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马拉》回答说,这些列举是为了排除拉夫和拉夫·阿西的那些添加。拉夫添加了被丈夫怀疑通奸 [sota] 的女人的竞争对手妻子,而拉夫·阿西添加了 aylonit 的竞争对手妻子。《革马拉》问道:根据拉夫和拉夫·阿西的意见,米什那的列举是为了排除什么?《革马拉》回答说:如果双方都坚持对方的意见,那么米什那的一项列举就会排除拒绝的妻子的竞争对手妻子。如果已故的兄弟有两个妻子,其中一个是未成年人,而她拒绝了 yavam,她的竞争对手妻子就被禁止与他结婚。然而,后者并非完全豁免,必须履行 ḥalitza。而另一方则排除了再婚者的妻子的竞争妻子,即在与另一个男人结婚后被前夫非法再婚的妇女。如果拉夫和拉夫阿西并不都坚持对方的意见,那么一个列举就会排除另一个列举的意见,因为他们不同意对方所述的哈拉卡应该包括在米什那中,而另一个列举就会排除上述建议之一,要么是拒绝的妻子的竞争妻子,要么是再婚者的妻子的竞争妻子。Gemara 问道:如果是这样,根据拉夫的意见和拉夫阿西的意见,让 tanna 教授这些案例。既然他们认为有超过十五名女性适用米什那的原则,那么为什么米什那的 tanna 没有全部说明她们呢? 《革马拉》回答说:他们没有被教导,因为他们并不完全符合这里所有的哈拉克裁决。《革马拉》详细阐述道:这是因为他们不涉及竞争妻子的竞争妻子的情况。关于列出的十五名妇女,米什那关于竞争妻子和竞争妻子的竞争妻子的讨论是适当的。然而,拉夫和拉夫阿西引用的两个案例并没有留下这样的审议空间,因为索塔和艾洛尼特对所有兄弟都同样是豁免和禁止的,因为他们的禁令不是源于与其中一位在世兄弟的家庭关系,而源于与这些妇女本身有关的个人问题。由于没有一个兄弟可以娶她的竞争妻子,所以不可能有竞争妻子的竞争妻子,因此这些案例被从米什那的十五名妇女名单中删除。§ 在分析了米什那的顺序和语言之后,《革马拉》讨论了哈拉克霍特本身。如果某人的禁忌亲属来到他面前,要求他娶利未人为妻,他就不能娶她或她的敌对妻子,这些事情从何而来?正如圣贤们对这节经文的教导:“不可娶她姐妹为敌,在她活着的时候,与她露下体”(利未记 18:18)。这节经文中出现看似多余的短语“与她”是什么意思?巴赖塔解释说:既然经文中提到过已故兄弟的妻子:“她的姐夫将与她交合”(申命记 25:5),我得出的结论是,当经文提到利未人为妻的戒律时,它甚至包括任何被禁止与之发生关系的人,正如托拉中提到的那样。因此,我们得出一个文字类比:这里说的是妻子的姐妹:“和她”,那里说的是利未婚:“和她”。巴赖塔解释了这个文字类比。正如利未婚涉及履行戒律一样,这里“和她一起揭开她的裸体”这句话也包括履行戒律,仁慈者在托拉中说:“你不可带走。”短语“和她”教导我们,即使在有利未婚义务的情况下,托拉禁止禁止亲属的规定仍然有效。巴赖塔继续说:我只得出她,他妻子的姐妹,可以免于利未婚;我从哪里得出她的对手妻子也可以免于利未婚?经文说:“成为她的竞争对手”(利未记 18:18),这表明不仅她被禁止,而且她的竞争对手妻子也被禁止。而我只推导出她的竞争对手妻子;从哪里推导出她的竞争对手妻子的竞争对手妻子也被豁免?经文说:“成为竞争对手 [litzror]”,使用双 reish 的完整拼写,而不是 latzor;这表明有多个竞争对手妻子,一个接一个。而我只从这个言语类比中推导出利未婚的 mitzva 不适用于妻子的姐妹。从哪里推导出同样的规定适用于被禁止与之发生关系的其他女性?你可以这样说:正如妻子的姐妹的情况是特定的,因为她是 是被禁止的亲属,这是一项禁令,如果故意违反,即故意与她发生性关系,一个人可能会收到 karet,如果无意违反,一个人可能会带来赎罪祭,她被禁止与利未婚的亚瓦姆结婚;同样,对于所有被禁止与其发生关系的妇女,如果故意违反,一个人可能会收到 karet,如果无意违反,一个人可能会带来赎罪祭,她们被禁止与利未婚的亚瓦姆结婚。巴赖塔继续说:我只推导出那些被禁止发生关系的妇女的情况;从哪里推导出她们的竞争对手的妻子也可以免于利未婚?你可以这样说:正如妻子的姐妹是禁忌亲属,这是一项禁令,故意违反者可能受到 karet,无意违反者可能带来赎罪祭,她被禁止与利未婚夫结婚,她的对手妻子同样被禁止;同样,任何被禁止与之发生关系的女人,这是一项禁令,故意违反者可能受到 karet,无意违反者可能带来赎罪祭,这个女人被禁止与利未婚夫结婚,她的对手妻子同样被禁止。baraita 的结论是:从这里开始,圣贤们说,十五名妇女可以永远免除她们的对手妻子和她们对手妻子的对手妻子的 ḥalitza 和利未婚。 § 有人可能会认为,我应该把比这更严重的六种禁忌女性也包括在这一原则中,即一个人的母亲、父亲的姐妹等等,如后来的米什那 (13b) 所述,因为她们也被涉及 karet 的禁令所禁止。这意味着他们的对手妻子也应该被禁止与这个 yavam 结为利未婚,成为被禁止的对手妻子。作为回应,你可以说:正如妻子的姐妹是特定的,她是被禁止的亲戚,这是一项禁令,故意违反者可能会收到 karet,无意违反者可能会带来赎罪祭,然而她被允许嫁给其中一个兄弟,但她被禁止与 yavam 结为利未婚,她的对手妻子同样被禁止结为利未婚;同样,对于任何被禁止与之发生关系的女性,这是一项禁令,故意违反该禁令者将被处以 karet,无意违反该禁令者将被处以赎罪祭,并且允许她嫁给兄弟中的一位,但她被禁止与 yavam 结为利未婚,她的对手妻子也被禁止结为利未婚。这排除了六位被禁止与之发生关系的女性,她们的禁令比那些女性更严厉,因为她们不得嫁给兄弟,即她们被禁止与所有兄弟发生关系。一个人的母亲永远不能嫁给他的兄弟,因为她也是那个兄弟的母亲,或者因为她是他父亲的妻子。因此,他们的对手妻子是允许的,因为关于对手妻子的哈拉卡只适用于兄弟。换句话说,禁止与被禁止的亲属的对手妻子结婚的规定仅适用于利未婚的情况。当利未婚约根本不生效时,敌对妻子并不被禁止。巴赖塔补充道:我们从这节经文中了解到有关这一禁令的警告,即亚瓦姆不得与他的禁忌亲戚结婚:“不可娶她姐妹为敌,在她活着的时候,与她露下体”(利未记 18:18)。如果他违反并娶了她,他所遭受的惩罚从何而来?经文写道:“凡行这些可憎之事的,必从民中剪除”(利未记 18:29)。§ 到目前为止,革马拉引用了巴赖塔来解释米什那哈拉卡的圣经基础。革马拉进一步分析了这个主题的基本原则。这些妇女免于娶寡嫂制婚姻的原因是,仁慈者写道“与她”,由此可以推断,如果不是这样,我会说妻子的姐妹与她姐姐的丈夫缔结了娶寡嫂制婚姻。人们会认为情况确实如此的原因是什么?正如我们所说,根据一个原则,积极的戒律可以凌驾于禁令之上。在这种情况下,缔结娶寡嫂制婚姻的积极戒律凌驾于禁止与妻子的姐妹结婚的禁令之上。《革马拉》询问该原则是否适用于这种情况。人们可以说,我们说过,只有在存在以下情况时,积极的戒律才会凌驾于禁令之上: 仅受鞭刑惩罚的禁令。但是,对于包括惩罚 karet 的禁令,积极的 mitzva 会否超越它?这个禁令比普通禁令更严厉,因此积极的 mitzva 可能不会超越它。此外,对于仅受鞭刑惩罚的禁令,我们从哪里得出积极的 mitzva 会超越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