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品被接纳的条件是他要在傍晚而非白天焚烧送上祭坛的祭献部分。巴拉塔的措辞表明,如果那天祭肉不可食用,那么只有在他已经洒过血的情况下,也就是事后,才可以;然而,一开始是不允许洒血的。诚然,按照拉瓦的观点,这解释得通,但按照拉巴·巴尔·胡纳的观点,就有困难了。《革马拉》评注道:确实,这是有困难的。而如果你愿意,也可以这样说:关于安息日的拉比法令与关于节日的拉比法令是不同的,因为贤哲们对安息日的要求比对节日更为严格。 拉夫·阿维亚长老向拉夫·胡纳提出了如下难题:如果一头牲畜为两人共有,一半属于外邦人,一半属于犹太人,在节日宰杀它,律法是怎样规定的呢?拉夫·胡纳对他说:是允许的。拉夫·阿维亚对他说:那这情况和许愿祭、自愿献的祭物有什么区别呢?许愿祭和自愿献的祭物与共有牲畜类似呀,因为牲畜的一部分要献到祭坛上,而另一部分由所有者和祭司食用。那么,为什么在节日宰杀它们却不被允许呢?为了转移拉夫·阿维亚的注意力,好不必回答他的问题,拉夫·胡纳对他说:看,天上有只乌鸦在飞。当拉夫·阿维亚离开后,拉夫·胡纳的儿子拉巴对他父亲说:这不是拉夫·阿维亚长老吗,您以前还向我们推荐他,说他是个了不起的人呢。既然如此,您为什么那样对待他,回避他的问题呢?拉夫·胡纳对他说:我该为他做什么呢?我今天的状态正如经文所说:“愿他用口与我亲嘴;因你的爱情比酒更美”(《雅歌》2:5),意思是我因落在我身上的所有公共事务责任而疲惫不堪,而他问我的是需要推理和仔细斟酌的事,所以我没法立即给出答案。 《革马拉》问道:那原因到底是什么呢?《革马拉》解释了共有牲畜与许愿祭或自愿献的祭物之间的区别:一头一半属于外邦人、一半属于犹太人的共有牲畜,可以在节日宰杀,因为不宰杀就无法获取哪怕一橄榄块大小的肉。如果一个犹太人哪怕只想吃一小份肉,他别无选择,只能宰杀整头牲畜,即便他不会用完所有的肉。因此,牲畜部分属于外邦人这一点并不重要。然而,在节日宰杀许愿祭和自愿献的祭物是被禁止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牲畜并非真正的共有,因为祭司们在领取供品的祭肉份额时,还有以色列人在享用供品时,他们是从至高者的桌上领取各自份额的。换句话说,整个供品都属于上帝,享用它的人被视为在他桌上的宾客;如上文所述,在节日不可为上帝宰杀牲畜。 在前面讨论的延续部分,拉夫·希斯达说:一头一半属于外邦人、一半属于犹太人的共有牲畜,可以在节日宰杀,因为不宰杀就无法获取哪怕一橄榄块大小的肉。然而,对于面团,一半属于外邦人、一半属于犹太人的情况,在节日烘烤它是被禁止的,因为在揉面的时候他可以把它分成两半,只烘烤属于犹太人的那部分。 拉夫·哈纳·巴尔·哈奈莱提出异议,依据如下密西拿:供狗食用的面包面团,如果其品质达到连牧羊人都会吃的程度,就被视作普通面包。因此,有义务从这样的面团中分离出哈拉(面酵奉献部分),可以用它来设立安息日界限的结合物(庭院结合与安息日界限结合)、设立小巷的合并,食用前要念祝祷词,食用后要邀请一起用餐的人念餐后感恩祷告,而且可以在节日烘烤它,如同所有适合人类食用的食物一样,并且如果它没发酵,一个人可以用它在逾越节第一夜履行吃无酵饼的义务。关于允许在节日烘烤这种面团的情况,《革马拉》问道:为什么它可以在节日烘烤呢?难道不能在揉面的时候把它分开,只烘烤供人食用的那部分,把给狗的部分放一边吗?《革马拉》回答:供狗食用的面包面团情况不同,因为可以用动物尸体来安抚它们。有可能他的某头牲畜会死掉,他就可以用尸体喂狗,这样所有的面团就都会被人吃掉了。 《革马拉》质疑这种解释:拉夫·希斯达接受“既然……就……”这种推理原则吗,也就是因为有可能情况会改变,就不依据当前情况来确定律法吗?但不是有记载说, amoraim(阿摩拉,犹太教口传律法阐释者)们对故意在节日为平日烘烤的情况在律法上存在分歧吗?拉夫·希斯达说:这样做的人要因亵渎节日而受鞭笞。拉巴说:他不会受鞭笞。《革马拉》解释这两种观点:拉夫·希斯达说他要受鞭笞,是因为他认为我们不采用“既然……就……”这种说法,即便碰巧有客人来访,他烘烤的东西在节日本身对他来说就合适了,但现在客人还没来,也不能认为它就是合适的。按照那种逻辑,烘烤就不算是完全的违禁行为,就不能预先警告他,他也不会受鞭笞。然而,拉巴说:他不会受鞭笞,因为他认为我们是认可“既然……就……”这种原则的。既然拉夫·希斯达自己不接受“既然……就……”这种原则,那怎么能用它来解决针对他提出的疑问呢? 因此,《革马拉》撤回之前的回答:不要说供狗食用的面包面团情况不同,是因为有可能他的某头牲畜会死掉,他会用尸体安抚狗。而是这里说的情况是他已经有现成的动物尸体了,所以肯定能用它来安抚狗。这样一来,当牧羊人烘烤面团时,很有可能他们自己就会把它全吃光了。 他们向拉夫·胡纳提出一个难题:对于一个村庄里的犹太居民,当局强制要求他们给在当地服役的外邦军队供应面粉和面包,在节日烘烤这些面包,律法是怎样规定的呢?拉夫·胡纳对他们说:我们要审视这件事:如果那些村民可以从士兵的配额中拿出面包给一个犹太小孩,并且士兵们对此并不在意,那么每一个面包对犹太小孩来说就是合适的,因此允许烘烤它们。但如果士兵们不允许其他人享用他们的面包,那么在节日为他们烘烤面包就是被禁止的。 《革马拉》对拉夫·胡纳宽松的裁决提出质疑:但不是在一则巴拉塔中教导过这样一件事吗:有一个叫西缅·提姆奈特的人,节日夜里没到经学堂来。早上,犹大·本·巴瓦拉比发现了他,问他:你昨晚为什么没来经学堂呢?他回答说:一支执行搜查任务的军队来到了我们的城市,想要洗劫整个城市。我们宰杀了一头小牛来安抚他们,用它招待他们,然后他们就和平地离开了。犹大·本·巴瓦拉比对他说:我怀疑你所避免的损失,也就是防止士兵拿走你们财物所获得的好处,是否抵得上你因亵渎节日而遭受的惩罚。正如《托拉》所说:“只是各人所吃的食物,那才可以为你们做”(《出埃及记》12:16),这表明可以为你们准备食物,但不能为外邦人准备。《革马拉》问道:但犹大·本·巴瓦拉比为什么要这么说呢?小牛的一部分不是适合他们食用吗?结论似乎是,即便犹太人可以吃某头牲畜的肉,也不能为了外邦人在节日宰杀它呀。 约瑟夫拉比说:在那种情况下,那是一头有缺陷、会在十二个月内死去的小牛(特雷法,按律法不可食用的牲畜),犹太人是不能吃它的。《革马拉》质疑道:但它不是还适合喂狗吗,难道不能说它是为了犹太人的狗而宰杀的吗?《革马拉》回答:在节日是否可以为了狗而做违禁之事,这在坦纳伊姆(犹太教口传律法学者)之间是存在争议的。正如一则巴拉塔中所教导的:经文中写着:“只是各人所吃的食物,那才可以为你们做”。由此推断,从提到“各人”这点,我或许可以得出,甚至动物的生命也算在内,就如同所说的“打死牲畜的,必赔上牲畜”(《利未记》24:18),这表明动物的生命力也被称作“生命”。因此,经文强调指出“为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