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巴拉塔》的观点与犹大·哈纳西拉比的观点一致,犹大·哈纳西拉比认为必须从带茎的谷粒中分离出“特鲁玛”(按犹太教教规献给祭司的农产品),而且在节日也可以分离“特鲁玛”。而那部《密西拿》的观点则与犹大之子约瑟夫拉比的观点相符,约瑟夫拉比主张没必要从带茎的谷粒中分离“特鲁玛”,正如一部《巴拉塔》中所教导的那样:如果一个人把带茎的谷物搬进自家屋内,打算将它们磨成面粉并制成面团,那么在它们被磨碎之前,他可以把它们当作零食食用,并且不必分离“特鲁玛”。只要谷物尚未完全加工好,分离“特鲁玛”的义务就不适用。贤哲们裁定,这类农产品只能随意食用,而不能作为常规餐食的一部分。然而,如果一个人一开始把带茎的谷物搬进屋内不是为了磨碎它们,而是为了剥壳后少量食用谷粒,犹大·哈纳西拉比就要求他从中分离“特鲁玛”,并且在分离之前禁止他食用这些谷物。而犹大之子约瑟夫拉比则免除他分离“特鲁玛”的义务。约瑟夫拉比认为,即便有这样的意图也不会使一个人有义务分离“特鲁玛”,因为“特鲁玛”的义务仅适用于完全加工好的谷物。 《革马拉》对此提出质疑:按照犹大之子约瑟夫拉比的观点,你也能找到必须从未完全加工好的谷物中分离“特鲁玛”的情况。怎么会这样呢?例如,如果一个人把带茎的谷物搬进自家屋内是为了用它们制作面团,这样他就有义务从中分离“特鲁玛”了,然后他改变主意,决定在节日剥壳食用谷粒。在那种情况下,食用未缴纳什一税农产品的禁令在当天就生效了,他有义务先分离“特鲁玛”,之后才被允许食用谷粒。 所以必须得说:贝塔沙迈学派和贝塔希勒尔学派一致认为在节日不可以分离的“特鲁玛”指的是什么呢?它指的是大多数“特鲁玛”的情况,例如,在节日前夕已经脱粒并堆成堆的谷物。不过,他们也承认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在节日是可以分离“特鲁玛”的。 阿巴耶说:这场关于分离“特鲁玛”的义务以及食用未缴纳什一税农产品的禁令何时生效的争议,仅涉及带茎的谷物,这些谷物通常会被搬进谷仓,在那里它们会以标准方式被加工处理。在那之前,谷物不作为未缴纳什一税的农产品而被禁止食用。然而,对于豆类而言,大家都一致认为成捆的豆类已经被视为未缴纳什一税的农产品了,在那个阶段就必须从中分离“特鲁玛”。 《革马拉》提出:我们是否可以说下面这部《密西拿》(《特鲁玛》10:6)支持他的观点呢:对于拥有未缴纳什一税的胡芦巴(一种豆类)捆的人来说,他可以捣碎这些捆以去除里面的种子。然后他估算这些捆里包含多少种子,并根据种子的数量来分离“特鲁玛”,但他不根据茎的数量来估算并分离“特鲁玛”。尽管茎和叶子也用于烹饪,但没必要从它们当中分离“特鲁玛”。怎么回事呢,难道这条律法不是与犹大之子约瑟夫拉比的观点一致吗?约瑟夫拉比说:在带茎谷物的情况那里,谷物还没到要缴纳什一税的程度,所以不作为未缴纳什一税的农产品而被禁止;而在这里,也就是对于胡芦巴捆的情况,它已经到了要缴纳什一税的程度,所以作为未缴纳什一税的农产品而被禁止。 《革马拉》反驳了这种说法:不是的,这不能作为证据,因为可以主张涉及胡芦巴的这部《密西拿》是与犹大·哈纳西拉比的观点一致的,犹大·哈纳西拉比要求在带茎谷物的情况中分离“特鲁玛”。 《革马拉》质疑道:如果它与犹大·哈纳西拉比的观点一致,那这部《密西拿》有什么新颖之处呢?为什么要专门讨论胡芦巴呢?按照犹大·哈纳西拉比的观点,同样的律法甚至也适用于带茎的谷物呀。 《革马拉》反驳说:那又怎样呢?这部《密西拿》是与犹大之子约瑟夫拉比的观点一致吗?如果是这样,那就让他针对其他类型的豆类来教导我们这条律法呀,也就是告诉我们它们成捆放置时就具有未缴纳什一税农产品的这种状态。更何况胡芦巴这种东西,人们只是少量食用,而且加工方式也不同于谷物呀。 所以,无法证明这部《密西拿》遵循的是犹大之子约瑟夫拉比的观点,还是犹大·哈纳西拉比的观点,因为坦拿(犹太教口传律法学者)出于另一个原因有必要陈述胡芦巴的情况:人们可能会想:由于胡芦巴的茎和果实味道相同(胡芦巴的枝条能给菜肴增添风味),也许也应该根据胡芦巴茎的数量来分离“特鲁玛”呢。所以这部《密西拿》的坦拿教导我们没有这样做的义务,这就是他陈述内容的新颖之处。 也有人说阿巴耶说了如下内容:犹大之子约瑟夫拉比和犹大·哈纳西拉比之间这场争议涉及的是带茎的谷物;然而,对于豆类而言,大家都一致认为成捆的豆类还没到要缴纳什一税的程度,所以不作为未缴纳什一税的农产品而被禁止。 《革马拉》对此提出异议:对于拥有未缴纳什一税的胡芦巴捆的人来说,他可以捣碎它们,估算它们包含多少种子,并根据种子的数量来分离“特鲁玛”,但不根据茎的数量来分离。怎么回事呢,这难道不是指的正常的“特鲁玛”未缴纳什一税农产品的情况吗,也就是必须从中分离常规“特鲁玛”(从农产品中取出作为祭司份额的初始部分)的农产品的情况? 《革马拉》反驳说:不是的,它说的是另一种情况,即仍然被视为未缴纳什一税农产品的初什一税(农产品收获后按比例先交给利未人的部分)的情况,因为还必须从它当中分离出作为什一税的“特鲁玛”(利未人从所得的初什一税中按比例拿出一部分交给祭司)。初什一税是交给利未人的,利未人必须从中分离出百分之十作为什一税的“特鲁玛”交给祭司。在什一税的“特鲁玛”被分离出来之前,初什一税是不可以食用的。并且这种说法与阿巴胡拉比所说的希蒙·本·拉基什拉比的观点一致,正如阿巴胡拉比说希蒙·本·拉基什拉比曾说的那样:可能会出现利未人在“特鲁玛”被分离出来之前就拿走初什一税的情况,那时谷物还长在茎上呢。正确的程序是:在谷仓里把谷物堆成堆之后,首先要分离“特鲁玛”,然后才能分离初什一税交给利未人。如果没有遵循这个顺序,在谷物还长在茎上时就先分离了初什一税,希蒙·本·拉基什拉比认为以下这条律法就适用:它被称作初什一税这一名称,就使得它到了要缴纳什一税的程度,所以作为未缴纳什一税的农产品而被禁止,因为还必须从它当中分离出什一税的“特鲁玛”。这表明,甚至在农产品的加工工作尚未完成之前,就可以进行某种“特鲁玛”(具体指什一税的“特鲁玛”)的分离,前面所引用的《密西拿》说的就是这种情况。 《革马拉》质疑这种解释:如果初什一税在被确定名称后就被视为未缴纳什一税的农产品,那为什么还需要捣碎这个行为呢?让利未人对祭司说:他们给我的是带茎的谷物,或者是未加工的捆,我也以同样的状态给你们不就行了嘛。 拉瓦说:这是一种惩罚。换句话说,利未人确实本应有权提出这样的主张;然而,由于他过早地拿走了自己的什一税,行为不当,所以贤哲们裁定他不可以以其当前的状态分离祭司的份额,而是必须先对其进行加工处理。 《革马拉》评论说:那种观点在一部《巴拉塔》中也有教导。对于作为什一税而得到带茎谷物的利未人来说,他要把它们加工成谷仓里存放的那种状态,也就是他必须按常规方式对它们进行脱粒和加工处理。同样,如果他得到的是葡萄,他要把它们酿成酒;如果他得到的是橄榄,他要把它们榨成油;然后他要为它们分离出什一税的“特鲁玛”并交给祭司。因为正如“大特鲁玛”(标准的“特鲁玛”)不会从未经加工的农产品中分离出来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