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如果礼物是从活动范围界限外送来的,那就是被禁止的。而且某件物品若超出界限是为一个犹太人送来的,对另一个犹太人来说却是允许的。对第二个接收者并不适用禁令,因为外邦人的意图并未达成。由于活动范围界限的律法属于拉比制定的禁令,贤哲们裁定该物品仅对其被送来所针对的那个人是被禁止的,对其他人则不然。 《革马拉》继续讨论节日期间捕捉动物的话题。拉巴·巴尔·胡纳说,拉夫曾讲过:如果一个人在节日前夕堵住了一条用于灌溉田地的水渠,第二天他起身发现水渠里有鱼,这些鱼就是允许(食用)的。这些鱼大概是在节日前随着水进入水渠的,后来因为水渠被堵住而无法逃脱,所以这些鱼被视作在节日前就已准备好的。 拉夫·希斯达说:从我们老师拉夫的这一陈述中我们可以得知,一只栖息在自家房屋附近果园里的野生动物,不需要特别指定,就被视作已准备好的。拉夫·纳赫曼针对这一结论回应说:我们的同仁拉夫·希斯达触及了一个重大问题,也就是一个绝非简单,且存在诸多争议的问题。 也有人讲述这一说法的一个稍有不同的版本,即拉巴·巴尔·胡纳说:从我们老师拉夫的这一陈述中我们可以得知,一只栖息在果园里的野生动物不需要特别指定,针对这一陈述,拉夫·纳赫曼说,我们同仁拉夫·胡纳之子拉巴触及了一个重大问题。拉夫·胡纳与拉夫·纳赫曼是同时代人,他们都是拉夫的学生,因此拉夫·纳赫曼称拉夫·胡纳为同仁,并把拉巴称作其同仁之子。 拉夫·纳赫曼解释了这两种情况的区别:在野生动物栖息在果园的情况中,那个人根本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是动物自己主动来到那里的,而在这里,在他堵住水渠的情况中,他采取了行动,也就是阻止水从水渠流出。拉夫·纳赫曼结束他的质疑说:难道那动物不需要进一步指定吗?在一则巴拉塔中不是明确教导说:栖息在果园里的野生动物是需要指定的。至于自由的鸟,需要绑住它的翅膀,以免错把它当成它的母亲,也就是以免拿别的鸟(比如它的母亲)来替代它。这是以沙迈亚和阿布塔利翁之名所传述的一个证据。 《革马拉》评注说:确实,这是对那些从拉夫的陈述中进行推断的贤哲们的一个确凿反驳。 《革马拉》问道:栖息在果园里的野生动物真的需要指定吗?但在一则巴拉塔中不是这样教导的吗,西缅·本·以利亚撒拉比说:沙迈学派和希勒尔学派都认同,对于在节日前夕待在巢里,而到了节日当天却发现它们在巢外的鸽子之类的鸟,它们是被禁止(食用)的,因为这些鸽子可能不是他之前指定的那些,而是从别的地方来的别的鸽子。这种说法针对的是什么情况呢?是针对鸽舍里的鸽子、阁楼里的鸽子以及在陶罐里或建筑物中筑巢的鸟而言的。然而,鹅、鸡、家鸽以及栖息在果园里的野生动物,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允许(食用)的,它们不需要提前指定。对于自由的鸟,需要绑住它的翅膀,以免错把它当成它的母亲。而对于那些翅膀被绑作为标记的鸟,以及同样那些事先被晃动以便为节日指定的鸟,如果它们是在蓄水池、房屋、壕沟或洞穴里,那它们在节日就是允许(食用)的。然而,如果它们在树上,那就是被禁止(食用)的,以免有人爬上树并从树上折取东西,这是被禁止的行为。而那些翅膀被别人绑住的鸟,以及同样那些被别人晃动过的鸟,在所有地方都是被禁止(食用)的,即便不是在节日,也是由于禁止偷盗的缘故。绑住或晃动被视作一种取得所有权的行为,因此其他人不可以拿走它们。无论如何,这则巴拉塔明确指出栖息在果园里的野生动物不需要指定。 拉夫·纳赫曼说:这并不难解释。这则教导说栖息在果园里的动物即便没有指定也是允许(食用)的巴拉塔,说的是它(指幼小动物),即一只无法逃脱的幼小动物;而那则说需要指定的巴拉塔,说的是它的母亲,母亲体型更大,是能够逃脱的。 《革马拉》问道:但仅仅指定对它的母亲来说就足够了吗?它可是野生动物,难道不需要完全捕获吗? 拉夫·纳赫曼·巴尔·伊扎克说,这则巴拉塔和那则巴拉塔说的都是它,也就是那只无法逃脱的幼小动物,它们之间的区别如下:这则不要求指定的巴拉塔,说的是位于城市附近的果园,这样一来人们确切地知道动物所在的位置,他随时都可以把它带走。那则要求指定的巴拉塔,说的是不在附近的果园。 密西拿:如果一只动物面临死亡危险,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它没有经过恰当宰杀,其肉是被禁止(食用)的,而一个人希望宰杀它,期望它的肉会被发现适合食用,从而使自己免受损失,那他在节日不可以宰杀它,除非当天还有足够时间让他能吃上相当于一颗橄榄大小的该动物的烤肉,这样才能说他宰杀这只动物是为了节日(食用)的目的。阿基瓦拉比说:不需要有足够时间来烤制它,而是哪怕只有时间吃上相当于一颗橄榄大小的从宰杀动物之处(也就是从它的颈部)获取的生肉就足够了,不必费心去除它的皮并进行烤制。 如果一个人在节日在田野里宰杀了一只动物,他不可以用杆子或者两人抬的担架把它带回自己家,因为这看起来与平日的活动相似。相反,他必须改变自己平日进行这一行为的惯常方式,要徒手把它一块一块地带回去。 《革马拉》:拉米·巴尔·阿巴说:剥下动物的皮并把它切成块的诫命在《托拉》中是针对燔祭提到的,对于屠夫来说也是如此。也就是说,我们从燔祭的律法中学到,屠夫应该先剥下动物的皮,然后把动物切成块。由此《托拉》教导了恰当的礼仪,即一个人在剥下动物的皮并把它切成块之前不应该吃肉。 《革马拉》问道:拉米·巴尔·阿巴要教给我们什么新的律法呢?如果我们说他是想反驳拉夫·胡纳的观点,这有困难,因为拉夫·胡纳说:动物活着的时候,保有其受禁止食用活着的动物肢体这一假定状态,在宰杀之后它也保有这一状态,直到你弄清楚它是如何被宰杀的。只要还没明确这只动物是被恰当宰杀的,它就被假定为是被禁止(食用)的。然而,一旦这只动物被恰当宰杀了,它就保有其被允许(食用)的假定状态,直到你弄清楚它是如何变成特雷法(患有会使其在十二个月内死亡的伤口或疾病的动物,即便经过仪式宰杀也禁止食用)的。不需要对动物进行专门检查以确定它是否有缺陷或疾病,因为它被假定为是被允许(食用)的。即便发现了缺陷,这也不一定就使这只动物成为特雷法,因为可以说这缺陷是在动物被宰杀之后才出现的。人们可能会从拉米·巴尔·阿巴的陈述中理解为他不同意拉夫·胡纳的观点,并且要求对动物进行检查。然而,这是有困难的,因为我们不是按照拉夫·胡纳的观点在密西拿中学到相关内容了吗?正如我们在密西拿中学到的,阿基瓦拉比说:哪怕只有时间吃上相当于一颗橄榄大小的从宰杀动物之处获取的生肉就足够了。怎么,这不就是指从动物实际宰杀之处获取的肉吗,由此可推知不需要剥下它的皮或对它进行检查呀。 《革马拉》反驳这一观点说:不是的,密西拿可以这样理解:是从动物吞食食物的地方,也就是从它的肠道(消化发生的地方)获取的肉。在食用之前,仍然需要剥下它的皮并对它进行检查。 但希雅拉比不是教导说:是从动物实际宰杀之处吗? 相反,《革马拉》否定了之前的解释,并说拉米·巴尔·阿巴…… (此处原文似乎未完整呈现拉米·巴尔·阿巴后续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