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如果他不按顺序诵读,也就是说,如果他改变了《以斯帖记》中字词或章节的顺序,他就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蒙纳拉比以犹大拉比之名说:即便他是断断续续地诵读,但若他停顿中断诵读的时长足以让人在这段时间内读完整个《以斯帖记》,那他就必须回到开头重新开始诵读。 约瑟福拉比说:律法依从蒙纳拉比以犹大拉比之名所陈述的观点。阿巴耶对约瑟福拉比说:蒙纳拉比说“足以让人在这段时间内读完整个《以斯帖记》”,他指的是从他当下停顿之处读到结尾所需的时长呢?还是指从开头读到结尾读完整个《以斯帖记》所需的时长呢?约瑟福拉比对他说:蒙纳拉比指的是从开头读到结尾的时长,因为如果是指从他停顿之处读到《以斯帖记》结尾的时长,那你的说法就会受制于每种情况的不同情形了。就没办法确定允许停顿的时长有一个标准原则了;在每种情况下,取决于停顿的位置不同,读完《以斯帖记》到结尾所需的时间也会不同。而贤哲们并没有制定不标准的衡量办法。 阿巴拉拉比说,耶利米·巴尔·阿巴拉拉比说:拉夫说律法依从蒙纳拉比的观点,但撒母耳说律法不依从蒙纳拉比的观点。《革马拉》详述道:在苏拉,贤哲们的观点就是这样传授的。然而,在蓬贝迪塔,传授的内容稍有不同,如下所述:拉夫·卡哈纳说拉夫说律法依从蒙纳拉比的观点,但撒母耳说律法不依从蒙纳拉比的观点。拉夫·贝瓦伊传授的内容则相反:拉夫说律法不依从蒙纳拉比的观点,但撒母耳说律法依从蒙纳拉比的观点。约瑟福拉比说:要采纳拉夫·贝瓦伊的说法,也就是把它当作最具权威性的说法来接受。它似乎是正确的,因为我们知道,当个别不同意见比多数意见更为严格时,撒母耳会考虑这个个别不同意见。《革马拉》对关于撒母耳的这一论断进行了证明:正如我们在一则密西拿(《耶婆那书》41a)中就另一件事所学的那样,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位寡妇,她的丈夫去世时没有留下子嗣,她正在等待丈夫的某个兄弟与她履行叔娶嫂的婚姻(利未拉特婚姻),或者通过“哈利扎”仪式解除她与夫家的关系:倘若一名女子正在等待她的小叔子,而在此期间,她亡夫的一个兄弟却与这名女子的姐妹订婚了,他们以犹大·本·贝泰拉比之名说:我们会对这个兄弟说:在你兄长采取行动,也就是履行利未拉特婚姻或者哈利扎仪式之前,先等等,不要与你订婚的女子结婚。原因在于,在履行利未拉特婚姻或者哈利扎仪式之前,按照拉比的法令,所有兄弟都被视为与这名寡妇有一种准婚姻关系。因此,正如一个人不可娶自己妻子的姐妹一样,他也不可娶正在等待他履行利未拉特婚姻的女子的姐妹。然而,贤哲们不同意犹大·本·贝泰拉比的观点,他们认为只有最年长的兄弟才被视为与寡妇有这种关联,因为他是履行这些行为的首要人选。所以,这名寡妇与其他兄弟根本没有关联。而撒母耳说:律法依从犹大·本·贝泰拉比的观点。这表明当少数意见比多数意见更为严格时,撒母耳会考虑单个贤哲的意见。 贤哲们在一则巴拉塔中教导说:如果抄写《以斯帖记》的抄写员在抄写时遗漏了字母,甚至是整节经文,而诵读的人如同翻译者翻译时那样读出这些遗漏的内容,也就是凭记忆背诵出遗漏的部分,那他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以斯帖记》中有遗漏内容以及凭记忆诵读字词或经文并不会使诵读无效。《革马拉》从另一则巴拉塔中提出一个反驳:如果一部《以斯帖记》卷轴上有字迹模糊或破损的情况,那么以下区别适用:如果字迹的印痕仍然可见,这部《以斯帖记》卷轴就适合用于诵读,但如果看不到印痕了,它就不适合诵读了。这则巴拉塔表明,哪怕只是遗漏了几个字母都会使《以斯帖记》卷轴无效。《革马拉》对这两则巴拉塔之间的矛盾进行了解释:这并不难理解。第二则巴拉塔说字迹模糊或破损的《以斯帖记》卷轴不适合诵读,它指的是整部《以斯帖记》卷轴都是这种情况;而第一则巴拉塔说即便整节经文遗漏了《以斯帖记》卷轴仍适合诵读,它指的是遗漏内容只出现在其中一部分的情况。 贤哲们在一则巴拉塔中教导说:如果诵读《以斯帖记》的人遗漏了一节经文,他不可说:我要先按顺序读完整个《以斯帖记》,然后再回头去读我遗漏的那节经文。相反,他必须回到遗漏的那节经文处开始读,然后接着读到《以斯帖记》的结尾。同样,如果一个人走进会堂,遇到一个已经读了一半《以斯帖记》的会众,他不可说:我要和会众一起读《以斯帖记》的后半部分,然后再回头去读前半部分。相反,他必须按正确顺序从开头读到结尾。 密西拿中教导说:如果一个人在打瞌睡时诵读《以斯帖记》,他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革马拉》问道:打瞌睡这种情况是怎样的呢?阿什拉比说:它指的是一个人处于睡着但又没完全睡着、醒着但又没完全醒的状态。如果有人叫他,他会回应。并且他处于一种精神状态中,即他不知道如何回答需要逻辑推理的问题,但当人们提醒他已经发生过的事时,他能记得起来。 密西拿接着说:如果一个人正在抄写《以斯帖记》,或者讲解它,或者校对它,并且在做这些事的同时诵读了其中所有的字词,那么如果他有意通过那次诵读来履行自己的义务,他就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革马拉》问道:这种情况是怎样的呢?如果他是先念出《以斯帖记》的每一节经文然后再把它写下来,那即便他有意通过那次诵读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可他毕竟是凭记忆背诵了那些字词呀,又有什么意义呢?所以,一定是他先把《以斯帖记》的每一节经文写下来,然后再读出来。《革马拉》又问:但这样做真的能履行义务吗?海尔博拉比不是说哈马·巴尔·古里亚拉比说拉夫说:律法依从那种认为必须完整诵读《以斯帖记》才能履行义务的观点吗?而且,他还说,即便按照那种认为不必读完整个《以斯帖记》,只需从“从前在书珊城有一个犹大人”(《以斯帖记》2:5)开始往后读就行的观点,《以斯帖记》本身也必须是完整书写的呀。那么,怎么能认为一个人边写边读每一节经文,就能通过诵读一部还没写完的《以斯帖记》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呢?《革马拉》回答:其实,这是一种有一部完整的《以斯帖记》摆在他面前,他照着抄写,并且逐节从那部完整的《以斯帖记》中诵读,然后再把每一节经文写到自己新抄本中的情况。《革马拉》提出:我们是否可以说这支持了拉巴·巴尔·巴尔·哈纳拉比的观点呢?因为拉巴·巴尔·巴尔·哈纳拉比说约哈南拉比曾讲:如果不是照着书面文本抄写,哪怕抄写《圣经》里的一个字母都是被禁止的。既然需要把密西拿所讲的情况解释成是一个人照着摆在面前的书面文本抄写《以斯帖记》,这就支持了约哈南拉比的裁决。《革马拉》反驳道:这并不能证明,因为也许密西拿只是恰好说的是出现这种情况,也就是刚好是照着已有的《以斯帖记》文本进行抄写的情况,但这并非是一种要求必须这样做的规定。 关于这件事本身,拉巴·巴尔·巴尔·哈纳拉比说约哈南拉比曾讲:如果不是照着书面文本抄写,哪怕抄写《圣经》里的一个字母都是被禁止的。《革马拉》从一则巴拉塔中提出一个反驳:西蒙·本·以利亚撒拉比说:有一年亚达月,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梅尔拉比去小亚细亚置闰(调整闰年),因为受到迫害法令的影响,他没办法在以色列地做这件事。到了普珥节的时候,那里没有《以斯帖记》,于是他凭记忆写了一部《以斯帖记》,然后照着它诵读。阿巴胡拉比说:梅尔拉比的情况不同,因为他符合“你的眼目要向前正看”(《箴言》4:25)这句经文所描述的情况,关于这句经文,拉米·巴尔·哈马拉比问迪夫提的耶利米拉比:“你的眼目(阿法佩卡,afapekha,词根为a - p - p)”“向前正看(雅希鲁,yaishiru)”是什么意思呢?耶利米拉比对他说:这指的是《托拉》里的话语,这些话语很难准确记住,正如经上所写“你岂要定睛在虚无的钱财上(哈塔伊夫,hata’if,词根为a - p - p)吗?因钱财必长翅膀,如鹰向天飞去”(《箴言》23:5),但在梅尔拉比的记忆中,它们仍然准确无误(梅尤沙林,meyusharin),因为他把它们全都记在心里了。 据说,希斯达有一次发现哈纳内尔在抄写《托拉》卷轴,但他不是照着书面文本抄写的,因为他全都记在心里了。希斯达对他说:整部《托拉》由你凭记忆写出来倒是合适,不过贤哲们说过:如果不是照着书面文本抄写,哪怕抄写《圣经》里的一个字母都是被禁止的。《革马拉》问道:既然希斯达对他说“整部《托拉》由你凭记忆写出来倒是合适”,由此可以推断出《托拉》的话语在他记忆中是准确无误的,也就是哈纳内尔对经文有着完全的掌握。但我们不是说过梅尔拉比也是由于类似的精通程度才不照着文本写了一部《以斯帖记》吗?《革马拉》回答:特殊紧急情况是不同的;因为当时没有别的选择,所以他被允许依靠自己的专长,但在其他情况下,是绝不能这样做的。 又有记载说,阿巴耶允许本·哈武家的抄写员在不照着已有文本抄写的情况下书写经文匣和门柱圣卷。《革马拉》问道:他是依据谁的观点做出这一许可的呢?《革马拉》解释说:是依据以下这位坦拿的观点,正如一则巴拉塔所教导的:耶利米拉比以我们的夫子犹大·哈纳西拉比之名说:书写经文匣和门柱圣卷时,即便不照着书面文本抄写也是可以的,而且它们不需要划线,也就是羊皮纸不需要刻上线条。《革马拉》总结说:律法如下:经文匣不需要划线,而门柱圣卷需要划线。并且与圣经书卷不同的是,无论是经文匣还是门柱圣卷,抄写员在不照着书面文本抄写的情况下都可以书写它们。出现这种例外情况的原因是什么呢?这些简短的文本为所有抄写员所熟知,所以允许他们凭记忆书写。 密西拿教导说:如果一个人从用颜料、朱红色颜料、树胶或红土书写的《以斯帖记》卷轴诵读,他就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革马拉》对这些书写材料进行了说明:“颜料(sam)”在亚兰语中叫“桑玛(samma)”。关于“朱红色颜料(sikra)”,拉巴·巴尔·巴尔·哈纳拉比说:它在亚兰语中的名字是“西克雷塔(sikreta)”,是一种红色颜料。“树胶(komos)”就是被称作“科玛(koma)”的东西,是一种树的树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