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母鸡在白天能听到公鸡的声音就行,因为白天不像夜晚那样容易听到声音。如果母鸡距离公鸡足够近,在白天能听到公鸡的叫声,那么就可以认为公鸡离母鸡足够近,母鸡产的蛋就只会是通过公鸡授精而形成的。 《革马拉》记载:拉夫·马里依据这一观点采取了行动,有一次他在前一天查看鸡窝时没发现有蛋,而在节日当天早晨发现了一个蛋,他查看了距离母鸡所在位置周边六十户人家的范围,尽管在这个区域内没发现公鸡,但他推测更远的地方有公鸡,于是允许食用这个蛋。 《革马拉》评注说:如果公鸡和母鸡之间隔着一条河,母鸡是不会过河的;但要是有桥,母鸡就会过河。而如果只有一座绳索桥横跨河流,母鸡是不会从绳索上过去的。《革马拉》又评注道:不过,曾发生过母鸡从绳索桥上过去的事例,只是人们不能依据这种可能性行事。 《革马拉》进一步问道:对于约瑟·本·扫罗拉比依据拉夫之名所说的这条律法,即如果前一天查看鸡窝时没发现有蛋,而在节日早晨发现了窝里有蛋,就禁止食用这个蛋,你是如何认定的呢?你说这说的是母鸡从土里吸收蛋的情况。如果是这样,为什么要特别提及是前一天晚上查看鸡窝的情形呢?即便之前没有查看过鸡窝,同样的律法也应该适用呀。《革马拉》回答说:在没有查看鸡窝的情况下,人们可以说蛋是昨天产下的,那就没有理由禁止使用它了。所以约瑟·本·扫罗拉比特别指明是前一天查看过了,并且确定这个蛋不是在节日之前产下的。 《革马拉》对此提出质疑:如果是这样,在查看过鸡窝的情况下,也可以说或许是鸡蛋大部分已经产出又缩回去了呀,而且这种情况是符合约哈南拉比的观点的呀。《革马拉》回答说:约哈南拉比所说的鸡蛋大部分从母鸡体内产出又缩回去的那种情况是不常见的,所以可以假定没有发生这种情况。 说到约瑟·本·扫罗拉比依据拉夫之名所说的一个观点,《革马拉》又引述了约瑟·本·扫罗拉比依据拉夫之名所说的另一条裁定:这种捣碎的大蒜存在被污染的危险。如果捣碎的大蒜没有妥善遮盖,就会担心有蛇舔过它,从而将毒液注入食物中。因此,出于健康风险考虑,这种大蒜是被禁止食用的。 § 《密西拿》记载,沙迈学派认为:判定要对有酵物负责的量是一个橄榄大小的体积。然而,判定要对发酵面包负责的量更大,是一个大枣大小的体积。而希勒尔学派认为,这两种情况的判定量都是一个橄榄大小的体积。 《革马拉》问道:沙迈学派观点的理由是什么呢?《革马拉》解释说:如果这两种量是相等的,那全能的主只需写明对发酵面包的禁令就可以了,就没必要写明有酵物了,我本可以通过“举重以明轻”的推理来说明:如果判定对发酵程度没那么高的发酵面包负责的量是一个橄榄大小的体积,那么对于发酵程度更高的有酵物,判定要负责的量更应该是一个橄榄大小的体积了。既然如此,全能的主在“七日之内,你们的家中不可有酵”(《出埃及记》12:19)这句经文中写明有酵物又是为何呢?这必定是要告诉你,发酵面包的量与有酵物的量是不一样的,而是判定对有酵物负责的量更小。 《革马拉》问道:那希勒尔学派认为写明有酵物和发酵面包两者都是有必要的。因为如果全能的主只写了有酵物,我本会说由于它发酵程度高,所以判定对其负责的量是一个橄榄大小的体积。然而,对于发酵程度没那么高的发酵面包,就会说不是这个量了。因此,也有必要提及发酵面包。反过来讲,如果全能的主只写了发酵面包,我本会说判定对发酵面包负责的量是一个橄榄大小的体积,因为它本身就适合食用;然而,有酵物本身并不适合食用,只是用作面团的发酵剂时才有用,那就会说它的量与发酵面包的量不一样了。所以,有必要提及这两种情况。 《革马拉》问道:难道沙迈学派不认同泽伊拉拉比的观点吗?正如泽伊拉拉比所说,经文讲道:“七日之内,你们的家中不可有酵,因为凡吃有酵之物的,必从以色列的会中剪除”(《出埃及记》12:19)。经文开头提到有酵物,结尾提到发酵面包,这是要告诉你有酵物等同于发酵面包。那么,沙迈学派怎么能认为对这两者禁止的量是不同的呢?《革马拉》回答说:实际上,在判定因食用而要负责的量这方面,大家都认同对发酵面包和有酵物适用相同的量。他们产生分歧的地方在于从家中清除发酵面包这件事上。沙迈学派认为,我们不能从食用的律法中推导出清除的律法,而是在清除的义务方面,对发酵面包和有酵物适用不同的量。而希勒尔学派认为,我们可以从判定因食用而要负责的量的律法中推导出清除的律法。 《革马拉》评注说:阿摩拉伊姆也明确表述过这个观点。约瑟·巴尔·哈尼纳拉比说:沙迈学派和希勒尔学派之间的争议是针对清除发酵面包而言的;然而,在判定因食用而要负责的量方面,大家都认同对这两者的量都是一个橄榄大小的体积。在一部巴拉伊塔中也传授了这样的观点。经文说:“在你们那里不可见有发酵的物,在你们的四境之内也不可有酵”(《出埃及记》13:7)。对于清除发酵面包的这项义务,沙迈学派和希勒尔学派存在争议,沙迈学派认为:判定对清除有酵物负责的量是一个橄榄大小的体积,而对发酵面包的量是一个大枣大小的体积,希勒尔学派则说:对这两者的量都是一个橄榄大小的体积。这部巴拉伊塔表明,沙迈学派和希勒尔学派之间的争议是关于清除发酵面包的义务,而非因食用而要负责的问题。 § 《密西拿》记载,沙迈学派和希勒尔学派还对以下情况存在争议:如果一个人在节日当天宰杀了野生动物或禽类,而此前一天没有准备好用以在宰杀后覆盖血的泥土,那么他是否可以在节日当天挖掘泥土来覆盖血呢。 《革马拉》分析了《密西拿》的措辞:“宰杀动物的人”,这表明在事后(已经宰杀了的情况下),是的,可以挖掘泥土,但一开始(原本),不行,即便沙迈学派也认同,如果没有事先准备好的泥土,就不可以宰杀野生动物或禽类。否则,《密西拿》就会写成:“可以在节日宰杀野生动物或禽类了”。再看《密西拿》后面的内容:“而希勒尔学派说不可以宰杀它”。由此可以推断,前面那位坦拿(沙迈学派)认为即便一开始也是可以宰杀它的。《革马拉》回答说:这并不难理解,因为希勒尔学派这样说的意思是:不可以宰杀动物并覆盖血。他们强调的是即便宰杀了动物,也不可以覆盖血,而沙迈学派则认为如果宰杀了,一开始就可以覆盖血。 《革马拉》对这一解释提出质疑:看《密西拿》后面的内容:“而希勒尔学派承认,如果已经宰杀了,那么可以用铲子挖掘并覆盖血”,这表明希勒尔学派并不是在强调覆盖血这件事。由此可以推断,《密西拿》前面的内容并非是指事后的行为,而是原本的律法规定。 拉巴说,《密西拿》的意思是这样的。“宰杀动物的人”这句话,并非是关于如何行事的宽泛指示,而是说:如果有一个要宰杀动物的人来向一位贤哲咨询该如何做,这位贤哲应该对他说什么呢?沙迈学派认为贤哲会对他说:一开始就去宰杀,挖掘泥土,然后覆盖血。而希勒尔学派说:只有当他在白天就准备好了泥土的情况下,才可以宰杀动物。 拉夫·约瑟夫对《密西拿》的内容给出了稍有不同的解释,他说《密西拿》的意思是这样的:对于一个来咨询宰杀动物事宜的人,贤哲会对他说什么呢?沙迈学派认为贤哲会对他说:去挖掘泥土,宰杀动物,然后覆盖血。而希勒尔学派说:只有当他在白天就准备好了泥土的情况下,才可以宰杀动物。 阿巴耶对拉夫·约瑟夫说:我们是否可以说,老师(拉夫·约瑟夫)和拉巴对泽伊拉拉比依据拉夫之名所说的如下陈述存在争议呢,正如泽伊拉拉比依据拉夫之名所说的那样:宰杀野生动物或禽类的人有履行覆盖血的诫命的义务,因此他必须把泥土放在血的下面,再在血的上面覆盖泥土,正如经文所说:“他要把血洒在地上,用土掩盖”(《利未记》17:13)。经文说的不是“用土掩盖”,而是“在地上,用土掩盖”,这表明血必须被藏在泥土里面。这段经文由此教导我们,宰杀动物的人必须在血的下面和上面都放置泥土。阿巴耶的意思是,老师(拉夫·约瑟夫)认为裁决是符合泽伊拉拉比的观点的,所以要求先挖掘泥土,然后再宰杀动物,让血流到那泥土上,之后再用另外的泥土覆盖;而拉巴认为裁决并不符合泽伊拉拉比的观点。 拉夫·约瑟夫对阿巴耶说:不是这样的;其实,无论是按照我的观点还是按照拉巴的观点,我们都认为裁决是符合泽伊拉拉比的观点的,我们在这里只是在以下这件事上存在分歧:拉巴认为,如果下面有事先准备好的泥土,是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宰杀动物,但如果下面没有事先准备好的泥土,不,那就根本不可以宰杀动物。为什么呢?拉巴说:我们担心或许他会改变主意,根本就不宰杀了,那样的话他就在节日里无故挖了一个洞。而按照我的观点,恰恰相反:允许他先挖掘泥土这种情况更好,因为如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他为了宰杀而挖掘泥土,那他就没法吃肉了,也就无法在节日里欢庆了。 § 那部《密西拿》记载:“而希勒尔学派承认,如果有人违反规定宰杀了动物,那么他可以用铲子挖掘并覆盖血”。泽里卡拉比说,耶胡达拉比说:只有当铲子在节日开始前,也就是白天的时候就已经插在地里的情况下,才可以这样做。《革马拉》问道:但是插在地里的铲子有什么用呢;难道他不还是要进行捣碎泥土的动作吗,因为得把土块捣碎才能让泥土适合用来覆盖呀。希雅·巴尔·阿什伊拉比说拉夫曾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