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是只从谷仓和酒榨中分离,同样,什一税的“特鲁玛”(利未人从所得的初什一税中按比例拿出一部分交给祭司)也只从谷仓和酒榨中分离。 《革马拉》问道:如果《密西拿》说的是还没有分离出“大特鲁玛”(标准的“特鲁玛”,从农产品中取出作为祭司份额的初始部分)的农产品,那么使用“估算”这个词是恰当的。然而,按照所提出的它说的是初什一税(农产品收获后按比例先交给利未人的部分),而必须从初什一税中分离出什一税的“特鲁玛”的这种说法,《密西拿》为什么要说“估算”呢?《密西拿》的坦拿(犹太教口传律法学者)本应该说“量取”呀。要分离的“大特鲁玛”的数量是通过估算来确定的,因为按照《托拉》律法,这种“特鲁玛”并没有固定的量。然而,对于从初什一税中分离出的“特鲁玛”,《托拉》规定了固定的十分之一这个量,并且要求精确量取。 《革马拉》解释说:这部《密西拿》是依据谁的观点呢?它依据的是阿巴·以利亚撒·本·吉梅尔的观点,正如一部《巴拉塔》(犹太教口传律法的一种资料)中所教导的那样:阿巴·以利亚撒·本·吉梅尔说:经文写道:“你们从其中所当取的举祭,要算为你们场上的谷,又如酒榨的酒”(《民数记》18:27)。这段经文说的是两种“特鲁玛”。一种是“大特鲁玛”,另一种是什一税的“特鲁玛”。正如“大特鲁玛”是通过估算来分离的,并不精确量取,而且只要心里想着分离出特定的一部分,就足以使其余农产品脱离未缴纳什一税的状态(因为“算为”这个词意味着仅仅有分离某一部分的意图,就起到使其余农产品不再处于未缴纳什一税状态的作用),同样,什一税的“特鲁玛”也可以通过估算以及心里想着来进行分离。 §由于偶然提及此事,《革马拉》开始讨论这个问题本身:阿巴胡拉比说,希蒙·本·拉基什拉比曾说:对于初什一税,如果利未人在谷物还长在茎上时就先于祭司获取了它,那么它的名称就使其成为未缴纳什一税的农产品,直到从它当中分离出什一税的“特鲁玛”为止。 《革马拉》问道:这条律法的理由是什么呢?拉瓦说:既然初什一税这个名称已经落在它上面了,那么什一税的“特鲁玛”的义务也就随之生效了。 《革马拉》引述了希蒙·本·拉基什拉比所说的一条类似律法:对于初什一税,如果利未人在谷物还长在茎上、尚未脱粒并堆成堆时就先于祭司获取了它,而田主在分离“特鲁玛”之前就先分离了初什一税,在这种情况下,已经分离出来的初什一税就免除“大特鲁玛”(的分离义务)。尽管原本应该首先从农产品中分离出“大特鲁玛”,而且它本应包含一部分作为初什一税被取走的农产品,但利未人仍然免除分离这种“特鲁玛”的义务。这是因为经文说:“你们要从其中拿出作为耶和华的举祭,就是十分之一的分”(《民数记》18:26),这表明:十分之一的分,也就是什一税的“特鲁玛”,我——上帝,对你们说你们必须分离它,而对于初什一税,你们不必同时负有分离“大特鲁玛”和什一税的“特鲁玛”这两项义务。 拉夫·帕帕对阿巴耶说:如果是这样,要是这条律法在《托拉》中有依据,那么即使利未人先于祭司获取(也就是在谷物已经脱粒,谷粒堆成堆之后才分离初什一税),它也应该免除“大特鲁玛”(的分离义务)呀。 阿巴耶对拉夫·帕帕说:关于你的说法,经文写道:“从你们所得到的一切中,要拿出耶和华的举祭来”(《民数记》18:29)。这段经文表明,上帝的举祭,也就是“大特鲁玛”,必须从所有农产品中取出,包括什一税(也要从中分离“大特鲁玛”)。 《革马拉》问道:那你凭什么认定要从在谷仓里堆成堆的经过加工的谷物中取出的初什一税里分离“大特鲁玛”,而不从长在茎上的谷物中取出的初什一税里分离“大特鲁玛”呢? 阿巴耶回答说:这(已经脱粒并堆成堆的谷物)是完全加工好的,已经成为了谷物,而那(还长在茎上的谷物)还没有成为谷物。在谷物脱粒并堆成堆之前,分离“特鲁玛”的义务还没有生效,因为它还不被视为谷物。当这种未经加工的谷物被指定为初什一税时,它就不再是未缴纳什一税的农产品了,也就错过了从它当中分离“特鲁玛”的机会。然而,一旦谷物经过加工,分离“特鲁玛”的义务已经生效,那就好像“特鲁玛”已经混在里面了,而它的分离义务不会因为这些农产品已被指定为初什一税这一情况而被免除。 §我们在那边的一部《密西拿》(《玛阿色洛特》4:5)中学到:一个人剥大麦粒准备生吃时,可以一粒一粒地剥然后马上吃掉,不必缴纳什一税,因为这被视为随意的食用方式。但是如果他剥了好几粒然后放在手里,那他就有义务缴纳什一税了。 以利亚撒拉比说:类似的律法也适用于安息日。一粒一粒地剥大麦粒不被视为脱粒,是被允许的;如果一下子剥一整把谷物,那就构成了被禁止的脱粒劳作。 《革马拉》问道:是这样的吗?但拉夫的妻子不是在安息日一杯一杯地为他剥大麦吗?同样,希雅拉比的妻子也会在安息日一杯一杯地为他剥大麦呀。 所以,如果以利亚撒拉比的评论是在这个语境下说的,那它说的是同一部《密西拿》(《玛阿色洛特》4:5)后面的条款:一个人用手剥小麦粒时,可以一次吹走一点麦壳然后吃掉麦粒,不必分离什一税。但如果他吹走麦壳后把大量麦粒放在腿上,那他就有义务从这些食物中分离什一税了。以利亚撒拉比就是针对这条教义说的:类似的律法也适用于安息日。 阿巴·巴尔·梅梅尔拉比强烈反对这种说法:那么对于《密西拿》的前面条款,难道要得出这样的结论:是的,如果一个人剥了一把大麦,就什一税而言这算是准备好了(需要缴纳什一税了),但就安息日而言,这不算脱粒吗?但是有什么事,就安息日来说不算完成劳作(所以可以做),而就什一税来说却算完成劳作呢?安息日禁止劳作的规定在各方面不是比什一税的规定更严格吗? 拉夫·舍舍特,拉夫·伊迪之子,强烈反对这种说法:难道就没有什一税比安息日规定更严格的律法例子吗?难道没有什一税的“谷仓”(规定)这种律法情况吗,正如我们在一部《密西拿》(《玛阿色洛特》1:5)中学到的那样:他们的“谷仓”(也就是各种蔬菜加工到何种程度就需要缴纳什一税了)相当于什么情况呢?对于黄瓜和葫芦来说,从把覆盖它们的细毛修剪掉时起就需要缴纳什一税了,对于那些没修剪细毛的,从把它们堆成堆时起就需要缴纳什一税了。而且我们在另一部《密西拿》(《玛阿色洛特》1:6)中还学到,对于洋葱来说,是从把它们堆成堆时起就需要缴纳什一税了。然而就安息日而言,一个人把农产品堆成堆是被免除(违规责任)的,因为这在安息日不是被禁止的劳作。 那么你要怎么说呢?为什么在安息日堆成堆是被免除(违规责任)的呢?《托拉》只禁止安息日有计划的、建设性的劳作,也就是那种涉及创造新事物的工作,而堆成堆不被视为那种劳作。在这里,就剥大麦而言,《托拉》禁止的是创造性的工作。虽然把剥好的大麦收集在手里就什一税而言算是完成了劳作,但这在安息日不是被禁止的劳作。 说到安息日剥谷粒的事,《革马拉》问道:在节日怎么剥谷粒呢?阿巴耶以拉夫·约瑟夫的名义说:用一根手指放在另一根手指上(搓揉),也就是可以把谷粒放在两根手指之间搓揉。而拉夫·阿维亚以拉夫·约瑟夫的名义说:甚至可以用一根手指对着两根手指(搓揉),也就是用拇指和另外两根手指搓揉。拉瓦说:既然改变了操作的方式,那甚至可以用一根手指对着其余所有手指(搓揉)。 《革马拉》进一步问道:在安息日怎么吹谷粒,以一种被允许的方式簸扬它呢?拉夫·阿达·巴尔·阿哈瓦说,拉夫曾说:一个人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