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这也适用于他未曾同居的兄弟的妻子,即在兄弟出生前去世的男子的妻子。正如将要解释的那样,在这种情况下,利未婚的义务不适用于 yavam。由于利未婚不适用于他,因此作为兄弟的妻子,他仍然被禁止娶 yevama。最后一种情况是,如果某人的 yevama 以前是他的儿媳,在他儿子去世后,他的兄弟娶了她,而他也去世了。这十五名女性永远免除了他们的竞争对手妻子和竞争对手妻子的竞争对手妻子的 ḥalitza 和利未婚。§ 对于所有这些被列为禁止关系的女性,这些 halakhot 仅适用于她们与已故兄弟结婚直到他去世为止的情况。然而,如果她们在已故兄弟在世时就去世了,或者她们在未成年时拒绝了丈夫,情况就不一样了。这种拒绝指的是圣贤们的法令,即十二岁以下且父亲已去世的女孩可以由她的母亲或兄弟嫁出去。然而,这种婚姻并不是最终的,因为她可以通过拒绝的行为来终止婚姻,即在她还是未成年人的时候宣布她不想要这桩婚姻。在这种情况下,婚姻被追溯性地取消,她被视为从未结过婚。或者,如果这些妇女被她们的丈夫——已故的兄弟——离婚,或者被发现是性发育不全的女性 [aylonit],即一个发育不全以至于不能被视为完全意义上的女性,这些哈拉科特就不适用。她的婚姻被认为是错误的婚姻,是无效的。在所有这些情况下,他们的竞争对手妻子都是允许的,因为只有当被禁亲属是兄弟去世时的妻子时,当利未婚的哈拉科特生效时,才适用对被禁亲属的竞争对手妻子的豁免。§ 米什那评论说,这一原则的语言不准确,因为你不能说他的岳母、岳母的母亲和岳父的母亲被发现是 aylonit,因为 aylonit 是不育的,因此不能成为母亲或岳母。米什那在说“或拒绝”时也不准确,因为拒绝只适用于不能生育的未成年人。§ 米什那解释道:这些女人如何豁免她们的竞争对手妻子?例如,如果他的女儿或任何一位被禁止与之发生关系的女性嫁给了他的兄弟,而这个兄弟又娶了另一个妻子,而这个兄弟去世了,那么,正如他的女儿可以免于娶利未婚,她的竞争对手妻子也可以免于娶利未婚。如果他女儿的竞争对手妻子后来嫁给了他的第二个兄弟,而他又娶了另一个妻子,他也没有孩子就去世了,这意味着他的妻子在第一个亚瓦姆(女儿的父亲)之前就可娶利未婚,那么,正如他女儿的竞争对手妻子可以免于娶利未婚,她的竞争对手妻子的竞争对手妻子也可以免于娶利未婚。米什那补充道:即使他们有一百个兄弟,同样的逻辑也适用。如果一个女人因为是被禁止的亲戚的竞争对手妻子或这种竞争对手妻子的竞争对手妻子而免于娶利未婚,而她自己又有一个竞争对手妻子,那么这个竞争对手妻子也可以免于娶利未婚,反过来,她自己的竞争对手妻子也可以免于娶利未婚。为什么呢?在什么情况下,如果他们死了,他们的竞争对手的妻子是允许的?例如,如果一个人的女儿或任何一位被禁止与之发生关系的女性嫁给了他的兄弟,而这个兄弟又娶了另一个妻子,然后他的女儿去世或离婚,后来他的兄弟也去世了,那么她的竞争对手的妻子是允许的。§ 米什那陈述了另一条原则:如果这些被禁止的亲戚中有一个是可以拒绝丈夫的未成年人,那么即使她没有拒绝,她的竞争对手的妻子也要履行哈利扎,不能进入利未婚。竞争对手的妻子不能进入利未婚,因为她是被禁止的亲戚的竞争对手的妻子。然而,她并不完全免于利未婚,必须通过哈利扎来释放,因为被禁止的亲戚的婚姻不是完全有效的婚姻,因此,根据托拉法,另一个女人不被视为被禁止亲戚的竞争对手的妻子。 GEMARA:Gemara 就米什那列表的顺序提出了一个问题:现在,由于哈拉卡规定,所有被禁止发生关系的女性都免于娶利未人,并且他们的竞争对手的妻子也免于娶利未人,这源自妻子的姐妹的情况,正如后面所证明的那样,让米什那首先教授妻子的姐妹的情况,然后再提及源自该哈拉卡的其他情况。如果你要说塔纳按严重程度顺序引用了这些案例,那么你必须说这是符合 拉比西蒙 (Rabbi Shimon) 的观点是,火刑比石刑更严厉。出于这个原因,塔纳 (tanna) 从女儿、女婿的女儿、儿子的女儿等情况开始,因为与这些女人发生关系的人会受到火刑的惩罚,之后塔纳 (tanna) 列出了那些处罚较轻的情况。然而,革马拉 (Gemara) 认为,即便如此,米什那 (mishna) 的顺序仍然存在问题。如果是这样,让他先讲岳母的情况,因为主要的火刑罪是针对岳母的,如经上所说:“人若娶母亲为妻,就是大罪,必被火烧死,他和她母亲都要被火烧死”(利未记 20:14)。此外,他的岳母让他教导儿媳,因为在火刑之后,石刑是法院判处的其他死刑中最严厉的。相反,Gemara 撤回了之前的解释,转而支持以下解释:关于他的女儿,由于这一禁令实际上源于布道解释,并没有在《摩西五经》中明确说明,因此这对 tanna 来说很重要。因此,他首先列出了这个关于女儿的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