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拉律法规定,如果一个男人的兄弟死后没有孩子 [yavam],他必须娶他已故兄弟的寡妇 [yevama] 或通过 ḥalitza 的行为使她摆脱与利未婚的束缚,这只适用于允许寡妇嫁给她在世的姐夫的情况。但是,如果 yevama 因是近亲而被禁止与 yavam 结婚,则利未婚的戒律不适用,她可以免于利未婚和 ḥalitza。圣贤进一步教导说,yevama 免于利未婚也免于她的竞争对手的妻子。换句话说,如果已故的兄弟有两个妻子,每个妻子都是另一个所谓的竞争对手,并且只有一个妻子是幸存兄弟的亲戚,那么竞争对手的妻子也可以免于利未婚和 ḥalitza。此外,如果同一位竞争妻子与死者的另一个兄弟订立了利未婚,而该兄弟并未禁止她与他订立利未婚,那么如果这位第三个兄弟也无子而亡,那么第二个兄弟将再次承担利未婚的义务,不仅被禁止的竞争妻子可以免于利未婚和哈利扎,她第二次婚姻中的新竞争妻子也可以免于利未婚的义务。也就是说,第三个兄弟的任何其他妻子都可以免于利未婚的义务,因为她是第一个竞争妻子的竞争妻子,而第一个竞争妻子在第一任丈夫去世后因原竞争妻子的豁免而免于利未婚。如果第二个竞争妻子随后与另一个获准的兄弟订立利未婚,依此类推,则适用同样的原则。总之,由于是禁忌亲属的竞争妻子而免于嫁给姐夫的寡妇,她本人也被视为禁忌亲属,因此免于哈利扎和利未婚,并且未来的竞争妻子也免于哈利扎和利未婚。米什那:米什那描述了援引上述原则的各种情况。十五类妇女构成了被禁止乱伦的家庭关系,因此,这些妇女免除了她们的竞争妻子和她们的竞争妻子的竞争妻子的哈利扎和利未婚,即她们还免除了竞争妻子的竞争妻子的竞争妻子,等等。这些妇女是: yavam 的女儿,即已故兄弟娶了他兄弟的女儿,这意味着当他无子而死时,他兄弟的女儿来到她父亲面前,与她订立利未婚,因此她可以免于订立利未婚。 如果已故兄弟的遗孀是 yavam 女儿的女儿,或者是他儿子的女儿,或者是他妻子的女儿,情况也是如此。 同样,如果 yevama 是她 yavam 妻子的儿子的女儿,或者是他妻子的女儿的女儿,或者是她 yavam 的婆婆,或者是他岳母的母亲,或者是他岳父的母亲,那么她可以免于订立利未婚和订立利未婚。 米什那继续列出近亲。如果 yevama 是 yavam 的同母异父姐妹,或者是 yavam 的母亲的姐妹,或者是 yavam 妻子的姐妹,那么她既可以免于 ḥalitza 也可以免于娶寡嫂制婚姻。或者,如果她是 yavam 同母异父兄弟的妻子,而这个兄弟去世或与妻子离婚后,她又嫁给了 yavam 父亲的另一个兄弟,而这个兄弟不是她的亲戚,而这个兄弟去世了,那么她可以免于娶寡嫂制婚姻。在这种情况下,娶寡嫂制婚姻的义务应该由幸存的兄弟承担,但由于她以前是 yavam 的同母异父兄弟的妻子,因此她可以免于娶寡嫂制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