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多萨拉比的观点不一致。正如一则巴拉塔中所教导的:多萨拉比说,也有人说是阿巴·沙乌尔说:一个人在节日前夕从另一个人那里购买了一头牲畜,即便直到节日当天才交付给他,这头牲畜也依从购买者的活动范围。而一个人把自己的牲畜交给牧羊人,即便直到节日当天才交付给他,这头牲畜也依从牧羊人的活动范围。然而,《密西拿》教导说,交给牧羊人的牲畜仍依从主人的活动范围,所以显然与多萨拉比的观点相矛盾。 《革马拉》反驳了这是矛盾的说法。你甚至可以说《密西拿》与多萨拉比的观点是一致的,这并不难解释。在这里(巴拉塔中),说的是只有一个牧羊人的城镇的情况。在那种情况下,主人事先就确切知道在节日期间他会把牲畜交给这个牧羊人,所以牲畜的静置之处(所在范围)就确定与牧羊人相同了。而在那里(《密西拿》中),说的是有两个牧羊人的城镇的情况。由于节日开始时还不确定这头牲畜会交给他们中的哪一个,所以这头牲畜仍依从其主人的活动范围。 《革马拉》进一步强化了《密西拿》说的是有两个牧羊人的情况这一论断:《密西拿》的措辞按照这种解释也是很精确的,因为它说“交给他儿子或交给一个牧羊人”,这表明一开始他并不知道会把牲畜交给谁。《革马拉》总结说:确实,由此可知情况就是这样的。 拉巴·巴尔·哈纳说,约哈南拉比说:律法依从多萨拉比的观点,即交给牧羊人的牲畜依从牧羊人的活动范围。 《革马拉》问道:约哈南拉比真的这样说过吗?但约哈南拉比不是说过一个一般性原则,即律法总是依从《密西拿》中未署名的陈述吗?而我们在《密西拿》中学到:牲畜和器皿依从其主人的活动范围。一个人把自己的牲畜交给他儿子或交给一个牧羊人,它依从主人的活动范围。 《革马拉》回答说:我们不是已经确定多萨拉比的巴拉塔与《密西拿》说的是不同情况了吗,即巴拉塔中说的是有一个牧羊人的城镇的情况,而《密西拿》中说的是有两个牧羊人的城镇的情况呀。所以,确定律法既依从多萨拉比的观点又依从《密西拿》的观点,这两者之间并不矛盾。 贤哲们教导说:如果有两个人合伙从第三方那里借了一件长袍,这个人打算早上穿着它去会堂,那个人打算晚上穿着它去参加婚宴,并且这个人给自己在北边做了安息日范围界限的合并(厄鲁夫·特胡明)以便能到达他的目的地,那个人给自己在南边做了厄鲁夫以便能到达他的目的地,那么给自己在北边做了厄鲁夫的那个人带着长袍只能走到北边,其范围以给自己在南边做了厄鲁夫的那个人所能到达的范围为限,也就是说,他向北走只能走到另一个借用人所能走到的距离。同样,给自己在南边做了厄鲁夫的那个人带着长袍向南走也只能走到给自己在北边做了厄鲁夫的那个人所能到达的范围,因为这件长袍依从两个借用人的活动范围,只能走到他们两人都能走到的距离。 如果他们各自把厄鲁夫放置在距离自家一千肘尺的地方,分别在北边和南边,那么他们每个人(不带着长袍时)可以从自己平常的住所向外走三千肘尺,一个合伙人向北走,另一个合伙人向南走。这三千肘尺包含从家到厄鲁夫放置处的一千肘尺,再加上从厄鲁夫放置处起算的标准安息日活动范围两千肘尺。厄鲁夫放置在北边的那个人穿着长袍向北走不能超过他家以北一千肘尺,因为那样他就会超出另一个人安息日活动范围的最远距离了,厄鲁夫放置在南边的那个人情况反之亦然。 如果他们把各自的范围界限设定在中间结束,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把他的厄鲁夫放置在距离家两千肘尺的南边,这样家就是他向北的最远界限,而另一个人把他的厄鲁夫放置在距离家两千肘尺的北边,家就是他向南的最远界限,那么他们每个人都根本不能挪动这件长袍离开它所在的地方。 《革马拉》记载了阿莫拉伊姆(犹太教律法阐释家)之间的一场争论。据说:如果有两个人在节日前合伙购买了一桶酒或一头牲畜,打算在节日当天在他们之间分配这桶酒的酒液或这头牲畜的肉,要是这两个人有不同的安息日活动范围,律法是怎样规定的呢?拉夫说:这桶酒对他们每个人来说都是允许的,每个人都可以在节日当天拿走自己的那一份,并在他各自的安息日(同样适用于节日)活动范围内转移它;但这头牲畜是被禁止(这样做)的,它的每一部分只能在两个购买者共有的活动范围内转移。而撒母耳说:这桶酒也不可以转移到超出两人共有的活动范围之外的地方。 《革马拉》对拉夫区分酒桶和牲畜这两种情况的观点提出疑问。拉夫持什么观点呢?如果他认为存在追溯性指定,也就是在酒桶被分配之后,能追溯性地明确哪一部分原本属于哪个合伙人,并且每一部分在节日开始时的静置之处(所在范围)是按照后来成为其所有者的那个人来确定的,那么就连牲畜也应该是允许(这样做)的呀。而如果他认为不存在追溯性指定,也就是在节日开始时,牲畜的两部分都共同属于他们两人,因此只能在两人共有的活动范围内转移,那么就连酒桶也应该是被禁止(这样做)的呀。 《革马拉》回答说:实际上,对拉夫的解释是,他认为存在追溯性指定,而拉夫对牲畜的情况严格要求的原因在于,牲畜是不同的,因为(它的两部分)范围会相互影响。一头活的牲畜不能分成两部分来确定所有权;它身体的每一部分都依赖于其他部分并从中获取养分。因此,即便各部分的指定是追溯性发生的,每一部分仍会持续从另一部分获取影响,以至于在分配时,这两部分又再次混在一起了。 拉夫·卡哈纳和拉夫·阿西对拉夫说:如果这就是你的理由,这表明贤哲们并不在意穆克泽(安息日等禁止挪动使用的物品)的禁令,因为并没有假定他们每个人都把合伙人的那部分从自己的考虑范围中去除了,从而禁止自己使用它,然而他们却在意安息日活动范围的禁令。这不是不合逻辑吗?拉夫沉默了,没有回应。 《革马拉》问道:关于这个问题得出了什么结论呢?霍沙亚拉比说:一般来说,存在追溯性指定,所以他们可以把酒桶和牲畜各自的部分都转移到他们各自的地方。而约哈南拉比说:不存在追溯性指定,所以除了在他们两人共有的活动范围内,他们不可以挪动酒桶或牲畜各自的部分。 《革马拉》问道:霍沙亚拉比真的认为存在追溯性指定吗?但我们不是在一则《密西拿》中学到:如果一所房子里有一具尸体,这所房子有很多入口,那么所有入口都是仪式上不洁的,也就是说,处在入口空间内的所有东西都变得不洁了,即便在被一扇关闭的门隔开、距离尸体较远的那部分也是如此。因为任何一个入口都可能被用来搬运尸体,又没有指定用哪个入口来搬运,所以所有入口都被认定为不洁了。然而,如果其中一个入口随后被打开了,那么那个特定入口的空间是不洁的,而其他所有入口都是洁净的,因为可以假定尸体会通过这个打开的门被搬运出去。即便实际上没有一个入口是打开的,如果一个人仅仅有意通过某个特定入口或者通过一个至少四手宽乘四手宽大小的窗户来搬运尸体,他的这个意图就能使其他所有入口免受不洁影响。 这条最后的律法细节在坦纳伊姆(犹太教律法学者)之间存在争议。沙迈学派说:只有当这个人在死者去世前就有这个意图时,这条律法才适用,这样在死亡之时就能知道会用哪个入口了。而希勒尔学派说:即便他只是在死者去世后才有这个意图,这条律法也适用。 关于这则《密西拿》有这样的说法:霍沙亚拉比说:当希勒尔学派说即便一个人只是在死者去世后才想到通过某个特定入口搬运尸体,其他入口也是洁净的时,他们的意思只是从那个时刻起那些入口才变得洁净;从他有这个意图的那一刻起,其他入口就不再有不洁了。 从这里《革马拉》推断:从那个时刻起:是的,其他入口可以免受不洁影响,但追溯过往:不行。在形成这个意图之前处在门道里的任何东西都已经沾染了仪式上的不洁,而且随后的想法也不能追溯性地改变这一点。这表明霍沙亚拉比并不接受追溯性指定这个原则。 《革马拉》以下面这种方式解决了这个矛盾:把上述他们观点的表述颠倒过来,即说:霍沙亚拉比说:不存在追溯性指定,而约哈南拉比说:存在追溯性指定。 《革马拉》对这种解决方式提出疑问:约哈南拉比真的接受追溯性指定这个原则吗?但拉夫·阿西不是说过约哈南拉比说:分割了所继承财产的兄弟们被视为彼此之间的购买者,而且作为土地的购买者,他们必须在禧年把各自的部分归还给对方,到那时他们可以重新分配财产。这表明约哈南拉比并不认为在他们父亲去世时就能追溯性地确定每个兄弟的那部分是直接指定给他的,而是认为在兄弟们相互交易或从彼此那里购买各自的部分之前,所有土地都是共同财产。 如果你会说:约哈南拉比在什么时候不接受追溯性指定这个原则呢?只是在涉及《托拉》律法的事务上,而在涉及拉比律法的事务上,比如安息日活动范围的律法,他是接受追溯性指定的;这样就能解释这种差异了。但他在涉及拉比律法的事务上真的接受追溯性指定吗?阿约贤哲在关于安息日范围界限合并(厄鲁夫·特胡明)的律法方面不是另有教导吗? 正如一则《密西拿》中所教导的:一个人听说一位拉比将会在安息日到他家附近的一个地方讲学,但不确定讲学地点在哪里,他可以在安息日前夕在两个不同方向放置两个厄鲁夫,同时约定只有拉比讲学所在那一侧的厄鲁夫才生效。此外,如果他听说两位拉比将会到两个不同地点讲学,他可以放置两个厄鲁夫,并约定在安息日决定他更想听哪位拉比讲学,进而确定两个厄鲁夫中哪一个生效。 阿约在一则巴拉塔中教导说,犹大拉比不同意这条律法,并说:一个人不可以同时就两件相互矛盾的事做约定,所以如果有两位贤哲要来,他所做的条件是无效的。实际上,在第一种情况中,也就是他知道有一位拉比要来但不知道从哪个方向来的情况下,他可以放置两个厄鲁夫,并约定如果拉比从东边来,他在东边的厄鲁夫就生效,如果拉比从西边来,他在西边的厄鲁夫就生效。然而,在第二种情况中,当两位拉比来到两个不同地点,一位到这里,另一位到那里,而一个人想放置两个厄鲁夫并在安息日决定他要去听两位讲学中的哪一位时,他不可以这样做;那样就需要追溯性地确定哪个厄鲁夫起作用,而一个人的静置之处(所在范围)必须在安息日开始时就确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