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说的是他已经有了妻子和儿女的情况,这样他就已经履行了生育繁衍后代的诫命,而他与另一个女人订婚就只是一种可选择的行为了。 也不可以行“哈利扎”礼,也不可以行寡妇与亡夫兄弟的婚姻:《革马拉》问道:但通过这些行为不就是在履行诫命吗?为什么它们被归类为具有可选择性呢?《革马拉》回答说:不是的,《密西拿》有必要将它们归类为具有可选择性,因为这里说的是有兄长的情况。由于一般原则是履行这项诫命的更可取方式是由长兄来行寡妇与亡夫兄弟的婚姻,所以弟弟来行此婚姻就被归为具有可选择性的情况了。 《革马拉》阐明了在安息日和节日禁止审判、订婚等行为的原因:在所有这些情况中,它们不被允许进行的原因是什么呢?这是一项法令,是担心人们会把这些行为的相关过程记录在文件中,比如审判的判决书、订婚文书、证明“哈利扎”礼的文件,或者在寡妇与亡夫兄弟的婚姻情况下的婚约。 《密西拿》中教导说:以下这些行为因涉及完整的诫命而引人注意,但在安息日却是被禁止的:不可以奉献(物品等),不可以起估价的誓,也不可以将物品奉献供祭司或圣殿使用。《革马拉》解释说:所有这些情况都是因为一项法令而被禁止,是由于它们与商业交易有相似性。这些行为,全都涉及将所有权转移给圣殿财库,与商业交易类似,而商业交易在节日里是被禁止的。 《密西拿》中教导说:也不可以分离“特鲁玛”(一种捐赠物)和什一税。《革马拉》问道:这不是显而易见的吗?这样做是使原本不可食用的食物变得可以食用了,这属于一种修复行为,是被禁止的劳作呀。约瑟夫拉比教导说:《密西拿》有必要提及这条律法,只是为了说明即使是为了在当天把“特鲁玛”交给祭司而分离它,也是被禁止的。人们可能会认为,既然他分离农产品是为了把它交给祭司,那就应该像其他准备食物的行为一样被允许;所以《密西拿》明确指出这是被禁止的。《革马拉》评注说:而且这只适用于在节日前一天就处于未缴纳什一税状态、因而需要缴纳什一税的农产品。然而,在节日当天才变成未缴纳什一税状态的农产品,比如在节日里制作的面团,它只有在制成面团后才变成未缴纳什一税的、需要从中取出“哈拉”(一种祭献物)的情况:关于从它里面分离“哈拉”,即便在节日里也可以分离“哈拉”并把它交给祭司。 《革马拉》提出一个问题。当《密西拿》把那些情况描述为因具有可选择性而引人注意时,这是不是说它们被禁止不是因为拉比法令(旨在强化安息日作为休息日的特性,即舍武特)呢?同样,对于那些被描述为因涉及诫命而引人注意的情况,这是不是说它们被禁止不是因为舍武特呢?《密西拿》只把它三类情况中的第一类称作舍武特,这意味着后面几类中所列的行为不涉及舍武特。但实际并非如此;正如上文《革马拉》所述,所有这些行为都是因拉比法令而被禁止的,目的是强化安息日和节日作为休息日的特性。以撒克拉比说:它们实际上都作为舍武特而被禁止。《密西拿》列出了三种舍武特类型:那些完全不涉及诫命的,那些带有诫命方面因素的,以及那些构成完整诫命的。而那位坦纳(犹太教律法学者)在讲述并编排他所列内容时,采用的是“无需赘言”的风格,也就是说,他按照引人注意程度递增的顺序来编排这些情况。首先,无需赘言,也就是最显而易见的是,完全不涉及诫命的普通舍武特是被禁止的,但即便涉及可选择行为(也就是属于较小诫命的行为)的舍武特,也是被禁止的。而且无需赘言,也就是显而易见的是,涉及可选择行为的舍武特是被禁止的,但即便涉及完整诫命的舍武特,也是被禁止的。 《密西拿》中教导说:贤哲们说所有这些行为即便在节日里也是被禁止的;在安息日就更不用说了。节日和安息日之间除了涉及食物的劳作外,没有别的区别。《革马拉》从之前的一则《密西拿》中找出了与之矛盾的内容:在节日里,可以通过天窗把农产品从屋顶放到屋里,以防被雨损坏,但在安息日则不可以。这表明节日和安息日之间除了准备食物之外,还有另一个区别:为防止损失而进行费力的活动,在节日里是允许的,但在安息日是被禁止的。 约瑟夫拉比说:这并不难解释,这里的这则《密西拿》(没有把放下农产品的律法作为安息日和节日之间区别的一个例子)是依从以利以谢拉比的观点,而之前那则将其作为区别例子的《密西拿》则依从约书亚拉比的观点。约瑟夫拉比详细阐述了他的说法:正如一则巴拉塔中所教导的:如果一头母牛和它的牛犊(因《圣经》中“你不可在一日之内将母与子一并杀了”(《利未记》22:28)这一禁令,不可在同一天宰杀)在节日里掉进了一个坑里,而它们的主人想把它们弄出来,以利以谢拉比说:可以把第一头(母牛或牛犊)拉上来以便宰杀它,然后宰杀它,至于第二头,要在原地给它提供食物,使它不至于死在坑里。除了为了在节日里食用动物这个目的外,不可以费力地把动物从坑里拉出来。所以,由于在节日里不能宰杀这两头动物,就只能拉上来一头,而另一头则要在原地喂养,等到节日过后。然而,约书亚拉比说:可以带着宰杀的意图把第一头拉上来,然后改变主意不宰杀它。然后他可以回去,耍点小聪明,决定说他更愿意宰杀第二头,然后把第二头拉上来。把两头动物都拉上来后,如果他愿意,他可以宰杀这一头;如果他愿意,他可以宰杀那一头。约瑟夫拉比对这两位贤哲之间的争论理解如下:约书亚拉比主张,为防止损失而在节日里进行费力的活动是允许的,所以他可以把两头动物都拉上来,以免被留在后面的那头死在坑里。而另一方面,以利以谢拉比认为,不可以为防止损失而进行费力的活动,所以第二头动物必须留在坑里,即便它可能会死在那里。因此可以认为,那则允许在节日里放下农产品以防损失的《密西拿》是依从约书亚拉比的观点的。以利以谢拉比会不同意这种宽松的做法,而“安息日和节日之间除了准备食物之外没有别的区别”这一原则就依然成立。 阿巴耶对约瑟夫拉比说:你从哪里知道对这些贤哲观点的这种分析是正确的呢?也许以利以谢拉比只是在那里(动物掉进坑的情况)才说为防止金钱损失而进行费力的活动在节日里是被禁止的,因为在那种情况下有可能在坑里喂养第二头动物,让它不死。但在这里(屋顶上有农产品的情况),由于没有通过提供食物来防止损失的可能性,他就不会禁止放下农产品来挽救损失了。或者,也可以提出相反的观点:约书亚拉比只是在那里(两头动物的情况)才说为防止损失而进行费力的活动是允许的,因为有可能耍点小聪明把第二头动物拉上来,这样旁观者可能会认为他不是为了保全自己的财产,而是原本想食用第一头动物,后来改变了主意。但在这里(屋顶上有农产品的情况),由于没办法耍小聪明,因为很明显他就是在采取行动挽救自己的农产品,约书亚拉比就不会宽松对待了。所以,约瑟夫拉比解决这个矛盾的方法从这则巴拉塔中得不到支持。 相反,帕帕拉比说:应该摒弃这种解决矛盾的方法,而采用下面这种解释:这并不难解释,这里的情况依从的是沙迈学派的观点,而那里的情况依从的是希勒尔学派的观点。正如我们在一则《密西拿》中学到的:沙迈学派说:在节日里,不可以把还不会走路的孩子、卢拉夫(一种仪式用品)或者《托拉》经卷带到公共区域,因为这些都不是准备食物所需要的东西,而希勒尔学派则允许这样做。在安息日,把任何物品带到公共区域肯定是被禁止的,但希勒尔学派在节日里却允许这样做。所以,可以认为,就像希勒尔学派允许在节日里把物品带到公共区域但在安息日不允许一样,他们也会允许在节日里把农产品从屋顶挪走但在安息日不允许这样做。按照沙迈学派的观点,他们同样禁止在节日和安息日把物品带到公共区域,那么把农产品从屋顶挪走也同样会被禁止,而“安息日和节日之间除了准备食物之外没有别的区别”这一原则就依然成立。 《革马拉》起初反驳这种解释说:也许并非如此,因为有可能沙迈学派只是在涉及禁止把物品从一个区域转移到另一个区域的情况时才表达那样的观点,而对于把物品(比如农产品)从屋内一处挪到另一处的情况则并非如此。《革马拉》反驳了这种说法:难道能说挪动物品不是为了带到公共区域去吗?禁止不必要地挪动物品(也就是在安息日或节日里不是为了使用而挪动)这项法令,是出于担心人们会把物品带到公共区域的顾虑而制定的。所以帕帕拉比关于只有沙迈学派会禁止把农产品从屋顶放下来的解释是成立的。 《密西拿》:动物和器皿在节日里的状态依从其主人的活动范围,意思是一个人的动物和器皿要受他自己在安息日和节日里的出行限制约束。如果一个人在节日前把他的动物交给儿子或交给牧羊人照看,这些动物要依从主人的活动范围,而不是依从儿子或牧羊人的活动范围。由几个兄弟共同继承但尚未在他们之间分配、仍为他们共同所有的器皿,如果这些器皿指定供屋内其中一个兄弟使用,而其他兄弟与它们无关,那么这些器皿要依从他的活动范围,要受他的出行限制约束。而对于那些没有指定供任何特定兄弟使用的器皿,它们要依从所有兄弟都能去的地方(的活动范围)。它们要受每一个兄弟的出行限制约束,就好像一个兄弟进行了安息日范围界限的合并(厄鲁夫·特胡明,音译)而其他兄弟没有进行一样。一个人在节日前夕从另一个人那里借了一个器皿,这个器皿要依从借用人的活动范围,而不是依从出借人的活动范围,因为节日开始时,这个器皿是在借用人那里确定了它的静置之处(所在范围)。然而,如果他是在节日当天借的,这个器皿就要依从出借人的活动范围,因为在节日开始时,它的静置之处是在其所有者那里确定的。同样,一个女人从另一个人那里借了香料加到菜肴里,或者借了水和盐加到她的面团里,这些食物,也就是菜肴和面团(包含了属于双方的配料),要依从双方的活动范围;它们要受双方的出行限制约束。犹大拉比认为水的情况可以不受出行限制约束,因为水在混合物中没有实质形态,因此不被视为与原来的所有者有联系。 《革马拉》断言:《密西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