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人邀请来自其安息日活动范围之外城镇的客人来拜访他,而客人们通过并入安息日界限的方式以便能够抵达他家的情况,他们不可手持从他那里作为礼物收到的任何食物带回自己的城镇。这些食物如同主人的脚(所在之处),因为在节日前夕它们属于主人。除非主人在节日前夕已将这些食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了他们,在这种情况下,礼物就可以随接受者能走到的任何地方携带。 《革马拉》(《塔木德》中对《密西拿》的评注部分):据说,阿莫拉伊姆(犹太教律法学者)对于某人将农产品交予另一人保管的情况存在分歧:就确定节日期间农产品的安息之处而言,农产品归谁所有呢?拉夫说:它们如同存放者的脚(所在之处)。而沙穆埃尔说:它们如同物品所有者的脚(所在之处)。 《革马拉》提出:我们是否可以说拉夫和沙穆埃尔遵循他们一贯的推理思路呢,正如我们在一则《密西拿》中学到的:如果某人经许可将自己的农产品或牛带入他人的庭院,庭院的主人要对它们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而拉比犹大·哈纳西说:除非房主明确承担照看它们的责任,否则房主永远不对损害负责。拉夫·胡纳说拉夫曾讲过:律法遵循与拉比犹大·哈纳西意见相左的拉比们的说法,而沙穆埃尔说:律法遵循拉比犹大·哈纳西的观点。倘若如此,我们是否可以说拉夫在此处是依照拉比们的观点发言,其推理如下:正如当某人允许将某物存放在他的院子里时,就金钱责任而言该物品处于他的管辖之下,那么就安息日界限的确定而言,它同样处于他的管辖之下。而沙穆埃尔在此处是依照拉比犹大·哈纳西的观点发言:当房主允许将某物存放在他的院子里时,无论就金钱责任还是安息日界限而言,该物品都不在他的管辖范围之内。 《革马拉》反驳这种类比:拉夫本可以对你这样说:我在此事例中的说法,即便按照拉比犹大·哈纳西的观点也是成立的。因为拉比犹大·哈纳西只是在那种情况下陈述了他的律法见解,即就金钱责任而言,被带入庭院的物品不被视为处于房主的占有之下,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允许他人将物品带入自己庭院的人并没有承担照看它们的责任。但在此处,房主已经承担了照看农产品的责任,因此它如同处于他的管控之下。同样地,沙穆埃尔也可以说:我在此处的说法即便按照拉比们的观点也是成立的,因为拉比们只是在那种情况下陈述了他们的观点,认为物品处于房主的管辖范围之内,那是因为物品所有者更愿意让他的牛或其他物品处于庭院主人的管辖之下,这样一来,如果他的牛对房主的财产造成损害,所有者就无需负责。但在此处,就确定农产品的安息日界限而言,物品所有者会愿意让自己的农产品处于他人的管辖之下吗?农产品处于他的安息日界限之外对他来说肯定是不方便的。因此,拉夫和沙穆埃尔之间的这两起争议未必相互关联。 《革马拉》针对拉夫的观点提出疑问:我们在《密西拿》中学到:然而,如果所有者放置了“埃鲁夫”(一种为拓展安息日活动范围等而做的象征性行为或物件),其农产品的法律地位就如同他本人的地位一样。而如果你说存放的农产品如同存放者的脚(所在之处),那么即便农产品的所有者放置了“埃鲁夫”,又有什么用呢?农产品处于存放它的另一城镇之人的管辖之下,它应当如同他们的脚(所在之处),而不是如同所有者的脚(所在之处)。拉夫·胡纳说,拉夫学派的贤哲们对这个问题回应如下:《密西拿》所涉及的情况是保管者为所有者在自己房屋中指定了一个角落存放农产品,由此表明他的意图是农产品不应被视为处于他自己的管辖之下,而是处于所有者的管辖之下。因此,它仍如同所有者的脚(所在之处)。 《革马拉》对拉夫的观点又提出另一个质疑:来听一则从《密西拿》中引出的不同证据:关于邀请客人来拜访的人,客人不可手持可能收到的食物带回自己的城镇,除非主人在节日前夕已将这些食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了他们。而如果你说律法规定存放的物品如同存放者的脚(所在之处),那么即便他通过让他人代客人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将所有权转让给了他们,又怎样呢?这些食物无论如何是存放在主人的房子里,它们应当如同主人的脚(所在之处)。《革马拉》回答:在此处同样,既然他通过他人将所有权转让给了他们,这就被视为一种为他指定角落的情况,所以礼物被视为处于客人的管辖之下,客人可以携带它们到自己能走到的任何地方。而如果你愿意,也可以换一种说法,整个所有权转让的情况有所不同,因为主人的特定意图是将这些食物的占有权完全转让给他的客人。这意味着客人肯定已将这些食物的安息之处确定在他们自己的管辖范围之内,并且这些食物如同他们的脚(所在之处)。 《革马拉》讲述了这样一件事:拉夫·哈纳·巴尔·哈纳莱曾将肉挂在其位于城外的主人家的门闩上。随后他疑惑自己是否被允许将肉带回家,因为他已经做了“埃鲁夫”,使其能够从自己家走到主人家。他来到拉夫·胡纳面前询问意见。拉夫·胡纳对他说:如果你自己挂的肉,那就去拿吧,但如果是你的主人们为你挂的,你就不可拿。 《革马拉》对此提出疑问:如果是他自己挂的肉,他真的可以拿吗?但拉夫·胡纳是拉夫的学生,而拉夫说过当一件物品存放在某人家里时,它如同存放者的脚(所在之处),在此情况下存放者就是主人呀。《革马拉》回应:此处情况不同,因为拉夫·哈纳·巴尔·哈纳莱是把肉挂在主人家的门闩上,这种情况被视为类似于为他指定角落的情况。既然为他提供了放置肉的特定地点,那么在各方面它就被视为是他的了。 《革马拉》对此事又提出进一步的反对意见:拉夫·希勒尔对拉夫·阿什说:如果是主人们为他挂的肉,他真的就不能拿吗?但沙穆埃尔说过:育肥者(专门养肥牲畜以便出售供肉用的人)的牛,就如同所有人的脚(所在之处),也就是如同节日期间任何购买它的人的脚(所在之处)。这表明有可能出售的肉并不如同其所有者的脚(所在之处),而是跟随购买者,因为节日前的意图就是让它归任何碰巧购买它的人所有。在此处同样,从一开始的意图就是拉夫·哈纳会在节日期间拿走它。此外,拉维纳对拉夫·阿什说:如果主人们为他挂的肉,他真的就不能拿吗?但拉巴·巴尔·巴尔·哈纳不是说过拉比约哈南说:律法遵循拉比多萨的观点,即在只有一名牧羊人的城镇里,节日期间将会交给那名牧羊人的牲畜就如同牧羊人的脚(所在之处),因为可以确定这牲畜将会转交到他手中。在此处同样,既然肉是为拉夫·哈纳留出来的,他就应当被允许拿走它。还有一个难题:拉夫·阿什对拉夫·卡哈纳说:如果主人们为他挂的肉,他真的就不能拿吗?但我们不是在一则《密西拿》中学到:牲畜和器皿的状况如同它们所有者的脚(所在之处)吗?同样,为他挂的肉也应当如同他的脚(所在之处)。由于所有这些疑问,《革马拉》重新解释拉夫·哈纳这件事的情况。实际上,肉的问题涉及一个完全不同的事项,因为此处所考虑的问题并非是确定其安息之处,而是禁止食用无人照看的肉,因为担心它可能已被换成了禁食的肉。拉夫·哈纳·巴尔·哈纳莱与常人不同,因为他是一位伟人且忙于学业,而拉夫·胡纳对他所说的意思是:如果你自己挂的肉,在这种情况下你留意到了肉上的一些可识别标记,并且你的注意力没有从它身上移开,那么这肉就不会因无人照看而被禁止食用,因此你可以去拿走它。然而,如果是主人们为你挂的肉,你就因此转移了对它的注意力,而且他们在代你挂好肉之后也没有仔细留意它。在那种情况下,它就被视为无人照看的肉,因此你就不可以拿走它。 《密西拿》:在节日期间,不可给荒漠动物(主要在城外放牧的动物)喂水和宰杀它们,因为它们被视为“穆克策”(安息日或节日期间禁止挪动或使用的物品)。然而,可以给家畜喂水和宰杀它们。《密西拿》详细说明:以下这些被视为家畜:那些夜晚在城里睡觉的动物。荒漠动物是那些在牧场睡觉且极少进入城镇的动物。 《革马拉》:《革马拉》问道:《密西拿》旨在教导哪些动物是“穆克策”,因而在节日期间不可宰杀和食用。那么,为何《密西拿》要说“可以喂水和宰杀”呢?浇水与手头这个话题有什么关系呢?《革马拉》解释:《密西拿》的坦纳(犹太教口传律法传承者)顺便教导了我们一个实际事项:一个人应当先给自己的动物喂水,然后再宰杀它,因为如果不这样做,皮就会黏附在肉上。如果先给动物喂水,宰杀后剥皮就更容易些。 贤哲们在一部《巴拉伊塔》(犹太教口传律法文献,对《密西拿》的补充阐释)中教导说:哪些是荒漠动物,哪些是家畜呢?荒漠动物包括所有那些在逾越节时外出到牧场,日夜在牧场吃草,直到雨季初的第一场降雨时才再次进入城镇的动物。而这些是家畜:所有那些早晨外出,在城镇边界之外吃草,但夜晚回来在边界之内睡觉的动物。拉比犹大·哈纳西说:这些和那些都被视为家畜,都可以在节日期间宰杀。而这些是在节日期间不可宰杀的荒漠动物:所有那些外出到牧场吃草,无论在夏季还是在雨季都不进入有人居住区域的动物。 《革马拉》针对拉比犹大·哈纳西的观点提出疑问:拉比犹大·哈纳西一般来说是接受“穆克策”这一概念的吗?但拉比西蒙,拉比犹大·哈纳西之子,不是曾向拉比犹大·哈纳西询问过:放在篮子里等待成熟直至可食用的未成熟枣子,按照拉比西蒙·本·约哈伊的观点,律法是怎样规定的呢?它们被视为“穆克策”还是不是呢?拉比犹大·哈纳西回应他说:按照拉比西蒙的观点,不存在“穆克策”的律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