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依照犹大·哈纳西拉比的观点。从犹大·哈纳西拉比允许祭司饮酒这一事实可以推断出,拉比们甚至在如今也是禁止祭司饮酒的。那么,为什么不禁止祭司留长发呢?《革马拉》解释说:这项禁令的理由是什么呢?是出于这样一种期望:愿圣殿能迅速重建,到时候我们需要有适合从事圣殿服务的祭司,可要是他们都饮了酒,那就没有可用之人了。酒劲消退所需的时间会大大延误圣殿的服务。然而,在这里,就头发而言,祭司是可以理发的,并且能以最短的延误时间准备好进入圣殿履行服务。 《革马拉》问道:如果是这样的话,对于那些饮了酒的人来说,按照拉米·巴尔·阿巴拉比的观点,他睡一小会儿然后就可以进入圣殿呀。因为拉米·巴尔·阿巴拉比说过:行走一密尔(古代长度单位)的距离,同样,哪怕是睡很少一会儿,都会驱散人所饮之酒的酒劲。《革马拉》反驳了这一证据:关于这条律法,不是有纳赫曼拉比说拉巴·巴尔·阿胡拉比这样讲过吗:他们只是针对饮了四分之一罗格(液量单位)酒的人这样教导的,但是对于饮了超过四分之一罗格酒的人来说,行走这段距离会让他更加疲惫不堪,睡一小会儿反而会让他更加沉醉。出于这个原因,才禁止祭司饮酒,免得没有合适的祭司能为圣殿服务做好准备。 阿什拉比说,区分这两条律法还有另一种方式。对于那些饮了酒的人,他们亵渎了圣殿服务,所以贤哲们针对他们颁布了法令,规定即便在如今祭司也不应饮酒。然而,对于那些留长发的人,他们并没有亵渎圣殿服务,所以贤哲们没有针对他们颁布法令。 《革马拉》提出异议,引用了一个巴拉塔的内容:以下这些是要受天谴而被处死刑的违法者:进入圣殿服务时饮了酒的祭司,以及在服务时留着长发的祭司。《革马拉》问道:诚然,那些饮了酒的人被处死刑,这是经文明确写着的:“你和你儿子进会幕的时候,清酒、浓酒都不可喝,免得你们死亡”(《利未记》10:9)。然而,对于那些留长发的祭司,我们从哪里得知他们要被处死刑呢?《革马拉》回答说,正如经文所写:“不可剃光头,也不可容发绺(pera)长长”(《以西结书》44:20),紧接着又写道:“祭司进内院的时候,都不可喝酒”(《以西结书》44:21)。通过这种方式,关于留长发者的禁令与关于饮酒者的禁令被并列在一起,以教导如下内容:正如那些饮了酒还从事圣殿服务的人要被处死刑一样,那些留长发的人也要被处死刑。 《革马拉》提出一个疑问:从这个对比中也可以这样争辩:如果是这样的话,正如那些饮了酒的人亵渎了圣殿服务,那么那些留长发的人也亵渎了服务呀。《革马拉》反驳了这一观点:不是的,当这两种情况被并列时,只是就死刑这一点进行了并列。然而,就亵渎圣殿服务这方面而言,并没有进行并列。因此,阿什拉比关于这两条律法实际应用方面的区分仍然适用。 关于这个问题,里维拉比对阿什拉比说:在以西结前来陈述这条律法之前,是谁说的呢?在以西结之前,从哪里推导出祭司不可留长发进行服务呢?这条在《托拉》中未提及的禁令,不可能是由以西结新创的,因为先知不能制定新的律法条例。阿什拉比对他说:按照你的推理,对于希斯达拉拉比所说的内容也存在类似的难题。希斯达拉拉比说:未受割礼的祭司不可在圣殿中服务这件事,我们不是从摩西的《托拉》中学到的,而是从口传传统的经文,也就是先知书和圣文集中学到的:“外邦人,心里未受割礼、肉体上也未受割礼的,都不可进我的圣所”(《以西结书》44:9)。在以西结之前,是谁说未受割礼的祭司不可服务呢?其实,你必须说这是作为一个明确的传统被习得的,就像其余的口传律法一样,以西结只是通过他书中的一节经文来支持它而已。他并没有新创这条律法。在这里,对于留长发的祭司也是一样,它是作为一种传统被习得的,以西结只是用一节经文来支持它。并且当他们习得这条律法时,他们只学到了要被处死刑这一点;然而,关于亵渎圣殿服务这方面的律法,他们并没有学到。 § 《密西拿》教导说:凡是《禁食日录》(Megillat Ta’anit)中记载不许在那日致悼词的日子,在前一日也禁止致悼词,但在后一日则可以。贤哲们在《禁食日录》中教导说:以下这些日子禁止禁食,并且在其中一些日子也禁止致悼词:从尼散月(犹太历正月)初一到该月八日,日常祭献的恰当祭礼被确立了,因此规定在这些日子不许致悼词。从尼散月八日到逾越节结束,五旬节的节期被恢复了,同样规定在此期间不许致悼词。 《革马拉》试图通过将它们与《密西拿》的裁决进行比较来阐明这些陈述。上文那位拉比说:从尼散月初一到该月八日,日常祭献被确立了,因此规定在这些日子不许致悼词。《革马拉》问道:为什么《禁食日录》要说“从初一”呢?让它说“从尼散月二日”不就行了嘛,因为初一本身就是节日,在那一天本来就已经禁止致悼词了。拉夫说:提到尼散月初一只是为了禁止在前一日致悼词,这与《禁食日录》中所说的在任何特定纪念日的前一日也禁止禁食的说法是相符的。 《革马拉》问道:那对于尼散月初一的前一日,难道不也可以从它是初一前一日这个事实推导出禁止致悼词吗?既然在初一禁止禁食,那在前一日也应该禁止呀。《革马拉》回答说,由于初一的规定是出自《托拉》律法,而《托拉》律法不需要额外强化,所以在前一日是允许禁食的。正如在一个巴拉塔中所教导的:对于《禁食日录》中记载的这些日子,在它们之前和之后都禁止禁食。然而,对于安息日和节期,在那些日子本身禁止禁食,但在它们之前和之后禁食是允许的。那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安息日和节期这些是《托拉》律法的规定,《托拉》律法不需要强化,而《禁食日录》中提到的这些日子是拉比律法的规定,拉比律法需要强化。 § 上文那位拉比说:从尼散月八日到逾越节结束,五旬节的节期被恢复了,并且规定不许致悼词。《革马拉》问道:为什么《禁食日录》要说“到节期结束”呢?让它说“到节期”不就行了嘛,因为在逾越节期间本来就禁止致悼词呀。拉夫·帕帕说,这也应该像拉夫所解释的那样来理解:提到……(此处原文似乎未完整表述拉夫·帕帕要说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