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节日有禁止生火的规定。约哈南拉比对那位坦拿说:出去到外面去讲授吧,也就是说,这部《巴拉塔》不适合在研习所里讨论。那种认为节日有禁止生火和烹饪规定的观点,算不上是值得认真考量的《密西拿》内容。而且如果你说这是一部《密西拿》内容而非错误说法,那这一说法仍然不符合律法,因为它遵循的是贝塔沙迈学派的观点,该学派称:我们不会说,既然在节日为了准备食物的目的准许搬运,那么不为这些目的而进行搬运时也是准许的。在这里也是一样,我们不会说,既然在节日为了准备食物的目的准许生火,那么不为这些目的而生火时也是准许的。

《革马拉》解释了为何这部《巴拉塔》不能归属于贝塔希勒尔学派的观点。倘若有人认为这部《巴拉塔》遵循贝塔希勒尔学派的观点,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因为他们说:既然为了准备食物的目的准许搬运,那么不为这些目的而进行搬运时也是准许的。在这里同样,既然为了准备食物的目的准许生火,那么不为这些目的而生火时也是准许的。因此,按照贝塔希勒尔学派的观点,生火不能被列入那些在节日需承担责任的禁令之中。

《密西拿》:在节日允许分离“哈拉”(按犹太教教规从生面团中取出的一部分献给祭司的面团),因为在节日准许准备面团并烤制面包,而未经先分离“哈拉”的面包是不可以食用的。

贝塔沙迈学派说:在节日,既不可以把已分离出来的“哈拉”,也不可以把其他任何祭司应得的祭献品,即宰杀动物的前腿、下颚和瘤胃带给祭司,尽管准许从在节日宰杀的动物身上分离出这些祭献品。不管这些祭献品是在前一晚(也就是节日前夕)分离出来的,还是在当天分离出来的,都是被禁止的。而贝塔希勒尔学派则准许这样做。

贝塔沙迈学派对贝塔希勒尔学派说:可以通过类比得出这条律法:“哈拉”和其他祭献品都被视为献给祭司的礼物,同样,从农产品中分离出来的“特鲁玛”(按犹太教教规献给祭司的农产品)也是献给祭司的礼物。既然你们同意在节日不可以把“特鲁玛”带给祭司,那么同样,也不可以把其他祭献品带给祭司。

贝塔希勒尔学派回应他们说:不对,这个类比不正确。如果你们说要从“特鲁玛”推导出这条律法,可“特鲁玛”在节日是不允许分离的,那你们怎么能对那些在节日允许分离的动物祭献品或“哈拉”也这么说呢?既然分离这些祭献品并非被禁止,那么同样也可以把它们带给祭司。

《革马拉》:人们容易这样理解,即当《密西拿》说“它们是在今天分离的”,意思是:从当天宰杀的动物身上分离的。而“它们是在前一晚分离的”这一表述,指的是从前一晚宰杀的动物身上分离的。

《革马拉》问道:如果是这样的话,《密西拿》所表达的是谁的观点呢?既不是约瑟夫拉比的观点,也不是耶胡达拉比的观点,而是“另一些人”(阿希列姆)的观点,正如《托塞夫塔》中所教导的那样,耶胡达拉比说:贝塔沙迈学派和贝塔希勒尔学派对于在节日前夕分离出来的祭献品并无争议,他们都认为可以在节日当天把这些祭献品与当天分离的以及从当天宰杀的动物身上分离的祭献品一起带给祭司。他们只是在单独把前一天分离出来的祭献品带去这一律法规定上存在争议,贝塔沙迈学派说:不可以单独带去这些祭献品,而贝塔希勒尔学派说:可以带去它们。

贝塔沙迈学派的推理如下:“哈拉”和来自宰杀动物的祭献品都是献给祭司的礼物,“特鲁玛”也是献给祭司的礼物。既然在节日不可以把“特鲁玛”带给祭司,那么同样,也不可以把其他祭献品带给祭司。

贝塔希勒尔学派回应他们说:不对,诚然,如果就“特鲁玛”而言你们这么说,那是因为在节日不允许分离它,但对于其他祭献品,在节日是允许分离的,你们怎么能同样这么说呢?因此,把这些祭献品带给祭司也是被准许的。这是耶胡达拉比对贝塔沙迈学派和贝塔希勒尔学派之间争议的解读,按照这种解读,贝塔沙迈学派甚至禁止带去在节日当天分离出来的祭献品。

约瑟夫拉比说:这并非对该争议的正确记载,因为贝塔沙迈学派和贝塔希勒尔学派对于在节日把来自动物的祭献品带给祭司这一点并无争议。他们只是在“特鲁玛”的问题上存在争议,贝塔沙迈学派说:不可以带去它,而贝塔希勒尔学派说:甚至可以带去“特鲁玛”。

贝塔希勒尔学派的推理如下:“哈拉”和祭献品都是献给祭司的礼物,“特鲁玛”也是献给祭司的礼物。既然在节日可以带去其他祭献品,那么同样,也可以带去“特鲁玛”。

贝塔沙迈学派回应他们说:不对;如果就那些在节日允许分离的其他祭献品而言你们这么说,那对于在节日不允许分离的“特鲁玛”,你们难道也能这么说吗?

“另一些人”(阿希列姆)说争议情况如下:贝塔沙迈学派和贝塔希勒尔学派对于“特鲁玛”并无争议,都认为在节日不可以把它带给祭司。他们只是在其他祭献品的情况上存在争议,贝塔沙迈学派说:不可以带去其他祭献品,而贝塔希勒尔学派说:可以带去它们。

《革马拉》提议:我们是否可以说《密西拿》只符合“另一些人”(阿希列姆)的观点,而不符合耶胡达拉比的观点呢?《革马拉》甚至都没提出《密西拿》可能符合约瑟夫拉比观点的这种可能性,因为很明显它与约瑟夫拉比的解释无法协调一致。

拉瓦说:《密西拿》里有说“它们是在当天分离且当天宰杀的”吗?没有;它说的是“它们被分离”,实际上《密西拿》应该如下解释:动物是在前一晚宰杀的,而祭献品是在当天分离的,这恰恰就是耶胡达拉比所说的情况。

《革马拉》问道: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是否可以说《密西拿》符合耶胡达拉比的观点,而不符合“另一些人”(阿希列姆)的观点呢?

《革马拉》反驳说:即便你说《密西拿》符合“另一些人”(阿希列姆)的观点,仍然可以主张,在他们看来,贝塔沙迈学派和贝塔希勒尔学派争议的是那些前一晚宰杀的动物的情况,而非在节日宰杀的动物的情况。

《革马拉》问道:如果是这样的话,这和耶胡达拉比的观点就是一样的了。那么耶胡达拉比和“另一些人”(阿希列姆)的观点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革马拉》回答说:他们之间实际的区别在于次要祭献品方面。如果一个人在节日前夕就有已经分离出来的祭献品,他是否被准许把它们作为次要祭献品与在节日分离出来的其他祭献品一起,然后一起带去给祭司呢?耶胡达拉比认为,按照贝塔希勒尔学派的观点,次要祭献品是可以带给祭司的,而“另一些人”(阿希列姆)则禁止这么做。

关于《托塞夫塔》中所引述的争议,拉夫·耶胡达说,撒母耳曾说:律法与约瑟夫拉比的观点一致。

《革马拉》讲述道:拉夫·哈尼安之子拉瓦的东道主有几捆未加工的芥菜,芥菜籽还留在菜茎上。他对他的客人,也就是那位贤哲说:在节日把这些芥菜茎碾碎然后食用,律法上是怎么规定的呢?拉夫·哈尼安之子拉瓦一时没有现成的答案,于是他来到拉瓦跟前询问他的意见。拉瓦对他说,据教导:一个人可以用手指搓揉来剥谷粒的壳,同样,在节日也可以碾碎豆类。这一说法表明碾碎芥菜茎是被准许的。

阿巴耶向拉瓦提出异议,依据一部《巴拉塔》:如果一个人在安息日前夕剥谷粒的壳,那么到了第二天,也就是安息日本身,他可以用非常规的方式簸去谷壳,也就是通过用手传递谷粒的方式,然后食用它们。然而,他既不可以用偶尔用于分拣和分离谷壳的篮子来簸,也不可以用大容器来簸。如果一个人在节日前夕剥谷粒的壳,到了第二天,他可以一次簸少量的谷粒然后食用,甚至可以用托盘或大容器来簸。然而,他不可以用写字板、簸箕或筛子来簸。因为这些器皿是专门用于簸谷的,它们只用于大量簸谷的情况,所以那样做看起来就好像是在为节日之后做准备,这肯定是被禁止的。不管怎样,这部《巴拉塔》的措辞表明:在节日前夕,是的,可以剥壳或碾碎豆类;在节日当天,不,这样做是被禁止的。

《革马拉》反驳说:即便你说在节日当天这样做是被准许的,这部《巴拉塔》也可以理解。原因如下:由于他在《巴拉塔》的前半部分教导说“在安息日前夕”,因为在安息日本身是不可以剥谷粒壳的,因为这可能会导致在安息日出现被禁止的劳作,所以他在后半部分也教导说“在节日前夕”。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节日当天搓揉或碾碎豆类就是被禁止的。

阿巴耶从另一个角度对拉瓦的观点提出质疑:如果你这样说,我们就发现了一种在节日允许分离的“特鲁玛”的情况。在搓揉之前,麦粒肯定是不适合食用的,所以没有从它们当中分离“特鲁玛”的义务。现在既然通过搓揉把它们加工成了食物,那就有义务从它们当中分离“特鲁玛”了,如果准许食用它们,那就必须先准许从它们当中分离“特鲁玛”。而我们在《密西拿》中明确学过:不对,如果你们说要从“特鲁玛”推导出这条律法,可“特鲁玛”在节日是不允许分离的。这一表述表明,即便贝塔希勒尔学派也同意在节日不可以分离任何种类的“特鲁玛”。

《革马拉》反驳这一质疑说:这并不难(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