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知道,原本为供人食用而准备好,也就是适宜人食用的食物,若变质了,并不会自动被视作是为狗准备的食物,正如我们在一则密西拿(见2a)中学到的那样:可以在动物面前切碎南瓜以便它们食用,同样,也可以在狗面前切碎动物的尸体,即便那是在安息日死去的动物的尸体。犹大拉比说:如果在安息日之前该动物尚未成为尸体,也就是它当时还活着且不适宜给狗食用,那就是被禁止的,因为它不属于被视作在安息日可供使用的物品范畴。这表明,尽管这动物活着时适宜人食用,但它死后并不会自动就变成是为狗准备的了。 如果是这样,那么为狗准备的食物能被视作是为人准备的吗?他回答说:能。原本为且适宜人食用的东西不被视作适宜且为狗准备的,这并不奇怪,因为适宜人食用的东西,人是不会扔给狗的,所以他已经不把那动物考虑在内了。然而,为狗准备的东西也被视作适宜且为人准备的,因为人会在意任何适宜自己食用的东西。即便那是给狗的食物,如果是符合犹太教教规且可食用的,人也不会完全不把它放在心上。因此,人会考虑到这样一种可能性,即一旦特里法母牛所生的小牛犊出生了,自己可能会食用它,因为到那时它就是符合教规且可食用的了。 关于这一争议本身,《革马拉》评注道:在一部巴拉伊塔中所教的内容与拉夫的观点相符;在另一部巴拉伊塔中所教的内容与沙穆埃尔的观点相符,也有人说与约哈南拉比的观点相符。《革马拉》详细阐述道:在一部巴拉伊塔中所教的内容与拉夫的观点相符:在节日出生的小牛犊是允许的;在节日孵出的小鸡是被禁止的。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呢?这小牛犊,因其母亲的缘故通过宰杀而被视作已预备好了;而那小鸡,并不因其母亲的缘故而被视作已预备好了。 《革马拉》进一步解释道:在一部巴拉伊塔中所教的内容与沙穆埃尔的观点相符,也有人说那是约哈南拉比的观点:在节日出生的小牛犊是允许的,在节日孵出的小鸡同样也是允许的。原因是什么呢?这小牛犊,因其母亲的缘故而被视作已预备好了;而那小鸡,其自身通过宰杀就被允许使用了。 贤哲们在一部巴拉伊塔中教导说:在节日孵出的小鸡是被禁止的。以利以谢·本·雅各布拉比说:即便在平日,小鸡在孵出当天也是被禁止的,因为它的眼睛还没睁开。这类小鸡还不被视作适宜食用的禽类,而是类似于爬行动物。 《革马拉》评注道:“凡地上的爬物,是可憎的,都不可吃”(《利未记》11:42)这一经文,将眼睛尚未睁开的小鸡也列入被禁止的爬行动物之列,所依据的是谁的观点呢?依据的是以利以谢·本·雅各布拉比的观点。 胡纳拉夫说拉夫曾说:鸡蛋在产出时才算完全成形,也就是说,在被产下之前它不被视作鸡蛋。 《革马拉》询问道:“鸡蛋在产出时才算完全成形”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拉夫指的是哪个问题呢?如果我们说他的意思是鸡蛋只有在产出时才完全成形并被称作鸡蛋,并且在这个阶段可以将它与奶一起食用,这就意味着当鸡蛋还在母鸡体内时,即便它已经完全成形,它也被视作肉,与奶一起食用是被禁止的。但不是在一部巴拉伊塔中教导说:如果一个人宰杀了一只鸡并在其体内发现已完全成形的鸡蛋,是可以将它们与奶一起食用的吗? 所以,拉夫的陈述应作如下解释:鸡蛋在产出时才算完全成形,意思是只有当整个鸡蛋是在平日产出的,才允许在节日食用它。 《革马拉》对这一说法表示惊讶:这意味着如果鸡蛋是在母鸡体内被发现的,在节日食用它就是被禁止的。但不是教导说:如果一个人宰杀了一只鸡并在其体内发现已完全成形的鸡蛋,是允许在节日食用它们的吗?如果你说:那部巴拉伊塔教给了我们密西拿中未曾明确教导的内容,而拉夫是据此陈述律法的;然而,我们在这里的密西拿中已经学过相关内容了,正如密西拿中说的那样:对于在节日产下的鸡蛋,沙迈学派说可以食用,希勒尔学派说不可以食用。而且沙迈学派和希勒尔学派只是对已经产下的鸡蛋有分歧,至于母鸡体内的鸡蛋,所有人都同意是允许的。如果你说密西拿应作相反的解释,也就是希勒尔学派也禁止母鸡体内的鸡蛋,而密西拿中说“产下”,是为了表明沙迈学派观点影响范围之广,即他们甚至允许已产下的鸡蛋。然而,考虑一下上述巴拉伊塔中所教导的内容:如果一个人宰杀了一只鸡并在其体内发现已完全成形的鸡蛋,是允许在节日食用它们的。这部巴拉伊塔依据的是谁的观点呢?既不是沙迈学派的观点,也不是希勒尔学派的观点。 所以,拉夫肯定不是禁止尚未产下的鸡蛋。相反,他的陈述应作如下解释:鸡蛋在产出时才算完全成形,并且它能孵出小鸡,也就是以常规方式产下的鸡蛋可以孵化,小鸡会从里面孵出。相比之下,留在母鸡体内的鸡蛋不能孵出小鸡。 《革马拉》问道:这一观察在实际律法方面有什么区别呢?《革马拉》回答说:它与买卖相关。换句话说,不同类型鸡蛋之间的区别对商业交易条款有影响。这就如同曾发生的一件事,有一个人对公众说:鸡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