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贤哲,即贝塔沙迈学派,认为我们要颁布一项禁令,由于侧面安装铰链的情况而禁止在中间安装铰链;而另一位贤哲,即贝塔希勒尔学派,则认为我们不应颁布这项禁令。既然安装这种类型的铰链并不构成被禁止的建造劳作,那就是被允许的。 《密西拿》:贝塔沙迈学派说:在节日,既不可以把小孩子、棕榈枝(在住棚节使用的宗教用品),也不可以把《托拉》经卷带到公共区域,因为这些都不是准备食物所需要的;而贝塔希勒尔学派则准许这样做。 《革马拉》:一位复习《密西拿》的坦拿(犹太教口传律法学者)在伊扎克·巴尔·阿夫迪米拉比面前讲授了一部《巴拉塔》(犹太教口传律法的一种资料):在节日宰杀祭献的牲畜的人,会因违反“在这日什么工都不可做”(《出埃及记》12:16)这一禁令而遭受鞭笞。由于这次宰杀不是为了食用的目的而进行的,所以该行为在节日构成了被禁止的劳作。 伊扎克·巴尔·阿夫迪米拉比对那位坦拿说:谁会跟你讲这部《巴拉塔》呢?它显然是符合贝塔沙迈学派的观点,该学派认为我们不能说:既然在节日为了准备食物的目的准许搬运东西,那么不为这个目的时也准许搬运。因为如果你说这部《巴拉塔》符合贝塔希勒尔学派的观点,他们会说:既然为了准备食物的需求准许搬运,那么不为这些需求时也是准许的。在这里,就宰杀这种被禁止的劳作而言,既然为了准备食物的需求准许宰杀,那么不为这些需求时也是准许的。只要是对人们有益的任何目的(不管是直接还是间接有益),都是被准许的。 拉巴强烈反对这种推理:你从哪里推断出贝塔沙迈学派和贝塔希勒尔学派在这个问题上存在分歧呢?也许他们是在以下这点上存在分歧:有关“厄鲁夫”(在安息日等对活动范围等作出限定的一种安排)的律法以及禁止搬运的规定适用于安息日,但在节日并没有“厄鲁夫”的律法,也不存在禁止搬运的规定。 《革马拉》按照这种解释来阐明争议所在:一位贤哲,即贝塔沙迈学派,认为“厄鲁夫”的律法以及禁止搬运的规定适用于安息日,同样也适用于节日。唯一的区别在于,在节日,搬运就像其他类型的被禁止的劳作一样,为了准备食物的目的是被准许的。而另一位贤哲,即贝塔希勒尔学派,认为“厄鲁夫”的律法以及禁止搬运的规定适用于安息日,但在节日并没有“厄鲁夫”的律法,也不存在禁止搬运的规定,正如经文所写:“在安息日,不可从你们的住处挑担子出去”(《耶利米书》17:22),贝塔希勒尔学派由此推断:在安息日,是的,从一个区域搬运到另一个区域确实是被禁止的;在节日,不,并非被禁止。按照这种解释,贝塔沙迈学派和贝塔希勒尔学派并没有在节日为了准备食物的目的而被准许的一项被禁止的劳作在不为该目的时是否也被准许这一问题上存在分歧。 约瑟夫拉比强烈反对拉巴的这种解释:然而,如果是那样的话,也就是争议在于节日是否适用禁止搬运的规定,那么贝塔希勒尔学派就应该准许挪动穆克泽(按规定不能动用的物品),因为摆弄穆克泽的禁令是禁止搬运规定的延伸。所以,就让他们在节日是否准许搬运石头这个问题上产生分歧呀。相反,从贝塔沙迈学派和贝塔希勒尔学派对于石头并无分歧,而是对于有某种用途的物品存在分歧这一事实来看,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大家都一致认为在节日搬运是被禁止的,只有在为了维持生计有必要时,《托拉》才准许搬运。实际上,贝塔沙迈学派和贝塔希勒尔学派是在不为准备食物目的的搬运这一问题上存在分歧。按照贝塔希勒尔学派的观点,既然为了维持生计准许搬运,那就完全是被准许的。按照贝塔沙迈学派的观点,贤哲们只准许服务于准备食物目的的劳作。 《革马拉》评论说:约哈南拉比也认为贝塔沙迈学派和贝塔希勒尔学派在这个原则问题上存在分歧,即既然在节日为了准备食物的目的准许搬运,那么不为这个目的时是否也被准许,正如一位坦拿在约哈南拉比面前讲授的一部《巴拉塔》所说:在节日把坐骨神经(按犹太教教规不可食用的部分)放在奶里煮然后食用的人,会因违反五项不同的禁令而遭受鞭笞。何以如此呢?(1)他会因煮坐骨神经的禁令而遭受鞭笞,坐骨神经因不适合食用所以是被禁止煮的;(2)他会因食用坐骨神经的禁令而遭受鞭笞,这是《托拉》明确禁止的;(3)他会因在奶里煮肉的禁令而遭受鞭笞;(4)他会因食用在奶里煮过的肉的禁令而遭受鞭笞;(5)最后,他会因……(此处原文似乎未完整列出第五项受鞭笞的原因)而遭受鞭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