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息年的安息日前夕,在这一年是不用缴纳什一税的,也就是说,次日人们可以拿取水果而无需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并且可以说:“我明天要从这里(这些水果中)取用(食用)。”而拉比们说:除非他在前一天给那堆水果做上标记,并明确地说:“我要从这里到那里取用。”否则他不可以食用。 《革马拉》:我们在那里(另一处)的一则《密西拿》(《什一税法》4:2)中学到:孩子们在安息日前夕把无花果藏在田间,以便在安息日食用,然而他们忘了缴纳什一税,这样的话,不仅他们在安息日被禁止食用那些无花果,因为在安息日进食总是被视作正式用餐,会使农产品产生缴纳什一税的义务,而且即便在安息日结束之后,在未缴纳什一税之前他们也不可以食用。 我们还在一则《密西拿》中学到:一个人在自家院子里搬运无花果,以便将它们制成干无花果,在此期间,他的子女和家人可以随意食用,并且无需缴纳什一税。水果进入院子,与进入屋内不同,尚不足以使其产生缴纳什一税的义务。 基于这两条律法依据,拉瓦问拉夫·纳赫曼:就安息日而言,对于安息日里属于穆克泽(安息日等禁止挪动使用的物品)的食物,它是否会确立缴纳什一税的义务呢?具体来说,对于劳作尚未完成的物品,安息日里食物属于穆克泽这一情况是否会赋予它已完全备好可供食用的食物的地位呢?我们是否可以说,既然经文写着“称安息日为可喜乐的”(《以赛亚书》58:13),这意味着人们在安息日食用的任何食物都被视作正式用餐(而非随意进食),所以安息日会确立缴纳什一税的义务,就好像食物已完全备好、适合作为正式用餐来食用一样,即便对于劳作尚未完成的物品也是如此呢?或者也许安息日只会给劳作已完成的物品确立缴纳什一税的义务,而对于劳作未完成的物品则不会确立此项义务呢? 拉夫·纳赫曼对拉瓦说:安息日会确立什一税的缴纳义务,无论是对于劳作已完成的物品还是劳作未完成的物品都是如此。 拉瓦对拉夫·纳赫曼提出质疑并说道:但难道不能说安息日的律法应与院子的律法类似吗?正如只有当物品的劳作已完成时,院子才会使放在其中的食物在什一税方面被视作正式用餐,同样,安息日也应该只使劳作已完成的物品产生缴纳什一税的义务呀。 拉夫·纳赫曼对拉瓦说:我这么说并非基于我自己的逻辑推理,(因为那样的话)你可以用你自己的逻辑来反驳我。而是我们有这样一则条理清晰的教导,即安息日会给劳作已完成以及劳作未完成的物品都确立(缴纳什一税的)义务。 拉夫·纳赫曼之子马尔·祖特拉说:我们也能从《密西拿》中学到相关内容:以利以谢拉比还陈述说,一个人可以在安息年的安息日前夕站在存放物品的地方说:“我要从这里和这里取用(食用)。”原因是那是安息年的水果,对于安息年的水果是没有缴纳什一税的义务的。然而,如果是发生在安息年周期的其他年份里,那你同样也会说,不缴纳什一税就食用它们是被禁止的。这是什么原因呢?难道不是因为安息日使它们在什一税方面被确立了相应义务,所以在未缴纳什一税之前就不可以食用它们吗? 《革马拉》反驳这种说法:这并不能作为证据,因为那里的情况是不同的:既然他说“我明天要从这里取用(食用)”,他通过表明自己按食物现有状态食用的意图,就立刻为自己确立了用这些食物用餐的情况。 《革马拉》问道:如果是这样,为什么《密西拿》要特别提及安息日呢?即便一个人在平日这么说,同样也应该适用呀。既然他已将它们留作自己用餐之用,它们就被视作已备好(可供食用),就有缴纳什一税的义务了。 《革马拉》回答说:这是要教导我们如下内容:不要认为未缴纳什一税的农产品本身就属于穆克泽,是因为不能分离什一税然后食用它;相反,就安息日而言,它被视作是已备好的,意思是如果有人违背了贤哲们的话语,通过分离什一税来进行补救,那么就视作已完成补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