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希拉比就香料、水和盐为何不会被同化给出了另一种解释:这是因为这些配料中的任何一种都是其禁令具有临时性的物品,因为一旦节日结束,关于它们不可带出安息日活动范围的禁令就失效了,而一般原则是,任何禁令具有临时性的物品,即便其占比只有千分之一,也不会被同化。 《密西拿》中教导说:犹大拉比认为水不受出行限制约束。《革马拉》问道:这是否意味着,水,是的,犹大拉比认为它不受限制,但盐,不是,不受此豁免呢?但在一则巴拉塔中不是这样教导的呀:犹大拉比说:水和盐在面团里或者在一锅煮好的食物中都是被同化的呀。《革马拉》回答说:这并不难解释。在《密西拿》的这个情况中,说的是所多玛的盐,这种盐很粗糙,不容易与面团混合,而且在成品中很显眼,所以不会被同化。而在那则巴拉塔的情况中,说的是一种叫伊斯特罗卡尼特的细盐。因此,它在成品中不显眼,是可以被同化的。 《密西拿》称,按照犹大拉比的观点,混入面团中的水,推测在煮好的菜肴中也是一样,被视为已被同化。《革马拉》对此提出质疑:但在一则巴拉塔中不是这样教导的呀,犹大拉比说:水和盐在面团中是被同化的,但在锅里(煮好的食物中)则不会,是因为有汤汁。锅与面包不同,最后里面会留有液体,所以借来的水仍然能被分辨出来。《革马拉》回复说:这并不难解释。《密西拿》中犹大拉比说水在煮好的食物中被同化的这种情况,说的是那种浓稠、没有汤汁的菜肴。而那则巴拉塔中犹大拉比说水不被同化的情况,说的是有汤汁的稀薄菜肴。 《密西拿》:节日里从别人那里借来的一块炭火依从其主人的活动范围,在节日里可以把它带到其主人能去的任何地方。因为它有实体,所以与主人相关联。但是,从别人的火焰上引着的火苗则可以带到任何地方,因为它没有实体。炭火与火苗之间的这种本质区别还有其他律法方面的影响:如果一个人将属于圣物的炭火用于非神圣的用途,他要为滥用圣物负责,因为炭火有实体。但是,如果一个人使用了属于圣物的火苗,尽管按照拉比律法,一开始就不可以从中受益,但要是真的从中受益了,他也不用为滥用圣物负责,因为火苗没有实体。同样,在安息日把一块炭火从私人领地拿到公共区域的人,要为搬运这一被禁止的劳作负责,但是把火苗拿出去的人则不用负责。 《革马拉》:贤哲们在《托塞夫塔》(《节日祭品》4:7章)中教导说:关于炭火,有五件事被提及,涉及炭火与火苗在实际律法方面的差异:(1)就节日里的静置之处而言,炭火依从其主人的活动范围,而火苗可以被带到任何地方。(2)一个人若用属于圣殿的圣物炭火,要为滥用圣物负责,而对于火苗,按照拉比律法,虽然一开始不可以从中受益,但不用为滥用圣物负责。(3)用于偶像崇拜的炭火,禁止人们从中受益,而对于这类用于偶像崇拜的火苗,从中受益却是允许的。(4)把炭火拿到公共区域的人要负责,而把火苗拿出去的人则不用负责。(5)一个人若立誓禁止从另一个人那里受益,那他禁止使用那个人的炭火,但可以从那个人的火苗中受益。 关于上述巴拉塔中所引述的律法,《革马拉》问道:用于偶像崇拜的火苗这种情况有何不同,以至于甚至一开始就允许使用它(正如巴拉塔中用了“允许”一词);而属于圣物的火苗这种情况又有何不同,以至于一开始就禁止使用它(正如巴拉塔中说“不可以从中受益,但不用为滥用圣物负责”)呢?《革马拉》解释说:在偶像崇拜的情况中,它令犹太人厌恶,犹太人本能地与之保持距离,所以贤哲们没有针对它制定额外的限制规定。然而,对于圣物,它并不令人厌恶,人们也不会本能地与之保持距离,为了防止其被滥用,贤哲们针对它规定一开始就禁止使用火苗。 巴拉塔中教导说,把炭火拿到公共区域的人要负责,而把火苗拿出去的人则不用负责。《革马拉》问道:但在另一则巴拉塔中不是这样教导的呀,在安息日,无论拿出多大的火苗,都是要负责的呀。谢舍特拉比说:第二则巴拉塔说的是把火苗连同一块木屑一起拿出去的情况。因为火苗附着在一个实体物件上,所以就被视为有实质意义了。《革马拉》提出异议:但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应该因为这块木屑而认定拿出去要负责呀,那火苗的存在就无关紧要了。《革马拉》回应说:那则巴拉塔说的是一块达不到判定拿出去要负责的最小尺寸标准的木屑,正如我们在一则《密西拿》(《安息日》89b章)中学到的:在安息日搬运木头的情况中,判定要负责的量是足以用来煮一个最容易煮熟的那种蛋(也就是鸡蛋)的木头量。因为这块木屑太小,不足以煮一个蛋,所以搬运它不用负责,但搬运附着在它上面的火苗则要负责。 阿巴耶提出了另一种情形:那则《密西拿》说的是一个人在一个器皿上涂抹了油,然后在上面点着火,再把那火苗拿出去的情况。《革马拉》问道: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应该因为这个器皿本身而认定拿出去要负责呀,那火苗就无关紧要了。《革马拉》回复说:那则《密西拿》说的是在一块陶片上点的火,而不是在一个完整的器皿上点的火。《革马拉》质疑道:即便如此,那也应该因为这块陶片本身而认定拿出去要负责呀。《革马拉》回答说:说的是一块达不到判定拿出去要负责的最小尺寸标准的陶片,正如我们在一则《密西拿》(《安息日》82a章)中学到的:判定搬运陶片要负责的量是足以放在两个窗框之间的量,因为在建筑过程中,有时会把小陶片放在窗框之间。这是犹大拉比的说法。 《革马拉》问道:但如果是这样的话,只要火苗附着在一个有实体的物件上,拿出去就要负责,那么我们在这里的《密西拿》中所学的“把火苗拿出去的人不用负责”,这种情况在什么情形下才会出现呢?《革马拉》回答说:那则《密西拿》说的是一个人用手扇火,使火蔓延到公共区域,而火苗并没有附着在任何器皿上的情况。 《密西拿》:对于个人的蓄水池,从里面汲出的水依从拥有这个蓄水池的个人的活动范围,这些水只能被带到其主人被允许去的那些地方。而从属于某个城镇全体居民共有的蓄水池里汲出的水,则依从那个城镇居民的活动范围。从那些从巴比伦尼亚来到以色列地的人(也就是公共蓄水池)的蓄水池里汲出的水,依从用容器从里面汲水的人的活动范围;因为这水是供所有人使用的,所以它自身没有明确的界限。 《革马拉》:拉瓦向纳赫曼拉比提出了一个矛盾之处:我们在《密西拿》中学到,个人蓄水池里的水依从个人的活动范围;而拉瓦从《托塞夫塔》(《节日祭品》4:8章)中提出了一个矛盾之处,那里说:从流动的河流和流动的泉水中汲出的水依从所有人的活动范围。拉瓦说:《密西拿》这里说的是怎样的情况呢?说的是蓄存的水的蓄水池,而不是流动水的情况。而且也有人说,希雅·巴尔·阿文拉比称,撒母耳说:《密西拿》只适用于蓄存的水这种情况。 《密西拿》说:从那些从巴比伦尼亚来到以色列地的人(也就是公共蓄水池)的蓄水池里汲出的水,依从用容器从里面汲水的人的活动范围。关于这个问题,阿莫拉伊姆(犹太教律法阐释家)之间存在分歧:一个人替另一个人从公共蓄水池里盛满水,然后把水交给他,纳赫曼拉比说:这些水依从为之汲水的那个人的活动范围;谢舍特拉比说:这些水依从汲水的那个人的活动范围。《革马拉》问道:他们在什么原则上有分歧呢?《革马拉》解释说:一位贤哲,也就是谢舍特拉比认为,公共蓄水池是无主之物,而律法规定,一个人不能代他人占有无主之物。所以,水属于汲水的那个人;它依从他的活动范围,即便他随后把水给了别人,这一状态也不会改变。而另一位贤哲,也就是纳赫曼拉比认为,公共蓄水池被视为由其所有合伙人共同拥有,也就是全体犹太人共同拥有。所以,一个合伙人可以代另一个合伙人汲水,而且汲出的水立即就属于为之汲水的那个人了。 拉瓦向纳赫曼拉比提出了一个质疑,依据一则《密西拿》(《许愿》47b章):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说:“我特此凭借‘查雷姆’(一种禁止性的誓言,被宣布为‘查雷姆’的物品通常是奉献给圣殿的)的力量禁止与你往来”,那个被誓言禁止的对象,也就是受话人,被禁止从立誓的那个人或其财产中受益,因为立誓的目的就是禁止受话人从立誓者那里获得任何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