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拉比·约哈南提出的矛盾,这一矛盾致使他建议应将观点颠倒过来,拉维纳说这并非唯一可能的解决办法:实际上,不要颠倒观点。而是,就两个节日日(犹太历节日有的会连过两天)的情况而言,可以说拉比·犹大是依照拉比们的说法来与他们交流的,而非陈述自己的观点。如果是这样,拉比·犹大的说法应按如下方式来理解:依我之见,即便在第一个节日日,蛋也是被允许的,因为它属于分离出来的食物。然而,按照你们的观点,也就是你们禁止来自食物的液体的那种观点,至少要同意我所说的在第二天它是被允许的,因为这两天具有两种不同的神圣性。犹太新年的第一天和第二天并非一个整体,而是两个独立的个体。因此,有可能第一天是神圣的,而第二天是平常日子。所以,在第一天被禁止的物品在第二天或许是被允许的。而拉比们对他说:不是这样的,这两天具有同一种神圣性,也就是说,它们被视作一个连续的整体。不确定性对这两天同样适用。 拉维纳(拉夫·乌拉之子)说:对于拉比·约哈南提出的矛盾还有另一种解决办法。在此处,就节日里产下的蛋的情况而言,拉比·犹大禁止食用这个蛋,是因为它并非来自留作食用的鸡,留作食用的鸡其法律地位才属于食物。相反,这里说的情况指的是留作下蛋的鸡,拉比·犹大遵循他一贯的推理思路,因为他主张存在“穆克策”(禁用物)的禁令。既然这个蛋是由属于“穆克策”的东西所产出的,那它本身肯定也是“穆克策”,这就意味着关于分离出来的食物的律法在此情况中并不适用。 《革马拉》从一则巴拉塔(犹太教口传律法阐释资料)中提出异议,这则巴拉塔对该问题有不同的阐释:无论是在安息日下的蛋还是在节日里下的蛋,都被视为“穆克策”,因此在这两种情况下,都不可以挪动这个蛋,既不能为了食用的目的,也不能出于任何其他目的:既不能用它来遮盖器皿,也不能用它来支撑床腿。然而,如果有人愿意,他可以用器皿把蛋盖上,而不直接触碰蛋本身,这样它就不会因被意外踩踏而破碎。尽管挪动蛋本身是被禁止的,但为了它而挪动器皿却是被允许的。而且,即便对于这个蛋是否是在节日里产下的存在不确定性,挪动它也是被禁止的。并且,进一步讲,如果它与一千个被允许的蛋混在一起了,那么所有的蛋都被禁止。 《革马拉》指出:诚然,按照拉巴的观点,他说蛋被禁止是由于缺乏预备(符合相关要求的预备),这种情况涉及的是对一件按《托拉》律法被禁止的物品的法律地位存在不确定性;而在任何涉及按《托拉》律法被禁止的物品的法律地位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裁决都是严格的。因此,即便不确定这个蛋是否是在节日里产下的,它也是被禁止的。然而,按照拉夫·约瑟夫和拉比·以撒克的观点,他们说蛋被禁止是由于一项法令(拉比法令),这种情况涉及的是对一件按拉比法令被禁止的物品的法律地位存在不确定性,而在任何涉及按拉比法令被禁止的物品的法律地位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裁决都是宽松的。 《革马拉》回答说:在巴拉塔的后面部分,我们说的是另一种情况了。这种情况并非涉及节日里产下的蛋的禁令;而是涉及一只鸡所产的蛋,对于这只鸡是否是那种患有会使其在十二个月内死亡的病症(“特雷法”,按《托拉》律法禁止食用)的动物存在不确定性,鸡的这种不确定的法律地位与蛋是相关的。 《革马拉》对这一回应提出质疑:如果是这样,来看同一则巴拉塔的后面部分内容:如果它与一千个其他的蛋混在一起了,所有的蛋都被禁止。诚然,如果你说存在蛋是否是在节日里产下以及是否是在平常日子产下的不确定性,那么它就是一个禁令具有临时性的物品,因为这个蛋到了第二天就会被允许,而原则是:任何禁令具有临时性的物品,即便与一千个被允许的物品混在一起,也不会被抵消(失去其被禁止的属性)。既然它的禁令会自行失效,那就没必要运用抵消(使其失去禁止属性)的办法。然而,如果你说巴拉塔中所指的蛋是涉及“特雷法”的不确定情况,它就是一个禁令并非临时性的物品,因为“特雷法”的禁令没有办法被允许,所以它应该通过简单多数(混在一起的其他允许的物品数量占多数时)就被抵消(失去禁止属性)。 《革马拉》又说:而且如果你说蛋是重要的(有特殊意义的)物品,不会被抵消,因为抵消仅适用于那些本身没有内在重要性的物品,而重要的物品不能被抵消,那么按照那种认为我们所学的是“任何其通常也按个数计量(售卖时有时按单个来卖)的物品,就被视为重要的(有特殊意义的)物品”的观点来说,这样解释是合理的。蛋就属于这一类别,因为它有时是按单个来售卖的。然而,按照那种认为我们所学的是“只有其通常专门按个数计量(售卖时总是按单个来卖)的物品,才被视为重要的(有特殊意义的)物品”的观点来说,又该怎么解释呢?尽管蛋常常按单个售卖,但它们也常常按重量或体积来售卖呀。 《革马拉》引述了出现上述争议的那则密西拿内容。正如我们所学(《禁果》3:6 - 7):如果一个人有几捆苜蓿(一种豆类),属于在葡萄园里生长的不同种类的食用作物(按律法禁止从中获益),那些捆必须被烧掉。如果这些捆与其他的混在一起了,而那些其他的又与别的混在一起了,那么所有的都必须被烧掉。这是拉比·梅尔的说法。而拉比们说:它们可以通过在两百个相似部分中有一份这样的比例来被抵消(失去禁止属性)。当被禁止的部分少于被允许部分的百分之零点五时,禁令就被抵消了。密西拿继续说道:拉比·梅尔说它们都必须被烧掉,因为拉比·梅尔会说:只有其通常专门按个数计量的物品,才被视为重要的(有特殊意义的)物品,不能被抵消。因此,它会使整个混合物都被禁止,必须被烧掉。而拉比们说:只有六种物品足够重要到能使整个混合物都被禁止。拉比·阿基瓦说:有七种。它们分别是:来自佩雷克的优质坚果、来自巴丹的石榴、密封的酒桶、菠菜枝、卷心菜梗以及希腊南瓜。拉比·阿基瓦还补充说:甚至还有家制的面包。针对这七种物品有不同的禁令。那些适合因“奥拉”(果树种植后头三年所结果实)的规定而被禁止的,就因“奥拉”的规定而被禁止;那些适合因在葡萄园里生长的不同种类的食用作物的规定而被禁止的,就因葡萄园里不同种类的规定而被禁止(《偶像崇拜》74a)。 并且对于这则密西拿的措辞存在阿莫拉(犹太教律法阐释者)之间的争议。拉比·约哈南说我们所学的是:只有其通常专门按个数计量的物品才是重要的(有特殊意义的)物品,不能被抵消,因此被拉比·梅尔判定为禁止。而拉比·西蒙·本·拉基什说我们所学的是:任何其通常也按个数计量的物品,就是重要的(有特殊意义的)物品,不能被抵消。 回到蛋的问题上,《革马拉》再次提出它的疑问:按照拉比·西蒙·本·拉基什的观点,这样解释是合理的,但按照拉比·约哈南的观点,又该怎么说呢?既然蛋并非专门按个数售卖,它就不是重要的(有特殊意义的)物品。因此,“特雷法”的蛋应该通过简单多数就被抵消(失去禁止属性)。 拉夫·帕帕说:按照拉比·约哈南的观点,这位说蛋不能被抵消的坦拿(犹太教口传律法学者),就是那位关于一磅干无花果的律法的坦拿,基于他的说法,这位坦拿说:任何按个数计量的物品,即便它是按拉比法令被禁止的,也不能被抵消,更不用说按《托拉》律法被禁止的物品了,比如“特雷法”的蛋。正如我们在一则密西拿中学到的:对于一磅干无花果,其果柄已被去掉,经过干燥并压入不同的容器中然后被制成圆形,给果实缴纳什一税的义务是依据拉比法令的。如果一个人忘了给这些无花果缴纳什一税,后来想起他把无花果放进了一个桶里,并且在制作圆形的过程中他把无花果压在了其中一个用来制作圆形的容器的口上,却不知道压在了哪个圆形容器上;或者,如果他记得压在了一个桶的口上,但不知道是压在了哪个桶上,又或者,如果他记得压在了一个稻草容器的口上,但不知道是压在了哪个容器上,拉比·梅尔说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前代的坦拿们之间存在争议:拉比·以利泽……