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节日期间,可以宰杀畜栏里那些有饮水池的牲畜,但不可宰杀那些被网或陷阱捕获的动物,因为它们有可能是在节日当天被捕获的。西缅·本·以利亚撒拉比说:如果他在节日前夕过来查看,发现网和陷阱有被弄乱的迹象,这表明有动物曾被捕获其中,那么就可以知道这些动物是在节日前夕被捕获的,因此是允许(宰杀食用)的。然而,如果他在节日即将开始前不久检查过网和陷阱,发现它们完好无损,之后在节日期间过来查看时却发现它们被弄乱了,那就可以知道这些动物是在节日当天被捕获的,因此是被禁止(宰杀食用)的。 《革马拉》提出一个疑问:这则巴拉塔本身就存在疑难之处,因为其条款之间存在内在矛盾:前面先说如果他在节日前夕过来发现它们被弄乱了,就可以知道它们是在节日前夕被捕获的。理由是他过来发现它们被弄乱了,但要是存在不确定的情况,那些动物就是被禁止(使用)的。但再看这则巴拉塔的后一个条款:如果他在节日期间过来发现它们被弄乱了,就可以知道它们是在节日当天被捕获的。理由同样是他过来发现它们被弄乱了,但要是存在不确定的情况,却假定它们是在节日前夕被捕获的,因而是允许(使用)的。 《革马拉》解释说:这则巴拉塔的意思是这样的:如果他在节日前夕过来发现它们被弄乱了,就可以知道它们是在节日前夕被捕获的,它们就是允许(使用)的。但要是存在不确定的情况,就视作它们是在节日当天被捕获的,它们就是被禁止(使用)的。拉夫·犹大说,撒母耳曾讲过:律法依从西缅·本·以利亚撒拉比的观点。撒母耳所有这些裁定版本从根本上来说是一致的:在不确定某样物品是否在节日前就已准备好的情况下,它是被禁止(使用)的。 密西拿中提到迦玛列拉比说那个外邦人在节日给他送来的鱼是允许(使用)的。《革马拉》问道:允许用于什么目的呢?拉夫说:允许接收并挪动它们,但不可以食用它们。利未说:甚至允许食用它们。拉夫说:一个人绝不应让自己哪怕有一刻离开学堂,证据就是这件事;因为我和利未当时都在犹大·哈纳西拉比面前,当时他陈述了这条律法。晚上他说:它们是允许食用的,但第二天早上他又说:它们只允许被接收。我因为早上也在学堂,所以收回了我之前所说的话,并按照犹大·哈纳西拉比的第二种观点来讲授这件事。利未因为早上不在学堂,所以没有收回他的说法。 《革马拉》从下面这则巴拉塔提出异议:如果一个外邦人在节日给一个犹太人送了礼物(多隆,音译),哪怕是当天捕捞的还湿漉漉(穆富拉敏,音译)的鱼或者当天采摘的农产品,它们都是允许(使用)的。诚然,按照说它们允许被接收的那个人的说法,这很好理解,律法是讲得通的。然而,按照说它们允许被食用的那个人的说法,当天采摘的农产品能允许被食用吗?如果它是当天从树上摘下来的,那它就受穆克泽(安息日等禁止挪动的物品)禁令的约束呀。 《革马拉》用一个反问来回应:按照你的推理,当天采摘的农产品允许被挪动吗?那你为什么理所当然地认为农产品是允许被接收的呢?倒不如说,我们这里讨论的是鱼鳃还是红色的鱼以及用绿叶保存着的农产品,而不是当天实际采摘下来的农产品。那为什么称它为当天的农产品呢?因为它很新鲜,与当天采摘的农产品类似。这样的农产品不仅允许被挪动,甚至允许被食用。 拉夫·帕帕说,关于这方面的律法如下:如果一个外邦人在节日给一个犹太人送了礼物,要是那种类的东西还有长在树上或地里的,那就禁止食用,因为可以假定外邦人是在当天采摘的。并且在节日结束后的晚上,在准备它(将其从树上或地里摘下)所需的时间段内也是被禁止的,也就是把它从树上或地里分离下来所需要的时间内是被禁止的,因为不可以从外邦人在节日为犹太人进行的违禁劳作中获益。而如果那种类的东西没有还长在地里的,那么如果礼物是从活动范围界限内(也就是在节日允许行走的距离范围内)送来的,那就是允许的,因为没有进行违禁劳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