献给耶和华平安祭的肉的,若不洁净,这人必从民中剪除”(利未记 7:20)。但平安祭不是包括在所有奉献祭品的一般类别中吗?为什么在上面的经文中明确将它们从其他祭品中单独挑出来?将它们类比一下,并告诉您:正如平安祭是独一无二的,因为它们是为祭坛奉献的,所以,吃平安祭的人可能收到卡雷特的哈拉卡也适用于所有为祭坛奉献的食物,不包括为圣殿维护而奉献的物品。上面的巴赖塔提供了一个原则的例子,即从一般类别中单独挑出来的物品会教导有关整个类别的哈拉卡。这里也可以争论:兄弟的妻子这个例子被归入了禁止与之发生关系的所有女性的一般范畴,为什么她被单独挑出来?与她比较并告诉你:就像没有孩子的兄弟的妻子是允许的一样,所有禁止与之发生关系的女性同样被允许。《革马拉》提出了一个反对意见:这可以比较吗?在那里,在作为这一解释学原则的例子引用的案例中,一般化,即所有祭品,都包括在禁止食用仪式上不洁的祭品的禁令中,和平祭品的具体案例也包括在禁令中。因此,可以说,具体案例被单独挑出来是为了教导整个类别。相比之下,在这里,在与被禁止的亲属结婚的情况下,一般化包括在禁止发生禁忌关系的禁令中,但具体案例是允许的。因此,不能说挑选出这个细节是为了澄清一般类别的某些方面;相反,它的哈拉卡与其他的有所不同。相反,这种情况只能与符合不同解释学原则的案例进行比较,涉及一个被纳入概括但出现以讨论新问题的事情。如果针对更广泛的一般类别中的具体案例教授一个新的方面或特殊的裁定,那么你不能将它恢复到它的概括,即使是对于其他事情,只要这个案例已经完全从一般类别中移除,直到托拉明确将其恢复到它的概括。正如在巴赖塔中所教导的:关于一个被纳入概括但出现以讨论新问题的事情,你不能将它恢复到它的概括,直到托拉明确将其恢复到它的概括。为什么呢?巴赖塔提供了这一原则的一个例子。关于麻风病人的赎罪祭,经文中写道:“他要在宰赎罪祭和燔祭的地方,就是圣所宰羊,赎罪祭和赎罪祭是同归祭司的”(利未记 14:13)。经文中没有必要说:“赎罪祭和赎罪祭是同归祭司的”,因为显然这种比较并没有教导任何新的东西,因为赎罪祭的哈拉科特已经在其他地方说明了(利未记 7:1-10),那么经文中说:“赎罪祭和赎罪祭是同归祭司的”是什么意思呢?由于麻风病人的赎愆祭是从所有赎愆祭的一般类别中单独指定的,以讨论新的事情,即将血涂在麻风病人的右手大拇指和右脚大脚趾上,因此人们可能会认为这种赎愆祭不需要将血和祭品部分放在祭坛上,因为对于这种赎愆祭来说,将血涂在麻风病人身上就足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